豫牧〔2014〕24号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2014年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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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8•【字号】豫政办[2014]101号•【施行日期】2014.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发展规划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10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8日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明确2014年我省质量工作重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4〕18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1.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过程安全监管网络,加强对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网络营销等新业态的监管。

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

开展食品和农产品农兽药残留、有机污染物、包装材料污染物、加工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食品添加剂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

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监管。

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措施。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厅、公安厅、农业厅、质监局、畜牧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2.加强消费品等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建立重点监管产品目录,保障监督抽查经费,扩大监督检查覆盖面,加大抽样检验频次。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通知豫牧医〔2010〕31号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畜牧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邓州市、固始县、中牟县畜牧局:为贯彻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范我省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我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二○一○年五月十三日主题词:畜牧业兽药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抄报:农业部兽医局附件: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畜牧局负责全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河南省畜牧局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依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河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第四条河南省畜牧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兽药GSP检查验收,各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除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药GSP检查验收。

第五条河南省畜牧局负责建立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六条在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检查员和被检查企业应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填报《河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表》,同时报送以下资料:(一)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二)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三)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方位示意图及内部平面布局图;(四)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五)企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六)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情况的自查报告;(七)企业代理、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厂家及品种目录(仅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提供);(八)《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开办企业不需提供)。

农业部关于发布2014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关于发布2014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关于发布2014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17•【文号】农医发[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关于发布2014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医发[2014]29号)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全国31个省级兽药监察所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组织完成了2014年第二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现将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2014年第二季度共完成兽药(不包括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4056批,合格3879批,不合格177批(附件1、附件2),合格率为95.6%,比2014年第一季度(96.0%)下降0.4个百分点,比2013年同期(94.7%)提高0.9个百分点。

其中,兽药监测抽检共抽检2866批,合格2375批,合格率为95.4%;兽药跟踪抽检共抽检737批,合格713批,合格率为96.7%;兽药定向抽检共抽检115批,合格111批,合格率为96.5%;兽药鉴别抽检共抽检338批,合格320批,合格率为94.7%。

从抽检环节看,生产环节抽检720批,合格703批,合格率为97.6%,比2014年第一季度(98.7%)下降1.1个百分点;经营环节抽检2670批,合格2539批,合格率为95.1%,比2014年第一季度(95.7%)下降0.6个百分点;使用环节抽检666批,合格637批,合格率为95.6%,比2014年第一季度(92.7%)提高2.9个百分点。

从产品类别看,化药类产品共抽检2068批,合格1988批,合格率为96.1%,比2014年第一季度(96.8%)下降0.7个百分点;抗生素类产品共抽检1102批,合格1071批,合格率为97.2%,比2014年第一季度(97.5%)下降0.3个百分点;中药类产品共抽检878批,合格812批,合格率为92.5%,比2014年第一季度(92.6%)下降0.1个百分点;其他类产品共抽检8批,合格8批,合格率为100%。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畜牧局•【公布日期】2019.03.27•【字号】豫牧医〔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豫牧医〔2019〕1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犬、猫产地检疫管理,规范检疫出证行为,有效防控犬、猫人畜共患传染病,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犬、猫调运由所在辖区的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或通过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的实验室进行检测;犬、猫检测的样品由货主采集并送样,采样要求见附件。

货主凭以上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申报检疫。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犬、猫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和要求实施产地检疫,符合出证条件方可出具检疫证明。

三、实验室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若为患狂犬病的,要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有关规定处理;若为其他疫病的,要依法进行防治和净化。

四、各地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加强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对犬、猫产地检疫有关规定的宣传,使饲养者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并自觉遵守,营造良好的动物卫生监管社会环境。

五、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切实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豫牧医〔2013〕24号)同时废止。

附件:犬、猫调运实验室检测样品采样要求2019年3月27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23•【文号】农办牧[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农垦总局,广东农垦总局,各有关种畜禽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各有关受检单位:为加强我国种畜禽质量监管,提高种畜禽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畜牧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相关规定,2014年,我部将继续组织开展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年度目标通过开展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工作,完成600头种猪、3个品种蛋鸡父母代、4个品种蛋鸡商品代的生产性能测定,及1000头种猪和750头种牛的精液质量检测,逐步建立准确的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系统,提高种畜禽质量水平,发布种畜禽质量监测信息,科学引导养殖户使用畜禽良种,履行畜牧法赋予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种畜禽质量监管职责。

二、主要内容在全国选择部分种畜禽企业开展种猪、蛋种鸡生产性能测定,对种牛、种猪精液进行质量检测,并公布结果。

(一)种猪1. 测定品种:长白、大约克夏、杜洛克。

2. 送测数量:选择2013年新增的18家国家核心育种场,每家企业送测约40头种公猪。

3. 测定指标:30-100kg日增重、达100kg体重日龄、100kg体重活体背膘厚、30-100kg阶段饲料转化率等。

4. 测定承担单位和受检单位:见附件。

5. 测定程序:由受检单位送样(送测种猪系谱要求资料齐全,个体编号规则执行种猪登记技术规范(NY/T 820-2004)),测定承担单位按照种猪生产性能测定规程(NY/T 822-2004)检测,并统计分析检测结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豫政办[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5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畜牧局,为省农业厅管理的主管全省畜牧业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国有种畜禽场的经营管理职责下放给市、县分级管理。

(三)增加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责。

(四)加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管理职责。

(五)加强畜产品和畜牧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畜牧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组织制定全省畜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省有关畜牧、兽医、兽药、饲料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牧草种子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全省涉牧财税、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的制定。

(三)负责畜禽养殖、种畜禽、兽医、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负责饲草饲料资源的开发及草地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

(四)指导全省畜牧业生产,引导畜牧业结构调整、区域布局和优质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指导畜牧业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促进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加强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开发,推广畜禽新品种;培育、保护和发展畜产品品牌;参与扶持全省畜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提出项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29•【文号】农医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4]8号)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制定了《2014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附件1,以下简称《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我部负责全国兽药残留监控组织实施工作。

各省(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残留监控组织实施工作,在组织完成国家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实施辖区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得低于国家计划的20%。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省级兽药监察所和我部指定的兽药残留检测机构按照《监控计划》承担检测任务。

水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业部指定的水产品质检机构承担相应检测任务,抽样、检测结果报送及发布、阳性结果查处程序及要求按《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抽检要求(一)抽检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2,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附件4)。

(二)畜禽样品从动物养殖场、屠宰厂抽取。

其中,进行鸡、鸡蛋和尿液中禁用药物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

(三)科学确定抽样方式。

全年均匀抽样,不得采取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集中或分期分批检测方式。

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兽药残留检测按照《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附件3)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各地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畜牧局•【公布日期】2019.02.12•【字号】豫牧医〔2019〕4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牧医〔2019〕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局、农业农村局,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为适应兽药监管形势发展需要,持续强化兽药行业监管,从严惩处兽药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针对可能存在的兽药质量安全隐患问题,日前组织修订并发布了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公告自2018年12月4日起施行,原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同时废止。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兽药管理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实际,就进一步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兽药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动物健康、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当前,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形势仍不容乐观,监管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兽药质量安全对于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加大兽药监管执法力度,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从严从重处罚触及红线、底线的兽药违法行为,特别是主观故意制假、知假售假和知假用假的违法行为,切实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更好地维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该公告的发布实施,为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提供了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坚强有力的执法依据。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实施从重处罚有关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及突出问题,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方案,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建立健全兽药监督执法责任制,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层级清晰、量化具体、流程科学,切实把各项规定和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畜牧局•【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豫牧〔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动植物检疫正文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工作的意见豫牧〔2012〕4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畜牧局:为切实加强兽药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兽药质量,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年全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2〕2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2〕3号)、《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2〕4号)和农业部3月在西安召开的全国兽药监管工作座谈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兽药是一把“双刃剑”,合理使用兽药可以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不规范用药则会引发畜禽的群体性危害和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各个环节,是一项法制性、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执法工作,关系着畜牧业健康发展,关系国民健康、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关系到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生存,也关系到兽药产业的形象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各级畜牧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把兽药监管工作做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增强做好兽药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完善各项制度,强化监管措施,抓好各项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二、监管原则一是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各级畜牧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的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制定监管整治方案和办法,明确职责,合理布局监管力量,加强治理,不留空档。

二是坚持分类指导原则。

省局每年将对兽药生产经营相对集中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环节在打假整治、兽药抽检、残留监控等方面提出不同的整治要求和重点,每年对兽药生产企业确定一次监控级别,向各地通报,以便各地采取不同管理措施。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全省畜牧系统推进放心奶放心肉工程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全省畜牧系统推进放心奶放心肉工程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全省畜牧系统推进放心奶放心肉工程工作的通知(2012年8月3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畜牧局,局属有关单位:根据省实施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关于推进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工作的通知》(豫食安放心工程〔2012〕1号)的要求,为推进放心奶(生鲜乳)工程、生猪养殖环节放心肉工程的实施工作,落实各项目标任务,现就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成立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实施放心奶、放心肉工程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放心奶、放心肉工程的顺利实施,省局决定成立实施放心奶、放心肉工程领导小组。

组长:宋虎振副组长:杨文明王承启朱立良成员:田永军王全周岳中仁任心俊刘冰宏张云涛周瑞兰赵华峰高永革巩书强李鹏飞方旭吴志明班付国领导小组下设实施放心奶、放心肉工程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相关工作意见及工作部署、督查督办和材料、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

实施放心奶(生鲜乳)工程办公室设在奶业办,高永革同志兼主任;实施生猪养殖环节放心肉工程办公室设在质管处,张云涛同志兼主任。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和责任,切实加强实施放心奶、放心肉工程的组织领导。

二、落实工作责任,抓好重点工作(一)放心奶(生鲜乳)工程责任分工根据省局制定的《河南省放心奶(生鲜乳)工程实施方案》(豫牧奶办〔2012〕12号),此项工作主要任务:一是进一步加强优质奶源基地培育建设、奶畜疫病防控、奶畜饲料和兽药质量安全监管;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奶畜养殖各项规章制度;三是进一步加快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改造步伐;四是进一步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监管制度落实;五是继续深入开展生鲜乳收购和运输车辆清理整顿活动;六是进一步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力度;七是制定食品安全放心奶工程达标和示范单位考核标准,并组织验收和颁牌;八是督查督办工作重点落实和汇总全省实施放心奶工程进展情况及相关数据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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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582
823
75
20000
2
150
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8
72
160
1
35
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602402120
62
屠宰环节和生鲜肉专项整治行动
12
56
60
3000
16
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86
286
200
37
鸡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26
96
200
42
合计
说明:此表按季度报送,2014年4、7、10月和2015年1月10日前报送当年1月至上月底的累计数据。
附表1
2014年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宝丰县填报时间:2015年1月5日
专项行动
检查生产经营企业(家次)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查处问题(起)
涉及金额(万元)
责令整改(起)
取缔无证照企业(家)
吊销证照企业(家)
媒体宣传(次)
发放宣传材料(份)
指导培训(场次)
指导培训(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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