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等)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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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11.21•【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0月1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11月21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达标排放,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垃圾焚烧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等标准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四条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每台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

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检修、校准的,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标记;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行为证据。

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第六条一个自然日内,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24小时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2019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以下简称基站)的运行维护、故障处理、质量保证、智能运维、CEMS数据审核与处理、记录与档案。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的运行维护。

其他烟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97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DB41/T 1327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安装于固定污染源现场端的用于实时、连续监控(监测)颗粒物、烟气(SO2、NO X)排放情况的设施、设备,包括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视频监控、站房及辅助设备、专用网络等。

3.2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EMS)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简称CEMS。

3.3CEMS校准用标准装置或标准物质对CEMS进行校零、校标、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等的检测。

3.4CEMS校验用标准方法对CEMS检测结果进行相对准确度、相关系数、置信区间、允许区间、相对误差、绝对误差等的比对检测。

3.5CEMS满量程2019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设置CEMS的最大测量值。

固定污染源气(SO2、NOx、颗粒物)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

固定污染源气(SO2、NOx、颗粒物)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一、项目背景1 任务来源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自动监控系统(CEMS)能够及时准确的提供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是环保部为实现大气污染源排放实时动态监控高效可行的技术手段。

自动监控系统提供的大气污染源实时排放数据为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提供了依据,并且能够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控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环境监管水平,充分发挥环境监控在总量减排、排污收费、环境执法等工作中的作用和效能。

目前,河南省已有261家废气重点监控企业建设了烟气自动监控系统;并建立了重点污染源监控扩展系统、重点污染源监控基站智能运维管理系统、重点污染源监控智能监管系统(参数上传系统),基本实现了污染源的自动监控。

近年来河南省监控中心强力推进全省环境监控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和标准化管理,加快了全省环境监控事业科学发展,目前河南省自动监控系统的发展已获得业内肯定,兄弟省市频频来我省学习交流。

为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提高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水平,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实施了《固定染源烟气连续排放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简称75标准)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简称76标准),75标准规定了日常巡检、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定期维护、定期校验、烟气CEMS失控数据的判别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等方面的要求;76标准主要对CEMS性能检测进行了规范。

但是这两个标准目前均已实施近9年,均编制于CEMS在我国的起步阶段,是为“十一五”减排工作需要出台的,“十一五”、“十二五”甚至“十三五”时期,CEMS的快速发展对该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矛盾。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原有标准对CEMS的运行维护要求不具体。

随着CEMS系统和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家新管理要求的出台,原标准内容已不能满足CEMS的发展和国家新的管理要求。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准原理和校准计算需符合等效浓度的计算方法。

六大.一廿
弟一下
技术要求
• 2. 1功能要求
• 2. 1. 5 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要求
• ( 1 ) 应显示和记录超出其零点以下和量程以上至少10%的数据值。当测噩结果超过零点以下和量程以上 10%时,数 据 记 录 存 储 其 最 小 或 最 大 值 。
• 校准:颗粒物 CEMS 线性相关校准曲线应符合下列条件:

a)相关系数:0.85 C当测噩范围上限小千或等千 50mg/m3 时,相关系数 0.75 ) ;

b)置信区间:95% 的置信水平区间应落在由距校准曲线适合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10%的两条直线组成的区间内。
准确度:
当参比方法测量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的平均值:
• 值:S30% ; 4) < 20µmol /mol 时 ,CEMS 与 参 比 方 法 测 量结 果 平均 值绝 对误 差的 绝对
s值6µm:ol/mol

• 笫三节设备指标
• 3.2污染物排放现场检测
• 3.2.1 颗粒物 CEMS
• 颗粒物: 24h 零点漂移和噩程漂移:不超过土2% 满噩程。
• (2)样品采集装置的材质应选用耐高温、防腐蚀和不吸附、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的材朴,应不影 响 待测污染物的 正常测量。
(3)气态污染物样品采集装置应具备颗粒物过滤功能。其采样设备的前端或后端应具备便于更换或清 洗的颗粒物过滤器,过滤器滤抖的材质应不吸附和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
( 8) CEMS 机柜内应具备良好的散热装置,确保机柜内的温度符合仪器正常工作温度;应配备照明设备,便于日常 维 护和检查。技术要求
• 2. 1功能要求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氮氧化物(NOx)连续监测技术和质量保证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氮氧化物(NOx)连续监测技术和质量保证

二氧化硫
非分散红外 非分散紫外 DOAS GFC 电化学
DOAS 傅立叶红外 非分散红外
紫外荧光
DOAS 非分散紫外 非分散红外
氮氧化物
非分散红外 非分散紫外 DOAS GFC 电化学
DOAS 傅立叶红外 非分散红外
化学发光
DOAS 非分散紫外 非分散红外
监测分析原理
NOx排放连续自动监测单元
采样方法:完全抽取、稀释抽取、直接测量 分析方法: 吸收光谱技术:非分散红外(NDIR)、非分散紫外 (NDUV)、紫外差分吸收(DOAS)、气体过滤相关 (GFC)等
分析方法:紫外差分吸收(DOAS)、傅立叶红外 非分散红外
输送中气体不降温,成分不变吸附很少 测试结果为气体的湿基浓度
监测分析原理
直接抽取法----冷凝干燥系统
前处理方式: 在采样探头上装有过滤器,在探头之后进行预处理(除 湿),输送气体的管路不需要加热,进入分析仪分析测试。 (维护不方便)
后处理方式: 在采样探头上装有过滤器,气体伴热至分析仪之前进行 预处理(除湿),输送气体的管路需要加热,进入分析仪分析 测试。 (过程有损失)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氮氧化物 (NOx)连续监测技术和质量保证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王强 2011年5月
烟气氮氧化物(NOx)连续监测系统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的一部分 50%-60%左右安装(NO)
氮氧化物NOx一般包括NO和NO2
CEMS的含义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
对固定污染源颗粒物浓度和气态污染 物浓度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连续自 动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和信息传送到环 保主管部门,以确保排污企业排放污染 物浓度和排放总量达标。

(最新整理)固定源废气监测..

(最新整理)固定源废气监测..

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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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制订监测计划
➢污染源概况(附点位示意图)
对每季度一次的重点源,应建立档案
➢监测项目和频次 ➢分析方法 ➢人员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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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准备仪器和器材
➢监测仪器经检定,并在有效期内;测试前还应 进行气密性检验,必要时进行校准
➢原始记记录 ➢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 ➢长绳,用于吊运器材到采样平台 ➢检查打印机色带和打印纸 ➢电工胶布、卷尺、小刀等工具 ➢是否使用长枪
锅炉烟尘测定,每个测定断面采样次数不得少于3次,每 个测点连续采样时间不得少于3min,样品总采气量不得少 于1m3。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 采样时间和 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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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
有组织颗粒物采样对于不同行业相关标准另有规定的, 应按其相关要求进行。
➢ 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平时 的正常运行工况相同。
➢ 污染物走向是否按照规范路径排放。 ➢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
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 ➢ 火电厂二氧化硫监测应在机组运行负荷75%以上进行。 ➢ 锅炉烟尘排放浓度监测必须在锅炉设计出力70%以上情
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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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检查被测对象的生产工况
蒸汽锅炉负荷的测定
(1)蒸汽流量表法:通过流量表可 直接计算出锅炉每小时产汽量。 测试前应校准流量表。
(2)水表法:可连续几小时记录水 表读数,算出平均每小时给水 量,确定出锅炉蒸发量。
(3)量水箱法:测量水箱水位变化 计算出给水量,折算出蒸发量。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监测及质控技术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监测及质控技术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监测及质控技术作者:危勤涛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8期摘要:对比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的几种监测分析方法,结合自身实际工作经验,从监测分析方法的选择、监测技术要点、监测主要环节的质控技术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为环境监测人员从事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的监测工作提供参考,提高监测质量。

关键词: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技术要点;质控技术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是指燃料或其他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

我国针对固定污染源中颗粒物的测定方法主要有《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 5468-9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2017)三种方法。

其中GB 5468-91于1991年9月14日颁布,于1992年8月1日实施;GB/T 16157-1996于1996年3月6日颁布并实施,生态环境部于2017年12月29日发布修改单并于2018年1月8日实施;HJ 836-2017于2017年12月29日颁布,于2018年3月1日实施。

本文主要对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监测时监测方法的选择、监测技术要点、颗粒物监测主要环节的质控技术进行探讨。

一、监测方法的选择GB/T 16157-1996修改单规定“颗粒物浓度小于等于20mg/m3时,适用HJ 836;浓度大于20mg/m3且不超过50mg/m3时,本标准与HJ 836同时适用。

采用本标准测定浓度小于等于20mg/m3时,测定结果表述为‘<20mg/m3’。

”HJ 836-2017 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当测定结果大于50mg/m3时,表述为“>50mg/m3”。

当采样体积为1 m3时,方法的检出限为1.0 mg/m3。

在实际监测工作中,首先要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要求收集相关技术资料,了解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过程、生产设施的性能及颗粒物排放浓度大致范围,同时也要了解颗粒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折算等信息。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等)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汇总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等)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汇总

CEMS比对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的检测过程中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散见于于9个标准及规范,分别是: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第87号)2.《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4.《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10年8月5.《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20076.《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7.《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693-20148.《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57-20179.《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2017综合以上标准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比对监测主要从监测人员、监测仪器与设备、采样过程质量控制、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监测报告出具等方面进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监测人员(1)要求监测人员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2)生态环境监测要求至少2人进行现场监测工作。

(3)监测过程应有照片视频等资料。

注:(2、3条依据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监测仪器与设备(1)监测仪器设备应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GB/T 16157-1996中12.2规定的仪器与设备(排气温度测量仪表、S行皮托管、斜管微压计、空盒大气压力表、真空压力表或压力计、转子流量计、采样管加热温度、分析天平、采用嘴),应依据标准至少半年自行校准一次。

定电位电解法烟气(S02、NO。

CO)测定仪应在每次使用前校准。

采用仪器量程20%一30%、 50%一60%、80%一90%处浓度或与待测物相近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若仪器示值偏差不高于±5%,测定仪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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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MS比对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的检测过程中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散见于于9个标准及规范,分别是: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第87号)2.《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4.《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10年8月5.《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20076.《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7.《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693-20148.《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57-20179.《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2017综合以上标准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比对监测主要从监测人员、监测仪器与设备、采样过程质量控制、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监测报告出具等方面进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监测人员(1)要求监测人员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2)生态环境监测要求至少2人进行现场监测工作。

(3)监测过程应有照片视频等资料。

注:(2、3条依据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监测仪器与设备(1)监测仪器设备应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GB/T 16157-1996中12.2规定的仪器与设备(排气温度测量仪表、S行皮托管、斜管微压计、空盒大气压力表、真空压力表或压力计、转子流量计、采样管加热温度、分析天平、采用嘴),应依据标准至少半年自行校准一次。

定电位电解法烟气(S02、NO。

CO)测定仪应在每次使用前校准。

采用仪器量程20%一30%、 50%一60%、80%一90%处浓度或与待测物相近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若仪器示值偏差不高于±5%,测定仪可以使用。

至少每季度对测氧仪校准一次,采用高纯氮校正其零点。

用纯净空气调整测氧仪示值,在标准大气压下其示值为20.9%。

定电位电解法烟气测定仪和测氧仪的电化学传感器寿命一般为1—2年,到期后应及时更换。

在有效使用期内若发现传感器性能明显下降或失效,须及时更换传感器,更换后测定仪需重新检定方可使用。

(2)监测仪器与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应制定仪器与设备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使用时做好仪器与设备使用记录,保证仪器与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3)每季度现场抽查仪器与设备使用情况和使用记录。

3、采样质量控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采样,进行气密性检查、校准、采样流量控制等操作。

4、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每批样品应至少做一个全程空白样,实验室内应进行质控样品的测定。

5、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应执行三级审核制度。

实例:比对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1.监测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2.检测仪器均在检定有效期内。

3.测量气态污染物时,采样测量前、后均采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校准。

4.颗粒物测定每批做1个全程空白样。

5.整个检测过程均严格执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的相关要求。

6.监测报告应执行三级审核制度。

各标准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条款摘录如下:《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2007 5 废气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要求5.1 监测人员监测人员应经培训,并按照《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要求持证上岗。

5.2 监测仪器与设备5.2.1 仪器与设备的检定和校准除执行本标准4.2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4.2.1仪器与设备的检定和校准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仪器与设备,应依法送检,并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仪器与设备应按照相关校准规程自行校准或核查,或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校准,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每年应对仪器与设备检定及校准情况进行核查,未按规定检定或校准的仪器与设备不得使用。

4.2.2仪器与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制订仪器与设备年度核查计划,并按计划执行,保证在用仪器与设备运行正常。

监测仪器与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应制定仪器与设备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使用时做好仪器与设备使用记录,保证仪器与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每台仪器与设备均应有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责任人应有监督仪器与设备使用操作规范性的权利与义务。

4.2.3质控检查每季度现场抽查仪器与设备使用情况和使用记录。

检查仪器与设备运行状况是否正常,仪器与设备使用是否按操作规程要求执行,检查仪器与设备使用记录是否真实规范。

抽查仪器与设备年度核查执行情况,确认仪器与设备核查使用的标准样品有效。

仪器与设备年度核查方法应符合相关标准或检验规程的要求。

仪器与设备的检定和校准除执行本标准4.2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GB/T 16157--1996中12.2规定的仪器与设备(排气温度测量仪表、S行皮托管、斜管微压计、空盒大气压力表、真空压力表或压力计、转子流量计、采样管加热温度、分析天平、采用嘴),应依据标准至少半年自行校准一次。

定电位电解法烟气(S02、NO。

CO)测定仪应在每次使用前校准。

采用仪器量程20%一30%、 50%一60%、80%一90%处浓度或与待测物相近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若仪器示值偏差不高于±5%,测定仪可以使用。

至少每季度对测氧仪校准一次,采用高纯氮校正其零点。

用纯净空气调整测氧仪示值,在标准大气压下其示值为20.9%。

定电位电解法烟气测定仪和测氧仪的电化学传感器寿命一般为1—2年,到期后应及时更换。

在有效使用期内若发现传感器性能明显下降或失效,须及时更换传感器,更换后测定仪需重新检定方可使用。

5.2.2 仪器与设备的运行和维护采样仪器与设备须有专人管理及维护,每次使用后应对仪器与设备全面检查、清洁或修理。

对于失效的消耗品(如干燥剂)及时更换,清洁仪器,检查电源及接线,发现破损及时修补。

每次采样结束后,将采样器接通电源,通干燥清洁空气15 min,去除采样路径中可能存在的含湿废气。

每台仪器与设备应备有专门的使用维护记录,记录要全面,应包含仪器与设备检定、校准、使用、维护等相关信息。

5.2.3 质量检验对微压计、皮托管和烟气采样系统进行气密性检验,检查漏气的方法按照GB/T 16157--1996中5.2.2.3 的规定执行。

当系统漏气时,应再分段检查、堵漏或重新安装采样系统,直到检验合格。

气态污染物采样前,确认采样管材质及滤料不吸收且不与待测污染物起化学反应,不被排气成分腐蚀,并能耐受高温排气。

采样前检查仪器与设备预处理装置(除湿剂、气液分离装置、滤纸或滤膜)是否有效。

各连接管不可存在折点或堵塞。

吸收瓶应严密不漏气,多孔筛板吸收瓶发泡要均匀,在流量为0.5 L/min时,其阻力应为(5±0.7)kPa。

5.4.5 采样质量控制5.4.5.1排气参数的测定过程排气参数测定和样品采集之前,应对采样系统的密封性进行检测。

采样系统密封性的技术参数应符合仪器说明书中的要求。

温度测量时,监测点尽量位于烟道中心。

温度计最小刻度应至少为1℃,实测温度应在全量程 10%~90%的范围内。

用奥氏气体分析仪测定烟气成分时,应按c02、02、CO的顺序进行测定,不得反向操作,并及时记录操作程序。

排气压力测定时,应先调节零点,进行气密性复查,S形皮托管的全压孔要正对气流方向,偏差不得超过10。

5.4.5.2颗粒物的采样颗粒物的采样原则上采用等速采样方法。

现场监测的流量、断面、压力等数据应与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当监测断面不规范时,可根据断面实际情况按照布点要求适当增加监测点位数量。

采样过程跟踪率要求达到1.0±0.1,否则应重新采样。

采用固定流量采样时,应随时检查流量,发现偏离应及时调整。

采样后应重复测定废气流速,当采样前后流速变化大于±20%时,应重新采样。

5.4.5.3气态污染物的采样除执行5.4.5.2的要求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气态污染物采样时,应根据被测成分的状态及特性选择冷却、加热、保温措施,并按照分析方法中规定的最低检出浓度选择合适的采样体积。

使用吸收瓶或吸附管系统采样时,吸收或吸附装置应尽可能靠近采样管出口,并采用多级吸收或吸附。

当末级吸收或吸附检测结果大于吸收或吸附总量10%时,应重新设定采样参数进行监测。

当采样管道为负压时,不可用带有转子流量计的采样器采样。

测定去除效率时,处理设施前后应同时采样。

不能同时采样时,各运行参数及工况控制误差均不得大于±5%。

现场直接定量测试的仪器应注意零点变化,测试前后应测量零点,当零点发生漂移大于仪器规定指标时,需重新测定。

5.4.5.4吸收瓶抽检使用吸收液采集气态污染物时,应定期对吸收瓶抽检。

每批已清洗的吸收瓶抽取5%检测其待测物质,若检出,可根据该项目分析精度要求确定吸收瓶是否合格。

一旦发现不合格吸收瓶,应立即对吸收瓶来源及清洗状况进行调查,找出原因,给予纠正。

质控记录可参考附录A。

5.5 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实验室分析用的各种试剂和纯水的质量应符合分析方法的要求。

监测样品应及时分析,否则必须按监测项目的要求保存,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析完毕。

每批样品应至少做一个全程空白样,实验室内应进行质控样品的测定。

5.6 标准样品和化学试剂按本标准4.7的规定执行。

5.7 监测报告按本标准4.9的规定执行。

4.9 监测报告应执行三级审核制度。

审核范围应包括样品采集、交接、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数据报表等。

原始记录中应包括质控措施的记录。

质控样品测试结果合格,质控核查结果无误,监测报告方可通过审核。

5.8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要求5.8.1 比对监测条件在线自动监测仪器设备运行应满足HJ 75—2007和HJ 76—2007的相关要求。

5.8.2 比对监测质控基本要求5.8.2.1 比对监测数据对每次手工监测和在线监测比对监测数据:气态污染物对不少于6对,颗粒物、流速、烟温等样品不少于3对。

5.8.2.2 采样点位比对监测采样点位应尽可能与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保持一致,手工采样位置应满足HJ/T 75—2007 中第6章规定。

5.8.2.3 样品分析样品分析应满足分析方法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要求。

5.8.2.4 数据质量要求气态污染物比对监测结果判定时,应用至少6个数据的手工测试平均值与同时段烟气自动在线监测仪器的分钟平均值进行准确度计算,计算方法参见HJ/T 75—2007附录A中式(21).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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