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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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造价员案例题及答案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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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案例一】某工程施工用电95%采用电网供电,5%采用自备柴油发电机供电,试根据下列数据计算施工电价。

已知:①电网基本电价 0.65元 / kw.h②高压输电损耗率 3 %③厂用电率 4%④场内输变电损耗率 10 %⑤140 kW柴油发电机(1241.96元)一台(发电工作时间占80%)⑥50 kW柴油发电机(496.40元 )一台(发电工作时间占20%)⑦场内输变电维护费 0.02元 / 度⑧发电机冷却水费 0.03元 / 度⑨发电机时间利用系数 0.75⑩发电能量利用系数 0.70解:①电网供电施工电价0.65元 / kW.h÷[(1-3%)×(1-10%)]+ 0.02 = 0.76元 / kW.h②自设柴油发电机供电电价496.40元 /台班÷[50×8×0.75×0.7×(1-4%)×(1-10%)]+0.03+0.02= 2.79元 / kW.h1241.96元 /台班÷[140×8×0.75×0.7×(1-4%)×(1-10%)]+0.03+0.02= 2.49元 / kW.h③综合施工电价0.76元 / kW.h×95% + (2.79元 / kW.h×20%+2.49元 / kW.h×80%) ×5%=0.85元 / kW.h【案例二】某水利枢纽工程,据施工组织设计布置计算施工风价,施工用风有关数据如下:解:①计算空气压缩机台班单价 :②计算9m 3/min 空气压缩机风价:319.73元/台班÷[9m 3/min ×8h ×60min ×0.75×0.8 (1-15%)]+0.002元/m 3 =0.15元/m 3③计算20m 3/min 空气压缩机风价:672.89元/台班÷[20m 3/min ×8h ×60min ×0.75×0.8 (1-15%)]+0.002元/m 3 =0.14元/m 3 ④综合施工风价:0.15元/m 3×70%+0.14元/m 3×30% = 0.15元/m 3【案例三】根据下列提供资料计算碎石和机制砂单价。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8年)》修编背景及内容要点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8年)》修编背景及内容要点

第1期总第227期2020年1月浙江水利科技Zhejiang HydrotechnicsNo.1Total No.227Jan.2020《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8年)》修编背景及内容要点申存科,赵静,耿祥(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浙江杭州310002)摘要:根据浙水建(2018)18号文件,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印发《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8年)》,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在全省水利水电工程中施行。

为便于对该编制规定的理解和使用,介绍规定修编的背景、工作过程、主要修编内容以及典型项目测算结果,并对相关条文进行解释说明。

关键词:设计概算;规范修编;费用组成;浙江省中图分类号:TV51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701X(2020)01-0042-04DOI:10.13641/ki.33-1162/tv.2020.01.0121修编背景及过程《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0年)》(以下简称"2010编规”)于2010年10月1日起在浙江省开始施行,对浙江省水利工程的建设、造价管理和投资控制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随着浙江省水利事业的发展以及《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96号)、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的陆续施行,为适应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投资管理的需要,发挥标准定额在水利建设行业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确保水利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安全,提高浙江省水利工程概(预)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水利工程投资,对“2010编规”进行修编是必要和迫切的。

2016年6月,由浙江省水利厅牵头,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为主编单位组织编制小组,着手《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8年)》(以下简称“2018编规”)的修订工作。

能源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的几点补充意见》的通知

能源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的几点补充意见》的通知

能源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的几点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能源部(已撤销),水利电力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5.24•【文号】能源水规[1991]375号•【施行日期】199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能源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的几点补充意见》的通知(1991年5月24日能源水规(1991)375号)为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投资的控制和管理,合理调整人工、材料、施工设备价格上涨造成的投资增加,使设计单位编报的设计概(估)算符合1991年物价水平和现行政策,部在能源水规[89]971号文基础上拟定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的几点补充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从1991年元月1日起编报的设计概(估)算文件均应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地方水利项目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情况,参照此办法,提出补充规定执行。

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的几点补充意见1.凡能源部、水利部(含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行文规定,作为编制水利水电工程概(估)算的费用标准、定额中以金额表示的,采用1991年价格水平编制概(估)算时,如以1990年价格水平为基础,则应在1990年价格水平上乘1.05调价系数,其中施工机械台班一类费用乘1.30调价系数。

2.根据国发[1989]83号和国发[1991]18号文有关规定及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工资调整后的实际工资等级水平,编制概(估)算采用的定额标准工资各级均增加6元,工资等级由五级副调为六级副。

计算建设单位经常费和生产单位提前进厂费中的干部、工人标准工资亦增加6元,工资等级均在原工资等级基础上提高一级。

3.由于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离退休人员逐年增加,劳保支出大幅度提高,由施工企业负担的部分缺口较大,为解决施工企业存在的实际困难,在劳动保险基金办法未修改以前,能源水规[89]971号文颁发的间接费标准中的劳动保险基金费率,暂由直接费的2.5%调整为3%,作为对施工企业负担部分的补偿,统筹部分标准不变。

水库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

水库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

水库安全生产职责1、如何进一步加强水库建设与管理工作一、进一步建立和落实水库建设防汛、安全责任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省水库建设必须建立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建设防汛、安全责任制,全省各地要对正在实施和今后将要实施的所有大中型和重点小型水库的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清理检查,要逐库落实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三个责任人。

对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各地要按照我厅与各地市人民政府签订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省补助项目责任书的要求,从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施工期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建后管护等九个方面,明确各方的职责,抓好落实工作。

同时,全省各地也要层层签订责任书,逐库落实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责任人和各项工作的职责。

二、切实加强前期工作。

一是认真抓好勘察设计工作。

项目法人要高度重视勘察设计等项目建设前期技术工作,要给予勘察设计单位合理的工作时间,保障相应的前期工作经费。

初步设计一定要做深、做实、做透。

做深,就是设计深度要够,要符合初步设计的技术规范,设计和审查都要严把质量关;做实,就是概算编制要实,设计要科学合理,工程量计算要实事求是,单价和定额取费要符合标准,严禁虚报冒领;做透,就是要把技术问题分析透,安全隐患分析透。

二是严格前期工作设计资质准入机制。

严格资质审查,严把水库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关。

为保证设计深度和质量,大中型水库初步设计应由具有蓄水安全鉴定资格的甲级资质单位承担,小(1)型水库初步设计应由具有小型水库蓄水安全鉴定资格的乙级资质以上单位承担。

三是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全省所有水库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我厅规定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水库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同时具有蓄水安全鉴定资格。

四要建立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

为做好上述工作,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承担单位,要相对固定一批专家和人员开展有关工作,并要建立责任制,明确各个单位、各个环节的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19)word资料46页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19)word资料46页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水建[2019]7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19)》的通知为完善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计价依据和造价管理制度,合理预测水利水电工程投资,适应我省水利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9〕116号文发布),浙江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19)》,现予颁发。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19)》从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细则(2019)》同时停止使用。

凡2019年10月1日之前已经批准或已经确定的水利工程造价文件不作改变。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19)》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和管理。

附件:《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19)》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主题词:水利水电定额管理通知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部水利定额站,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19年9月25日印发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概述《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以下简称“编规”)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9〕116号)等文件组织编制。

本编规在《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预)算编制细则》(2019年版)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浙江省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造价管理的实际进行修编,并与《浙江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9年版)》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本编规适用于我省利用国内资金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由中央投资或中央补助的省内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按部颁计价依据的规定执行。

本编规是省内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文件的依据。

投标报价编制说明

投标报价编制说明

投标报价编制说明一、报价文件内容本工程为温岭市金清新闸排涝二期工程四标段,本工程按单项工程划分为水工部分、桥梁部分及绿化苗木部分。

其中水工部分工程主要内容为河道护岸、土方拓疏、滨河小路、沿线踏步、涵洞等。

施工桩号为0-44.7~10+000,河道护岸长度约13.05km,其中麻车至牛桥段河道拓宽土方及琅岙桥北岸(4+100~4+300)的土石方计入本次招标范围。

其余桩号范围内的河道拓疏土方及已施工的河道北岸桩号4+184.83~7+316.03、南岸桩号3+410~7+316.03共计7037.23米挡墙均不属本次招标范围。

桥梁部分包括泽国沈桥、泽坎线麻车桥拓宽改建、城北街道麻车人行桥、城北街道琅岙桥扩建、新河牛桥等五座桥梁。

绿化苗木包括沿河局部10米线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程。

二、报价编制依据1、《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06;2、《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8;3、《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1998;4、《浙江省水利疏滩工程预算定额》1992;5、《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1992;6、《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 06-02-2007);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 06-03-2007);8、《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T B 06-2007)及省有关补充规定及解释。

;9、《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10、《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11、《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09年9月)及市场价;12、其关定额标准。

三、工程质量等级:一次性验收合格四、投标工期: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五、水工部分编制说明(一)、编制依据1、浙水建【2005】48号文《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合同示范文本》2、金清新闸排涝二期工程水工部分施工设计图(浙江省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2009.07)(二)、有关事项说明1、清单采用综合单价法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并考虑风险因素。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补充规定(一)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补充规定(一)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补充规定(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10.25•【字号】浙水建[2013]81号•【施行日期】2013.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补充规定(一)的通知(浙水建〔2013〕81号)各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的解释和管理规定,结合近几年来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和《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的实施情况。

经研究,对《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中的有关内容和标准作适当调整和补充,并新增部分定额子目。

在今后的水利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中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2013年10月25日附件1《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0)》补充规定(一)一、材料预算价格:(一)“进入直接工程费的主要材料预算价格限价按下表计算(计算电、风、水、砂石料等基础价格时除外)。

” 中的“砂石料”仅指自行开采的砂、碎石(砾石)、砌筑块石、条料石。

(二)“主要材料预算价限价表”增加:外购沥青混凝土预算价限价:450元/m3;外购抛石(天然混合级配料)预算价限价:30元/m3。

二、措施费:“措施费”内容中,取消“文明施工费”项目内容,降低“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

相应的“措施费费率表”中的费率“合计”改为:“4.5%~6.0%”,表后“说明”中的费率相应修改。

三、税金: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四、“前期勘测设计费”中的设计费: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前期阶段发生的设计费,可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项目中设计费(三个阶段的设计费)的一定比例计取”的规定(含取费表格)。

调整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前期阶段发生的设计费,按相应阶段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30%~40%计取。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浙水建[2007]6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07.07.06
【实施日期】2007.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的通知
(浙水建〔2007〕66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义乌市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办建管函〔2007〕267号)精神,为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规范我省水利建设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水利建设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水利建设监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取消目前正在执行的浙江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联合颁发的《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06年)》中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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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水建[2006]7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06)》的通知为完善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计价依据和造价管理制度,合理预测水利水电工程投资,适应我省水利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文发布),浙江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06)》,现予颁发。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06)》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细则(1999)》同时停止使用。

凡2006年10月1日之前已经批准或已经确定的水利工程造价文件不作改变。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06)》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和管理。

附件:《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06)》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主题词:水利水电定额管理通知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部水利定额站,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06年9月25日印发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概述《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以下简称“编规”)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等文件组织编制。

本编规在《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预)算编制细则》(1999年版)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浙江省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造价管理的实际进行修编,并与《浙江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预算定额(1998年版)》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本编规适用于我省利用国内资金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由中央投资或中央补助的省内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按部颁计价依据的规定执行。

本编规是省内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文件的依据。

造价文件的形式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项目管理预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及约定工程合同价等。

本编规以指令性和指导性相结合、政策指导和市场调节相互补为指导原则。

其中,费用计算程序和组成内容属指令性范畴。

取费费率在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项目管理预算、施工图预算等造价文件中属指令性范畴,在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及约定工程合同价等造价文件中属指导性范畴(除特别规定外)。

本编规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节概算编制依据1、国家和省颁发的有关法令、制度、规程;2、工程设计文件及图纸;3、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4、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5、定额:建筑工程:《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8年版)及《补充说明》,其中,预算定额人工数量应乘相应的人工定额调整系数。

编制概算时,除计算半成品(如砂石料、纯砼、砂浆等)单价外,预算定额直接工程费单价乘以1.05扩大系数后作为概算单价;施工机械台班费:《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1998年版)。

概算与预算台班费相同;安装工程:水电部《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地方中小型)(1992年版)及《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地方中小型)(1992年版);以上定额缺项部分可参照水利部现行有关定额或其他专业定额;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其它永久性专业工程,如公路工程、桥梁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送出工程、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工程等,采用浙江省或有关专业部委颁发的相应专业定额及概算编制颁发。

6、其他有关合同协议及文件等。

第三节概算文件组成设计概算文件由编制说明、概算表和概算附件三部分组成。

(一)编制说明1、工程概况:河系、兴建地点、对外交通、工程规模、工程内容和布置形式、工程类别等级、施工总工期、主体建筑工程量、主要材料量、工程资金来源和融资比例、利率等。

2、概算编制依据: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原则及依据,主要外购材料、地方材料、主要设备价格及费用计算标准。

3、概算编制中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二)概算表总概算表〔分列工程部分概算、征地和环境部分概算〕Ⅰ、工程部分概算表1、建筑工程概算;2、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3、金属结构制作及安装工程概算;4、临时工程概算;5、独立费用概算。

Ⅱ、征地和环境部分概算表1、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概算;2、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补偿费概算;3、水土保持工程及补偿费概算;4、环境保护补偿费概算。

(三)概算附件1、人工预算单价说明;2、主要外购材料预算价格计算书;3、风水电、砂石料等预算价格计算书;4、施工机械台班费计算书;5、半成品砼、砂浆单价计算书;6、主要工程单价组合汇总表;7、主要建筑安装工程单位估价表;8、勘察设计费计算书;9、独立费用计算书;10、各类征地补偿单价计算书;11、各类拆迁补偿单价计算书;12、分年度投资表;13、建设期融资利息计算书。

第四节概算文件管理1、概算文件应随同初步设计文件报送有关单位审查。

概算编制人员应具有水利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并加盖编制者的“岗位专用章”。

概算文件需经专业审查,设计负责人、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审查和签名。

若不符合上述手续或概算编制质量和深度未达到规定要求,审查单位可以退回,设计单位应补充完善直至重编。

2、概算编制单位送审的概算文件份数,应与设计文件相同,附件文本(或计算机软盘)应同时送审。

3、审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本编制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概算进行认真审查。

初步设计概算投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在规定范围内,打足投资,不留缺口。

4、概算经审查后,若需作修改,设计单位应按审查意见,及时作出调整或重编。

经批准后的概算(包括概算审查意见)应分送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工程管理和投资支配权限,需要编制项目管理预算(或执行概算)的,应在批准的初设概算基础上进行编制。

5、经批准后的概算,不得随意修改。

若开工年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及价格水平与批准概算有明显变化时,则初步设计概算应重编报批。

6、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程投资突破批准概算投资的,项目法人单位可以要求编制调整概算:(1)超出初步设计范围的重大地质与设计变动;(2)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上浮超出预备费幅度;(3)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4)国家政策有重大调整;(5)由于投资主体方面的原因延长建设期。

调整概算原则上由该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因特殊原因需要由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调整概算编制工作的,项目法人应说明理由并经项目审查部门同意。

调整概算的编制人员应具备水利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

有关调整概算的编制及管理办法,按附件五《浙江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组成和分类第一节工程项目组成一、建筑工程(一)枢纽工程指水利枢纽建筑物(含引水工程中的水源工程)和其他大型独立建筑物。

包括挡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发电厂工程、升压变电站工程、航运工程、鱼道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

其中,挡水工程等前七项为主体建筑工程,(1)挡水工程。

包括挡水的各类坝(闸)工程。

(2)泄洪工程。

包括溢洪道、泄洪洞、冲砂孔(洞)、放空洞等工程。

(3)引水工程。

包括发电引水明渠、进水口、隧洞、调压井、高压管道等工程。

(4)发电厂工程。

包括地面、地下各类发电厂工程。

(5)升压变电站工程。

包括升压变电站、开关站等工程。

(6)航运工程。

包括上下游引航道、船闸、升船机等工程。

(7)鱼道工程。

根据枢纽建筑物布置情况,可独立列项。

与拦河坝相结合的,也可作为拦河坝工程的组成部分。

(8)交通工程。

包括上坝、进厂、对外等场内外永久公路、桥涵、铁路、码头等交通工程。

(9)房屋建筑工程。

包括为生产运行服务的永久性辅助生产建筑、仓库、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等房屋建筑和室外工程。

(10)其他建筑工程。

包括内外部观测工程,动力线路(厂坝区),照明线路,通信线路,厂坝区及生活区供水、供热、排水等公用设施工程,厂坝区环境建设工程,水情自动测报工程及其他。

(二)引水、河道及围垦工程指引供水、灌溉、河湖整治、围垦、堤防等工程。

包括引供水、灌溉渠(管)道、河湖整治、围垦、堤防工程、建筑物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供电设施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

(1)引供水、灌溉渠(管)道、河湖整治、滩涂围垦及堤防工程。

包括渠(管)道工程、清淤疏浚工程、海堤工程、堤防修建与加固工程等。

(2)建筑物工程。

包括泵站、水闸、隧洞、渡槽、倒虹吸、箱涵、跌水、小水电站、排水沟(涵)、调蓄水库工程等。

(3)交通工程。

指永久性公路、桥梁、码头等工程。

(4)房屋建筑工程。

包括为生产运行服务的永久性辅助生产建筑、仓库、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等房屋建筑和室外工程、(5)供电设施工程。

指为工程生产运行供电需要架设的输电线路及变配电设施工程。

(6)其他建筑工程。

包括内外部观测工程,照明线路,通信线路,厂坝(闸、泵站)区及生活区供水、供热、排水等公用设施工程,工程沿线或建筑物周围环境建设工程,水情自动测报工程及其他。

二、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一)枢纽工程指构成枢纽工程固定资产的全部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本部分由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和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三项组成。

(1)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包括水轮机、发电机、主阀、起重机、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2)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包括主变压器、高压电气设备、一次拉线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3)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

包括通信设备、通风采暖设备、机修设备、计算机监控系统、管理自动化系统、全厂接地及保护网,电梯,坝区馈电设备,厂坝区及生活区供水、排水、供热设备,水文、泥沙监测设备,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外部观测设备,消防设备,交通设备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二)引水、河道及围垦工程指构成该工程固定资产的全部机电及安装工程。

本部分一般由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小水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供变电工程和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四项组成。

(1)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

包括水泵、电动机、主阀、起重设备、水力机构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2)小水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

其组成内容可参照枢纽工程的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和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3)供变电工程。

包括供电、变配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4)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

包括通信设备、通风采暖设备、机械设备、计算机监控系统、管理自动化系统、全厂接地及保护网,坝(闸、泵站)区馈电设备,厂坝(闸、泵站)区供水、排水、供热设备,水文、泥沙监测设备,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外部观测设备,消防设备,交通设备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三、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指构成枢纽工程和其他水利工程固定资产的全部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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