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他项权证的抵押是否有效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0.27•【文号】建设部令[第57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8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8月1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房屋登记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房管局显示他项权证已注销是不是代表房屋已不在抵押?

Your choice is to do or not, but if you do not, you will never have a chanc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房管局显示他项权证已注销是不是代表房屋已不在抵押?我们都知道贷款房都会办理他项权证,因为只有办理他项权证银行才会放贷,只有等到贷款还清了,那么银行就会把他项权证退还给你,只要是房管局显示了他项权证已经被注销了,那么就代表着你的房子已不存在抵押了,那么房子的所有权就会属于你,那下面就来听听的看法。
我们都知道贷款房都会办理他项权证,因为只有办理他项权证银行才会放贷,只有等到贷款还清了,那么银行就会把他项权证退还给你,只要是房管局显示了他项权证已经被注销了,那么就代表着你的房子已不存在抵押了,那么房子的所有权就会属于你,那下面就来听听的看法。
房屋抵押贷款的他项权证注销,那么相应的房本上的他项栏也会注销,这样房本就变成没有贷款的房本了,本身也变成全款房了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是在哪里注销要注销房屋他项权证,应携带银行出具的同意注销证明,本人带身份证、他项权证书等相关证件,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或者房管部门办理即可。
还了按揭后,注销的单位是房管局。
但需要银行出具证明。
注销的时间一般为十五个工作日内,至于你地预约还款会等很长的时间,应当是银行不作为。
到房管局注销都要什么资料(一)一般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程序:第1步: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进行现场调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第2步:审核注销。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注销登记。
(二)军队、涉外房屋注销登记程序第1步: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提出申请。
第2步:审核注销。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进行现场调查,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注销登记。
(三)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程序第1步:提出申请。
房地产典当业务操作规程及风险防范

(1)土地所有权。
(2)地上无建筑物,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 使用权。
(3)乡、镇、村企业的土使用权不得单独典当 (4)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耕地、宅基地等)。 (5)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依法被查封、扣押 监管或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 房地产及其设备、设施。
证原件; (2)房屋产权人及共有人户口簿; (3)产权人及共有人身份证原件、结
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对当户提供的以上权属证件文件要认真查验,查
验时要实行“三查清”:
一要查清抵押的房产权属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有 争议,是否有担保抵押,是否有查封及诉讼保全措施, 现在还要查看是否落宗。
二要查清当户的资信信誉。
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 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上述定义和规定,明确了房地产作为当 物进行典当实质是以“抵押”形式办理典 当借款。
二、房地产抵押的概念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
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 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在手续办理上要严谨,签订合同文本, 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必须是产权人、共有人 真实意思的表达。办手续时产权人、共有 人必须全部到场,在所有书面文件上都要有 产权人、共有人亲笔签字,不得代签。开具 当票时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及他项权利证一起交典当行保存。
(2)手续办理要合法。严禁偏离政策和 有关法律,签订的合同内容,在法律上不能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继续保持对房 地产以及房地产权利的占有,而依照一定 的方式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它是 物的一种担保方式。
抵押的无效与撤销条件

抵押的无效与撤销条件在金融领域中,抵押是指借款人将财产或资产作为担保,以获得贷款或其他债务的形式。
然而,有时候抵押可能会因为一些原因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需要撤销。
本文将探讨抵押的无效性以及撤销条件。
一、抵押的无效性抵押的无效性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抵押权利被认定为无效,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抵押无效的情况:1. 抵押财产不属于抵押人:如果抵押人没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来抵押财产,那么抵押将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如果财产属于他人或者已经被查封、扣押等,抵押将无效。
2. 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质押:在某些情况下,质押(pledge)可能被误称为抵押,质押是指将财产作为抵押来担保债务的行为。
然而,质押需要经过双方同意,当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质押行为被发现时,抵押将被认定为无效。
3. 违反法律规定:如果抵押人在抵押行为中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比如超过抵押的法定限额、违反了当地不动产抵押法等,抵押将会被认定为无效。
4. 存在重复抵押:如抵押人在不同的债务中重复抵押同一财产,且不存在优先顺序或者约定,抵押将被认定为无效。
二、抵押的撤销条件抵押的撤销是指在一定情况下,抵押权利被取消、废除或解除。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抵押撤销的条件:1. 债务的完全履行:当债务人彻底偿还了所有债务,包括本金和利息,抵押权利将被取消。
抵押权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债务得到清偿时,抵押的目的也就不存在了。
2. 当事人协商一致:如果抵押人和债权人就撤销抵押权达成一致协议,比如改变担保方式、减少抵押范围等,抵押可以被撤销。
3. 法院判决: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请求,判决撤销抵押。
通常,这需要出现一些法律上的缺陷或纠纷,使得法院认为撤销抵押是公正合理的决策。
4. 抵押条件不再存在:当抵押合同中规定的特定条件不再存在时,比如贷款期限已满、抵押财产被毁坏或丢失等,抵押可能会被撤销。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抵押的无效性和撤销条件都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判断,遵循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抵押物被法院查封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抵押物被法院查封篇一: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作者:李亚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微信号lawyeryajie邮箱号@我国的最高额抵押权制度最早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章第五节。
但当时的立法非常简单笼统,并没有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44号,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和八十三条第一款开始涉及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问题(《担保法解释》的用词是“特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XX]15号,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又对《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XX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吸收了《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和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又增加了其他几种债权确定的情况,形成了现在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制度。
但因为《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没有吸收《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的内容,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的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本文将对如何理解《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与《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的关系,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这一争议进行探讨。
一、现有的关于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1、《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2、《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房屋他项权证和房产证抵押有什么区别

房屋他项权证和房产证抵押有什么区别引言:在购房过程中,我们通常会接触到房屋他项权证和房产证抵押这两个概念。
虽然有些人对此并不太了解,但是对于房屋买卖和抵押贷款来说,了解他们之间的区别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探讨房屋他项权证和房产证抵押的区别,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并避免潜在的风险。
一、房屋他项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颁发并加盖印章的证明文件。
该证明文件用于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以及房屋的其他权利状况。
1.1 所有权证明房屋他项权证在证明房屋所属权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记录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地址等信息。
因此,房屋他项权证可以用于证明房屋的合法性和所有权归属。
1.2 房屋权利状况除了所有权证明之外,房屋他项权证还包含有关房屋权利状况的信息。
例如,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租赁等情况。
这些信息对于房屋买卖双方来说非常重要,以便他们了解房屋是否受到其他权利的限制。
二、房产证抵押房产证抵押是指借款人将房产证作为质押物,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借款人通过将房产证抵押给贷款机构来获得资金。
2.1 质押方式在房产证抵押中,借款人将房产证交给贷款机构作为质押物。
这意味着贷款机构在借款期间拥有该房产的临时所有权,以防止借款人逾期不还贷款。
2.2 担保方式房产证抵押是一种担保方式,通过将房产证作为担保,贷款机构可以更好地管理风险。
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机构可以通过解押房产证来清偿债务。
三、房屋他项权证与房产证抵押的区别3.1 定义不同房屋他项权证是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用于证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和权利状况。
而房产证抵押则是一种贷款方式,通过将房产证作为担保来获得贷款。
3.2 侧重点不同房屋他项权证主要侧重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和权利状况,目的是提供房屋交易的依据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而房产证抵押则侧重于贷款和借款人的风险管理,以保护贷款机构的权益。
3.3 目的不同房屋他项权证旨在帮助房屋买卖双方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和权利状况,以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他项权证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他项权证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权凭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他项权证的法律后果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他项权证是指证明权利人对他项权利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证书。
在我国,他项权证主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抵押权证等。
他项权证的法律后果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相关法律后果进行深入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二、他项权证的法律性质1. 他项权证具有物权凭证性质。
他项权证是证明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权利的凭证,具有物权凭证性质。
2. 他项权证具有债权凭证性质。
他项权证在证明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证明其对他项权利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
三、他项权证的法律后果1. 权利取得(1)权利人取得他项权证,即取得他项权利。
例如,房屋所有权证持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2)权利人取得他项权证,即取得对他项权利的追索权。
例如,抵押权证持有人可对他项权利的债务人行使抵押权。
2. 权利变动(1)权利人将他项权证转让给他人,即转让他项权利。
例如,房屋所有权证持有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2)权利人将他对他人享有的权利负担义务的他项权证转让给他人,即转让权利负担义务。
3. 权利消灭(1)权利人因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房屋被征收、抵押权实现等,导致他项权证所证明的权利消灭。
(2)权利人因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房屋被查封、抵押权被注销等,导致他项权证失效。
4. 权利行使(1)权利人行使他项权证所证明的权利。
例如,房屋所有权人行使房屋所有权。
(2)权利人行使他对他人享有的权利负担义务。
例如,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
四、他项权证法律后果的法律保护1. 法律规定保护。
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权利人取得、变动、消灭、行使他项权证所证明的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2. 司法保护。
权利人如因他项权证所证明的权利受到侵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行政保护。
房产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房产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阅读提示我国城市的土地实行“国家所有、用途管制”,城市居民购买商品房能够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因土地不能由私人所有,相应的也就没有土地所有权证,而只有土地使用权证。
在房地所有权分置的背景下,在设立房产抵押时,理论上需分别向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向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为了避免房地分开抵押带来不确定性和市场风险,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实行“房地一体”原则,即房屋所有权抵押的,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押。
《担保法解释》第六十条进一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
即,房屋所有权办理抵押登记后,即使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未办理登记,抵押权仍然成立。
裁判要旨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明确规定具有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办理部门的情况下,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在颁发的房屋他项权证上记载土地证号的行为,具有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登记的效力,足以产生公示的法律效果,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案情简介1. 建行分宜支行与江锂科技于2014年10月28日、2015年2月6日签订了三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江锂科技向建行分宜支行借款1亿元。
2. 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建行分宜支行与江锂科技于2013年3月29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约定江锂科技以其自有的3块土地使用权,以及5处房产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
双方于2013年4月2日在房产交易所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他项权证书,载明前述3块土地使用权证号和5处房产证号。
3. 一审:原告建行分宜支行起诉被告江锂科技,要求偿还欠款,并对前述土地、房产等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江西省高院认为,原告建行分宜支行仅可对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对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案涉土地使用权不享有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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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他项权证的抵押是否有效
郭红2009年11月04日
案情介绍
原告:A公司
被告:B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C银行刘某D公司
原告A公司诉称
D公司原在C银行借款500万元,该笔贷款由D公司所有的一处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后因D公司无力还款,银行诉讼至法院,我公司在法院主持的拍卖程序中,通过参与竞买购得到上述房屋。
但在我公司进驻该房产时,受到刘某的阻挠。
刘某称该房产系其从房屋原所有权人D公司处租赁,目前租赁尚未到期。
而事实上,刘某与D公司所签租赁合同,发生在D公司以涉案房产抵押之后。
刘某为了拖延时间,以抵押登记行政行为未完成向B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市政府最终认定抵押登记行政行为未完成。
我公司认为该复议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予以撤销。
被告B市人民政府辩称
C银行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并未取得他项权证,根据《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登记行为应视为未完成。
第三人C银行辩称
我行虽然未取得他项权证书,但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曾颁发给我行一份《证明》,上面写明:因微机修缮的原因,无法颁发他项权证。
而且,据本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的规定,房管部门提供和出具的证明,具有与他项权证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人刘某辩称
首先,我与D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曾详细查看了D公司的房产证书,上面没有抵押登记的记载,这表明抵押登记行为并未完成。
其次,抵押登记完成的标志是抵押权人取得他项权利证,而C银行取得的只是一份《证明》,其抵押登记行为并未完成,抵押不能对抗租赁,我不应从涉案房产中迁出。
D公司未做答辩。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查明:1、D公司于2004年向C银行借款500万元,该贷款以涉案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在向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银行未取得他项权证,仅取得《证明》一份。
2、因D公司无力还款,2006年,C银行诉讼至法院,后借贷双方达成调解,D公司承诺分期还款并承认抵押登记合法有效,法院也在调解书中对此进行了确认。
3、刘某和D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为2005年9月,到期日为2013年9月。
法院审理认为: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抵押登记行政行为的核心要件是进行抵押登记的记载。
该行政行为的完成不以在房屋产权证书上作记载为要件,也不一定必须要求颁发他项权证书,《他项权证》实质是一种权利证明文书,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他项权证》,也可以是具有相同效力和作用的《证明》。
而且,C银行抵押的有效性已经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认可。
据此判决:撤销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限令其在判决生效15日内重新做出复议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涉及如下二个问题,笔者试析如下:
第一,在房产证上进行抵押登记记载是否为抵押登记行政行为的内容。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3条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该规定表明:抵押登记的核心要件是房屋管理部门对抵押房屋权属和抵押人是
否同意抵押等证明材料的审核,在上述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房屋管理部门就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如果不予登记,应当依法通知申请人。
而且,抵押登记的完成并不以在房屋产权证书上作记载为要件,在本案的情形下,抵押登记这一行政行为在房管部门出具《证明》时已经完成。
至于在房产证上进行抵押登记的记载,只是登记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它既不影响抵押登记的合法有效性,也不是抵押登记行政行为所包含的必要内容。
第二,《证明》能否起到《他项权证书》的作用。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建设部出台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级别为部门规章。
而本案所在的市人民政府作为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其制定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属于政府规章,该政府规章与建设部的部门规章具有同等的法律级别。
该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房屋权籍管理机构根据档案记载内容所提供、出具的证明,具有与房屋产权合法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
结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和该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他项权证》实质是一种权利证明文书,并不能作绝对意义的解释。
权利证明文书的表现形式可以是《他项权证书》,也可以是本案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案例启示
虽然上述案例最终以银行方面的胜利而告终,但仍然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少启示:一是在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要及时办理抵押物登记并务必取得合法有效的他项权利凭证。
二是在登记部门出具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权利凭证时,必须认真审查和确认其合法性及有效性,谨防不加分析判断就盲目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