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1船舶防污染装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要求 内河 沿海
距岸4nmile以内 生化需氧 量(BOD5) 固体悬浮 物(SS) 距岸4~2nmile
50mg/L以下
150mg/L以下
50mg/L以下
150mg/L以下 无明显悬浮固体
大肠菌群 数 排放物 塑料制品 漂浮物
食物废弃物 及其垃圾
250个/100mL 250个/100mL 1000个/100mL 以下 以下 以下 船舶垃圾排放要求 内河 沿海 禁止排放 禁止 距最近陆地25nmile以内禁止排放 排放 未粉碎禁止在距陆地25nmile以内排放,粉碎直
径<15mm,可在距最近陆地3nmile外投弃入海。
三、防止船舶航运环境污染的技术措施 防 止 油 类 污 染 的 主 要 技 术 措 施
装于上部法 专用压载舱 清洁压载舱
控制船舶机舱污水排放的油分浓度设备 有:油水分离器和油分浓度监控装置; 控制油船排放压载水、洗舱水的瞬时排 油率和排油总量的有排油监控系统以及 油水界面探测器等。
以上应航速4kn,中等速率排放 (3)任何处经有证设备排放,无色无漂浮物
船舶垃 圾和废 弃物
一切船舶
1.在特定海区外:a.一切塑料制品不得处 理入海; b.在距最近陆地25n mile以内不得将会漂 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处理入海; c.在距最近陆地25n mile以内,不得将食 品、废物和其它垃圾处理入海,但粉碎后, 可在在距最近陆地3n mile外处理入海。 2.在特定海区内,除食品废弃物可在距最 近陆地12n mile以外处理入海外,一切塑 料制品和其它垃圾均禁止处理入海。
V.“防止船舶垃圾造成污染规则”,1988.12.31生效,我国 1989.2.21生效。
150Gt 清洁压载水 ---及其以上油船货油舱处所的排油控制 晴天停航排出不在水面和岸边产生明显痕迹 和沉积 ,或经认可的排油监控系统所排含油量 海区 排放标准 15ppm 在特定海区内 除清洁压载水或专用压载水以外不得排放 专用压载水---置于与油系统完全隔离的专用压载舱
第十五章
船舶防污染装置
第一节 船舶对航运环境的污染及防止措施 一、船舶对环境的污染 1.油类污染 2.非油类污染 灰水:源于厨房、浴室、盥洗室的污水
生活污水
机舱舱底水、油船压载水、油船洗舱 水、海难及装卸事故中溢油
黑水:厕所、医务室等处的排水
生活垃圾
固态废物 生产垃圾 废油污泥
二、防止船舶对航运环境污染的公约及法规
所有尺度的油船和 ≥400Gt的非油船
任何海区
<400Gt的非油船
特定海区内 特定海区外
未经稀释的排放污水含油浓度 不得超过15ppm。
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力遵守。
船舶生活污水与垃圾的排放要求 建议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标准: 排放物 适用船舶 排放要求 大肠菌群数 250个/100mL以下; 200Gt或许可 (1)4n mile外,经批准设备粉碎、消毒。 生化需氧量 (BOD5)50mg/L以下; 载10人以上的 (2) 12n mile外,不经粉碎、消毒。 船舶生 固体悬浮物 (SS)50mg/L以下。 新船和该规定 活污水 生效10年后同 条件的现行船
原油洗舱 防油污染设备
防止非油类污染的主要技术措施
生活污水 固体垃圾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废物焚烧炉
废气及有 害气体
改进船舶动力装置的燃 烧,对废气进行再处理, 对油船装卸产生的油气 进行收存。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新要求 污染物 削减的指标 焚化物 由IMO确定标准及执行 SO2 现今水平的50% NOx 现今水平的70% VOC 现今水平的70% CFC 禁止生产和使用 2.国内公约
年份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船舶含油污水排放要求 排放区域 排放浓度mg/L <15 内河 <15 距最近陆地12nmile以内海区 <15 距最近陆地12nmile以外海区
船舶机舱处所的排油控制(不包括油船货油泵舱的舱底水) 船舶种类及尺度 海区 排放标准
1.船舶正在航行。 2.未经稀释的排放污水含油浓度 不得超过15ppm。 3.认可的油水分离器正在运 行.10000Gt及其以上的船及任何 载大量燃料油的船的油来自百度文库分离 器还应带有排放物含油浓度超 过15ppm时报警和自动停止排放 的装置。
1.国际公约
MARPOL73/78
《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 MARPOL73/78公约附则
I.“防止油污规则”,1983.10.2生效,我国同日生效。
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1987.4.1生效,我国默认。
III.“防止海运包装、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或公路及铁路槽罐车 装运有害物质造成污染规则”,1992.7.1生效,我国尚未加入。 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造成污染规则”,尚未生效。
距最近陆地 除清洁压载水或专用压载水以外不得排放 50nmile以内
除下述任一情况外不得排放 在 (1)清洁压载水或专用压载水 特 (2)当:a)油船正在航行; 定 海 距最近陆 b)油量瞬时排放率不超过30L/n mile 区 地50nmile c)排入海中的残油总量,现有油船不得超 以外 以 过货油总量的1/15000,新油船不得超过货 外 油总量的1/30000。 d)公约所要求的排油监控系统和油水界面 探测器装置正在运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