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提升公证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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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措施提升公证法律服务

三项措施提升公证法律服务

三项措施提升公证法律服务
为了进一步提升公证法律服务水平,切实提高公证案件办理质量,全面深化便民利民举措,新津县公证处制定三项措施,推动我县公证法律服务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是强化学习教育,提升服务理念。

新津县公证处组织公证处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关于对广西自治区北海市公证处“限号办证”处理情况的通报》,认真分析“限号办证”的不良影响,汲取“限号办证”的深刻教训,进一步提升执业为民服务理念,提高对公证便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转变工作作风,精简公证办理手续,切实提高公证服务质量。

二是夯实工作基础,深化便民利民。

加大民生领域公证服务,为公民个人处置财产、确认权利、维护权益等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精简公证办理手续,全面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减轻当事人办证压力。

依法规范公证收费,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强化绿色通道,为老弱病残孕当事人设立公证办理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出证,同时推进公证
行业服务窗口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公证服务社会满意度。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工作落地。

加强公证执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公证质量自查互检制度和公证卷宗质量检查制度,每季度对公证员办证质量进行一次公证案卷评查,对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补正完善。

切实加强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教育,强化公证质量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服务意识,形成比学习、比能力、比服务、比质量的工作氛围,不断提升公证办案质量。

论如何提升公证法律服务品质

论如何提升公证法律服务品质


点。十八届四中全会肯定 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成果,同时也 对依法治国的深人推进提出了更高要求 ,其中着重指出要加强 法律服务建设 ,提升公证法律服务品质 ,健全公证等化解纠纷
机制 。
公 证法 律 服 务 发 展 的机 遇 主 要 集 中在 两 方 面 。一 方 面 ,社 会 经 济 的蓬 勃 发展 ,使 得公 众 对 于 公证 法 律 服 务 的需 求 直 线 上 升 ,这 为 公 证行 业 发 展 奠定 了社 会 基 础 。另 一 方 面 , 国家 在 实 施依法治 国方略的过程中 ,高度重视社会法律服务建设 ,给公 证行 业提 供 了 良好 的政 策 契机 。 2 . 问题 突 出 公 证 法 律 服 务 目前 仍 然 存 在 一些 痼 疾 ,一 定 程 度 上 阻 碍着 公 证法 律 服 务 品 质 的提 升 。 首先 ,我 国公 证 体 制 尚不 健 全 ,公 证 机构 组 织 形式 复 杂 ,存 在 不 正 当竞 争 现 象 ,缺 乏 有 效 的监 督 管理 ;其次 ,公证行业 中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欠缺优质服 务理 念指 导 , 服务 态度 亟待 改善 ;最后 , 公 证很 难做 到完 全独 立 , 易受外界影响 ,导致其公信力减弱。 3 . 挑 战 多样 ’ 随着 社 会 变 革 速度 的加 快 ,公 证 行 业 面 临着 多 重 挑 战 。一 方 面 ,依法 治 国方 略要 求 诚 信 公 证 ,公 证行 业 因此 面 临着 增 强 公信力 、构建诚信服务体系 的挑战;另一方面,公证行业 面临 着 自身 体 制 改革 的桎 梏 ,不 仅 要 加强 公 证 队伍 建 设 ,还要 着 力 构建完 善 的公 证体 制 。 三、深化公证体 制改革是 全面提升公证 法律服务 品质 的 根本举措 公 证 行 业 全 面 提升 公 证 法 律 服务 品质 ,必 须 从 自身体 制 改 革 人 手 。深 化 公 证 体制 改 革 能够 最 大 程 度更 新 公 证 品 质服 务 理 念、保证有效监督 ,有利于优质、高效化解社会矛盾 ,并且弘 扬 社 会 主 义 法治 理 念 ,助力 于 社 会法 治建 设 。 因此 ,可 以说 深 化 公证 体 制改革 是全 面提 升公 证法 律 服务 品质 的根 本举 措 。

提升公证质量座谈会发言稿

提升公证质量座谈会发言稿

提升公证质量座谈会发言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好!我很荣幸能有机会在这次座谈会上发言,我想分享一下关于提升公证质量的一些建议。

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服务工作,承载着维护社会公正和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责任。

提高公证质量,既是公证机构的基本要求,也是推动法治建设的需要。

那么,应该从哪些方面来提升公证的质量呢?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公证人员的职业素养培养。

公证人员是整个公证工作的核心力量,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直接关系到公证工作的质量和形象。

要加强公证人员的法律素养培养,提高他们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同时,也要注重培养公证人员的道德品质,强调责任意识和保密意识,做到严格遵守公证业务操作规范,维护公证的公信力。

其次,我们需要建立健全公证质量评估机制。

通过建立评估机制,可以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发现问题所在,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评估机制不仅可以促使公证机构提高服务水平,还可以为公众提供一个可以信赖的公证服务平台。

此外,加强公证机构的规范管理也是提升公证质量的关键。

规范管理包括对公证业务的标准化操作和机构内部管理的规范化。

只有建立起科学、高效的管理制度,才能够规范公证人员的行为,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公证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最后,我们还需要加强技术支持,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提升公证质量。

公证工作中涉及到大量的文件、证明材料等信息,信息化的操作平台可以提高公证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降低出错的概率,进一步提升公证质量。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提升公证质量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希望通过我们的不断努力,能够构建一个公证质量稳定、服务优质的法律服务体系,为社会和人民提供更好的公证服务。

谢谢大家!。

公证协会工作思路

公证协会工作思路

公证协会工作思路
为了更好地履行公证协会的职责,推动公证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提出以下工作思路:
一、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公证质量
公证协会将进一步加强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公证行为,提高公证质量。

同时,加强公证人员培训和考核,提高公证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推进公证信息化建设,提升服务效率
公证协会将积极推进公证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公证服务效率和质量。

例如,建立公证业务管理系统,实现公证业务数据的实时更新和共享;利用电子签名等技术手段简化办证流程,提高办证效率。

三、加强宣传推广,提高社会认知度
公证协会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普及公证知识,提高社会对公证工作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例如,组织开展公证宣传周活动,利用媒体平台宣传公证案例和服务信息。

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影响力
公证协会将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提升中国公证行业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例如,加强与国际公证组织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合作,参与国际公证标准的制定和推广。

通过以上工作思路的实施,我们相信能够推动公证协会工作再上新台阶,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浅谈如何切实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综合能力

浅谈如何切实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综合能力

浅谈如何切实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综合能力作者:李春荣来源:《新教育时代·学生版》2016年第25期2010年12月28日《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修订和施行,对规范公证员执业和提升公证员自身素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是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公证法律服务,始终维护和不断增强公证公信力的根本保障。

我认为,公证员要切实履行公证职能,真正做好公证工作,除了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外,还必须注重加强个人修养,提高综合素质。

一、公证人员践行《基本准则》要从自身做起1.遵守社会公德。

《基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公证员应当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社会公德,倡导良好社会风尚”。

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必须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是社会普遍公认的最基本的行为规范,社会公德水平的高低影响着社会秩序、社会风气、社会凝聚力,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外部标志。

公证人员更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对推动公证工作会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在办理公证事务中公证员能遵守社会公德,让当事人和社会上的人员看到公证处工作人员良好的道德习惯,会给公证处带来凝聚力,使业务量上升。

2.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道德修养。

《基本准则》第十五条要求公证员应当道德高尚、诚实信用,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

公证员行使的是国家赋予的证明的权力,公证员是公正、公平的象征。

从公证的职业特性来说,社会对公证员的道德品质要求更多。

设想一个品质差的人,没有道德修养的人,国家怎么可以赋予其公证的权力呢?怎么让当事人来相信这种人呢?公信力是公证业存在的唯一目的,是公证从业人员对党和政府的责任。

如果公证处、公证人员无公信力或公信力低下,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比错误的公证书更加可怕。

因此,加强公证从业人员的个人素质和修养,是确保公证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之一。

3.忠于职守。

按照《基本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公证员应当忠于职守、不徇私情、弘扬正义,自觉维护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

公证员技能提升总结

公证员技能提升总结

公证员技能提升总结作为一名公证员,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是履行职责、保障公证质量、维护公证公信力的关键。

在工作实践中,我深刻认识到技能提升的重要性,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来实现这一目标。

以下是我对公证员技能提升的总结。

一、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公证工作涉及众多法律法规,因此扎实的法律知识是公证员的基本功。

为了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我坚持定期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通过参加各类法律培训课程、研讨会以及阅读专业法律书籍和期刊,及时了解法律动态,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

在学习过程中,我注重对重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掌握,并将其与公证实践相结合。

例如,在学习《民法典》时,我重点关注其中关于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等与公证业务密切相关的章节,深入研究相关条款在公证中的适用和解释,为办理相关公证业务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我还注重对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交叉和衔接的学习。

公证工作往往需要综合运用多个法律部门的知识,如民事法律、商事法律、行政法律等。

通过系统学习和比较分析,我能够更好地把握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准确的公证服务。

二、提高沟通与服务能力公证工作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良好的沟通与服务能力。

在与当事人交流时,我努力做到耐心倾听、清晰表达,确保当事人能够理解公证的程序和要求。

为了提高沟通能力,我积极参加沟通技巧培训课程,学习如何有效地提问、回应和引导谈话。

在实践中,我不断总结经验,根据不同当事人的特点和需求,采用不同的沟通方式和方法。

对于文化水平较低或对法律不太了解的当事人,我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和说明;对于情绪激动或焦虑的当事人,我会先安抚其情绪,再进行沟通和交流。

在服务方面,我始终秉持“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理念,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我会提前告知当事人需要准备的材料和注意事项,避免当事人因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而多次往返;对于行动不便或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我会提供上门服务,尽可能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浅谈公证部门如何提高窗口服务水平

浅谈公证部门如何提高窗口服务水平

浅谈公证部门如何提高窗口服务水平作者:李春荣来源:《新教育时代·学生版》2016年第25期近年来,公证部门在加强队伍建设,树立部门的良好形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仍然有群众对公证处窗口服务工作不满意。

作为直接从事公证窗口工作的一员,对如何做好公证部门窗口服务工作,对此我就新形势下如何加公证处服务窗口建设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以资评谈。

一、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营造浓厚的文明窗口建设氛围首先要求做的人要在心理上对它有个正确的认识,对工作理解了,认识上去了,才会真正打心眼里愿意去做、主动去想、实际去做。

文明服务窗口建设工作亦是如此。

做为领导首先要对此有个正确的认识,真正把公证处窗口建设放到一个重中之重的位置上来。

要切实做好全体公证人员的思想宣传工作。

不仅是领导重视,更要提高全体公证人员对此项工作的认知程度,不能把公证工作仅仅看作是简单的劳动,要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使“人人是形象、个个是环境、事事关心公证处发展”的观念深入人心,从而形成领导重视。

二、要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公证处窗口服务水平影响公证服务的因素有很多,本人觉得窗口服务人员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本领,坚守服务道德,端正服务态度,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做好一项工作光有好的想法,有积极的干劲还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拥有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敢打硬仗的公证队伍。

努力塑造一支诚实守信、思想坚定、品德高尚、作风过硬的公证队伍。

只有与时俱进、常抓不懈地加强对公证员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公证员的政治品质和思想觉悟,逐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务第一、群众至上的思想。

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公证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思想、行为才能遵循明确的道德规范和准则。

真正做到正确使用文明用语,服务态度和蔼可亲,百问不烦:遇有无理取闹、挑衅生事司机时做到打不还手。

公证服务质量总结

公证服务质量总结

公证服务质量总结公证作为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活动,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而公证服务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公证的公信力和社会价值。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证服务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在此背景下,对公证服务质量进行全面总结和深入分析,对于提高公证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证需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证服务质量的重要性公证服务质量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

高质量的公证服务能够增强公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为当事人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同时,优质的公证服务能够提高公证机构的社会形象和声誉,促进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反,低质量的公证服务不仅会损害公证机构的声誉,还可能导致公证文书无效,给当事人带来损失,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权威。

二、公证服务质量的现状(一)公证人员的专业素质公证人员的专业素质是影响公证服务质量的关键因素。

目前,部分公证人员存在专业知识不足、业务能力不强的问题。

一些公证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深入,在办理公证业务时不能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标准,导致公证文书存在瑕疵。

(二)公证服务的效率公证服务的效率也是当事人关注的重点之一。

在一些公证机构,由于业务流程繁琐、信息化程度不高,导致公证办理时间过长,给当事人带来不便。

特别是在涉及重大财产处分、紧急事务处理等情况下,公证服务的效率低下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证服务的规范化程度公证服务的规范化程度直接关系到公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部分公证机构在公证受理、审查、出证等环节存在操作不规范的问题,如公证申请材料不齐全、审查程序不严格、公证文书格式不规范等,这些问题都可能影响公证的法律效力。

(四)公证服务的便民性公证服务的便民性是体现公证机构服务理念和社会责任感的重要方面。

一些公证机构在服务场所的设置、服务方式的创新、服务信息的公开等方面还存在不足,不能很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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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提升公证服务能力在我国,公证制度是法定的国家证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替代诉讼、预防社会矛盾纠纷、提高公民法治素养、扩大对外开放的法律制度作用。

然而公证制度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公证机构的职能是否能够充分发挥;公证制度是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关键在于其是否能够与社会需求真正契合。

如果公证机构不能紧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而相应调整公证服务,进而提升公证制度的有效性,必然导致公证制度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即使短期内可以因为国家的规定或赋权而产生,其存续也难以长久。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公证的职能为服务、沟通、证明、监督。

公证人既作为公职人员代表国家承担公共职能,行使公证裁量权,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

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往往更多的强调公证的证明和监督职能,对公证的沟通和服务职能重视不够,作用发挥不明显。

在法定公证缺失的现有环境下,如何改变观念,深化和延伸公证法律服务方式,让公证服务既能体现公证的公权行使,又能兼顾公证的私权服务,是我们公证人应当努力探索的方向。

笔者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探讨如何深化延伸公证法律服务,有效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

一、积极创新家事公证法律服务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务事是老百姓最深刻感情的具体表现,婚姻、家庭、财产也是老百姓生活中最基础的部分。

家务事法律服务做得好不好,当事人满意不满意,直接决定了公证在百姓眼中、媒体面前是树立口碑还是遭遇诟病。

以继承权公证办理程序为例,我们的习惯做法是向当事人发放各种表格,要求当事人备齐所有资料之后才予以审查受理,然后收费、盖章、出证。

如果在办理过程当中发现问题,还会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导致当事人一次、两次甚至多次往返。

行政思维模式过强、服务理念落后。

再以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为例,除了体现当事人身份、家庭信息和遗产信息,除了死亡事实和法律关系以及继承人意见以外,几乎没有对当事人的个性需求进行描述和确认,也没有对特殊情况进行研究和解决。

例如,对放弃继承权的当事人进行补偿的问题,很多当事人希望公证处能够进行证明或写进公证书,以免部分继承人反悔或不依约履行,但我们或因规避风险不愿涉及,通常以公证书仅确认继承关系为由加以拒绝,公证书几乎成了定式公证书的翻版。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建立家事法律服务中心,精准对接客户办证需求,有效降低客户办证成本。

围绕家庭非讼法律事务,为老百姓提供法律咨询、材料收集、文书保管、保全证据、代书遗嘱、夫妻财产协议、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协议书、合同等便捷、贴心的综合性公证法律服务。

家事法律服务中心以社会需求为核心来构建服务范围和内容,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第一,围绕公证业务,提升公证价值。

公证的价值不仅应当体现在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和对法律行为的证明上,更应当体现在对群众需求的满足,对疑难问题的解决上。

家事法律服务中心可为老百姓提供“绿色继承”,帮助当事人解决收集证据困难的情况,构建“一站式服务”的继承公证新模式。

继承公证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当事人来说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获取各类证据也是一个繁杂的过程,我们可以成立专门的调查部门,负责对继承公证当事人的人事档案、户籍信息、婚姻登记情况的外调核查工作,主动核查、前臵外调,减轻群众取证难、开证明难的负担,减少重复劳动。

同时,还可以为当事人代办产权变更登记、相关税费缴纳、领取房产证等事务,为当事人省去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排队、拿号的时间和精力。

通过提供专业、优质、贴心的服务,让当事人切身体会公证便民、为民、利民的作用,让当事人感受优质的服务,发自内心认可公证的价值。

第二,研究公证业务,解决个性问题。

对于有特殊需求的当事人,我们可以尝试在继承权公证书中确认对放弃继承权的当事人的补偿问题,或是将此类补偿协议纳入公证机制,并扩大到强制执行公证范畴。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易分割的财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

”我们经常在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中看到有关继承人之间的补偿及支付内容,但我们的公证书几乎没有涉及这些内容。

以被继承人遗留的房屋为例,如其有若干子女且均已各自成家,已无法对一套房屋共同居住使用,故可将该房屋列为不宜分割的遗产。

目前实践中很多家庭的做法都是由最需要该房屋的继承人来继承,并由该继承人对其他继承人进行经济补偿,而补偿的金额有的是根据房屋市场价或略低于市场价进行补偿,有的则是结合继承人家庭经济情况、居住情况、对父母赡养情况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情等做出与房屋价值无关的补偿。

前一种补偿我们可以将其视为《继承法》上述条款所称的“折价”,后一种补偿我们可以将其视为该条款所称的“适当补偿”。

而无论哪种补偿方式,我们都可以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适用《继承法》的该条规定,并以此作为打开禁锢我们已久的传统继承权公证大门的钥匙,充分满足当事人的个性化需求。

第三,优化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作用。

在目前常用的单一办证模式下,公证机构经常往往以证换证,盖章收费,故而社会反应大,群众意见多,认为收费高,作用低。

但我们如果改变以往的传统方式,增加法律服务职能,参与社会工作,就能充分发挥我们工作的作用。

过去,我们的观念是有纠纷上法院,无纠纷才能公证。

我们应该打破固有观念,家事法律服务中心可以为那些不愿意上法院又无法达成协议的家庭提供调解服务,利用丰富的法律、社会、经济或生活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积极参与调解工作,化解一些家庭矛盾,解决他们的财产纷争,促进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办理公证,有效发挥公证的调解服务作用。

第四,建立绿色通道,提高服务效率。

在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公证中,不动产登记规范对于不办理继承权公证的登记申请人,明确了申请查验房屋底档、提供审核资料、接受询问以及受理、公示等程序和要求。

申请人要完成这些活动,少则几个月,多则需要半年甚至更多时间。

这样的程序和期限,无疑给我们开展公证活动创造了空间,我们可以通过转变工作方式,积极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沟通协商,为提交继承权公证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开辟绿色通道,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建立起公证机构的绿色查询、使用通道,既方便我们的工作,又提高了服务效率,进而使公证业务充分参与市场竞争,丰富群众的选择。

二、全力提供房屋交易、租赁法律服务当前,国家正在大力实施“互联网+”和“大数据”战略,同时,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的意见》也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作出部署。

通过加强公证自身的信息化建设,创新公证的服务领域和工作模式,着力建立成体系、全国性的不动产信息平台,为社会提供更加基础、便捷、多层次的非讼法律服务,不仅是公证行业谋求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也是公证行业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

公证机构可依托自身的公信力,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建立房屋信息登记平台,向公众免费提供房屋交易、租赁信息登记等基础服务,以及后续交易法律服务,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建立高效的房屋信息登记平台。

我国的住房市场,尤其是二级市场的交易和出租领域,存在较大的供求错位,一方面大量房屋空臵,但同时又有大量购房、租房人群无法找到满意的房屋。

向公众免费提供房屋信息登记平台,发布房屋租售信息,甚至可以综合房屋经纪机构和登记机构的职能,建立小型登记中心,有助于畅通信息渠道,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降低交易者的信息成本,减少因交易各方的不诚信行为而引发的房屋交易纠纷和租赁纠纷。

第二,提供房屋交易“一站式”法律服务。

公证机构可利用专业优势,为当事人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为其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甚至可以为当事人起草最合适的专业的法律合同,免费提供交易资金监管、代缴税款、代办房产证等延伸法律服务,可以通过提存售房款,帮助卖方最终安全收取款项;可以在实体房屋上贴上公证机构标记注明“此房已售”,防止卖方一房两卖,帮助买房最终取得房屋,将房地产交易三大要素房源、交易双方、资金纳入服务和监督范围,为国家治理提供有效服务。

第三,积极引导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公证。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最突出的例如承租人在房租到期后,既不续房租,又不腾空房屋,而是锁门出走,中断与出租人的联系。

这种情况往往会使出租人和政府部门均束手无策,不能强行撬门,只能空关。

但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关于证据保全的指导意见,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订租房协议时办理过协议公证,并明确约定若出现上述情况出租人能够单方自行开门,那么当上述情况发生后,出租人可立刻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以便单方入门清理物品,腾出房屋。

而提存公证则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出租人以各种理由拒收租金引起的纠纷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救济手段。

公证机构可通过加大此类公证的宣传力度,借助证据保全、提存等公证制度,为当事人提供免费代书合同服务,引导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切实保护租赁双方的利益。

第四,为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畅通信息渠道。

在实践中,公证行业通过自身的公证活动,承担了不动产信息收集、固定、传导和公示的职能。

公证人作为法律专家和国民法律生活的规划者,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社会、经济、经营或生活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通过咨询义务的履行和阐释权的行使,通过公证的准司法活动及最终出具的公证文书,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公证机构通过发挥沟通和服务职能,集中整合不动产交易、租赁等信息,公布一段时期的成交价格,建立房屋交易数据库,为交易当事人建立信用档案,形成独有的信息平台,推动与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其他社会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为公证机构其他公证服务提供坚实的信息服务基础,可以有效节约社会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三、有效融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其中第2条明确了主要目标:“……合理配臵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第4条要求人民法院“引入相关调解、仲裁、公证等机构或者组织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服务窗口”;第11条要求“加强与公证机构的对接。

支持公证机构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核实和证明,支持公证机构对当事人达成的债权债务合同以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支持公证机构在送达、取证、证保、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

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意见》的出台,让公证行业因其天然的功能和特点,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身份参与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是公证的价值体现,有利于提高公证在全社会的公信力,也是公证行业拓展新领域的方法和途径。

《意见》赋予公证人介入“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司法领域的正当性,承认公证人作为司法助手的功能,确定公证人的非诉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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