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的一种思路——以公正审判原则为核心
刑事诉讼法学--第5章_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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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1.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陈述和辩论, 有权使用本民族的文字书写诉讼文书 2.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用当地通用 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活动
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为他们提
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进行刑 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 确定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 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2014年9月4日星期四12时27分3秒
例外: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16:一律;16—18:一般——1996刑诉法); 不满18周岁:不公开——2012刑诉法;时间:以开庭时为准;
(4)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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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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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1】某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决定公开审 理该案。那么不应当公开的是下列哪些过程( )
B.监督的时间:庭审结束后
C.监督的主体:检察院 D.监督的效力:法院认为正确的,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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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执行的监督:
①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监督: A.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通知同级检察院临场监督
B.检察院必须派员到刑场监督
C.监督必须是全程的 D.检察人员如果发现有疑点,有权要求停止执行 ②对刑罚执行机关关押、监管、改造、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活动进行监 督——驻监、所检察室 ③对执行过程中刑罚的变更进行监督 A.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B.减刑、假释决定 返回
刑事诉讼法与公正审判

刑事诉讼法与公正审判公正审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法律规范,旨在保障公正审判的实施。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刑事诉讼法与公正审判的关系,并分析其中的挑战和机遇。
一、公正审判的重要性公正审判是一种基本的司法原则,在任何法治国家都占据核心地位。
公正审判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只有通过公正审判,才能使公民对司法制度产生信任,确保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刑事诉讼法的法治精神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各项法律原则和权利保障,以确保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公正审判的实施。
其中包括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律师的角色和权责、证据收集与鉴定的规定等。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强调了法治精神,使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更加科学和公正。
三、刑事诉讼法的挑战尽管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公正审判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执行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导致审判公正性受到质疑。
其次,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收集和审查等环节存在一定的难度,容易出现因证据不全或不准确而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
此外,案件负担过重、审判周期过长等也给公正审判带来挑战。
四、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改进面对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挑战,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司法改革来提升公正审判的水平。
首先,加强对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宣传教育,提升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专业水平。
其次,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充当公正审判的助力。
此外,应推行先审后判制度,加快审判速度,减少案件滞留和负担。
五、刑事诉讼法的国际合作与创新发展公正审判是全球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各国在这一领域展开积极的合作。
中国作为世界大国,也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学习先进国家的经验,借鉴其成功做法,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创新发展。
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结语公正审判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刑事诉讼法是维护公正审判的重要法律工具。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是核心环节,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为目标,以审判为导向。
这一原则强调了审判的地位和作用,主张在刑事诉讼中,以审判为中心进行调查、起诉、审理和执行等一系列活动,以保证诉讼的公正、公开、公正,实现平等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审判为中心体现在刑事诉讼制度的目标和导向上。
刑事诉讼制度以审判为导向,以审判为目标,以实现公正、有效及及时的审判为追求。
审判立即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实质,审判不仅是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和法律适用的决定,还是实现社会正义和法治的重要途径。
其次,审判为中心体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地位。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是整个程序的核心环节,主要包括开庭审理、证据审查、量刑和裁决等环节。
审判人员负责对被告人的罪名进行审理,对证据的真实性和法律适用性进行审查,对案件作出裁决。
审判为中心的原则强调了审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地位,确保正当程序、平等保护和公开审理等原则的实施。
再次,审判为中心体现在刑事诉讼制度的公正性和公开性上。
刑事诉讼制度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审判的公正和公开。
公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要求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公正的审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公开是指刑事审判应当公开进行,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活动的全部过程和结果,增加公众的监督力度,维护司法公正。
最后,审判为中心体现在刑事诉讼制度的效率和质量上。
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还强调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和质量。
效率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追求快速审理,减少拖延和滞后的现象,避免对被告人权益的侵犯。
质量是指刑事审判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正确量刑、明确责任,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总之,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以审判为核心,以实现公正、公开和追求效率和质量为目标,旨在保护法律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和地位。
刑事法律程序中的审判原则

刑事法律程序中的审判原则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刑事法律程序都是保障公正和合法审判的重要环节。
审判原则作为刑事法律程序的核心,旨在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同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就刑事法律程序中的审判原则进行探讨。
一、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刑事法律程序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地对待控辩双方。
法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地判断案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公正原则还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任何非法干扰或压力的影响,保证审判的独立性和独立性。
二、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刑事法律程序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它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进行审判。
合法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滥用权力。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不得使用非法获取的证据作为定罪的依据。
合法原则还要求法官在判决时,依法适用刑事法律,不得随意增加或减轻刑罚。
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刑事审判应当公开进行,除非特定情况下需要保密。
公开审判可以有效地监督司法行为,提高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公开原则还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公正的判决。
公开审判还可以促进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增强法治意识。
四、速裁原则速裁原则是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尽快作出裁决,确保案件的及时审理。
速裁原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人长时间被羁押或拖延审判的情况发生。
同时,速裁原则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的负担,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五、质证原则质证原则是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允许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质证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申辩权,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质证原则还可以帮助法庭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证据,为判决提供更充分的依据。
六、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刑事诉讼法要论

刑事诉讼法要论一、引言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本文将深入探讨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基本原则以及实施中的问题和挑战。
二、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刑事诉讼法对于一个社会的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它规定了在刑事案件中的各个环节和程序,确保了法律的公正实施和个人权益的保护。
下面将重点介绍刑事诉讼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2.1 公正原则公正是刑事诉讼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刑事诉讼中的每个环节都应当公正进行,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执法人员都应秉持公正的原则,并对案件进行客观、公正和独立的判断。
2.2 独立原则独立是刑事诉讼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应独立行使其职权,不受外界干涉和影响。
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刑事诉讼才能真正实现独立和公正。
2.3 快捷原则刑事诉讼应当尽量追求快捷,确保案件的及时审理和公正判决。
这不仅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权益,还能有效减少诉讼周期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2.4 案件主导权原则案件主导权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和法院依照法律程序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力求在法律框架下对案件进行全面、公正的审理。
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都应当有效推进案件的审理进程。
三、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问题和挑战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下面将针对其中的一些进行探讨。
3.1 刑讯逼供问题一些刑事案件中,因为办案人员的不当行为,导致被告人遭受刑讯逼供。
这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损害了被告人的人权。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监督,严厉打击刑讯逼供行为。
3.2 公平审理问题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人面临公平审理的困境。
检察机关和法院需要在办案过程中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和辩护权,尤其是对于弱势群体和冤假错案,更应给予重视和保护。
3.3 刑事证据收集问题刑事证据的收集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至关重要。
但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证据收集不当或虚假证词的出现,造成了判决结果的不公正。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审判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核心环节,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主要包括公正原则、法定原则、适用法律原则、程序正义原则等。
公正原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公正的审判是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保障。
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应当有权威、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审判人员应当按照法律和证据,严格遵守程序,公开、公正地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只有通过公正的审判,才能实现司法的公正性,确保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法定原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法定原则要求刑事案件的审判依法进行,不能以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想法作为审判的依据,应当以国家法律为基准,根据非法立法的禁止。
法定原则体现了国家对权力行使的限制和规范,起到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适用法律原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适用法律原则要求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中,依法采用法定或适用类似法律,进行法律的解释和裁判。
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完整的应用。
适用法律原则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程序正义原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不可缺少的原则之一、程序正义要求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合理性、合法性,要求依法合规地进行证据收集、审判、判决等活动。
程序正义的要求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形式,也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保护人权、防止滥用职权的重要手段。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这些原则相互交织、相互关联,相互依存,同时又相互制约。
只有在贯彻执行这些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效率和法制化。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法院的审判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例如不正当干预、滥用职权等,这导致了公正原则和法定原则的被侵蚀。
其次,由于证据收集和程序规定不够完善,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证据不足或者程序漏洞,影响了适用法律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刑事诉讼法第二讲: 总论: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体系
一、两分法: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司法审查原则;控审分离原 则;审判中立原则;控辨平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辩护原则;参与原则;及时性原则;相应性原则;一 事不再理原则 我国的政策性原则:配合制约原则;检察监督原则 ——谢佑平、万毅《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
(一)含义: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有罪 之前,在法律上均被视为无罪之人。 如何确定一个人有罪? 如何对待有犯罪嫌疑的人? (二)历史渊源: 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 1764,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首先提出;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正式将这一原则写入法典;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公约》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三)具体要求: 1、证明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 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被告人没有配合侦查机关收 集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的义务,既不能强迫被告人陈 述自己有罪的事实,也不能因为被告人保持沉默或拒 绝陈述就认定其有罪或得出对其不利的结论。 2、疑罪从无:控诉方不能证明指控事实的真实性,事实 真相真伪不明时,法官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3、相关权利保障:反对强迫自证自罪的权利、权利告知 规则和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
七、迅速及时原则
(一)内涵: 尽可能迅速地推进诉讼程序,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二)目的: 1、有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 2、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三)具体要求: 1、明确诉讼期间或办案期限; 2、简化诉讼程序; 3、加快诉讼节奏。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八、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一)内涵: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起诉、 审判和科刑。 英美法系:禁止双重危险(范围更广、保护更严格) 大陆法系:一事不再理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主要考查基本概念,⼩编为⼤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起来看看吧!祝⼤家备考顺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考试当中,⼀般以概念的考察形式出现。
所以考⽣在备考中,只需要熟悉其基本概念即可。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不能仅凭主观想象、臆断和推测来定案。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都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案件事实本⾝出发,⽽不是个⼈喜恶或主观判断。
(⼆)分⼯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7 条规定:⼈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刑事诉讼,应当分⼯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法律。
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互相配合,完成刑事诉讼活动。
(三)有权使⽤本民族语⾔⽂字进⾏诉讼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9 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本民族语⾔⽂字进⾏诉讼的权利。
⼈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的语⾔⽂字的诉讼参与⼈,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当地通⽤的语⾔进⾏审讯,⽤当地通⽤的⽂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件。
(四)被告⼈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规定:⼈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律公开进⾏。
被告⼈有权获得辩护,⼈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获得辩护。
辩护制度包括有⾃⾏辩护,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
(五)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审理,或者宣告⽆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被告⼈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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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的一种思路——以公正审判原则为核心长久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都有在总则中规定基本原则的立法传统,因此长期以来刑事诉讼学界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研究开展的十分深入,有关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内涵、确定标准、特征、外延及组成等内容的学理探讨一直未曾中断过。
目前最高立法机关已经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计划,在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如何完善与规定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学理中关于基本原则论述主要是从基本理论的角度论证了各个刑事诉讼原则的合理性,但是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最为迫切的问题是找到一个确定基本原则的合理标准或者说方法,从而勾勒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大致体系。
一个清楚、明了的体系有助于在修改法律时,准确、合理地梳理目前的原则构成,尽量形成完整的原则体系统率整部法典,这也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一个重要基础工作。
关于刑事诉讼原则体系的已有研究我们可以大致将现有的关于刑事诉讼原则体系的研究分为两类:一是从纯粹解释刑事诉讼法3-16条的法律规定出发,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原则概括为13项基本原则,在此本文不再一一列举。
[①]这种注释的研究方法显然具有明显的缺陷,尤其是注释我国这样一部较不完善而且仍处于不断变动中的刑事诉讼法,其对刑事诉讼原则的概括是很难令人满意的。
正是出于对这种注释研究方法的反思,近年来特别是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以来,学术界在加强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研究和国际公约适用研究的同时,开始提出了一系列的为国际社会所通用且符合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基本价值观念的刑事诉讼原则。
这些原则大致可以列举如下:程序法定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辩护原则,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诉讼经济原则,诉讼及时原则,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②]也有学者继续补充增加了国家追诉原则、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程序参与原则、强制性措施适用与适度原则、程序公开原则、社会参与原则[③]以及司法审查原则、控审分离原则、审判中立原则、控辩平等原则。
在提出这些刑事诉讼原则的同时,也有不少的学者对于刑事诉讼原则的基本范畴如内涵、外延、基本特征、体系、分类、研究方法、价值与功能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与研究。
其中关于刑事诉讼原则的内容或者说是体系之争尤其引人瞩目,这个问题的分析与解决对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规定哪些基本原则意义重大,因此本文的研究主题也集中在这一点上。
从目前的讨论来看,就原则体系问题特别是确定原则内容的标准,初步可以达成共识的一些看法包括(1)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必须贯彻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对于那些仅仅适用于部分程序或者诉讼阶段;(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不应当限制为刑事诉讼法有明文规定,这也是我们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前提。
也正是从这个角度考虑,才出现了上文提到的新近学术界提出的诸多刑事诉讼原则。
但是面临着如此众多的原则,我们似乎仍然处于迷茫之中,这些原则从何而来?原则与原则之间是否是平行效力或者有高低之分?更主要的是由于缺乏对于统率各个原则的上位原则也就是本文所指的基本原则范畴进行概括,我们很难找到一个清楚明晰的分析框架来供我们在未来立法时予以使用。
在笔者看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所以可以称之为“基本”是就该原则在整个刑事诉讼法甚至整个刑事诉讼理论中所处的最为根本的地位而言的,作为核心原则,可以吸收与涵盖其他刑事诉讼原则。
当前看来对于这样一个问题,运用比较法律文本与法学理论的方法,求助于比较法上的他国经验或许能为我们提供一些方法与思路。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国际公约双重视角长久以来,在研究刑事诉讼原则时,我们总是有一种观念认为刑事诉讼原则的研究在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发达,相应的由于英美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一般没有成文法典,因此对于刑事诉讼原则的研究相对不够重视。
这种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不符合当前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发展实际的。
(一)首先从法律文本的比较来看,在过去的漫长的刑事法制发展过程中,在大陆法系国家包括被认为吸收了对抗制因素的意大利成文刑事诉讼法典中是很难找到关于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规定的,特别是在各国的法典的通则中我们基本上见不到关于基本原则的专门规定[④].如德国学者在介绍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时候就指出,刑事诉讼原则只有少数规定在法典当中。
[⑤]大部分的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均规定在各国的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中,在欧洲主要是指《欧洲人权公约》中的规定。
以下以德法意三国的成文法典与法学理论为比较模本进行分析:1、德国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规定德国学者赫尔曼教授在其《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译本)》序言中详细阐述了适用于德国刑事诉讼的各项原则,包括那些作为通用原则可以指导整个刑事程序的刑事诉讼法原则共10项。
其中源于德国宪法的原则为法制国家程序原则、法定法官原则、诉讼关照义务原则、相应性原则、任何人不必自我归罪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而手段同等原则、听取陈述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快速原则都能在《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与德国基本法中找到依据。
[⑥]此外从另一位德国刑事诉讼大家克劳斯先生的论述中,可以得知规范德国刑事司法的比例原则也是通过宪法判例予以确立的。
[⑦]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克劳斯先生认为规范德国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原则,而这一原则恰恰是来源于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20条、第28条所规定的法治、社会国家原则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第1项第1段之规定[⑧].可见德国法与德国学者关于贯穿于德国各个程序的刑诉原则与基本原则的论述均是围绕着宪法渊源与公约渊源这两个核心来源进行的。
这种宪法与国际公约相互结合、相互影响从而共同规范、规定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现象在近期法国与意大利的法律变动中表现的更为明显、更为彻底。
2、意大利意大利在1988年通过了新刑事诉讼法典,但在这部法律中我们见不到基本原则的规定。
但在意大利宪法中规定了部分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如意大利宪法25条规定了法定原则(法定法官原则与起诉法定原则)、27条第2款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24条第2、3款规定了律师帮助与法律援助的权利、13条第2款规定了“法官保障个人自由与司法令状原则”。
此外意大利宪法还规定了警察羁押不得超过96小时(13条第2款);判决需说明理由(111条第6款);国家赔偿(24条第4款)等有关刑事司法的原则性规定。
[⑨]1999年底,为了进一步巩固意大利1988年对抗制改革的成果,反击宪法法院为代表的保守派对对抗制改革的抵制与颠覆,意大利根据《欧洲人权公约》对于各成员国的要求,将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有关公平审判权的规定写入了意大利宪法第 111条,增加了公约第六条公平审判权所要求的意大利宪法中缺少的正当程序原则,诉讼双方在中立的法官面前平等原则、合理及时受审原则。
为保障这一基本原则的实现,该条规定进一步将《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第3项规定的被追诉人享有的最基本权利也如数规定在了宪法中。
通过这种修改宪法的做法,意大利实现了公平审判原则这一公约要求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完整入宪,同时以该基本原则为准绳,意大利在20XX年3月又通过了第63号法律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再次修改。
[⑩]我们可以从意大利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规范发现其两个类似于德国经验的基本特点:一是刑事诉讼原则源于宪法;二是《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公平审判权的规定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影响深远。
3、法国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近期发展与德国、意大利对待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第一项特点相仿,法国也在其宪法中规定了若干通用原则和部分专门适用于刑事程序的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人权法案》第一条与第六条、法国宪法第二条)、实体法与程序法合法性原则(人权法案第七条、第八条以及法国宪法第三十四、三十七条)、个人自由的司法保障原则(宪法66条)、人身与财产安全、个人自由、分权与人权保障、上诉权的保障等原则,专门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原则有无罪推定原则(人权法案第九条)、辩护权原则、对审原则[11].在20XX年法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法国立法者在法国法的序言中用三个条款庄严规定了指导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法典的三个条款中表述的十分清楚:“一、刑事程序应当公正、对审进行;在诉讼各方权利之间维持平衡;应当保持控审分离,在相同条件下被起诉的人应当根据同样的规则进行裁判。
二、司法当局应当保障被害人的信息知悉权,并且在整个刑事程序进行中应当尊重其诉讼权利。
三、任何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被最终定罪之前,均被认为是无罪的;对无罪推定的减损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否则必须对这种减损进行赔偿和惩罚;被追诉人有权知悉指控与合法辩护;强制措施的使用由司法机构决定或者在司法机构的控制下实施,且必须严格限制在必需的情况下采用,与罪行的严重程度成比例,更不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针对一个人的指控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最终的裁决;任何一个被定罪的人有权要求由另一法庭对定罪裁决进行复审”。
这一基本原则的体系既体现了宪法原则的具体化,更主要的是实现了将欧洲人权公约的第六条关于公平审判权的规定与第五条人身自由与安全的规定体现在了其法典中。
这种通过宪法原则与公约规定的具体化来重塑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做法与德国、意大利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建构在大方向上如出一辙。
(二)作为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的英国对待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做法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以美国与英国两个国家为主要代表,他们对待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做法,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刑事诉讼原则的宪法化,美国刑事程序中的大部分规则几乎都能从其宪法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中找到依据,关于美国刑事诉讼原则的宪法化问题以及正当程序问题已经有了不少的论证,本文不再赘述,仅集中分析英国的做法。
或许我们在以判例法为传统的英国法中找不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明文规定,如英国学者坦率的指出“无论是在成文法、判例法或者是学术专著中,英国法传统上很少公开的宣称、表明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甚至又学者更加极端的认为“在英国不存在规制刑事程序进行的系统性的原则体系”。
[12]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两大法系在处理刑事诉讼基本原则问题上的差异,但是多少也有些绝对。
根据英国学者的考证,英国法中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规定大致可以以《1998年人权法案》的通过为分界线划分为两个阶段:《1998年人权法案》之前,英国法中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两个宪法性条款与一系列判例法中的规定。
以下分述之:英国法中规定基本原则的做法至少可以上溯至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其中第29条被看作是英国刑事诉讼中的第一个宪法性基本原则。
[13]在很早以前,英国的法学理论就认为这一条款确立了合法性原则,即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根据法定的方式和限度,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才能对公民进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