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原则的基石
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方法(一)刑事审判应当坚持的原则和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是刑事法治的基石,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基础。
刑事诉讼制度机制的效能能否充分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所秉承的司法理念和原则。
因此,首先应当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达成共识。
《意见》第1-5条重点强调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则和理念:一是要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第1条)。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写入总则部分,体现出该原则对刑事诉讼的直接指导意义。
实践表明,只有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保障被告人人权,切实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才能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意见》第1条具体规定,要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为底线标准,并通过完善制度机制坚守这一标准。
二是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第2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保障。
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多是审判活动受到外界不当干扰,人民法院面对外界压力未能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在定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所致。
《意见》第2条就此规定,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人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实践表明,严格依法办案,始终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前提,丝毫不能放松。
三是要坚持程序公正原则(第3条)。
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不同程度地存在忽视或者突破刑事诉讼制度规定,甚至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既有独立的价值,也是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
坚持程序公正原则,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基础。
《意见》第3条具体规定,在审判活动中,要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 这只是一种理想,由于人类的认识能力有 限,案件复杂,人类认识所有的事物是不 可能的,法律需要理想,理想是法律发展 的源泉,但在法律面前,须有现实主义态 度,须承认案件事实与客观真实的完全一 致,现代高科技手段会提高案件的侦查率, 但无法达到案件的再现,我们的认识可达 到接近客观真实,但无法达到完全去一致, 法官只能查清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即能 够收集到以证据证明的事实,而此事实是 法律事实而不是真正的事实。
互相制约,制约的本来含义就是一事物的存在与变化以另
一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为条件。
在此,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相互配合的同时, 必须按照诉讼职能分工和程序的规定,相互约束, 对有关问题和有关决定提出异议,要求其纠正错 误,以保证案件质量,准确执行法律。即公、检、 法三家以工作互为条件,并且依照法律规定的职 权和程序,对其他机关作出的 有关决定提出异议, 要求其纠正错误,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 (二)如何使司法机关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 1.干涉现状及原因 a.法院经费严重依赖地方政府 b.司法干部的任免由组织、人事部门考核适用, 成为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附庸。
2.对策: a.改变拨款方式,在中央设置全国法院检察院的 预算。
b.改变司法官任命程序,都由全国人大任命或由 国家主席任命。
c.打破按行政区划设立法院的模式,设立跨省市 县的法院。
• 本案的犯罪人李某某,虽然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中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大量的证据都 证实了其故意杀人的犯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公安、检 察、法院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李某某追究刑 事责任的过程中,正是根据证据证实的客观事实, 证明了李某某故意杀人行为的存在。依法追究了 其刑事责任。充分表明了公安司法机关是以客观 事实办理刑事案件,也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 律为准绳”这一基本原则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体 现。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审判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核心环节,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主要包括公正原则、法定原则、适用法律原则、程序正义原则等。
公正原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公正的审判是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保障。
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应当有权威、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审判人员应当按照法律和证据,严格遵守程序,公开、公正地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只有通过公正的审判,才能实现司法的公正性,确保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法定原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法定原则要求刑事案件的审判依法进行,不能以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想法作为审判的依据,应当以国家法律为基准,根据非法立法的禁止。
法定原则体现了国家对权力行使的限制和规范,起到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适用法律原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适用法律原则要求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中,依法采用法定或适用类似法律,进行法律的解释和裁判。
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完整的应用。
适用法律原则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程序正义原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不可缺少的原则之一、程序正义要求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合理性、合法性,要求依法合规地进行证据收集、审判、判决等活动。
程序正义的要求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形式,也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保护人权、防止滥用职权的重要手段。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这些原则相互交织、相互关联,相互依存,同时又相互制约。
只有在贯彻执行这些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效率和法制化。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法院的审判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例如不正当干预、滥用职权等,这导致了公正原则和法定原则的被侵蚀。
其次,由于证据收集和程序规定不够完善,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证据不足或者程序漏洞,影响了适用法律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司法考试刑诉笔记口诀

刑诉导学应背记的内容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1.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地方性法规,国际公约条约。
2.刑诉法的工具价值:为刑法的实现提供组织、程序和证据上的保障。
同时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3.刑诉法的独立价值: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力,保证民主法治,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不告不理、中止程序、不同的程序可能导致不一样的结果,比如有的案件和解则从宽处理)的功能。
4.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
5.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核心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保障公正,确保案件事实要真实,同时保证诉讼效率。
6.刑事诉讼其它学说中把它比喻成家庭模式:把国家与被告的关系比喻成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是为了打击谁是为维护和谐关系,解决问题。
7.积极实体真实主义:不惜一切目的发现实体真实,不以保障无辜者不受追究为前提;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以保障无辜都不受追究为前提。
8.刑事诉讼职能: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
控诉(公诉人、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代人,诉代人),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法代人、辩护人)9.刑事诉讼构造:弹劾式诉讼(奴隶社会时期)、纠问式诉讼(封建社会时期)、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特征:法官居中、双方受抑、法官掌权。
当事人主义诉讼(英美法系):法官消极、双方主动、双方控程。
混合式诉讼(意大利、日本):混合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特征。
10.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专门机关为主要诉讼主体,另一部分是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的人和专家辅助人、见证人、保证人、近亲属不是诉参人)11.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
其中当事人为主要诉讼主体,主要包括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附带民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是维护正义和社会秩序的基本准则,是检察机关、法院和其他有关机构在实施刑事诉讼时应遵循的规则。
首先,刑事诉讼应当遵循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依法行事,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刑事诉讼应当遵循容忍原则。
容忍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得滥用其职权,滥用司法权力,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再次,刑事诉讼应当遵循程序正义原则。
程序正义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使得司法程序能够公正、公平、实效地实施。
最后,刑事诉讼应当遵循实证原则。
实证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确保在审理案件时取得可靠的证据,以保证案件的客观性。
总之,《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原则、容忍原则、程序正义原则和实证原则。
只有遵循和贯彻这些原则,才能维护司法公正,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使司法程序具有公正、公平、实效的特征,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维护正义。
刑事诉讼法第三讲: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1、 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刑诉法》九: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 刑诉法》 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 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 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 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 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 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这是诉讼法共有的原则。 这是诉讼法共有的原则。
3、具体要求: 具体要求: A、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 法院、 应明确划分和分清楚; 应明确划分和分清楚; B、三者各自权限专属; 三者各自权限专属; C、三者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刑事案件。 三者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刑事案件。
(七)配合制约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 配合制约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相制约) 相制约) 含义: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 1、含义: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各有关国 家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完成自己的工作, 家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完成自己的工作,确 保刑事诉讼前后衔接,全面落实,严格依法, 保刑事诉讼前后衔接,全面落实,严格依法, 监督到位。 监督到位。 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法律规定: 刑诉法》 人民法院、 2、法律规定:《刑诉法》七: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 执行法律。 执行法律。
第三讲 刑事诉讼法基 本原则与基本度导入案例: 法官让原告代理人代写判决书 导入案例:
2005年 2005年7月,韩锦喜在办理一民事纠纷案中(其中一方当事人叫武 韩锦喜在办理一民事纠纷案中( ),先后作出两份判决书 且文号相同,大部分内容基本相同, 先后作出两份判决书, 保),先后作出两份判决书,且文号相同,大部分内容基本相同, 只有判决部分的内容完全相反。 只有判决部分的内容完全相反。 因怕武保告发“鸳鸯判决书” 韩锦喜以帮武保要回欠款为保证, 因怕武保告发“鸳鸯判决书”,韩锦喜以帮武保要回欠款为保证, 与武保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要求武保永不追究此事。 与武保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要求武保永不追究此事。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河南省高院调查发现,韩锦喜在办理该案中,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河南省高院调查发现,韩锦喜在办理该案中, 4次接受原告及代理人刘某吃请,且与刘某有不正当交往。在其 次接受原告及代理人刘某吃请,且与刘某有不正当交往。 办理的案件中有20余份判决书由刘某代为起草或抄写 余份判决书由刘某代为起草或抄写, 办理的案件中有20余份判决书由刘某代为起草或抄写,存在泄露 审判工作秘密、私自制作诉讼文书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审判工作秘密、私自制作诉讼文书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韩锦喜所在的登封市法院卢店中心法庭庭长曹学军对下属管理不严, 韩锦喜所在的登封市法院卢店中心法庭庭长曹学军对下属管理不严, 监督不力,对上述事件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监督不力,对上述事件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此事经登封市法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后, 此事经登封市法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后,决定对曹学军依法提请登封 市人大常委会免去其庭长职务;根据相关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免去其庭长职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韩锦喜行政 记大过处分,建议市直工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法提请 记大过处分,建议市直工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登封市人大常委会撤销其审判员职务并取消法官资格。 登封市人大常委会撤销其审判员职务并取消法官资格。
论述无罪推定原则

论述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又称为推定无罪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意味着在未经法院判决之前,任何被告人都被视为无罪。
这一原则是司法体系中的一块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是为了保护人权而确立的。
每个人都有权享受自由和尊严,而无罪推定原则是确保这一权利得到充分尊重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个人在被控犯罪之前不应受到任何预先的污名化或人身攻击,而是应该被认为是无辜的。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是为了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如果没有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司法机关的任意替罪羊。
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会假定被告有罪,这将给无辜者带来极大的冤屈与不公正的待遇。
而推定无罪原则能够迫使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有罪。
再次,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激励司法机关进行深入调查的机制。
如果被告被视为有罪,那么司法机关就没有必要继续深入调查案件,因为他们已经得出了结论。
然而,在无罪推定原则的指导下,司法机关必须尽职地查明事实,为被告提供证据,以便法庭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
最后,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公正和平等对待,而无罪推定原则正是平等和公正的体现。
它确保了法庭不会将个人情感、政治压力或舆论影响作为裁决案件的依据,而是根据证据和法律来作出公正判断。
为了确保无罪推定原则得到有效贯彻,法律制度应当严格执行该原则。
警察、检察院、法庭和律师等相关法律机构应当明确了解和遵守这一原则,确保每个案件都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进行。
同时,公众也应对此原则有清晰的认知,并对司法系统的运作予以合理的期待。
综上所述,无罪推定原则在维护人权、防止滥用权力、促进司法调查、保障法治社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只有在确保这一原则得到充分尊重和有效实施的前提下,才能够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目标。
刑诉参考资料

外文著作:
Hodson、Lafave、麦高伟、Cassell等。
刑事诉讼理论Leabharlann 献资料中文论著 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 徐友军:《刑事程序的结构》 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刑事诉讼的 前沿问题》、《刑事审判原理论》、《程序性制裁理论》 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相对合理主义》 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 左卫民等:《价值与结构》、《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一、 二) 马静华:《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三)》 万毅:《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 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沉默权研究》 樊崇义:《刑事审前程序改革实证研究》、《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实证研究》 熊秋红:《刑事辩护论》 何家弘:《美国刑事诉讼规则》 林钰雄:《检察官论》、《严格证明与刑事证据》、《干预处分与刑事证 据》 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 金邦贵:《法国司法制度》
外文译著
美国: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戴尔卡门 《美国刑事诉讼》,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约 书亚·德雷斯勒《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第一卷、第二 卷)。 德国:罗科信《刑事诉讼法》,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 序》,赫尔曼《一个案例,两种制度》。 英国:麦高伟《英国刑事司法程序》,约翰·斯普莱克《英 国刑事诉讼程序》 日本: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 法》 法国:斯特法尼《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 各国刑事诉讼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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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与灵魂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
因此,尽管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司法领域,但在本质上,无罪推定是一项宪法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以其宪法的高度,彰显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所蕴含的人权精神。
无罪推定原则是对有罪推定的否定。
作为一种法律思想,无罪推定最早由现代刑法学之父、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
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利亚论证主张:“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称为罪犯。
而且社会就不能不对他进行保护。
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明,那就不应折磨无罪的人,因为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时,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做无罪的人。
”对于这一包含人道主义的法律思想,法国大革命成功后制定的《人权宣言》第9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肯定。
此后,各国纷纷效仿,相继在宪法和法律中对无罪推定作出规定。
在现代西方国家,无罪推定原则被视为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之一。
因此,在法律形式上,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多规定在宪法之中。
更重要的是,随着法治文明的传播,该原则已逐步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并为诸多国际人权法律文件确认为“人之作为人而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
作为一项宪法性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设立了被追诉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原初地位,为了改变这一法律地位,控诉方必须提出足够的证据并经由法院判决确认。
也即在刑事诉讼中,无论何人,即使是现行犯,在未经法院依法审判确认有罪之前,不得对其施以刑罚。
由此,在现代社会,惩罚一个人的依据不在于其事实上实施了犯罪,而在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和合法的审判。
在此意义上,无罪推定犹如一道屏障,杜绝了国家权力对公民施以武断、任意的制裁。
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性原则之一。
在英美普通法上,无罪推定原则被视为贯穿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条金线”(a golden thread),并构成了整个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被怀疑犯罪或受到刑事指控的任何人,在未经法定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都应推定或假定其无罪,或者说不得认定其有罪。
需要指出的是,无罪推定原则不是关于是否有罪的事实性命题,而是作为一种可反驳的推定,强化了对被追诉人的制度保护。
在无罪推定原则的捍卫下,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具有了一种不受任意侵犯的自保能力。
无罪推定的第一要义是“被告不等于罪犯”。
因此,为了确定一个公民有罪,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
一般认为,这一法定条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证明被告公民有罪的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并应当达到法定的标准。
结合各国立法和实践,这一要求具体包括:1.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不得采用酷刑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控诉一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从而达到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
如果控方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明存在合理怀疑,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3.被告人有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但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第二,应当由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审判对被告公民是否有罪加以确认。
结合各国立法和实践,这一要求具体包括:1.最终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机关只能是审判机关,即法律意义上的定罪权只能由法院行使。
2.法院只有经过公正审判,才能确认被告人有罪。
3.为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审判时应赋予被告人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障。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的规定,“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迅速以一种他懂得的语言详细地告知对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有相
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律师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询问或业已询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如他不懂或不会说法庭上所用的语言,能免费获得译员的援助;不被强迫做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因此,在现代社会中,无罪推定原则不仅仅是一项抽象的法律原则,而且,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具体制度,赋予其现实的生命。
综观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为了保障无罪推定原则的真正实现,至少应当确立以下具体制度:一是确立“有疑,有利被告原则”。
即在事实问题上存有疑问时,应当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具体而言,应当在法律上确立以下规则:在罪与非罪存有疑问时,应当作无罪处理;在罪轻、罪重有疑问时,做罪轻处理。
其实,恰恰是这种对待“疑案”的特殊处理方式,最大限度地防止了罪及无辜的可能,并由此将现代刑事诉讼与有罪推定划清了界限;二是确立“保释原则”。
由于在判决前,被追诉人应当推定为无罪,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必须尽可能地减少刑事诉讼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和妨碍。
为此,《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任何人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之下,明确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原则”;三是确立沉默权制度。
现代刑事诉讼不反对被追诉人的忏悔与合作,但是,现代刑事诉讼强烈反对以强迫自证其罪的方式迫使被追诉人进行合作。
因此,通过赋予被追诉人保持沉默的权利,现代立法一方面确保了被追诉人自主选择的主体地位,同时又没有绝对封死被追诉人自愿合作的途径。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以其特有的方式保障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以至于“很难找到一项法律原则能像它那样对保障人的名誉人格、尊严、权利和自由有如此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