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Cranes Service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8月31日

前言

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2004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草案。2007年12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形成了《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2008年3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8 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8年5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在市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8年6月,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08年8月,起草组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09年8月3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和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以及使用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以规起重机械使用环节的管理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江明周根荣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尚洪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院向东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董尚元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枫

省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董瑛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毛志达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成义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陆文武

北京华电万方管理体系认证中心春林

省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宋耀国

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海鹰

德马格起重机械(上海)须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01)

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 (01)

第三章使用登记和变更 (05)

第四章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 (07)

第五章附则 (08)

附件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09)

附录a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11)

附件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 (19)

附件C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 (20)

附件D 特种设备过户(移装)证明(格式) (22)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围的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保证起重机械安全使用。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使用的

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起重机械的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选择适应使用条件要求的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如果选型错误,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条使用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应当由具备相应制造许可资

格的单位制造,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及其相关标准的要求,随机的产品技术资料应当齐全。

产品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容;

(一)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和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三)安装使用维修说明;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

(五)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按覆盖原则提供);

(六)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取证的样机除外)。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通称施工),并且督促其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的要求接受监督检验。

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并且对其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装告知、监督检验等义务,并且在施工结束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提供以下施工技术资料,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一)施工告知证明;

(二)隐蔽工程及其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

(三)施工质量证明;

(四)施工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

第九条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的规定,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首次检验申请,经检验合格,办理使用登记,依法投入使用。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容:

(一)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单位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包括操作技术要求、安全要求、操作程序、禁止行为等;

(四)索具和备品备件采购、保管和使用要求;

(五)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要求;

(六)使用登记和定期报检要求;

(七)安全管理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要求;

(八)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要求;

(九)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十)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练要求;

(十一)执行本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和接受安全监察的要求。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Q6001)的规定和要求,经考核合格,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和作业工作。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

(二)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四)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