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从知假买假行为看新《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从知假买假行为看新《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作者:徐道波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4期摘要:本文先介绍了知假买假行为的含义以及知假买假行为引起的争论,在厘清含义以及相关的争论观点后,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行为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并给出了相应的理由。
然后,透过知假买假现象,捕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并相应地提出一些弥补这些不足的建议。
关键词: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169-02作者简介:徐道波(1967-),男,汉族,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
知假买假行为,其反映出来的一系列问题以及引起的一系列争论早已不是什么新的话题。
众所周知,我国于2014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做了修改,固然,新《消法》存在很多进步之处,但是,面对知假买假行为反应出的诸如“消费者”定义模糊,赔偿标准不足以及缺乏层次性等一系列问题,新《消法》并没有给予根本性地解决。
知假买假行为究竟该不该受《消法》的保护,知假买假行为反映出新《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问题有哪些,这些问题对完善新《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有什么启示,都将是本文研究的对象。
一、知假买假的含义1995年山东无业青年王某,无意中得知当时的《消法》第49条的双倍赔偿,认为有利可图,四处买假,并根据当时的《消法》第49条向商家索赔,曾经因此获得8000元的赔偿,一时间“王某知假买假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热议,全国各地的“王某们”争相知假买假,人们和学界把王某这样的买假行为称为知假买假行为。
二、对知假买假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予保护关于知假买假行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不同看法,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
笔者认为,对知假买假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予保护,主要理由有以下两点:(一)打假并不只是政府的责任公力执法与私力执法各有其专有领域,但他们之间的界线并非绝对、恒定,政府的能力大小、政府的公益性程度、政府的执法效率、私力执法的成本与收益等因素决定了这条界线的偏离方向及程度。
田宝华、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朐阳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田宝华、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朐阳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苏07行终1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姣戴立国黄文波【审理法官】王小姣戴立国黄文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田宝华;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朐阳街道办事处【当事人】田宝华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朐阳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田宝华【当事人-公司】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朐阳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顾壹心、辛金龙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卞保田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顾壹心、辛金龙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卞保田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顾壹心、辛金龙卞保田【代理律所】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田宝华;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朐阳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田宝华建房行为的合法性,关涉到房屋是否为合法建筑的问题,是审查本案强拆行为合法性的实体基础,与被审查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紧密联系,不属于超诉求审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罚款查封拒绝履行(不履行)共同被告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一审法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海县人民政府牛山街道办事处与冒兰娥行政征收、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海县人民政府牛山街道办事处与冒兰娥行政征收、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2【案件字号】(2020)苏07行终1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季王小姣戴立国【审理法官】李季王小姣戴立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海县人民政府牛山街道办事处;冒兰娥【当事人】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海县人民政府牛山街道办事处冒兰娥【当事人-个人】冒兰娥【当事人-公司】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海县人民政府牛山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徐兴春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韦勍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张成柱、李秋艳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兴春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韦勍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张成柱、李秋艳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兴春韦勍张成柱、李秋艳【代理律所】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海县人民政府牛山街道办事处【被告】冒兰娥【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拆除行为的性质如何界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不合法,相关法律责任由何主体承担。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拆除行为的性质如何界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不合法,相关法律责任由何主体承担。
对此问题,可结合本案证据与法律适用情况,围绕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一、案涉拆除行为不宜认定为系望东村委会基于协议作出的自行拆除行为。
原因如下:1、《东海县小望东片区A地块、B地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征收编号H:B2-13)(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中载明的签订主体为(甲方征收实施单位)牛山街道办、(乙方被征收人)望东村委会,协议中所涉房屋即为冒兰娥主张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
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与周某某2、周某某1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与周某某2、周某某1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4【案件字号】(2021)苏07民终18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井鑫张奇马晓凤【审理法官】刘井鑫张奇马晓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周银贤;周小铭;周成兵【当事人】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周银贤周小铭周成兵【当事人-个人】周银贤周小铭周成兵【当事人-公司】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徐道波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道波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道波【代理律所】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被告】周银贤;周小铭;周成兵【本院观点】第一,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一,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
本案中,经本院函询江苏省医学会,该医学会明确市二院承担轻微责任。
轻微原因,是指造成患者遭受损害的主要原因并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过失诊疗行为,后者的诊疗行为确实存在过失之处,但是在患者的损害构成原因中作用力非常微小,故本院认定市二院对患者赵某某的损害承担10%的责任。
第二,被侵权人有被抚养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
一审法院对此计算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第三,本案鉴定系医疗事故鉴定,因构成医疗事故,故相关鉴定费2200元依法应由市二院全部承担。
财产损害赔偿答辩状

财产损害赔偿答辩状财产损害赔偿答辩状【1】答辩人:xxx地址:xxx法定代表人:xxx被答辩人:xxx住所:xxx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一、被答辩人认为此次火灾是稳压器内部故障引起火灾从而造成损失的没有依据。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陈述,08年10月25日,被答辩人在浙江省凯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稳压器一台,稳压器经凯伦公司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正常,并在09年五一假期前机器一直运转正常。
这说明稳压器质量本身是没有问题的,这么长时间的正常运作足以证明这一点。
而被答辩人认为次火灾是稳压器内部故障引起,显然与其之前的陈述自相矛盾。
二、根据答辩人对本次产品事故分析报告,认为稳压器是由于使用环境不符合规定造成损坏的,理由如下:1、根据答辩人技术人员在事故后对现场的视察及分析,认为稳压器的烧毁是由于稳压器周围气体不流通,产品散热孔被周围物体挡住无法散热所致。
2、根据在场消防人员所说,易燃物燃烧后是自熄灭,只有氧气不足及不通风状态下才自熄灭,,这些足以说明房子内部不通风,导致产品不能较好散热。
三、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提到的永康市消防大队所作的火灾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使用。
本案中,消防部门所作的火灾认定书是在火灾发生数天后进行的勘验,而不是在火灾发生后以最短的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勘验的,因此,其鉴定过程中对有关数据和证据的考量会出现偏差,或者现场询问和现场勘查会出现纰漏。
而且,答辩人在事故现场分析后,也发现失事现场存在诸多人为移动的可疑之处。
如果法院仅以该"灾事故认定书"就断定火灾为稳压器内部故障起火所致,明显与"以事实为依据"的审判原则相悖。
四、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过失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如果被答辩人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此次事故本可以避免。
理由如下:1、被答辩人未认真阅读稳压器产品使用说明书,始终确保使用中产品的周围环境保持干燥通风,而仍然使周围放置了许多物品,影响了产品散热,并关闭门窗,使产品彻底丧失通风环境,直接导致稳压器由于周围环境不通风而损坏。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灌投资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灌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江云法意字(2013)第02号致:江苏金灌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江苏金灌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徐道波、徐进忠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发行“2014年江苏金灌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以下简称“发改财金[2004]1134号文”)、《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下简称“发改财金[2008]7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国发19号文”)、《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以下简称“财预[2010]412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以下简称“发改办财金[2010]2881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以下简称“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以下简称“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文”)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左云飞与徐芹珍、淮安尚正亿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左云飞与徐芹珍、淮安尚正亿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1【案件字号】(2020)苏08民终14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月娥朱佩岳玥【审理法官】朱月娥朱佩岳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左云飞;徐芹珍;淮安尚正亿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左云飞徐芹珍淮安尚正亿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左云飞徐芹珍【当事人-公司】淮安尚正亿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薛尚美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薛尚美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薛尚美【代理律所】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左云飞【被告】徐芹珍;淮安尚正亿贸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争议焦点1,一审有无遗漏共同诉讼人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共同诉讼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主张其向上诉人出借24万元,只同意上诉人将其中的10万元转借给案外人陆金富、赵博文,另5万元是上诉人自己借给案外人的,上诉人则主张另5万元是淮安尚正亿贸易有限公司借给案外人陆金富、赵博文。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1,一审有无遗漏共同诉讼人问题。
涉案三份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的相对人系原审被告淮安尚正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芹珍,虽然其中有一份协议是张道金代被上诉人签订,但张道金并非合同当事人,且涉案款项的出借人亦不是张道金,而是被上诉人,故上诉人主张一审遗漏诉讼主体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2,上诉人实际借款金额问题。
上诉人主张涉案24万元借款包含案外人陆金富、赵博文借款15万元,其实际借款金额为9万元不能成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与梁某、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与梁某、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9【案件字号】(2020)苏07民终22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洋闫杰程艳【审理法官】曹洋闫杰程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梁开平;冯巧【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梁开平冯巧【当事人-个人】梁开平冯巧【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某某【代理律所】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被告】梁开平;冯巧【本院观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梁开平是否有营运损失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侵权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按撤诉处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陈某系涉案车辆实际所有人,登记在梁某名下。
陈某同意由梁某作为原告主张权利。
陈某曾于2019年3月1日起诉冯某、人保连云港分公司要求赔偿停运损失39635.35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人保连云港分公司提交提保单、投保人声明,证实已向投保人冯某告知免赔条款。
冯某不认可并对投保单上的“冯某"申请笔迹鉴定。
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投保单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鉴定中心于2019年5月2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投保单上投保人处签名字迹“冯某"不是冯某所写。
2019年6月27日,陈某向一审法院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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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连云港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惠承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张华、苗红伟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07年11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07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规则》)及《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阅读研究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公司发出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各项提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及《公司章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且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于2007年11月7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7年度第七次临时会议所作决议召集的。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7年1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士有:
1、截止2007年11月16日下午3:00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委托的代理人2名;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审查,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9,593,85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4.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补选陈洪慧女士为公司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提案。
经查,上述各事项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公司2007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江苏连云港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华 苗红伟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