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表彰江苏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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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10.31•【字号】苏司通[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8]45号各设区市司法局、律师协会:为有效加强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23号)、《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7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投诉的登记、受理1、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信件、电话或接待来访后,应当通过“江苏省律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律管系统”)进行网上登记,详细记录投诉人、被投诉人、投诉事由等信息。

2、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投诉材料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告知投诉人。

具体按下列程序分别办理:(1)经审查,投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司法行政机关决定自行直接办理的,应当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投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司法行政机关决定转给有权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办理的,应当作出《投诉转办告知书》,并于同日通过“律管系统”转办或督办投诉。

投诉转办决定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2)经审查,投诉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3)经审查,投诉内容不明确,需要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补充投诉材料告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作出更改和补充。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3-2006年度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决定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3-2006年度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决定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3-2006年度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01.03•【字号】苏基协[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3-2006年度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决定(苏基协[2008]1号)各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建立一支“心系群众、热情服务、精通业务、形象良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更好地推动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组织开展了“2003-2006年度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评选活动。

按照省厅、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关于开展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07]18号)精神,经过推荐申报、考察和审核,决定授予南京市玄武区盛达等120家基层法律服务所“2003-2006年度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称号,授予王步云等293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以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和“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榜样,用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统领全局工作,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坚持服务为民,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基层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诚信为本,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所务管理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努力工作,进一步树立良好形象,在“对标找差、全国争先”工作中,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和促进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向着规范化方面稳步、健康地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法律服务,全国领先”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的意见-苏司办[2004]114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的意见-苏司办[2004]114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的意见(苏司办[2004]114号)各市司法局: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工作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担负着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等重要职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和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要求,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迈上新的台阶,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认识,切实增强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政法组织建设的指示和省委《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精神,按照省厅“基层基础建设年”的要求,紧紧抓住建设“平安江苏”、推进“法治江苏”和建立“大调解”机制的良好机遇,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各项措施落实,司法所组织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全省1482个乡镇(街道)已建立司法所1477个,建所率达到99.7%,另有57个不计乡镇建制的开发区(农、林、盐场)建所23个;司法所工作人员2966人,其中,司法行政专项编制2195人。

司法所组织建设的加快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司法所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与此同时,我省司法所组织建设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机构尚未完全建立、空编情况依然突出、专编不能专用、人员兼职过多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司法所组织建设的发展与完善,必须切实予以重视解决。

司法所组织建设是司法所发挥职能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是司法所建设的首要任务。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司通[2001]第019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司通[2001]第019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司通[2001]第019号)各市司法局: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通[2000]134号)精神,省厅已形成《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将本地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进展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省厅基层工作处。

江苏省司法厅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00]134号)精神和我厅脱钩改制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近几年来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状况,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脱钩改制的范围(1)已实现自收自支、具备自我发展条件和能力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的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2)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的直属法律服务所(即原中心法律服务所);(3)合作制基层法律服务所。

上述范围中,县(市、区)司法局组建的直属法律服务所和合作制法律服务所必须尽快改制;乡镇(街道)政府组建的法律服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在实现“自收自支”、完全“室所分离”(人员、职能完全分离),且与乡镇(街道)政府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1]127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1]127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1]127号)各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使用,根据《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工作通知如下:一、名称变更规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符合《办法》规定,如:“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无锡分所”变更后名称为“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

二、名称变更范围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并正常执业,没有按《办法》规定变更名称的律师事务所分所。

三、名称变更步骤1、律师事务所总所向分所主管司法局提出变更名称申请;2、分所主管司法局签署意见后报省辖市司法局审查;3、省辖市司法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厅核准。

四、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1、《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申请表》;2、律师事务所总所合伙人会议关于分所名称变更的决议;3、省辖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书;4、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正本、副本。

五、名称变更工作办理时间2011年9月10日至2011年10月底。

六、有关事项1、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后,分所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对外推介材料以及本所律师名片应使用变更后的名称。

分所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在本所推介材料、律师名片上使用新名称时加注变更前的名称。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为规范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及评审工作,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江苏省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指南》、《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规范》、《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规则》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

现发给你们,请自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厅。

江苏省司法厅2017年11月15日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2018)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南,作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及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审查的准则。

1登记政策和适用范围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强化资质、能力、实验室和社会信用要求,实施专家评审机制,支持优质资源进入司法鉴定领域,满足诉讼需要,适应社会需求。

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初次登记、变更登记和延续登记。

2初次登记2.1申请条件2.1.1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②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③有明确的鉴定业务范围;④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设施;⑤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⑥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8]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8]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8]1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工作,根据最高法院、司法部有关工作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拟在我省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现将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确定南京、无锡、宿迁三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其他设区市可根据刑事案件数量类型、律师资源、经费保障等情况,确定1-2个县区开展试点工作,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备案。

二、试点时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时间1年。

三、试点内容及工作要求各试点地区应当根据《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开展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各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通知要求,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试点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报告。

附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7—2008年度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7—2008年度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7—2008年度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苏司办[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7-2008年度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苏司办[2010]41号)各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改进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使大量经济困难的群众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扎实工作,无私奉献,为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了一大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弘扬正气,促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持续快速发展,省厅决定对南通市司法局等43个先进集体和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宣东等83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法律援助事业再立新功。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要以争当全国司法行政工作排头兵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理念,发扬真抓实干、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学先进,争先进,奋发向上,开拓进取,努力为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附件:《2007-2008年度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2007-2008年度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先进集体(43个)南通市司法局南京市司法局盐城市司法局南京市江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南京市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无锡市司法局新区分局徐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铜山县司法局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苏州市金阊区法律援助中心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张家港市法律援助中心南通市崇川区司法局如东县司法局如皋市司法局连云港市新浦区司法局赣榆县法律援助中心涟水县法律援助中心盱眙县法律援助中心射阳县司法局盐城市盐都区司法局宝应县法律援助中心仪征市法律援助中心镇江市法律援助中心丹阳市司法局泰州市海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兴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宿迁市法律援助中心泗洪县法律援助中心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无锡监狱溧阳监狱教育改造科无锡市劳动教养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徐州市总工会共青团南京市委省妇联法律帮助中心南通市通州区残联法律援助中心南京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扬州大学法学院先进个人(83名)陈宣东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樊学燕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程XXX 南京市下关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章申生南京市六合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科员邢顺头高淳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谈臻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蔡翔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范蕾无锡市惠山区堰桥法律服务所副主任范凯洲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杨无锡市锡山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副科长管茜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秦俊无锡市滨湖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副科长陈冬雪新沂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王朋丰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XXX 沛县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王海豹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军睢宁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何泉海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刘伯前常州市新北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徐宏伟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宗云金坛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周茹常州市戚墅堰区司法局局长陈小武苏州市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科员杨龙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银山太仓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张立凡吴江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钱晓宇江苏君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华南通市港闸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夏锡宏海安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邱向忠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晓梅南通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处长助理沈建新启东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锦新南通市通州区司法局局长杨善巧灌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杨敏连云港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郑玉君连云港市连云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斌东海县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王廷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兴华洪泽县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张巨坤淮安市楚州区朱桥镇法律服务所主任丁和珍淮安市淮阴区嘉信法律服务所主任虞大华金湖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海燕淮安市清河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张建军淮安市清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顾洪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主任陶国鸿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卢亚静阜宁县司法局纪检组长田芳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炜大丰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科长王静响水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科长徐立桐扬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管理处处长李峰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梅锦斌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文德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玉军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翟佳镇江市丹徒区法律援助管理科副科长余慧珍句容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黄剑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定传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袁爱红镇江市京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朱玲泰州市高港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黄金明泰兴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科长李玲姜堰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赵杞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沈沉兴化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廖化凡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陈大战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卫星泗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蒋振国宿迁市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岭宿迁市宿豫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曹娅琦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明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柏广友南京女子监狱教育改造科科长周鹏金陵监狱教育改造科科长孙立新江苏方强劳教所四大队副大队长王继青宜兴市总工会副主席吴发明南京市浦口区总工会法工部部长苗琳共青团徐州市委副书记梁向明江苏省妇联权益部正处级协调员曹祥生江苏省残联组织与维权处处长叶晓辉金陵科技学院人文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潘云华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主任朱杰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团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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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表彰江苏省优秀律师事
务所、江苏省优秀律师的决定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奖惩
【发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表彰江苏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江苏省优秀律师的决

(2016年)
近年来,全省律师行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始终坚持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涌现出了一批政治过硬、业绩突出、诚实守信、甘于奉献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树立律师行业先进典型,引领行业发展方向,激励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一步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坚定性,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江苏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省厅、省律师协会决定授予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等50家单位“江苏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授予严青等100名律师“江苏省优秀律师”荣
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省律师行业要以受表彰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榜样,学习他们保持正确方向的政治定力,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学习他们依法规范诚信执业的职业操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恪守职业道德,严守执业纪律;学习他们锐意进取、乐于奉献的优良作风,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江苏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
南京市: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
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无锡市: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
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
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
徐州市:
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
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
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
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
常州市:
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
苏州市:
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
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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