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总工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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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会2018年3号文件

安徽省工会2018年3号文件

安徽省工会2018年3号文件
安徽省工会2018年3号文件是一份重要的文件,下面将对其相关内容进行详细的参考说明。

首先,这份文件主要围绕着工会工作的重点进行了详细的布置和要求。

其中,提到了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工会服务职工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文件还对工会组织的调整和改革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其次,在推进工会工作的同时,文件还提到要加强职工权益保护工作。

这里可以引用一些类似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以支撑这一要求的合法性。

同时,也可以以实际案例来说明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和贡献。

此外,文件还提到要推进职工综合素质提升工作。

对于这一要求,可以结合一些现实情况和实际案例,介绍工会组织在职工培训、职业技能提升等方面的努力和成果,以及相关政策和措施的具体操作。

另外,文件还提到要加强工会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和协作。

可以从工会组织与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具体合作项目、协商平台等方面进行说明,以体现工会在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此外,文件还对工会工作的监督和评估进行了安排。

可以在这一部分引用相关的工会工作考核标准和评估指标来说明文件对
于工会工作质量的要求和检查标准。

最后,文件还提到要深化工会改革和创新。

在这一部分可以引用一些成功的案例,如工会组织在工会服务模式、工会活动形式等方面的改革创新的案例,以支撑文件对于工会改革和创新的要求和期望。

总的来说,安徽省工会2018年3号文件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对于推动工会工作的发展和完善,提高工会服务职工的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总工会关于举办第五届全省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

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总工会关于举办第五届全省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

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总工会关于举办第五届全省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总工会•【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总工会关于举办第五届全省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省水利厅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有关精神,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和激励方面的促进作用,加强水利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水利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根据水利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要求,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决定联合举办第五届安徽省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竞赛工种和参赛人员竞赛工种为渠道维护工、泵站运行工、水文勘测工等3个工种(职业)。

参加渠道维护工、泵站运行工竞赛的人员为生产一线从事竞赛相应工种(职业)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参加水文勘测工竞赛的人员为基层测站或水文勘测队从事水文勘测工作的人员。

二、竞赛标准按照相应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09年修订)高级工及以上的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分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进行比赛,总成绩中理论知识占25%,实际操作占75%。

三、竞赛步骤本次竞赛分为市级预赛和省级决赛两个部分。

禁止不经过预赛直接推荐或指定人员参加决赛。

各市水利(水务)部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报名工作,省水利厅直属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报名工作,并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通过层层比赛方式,选拔出优胜选手报名参加全省决赛。

安徽省总工会最新公示

安徽省总工会最新公示

安徽省总工会最新公示安徽省总工会最新公示:关于职工工资待遇的相关参考内容近日,安徽省总工会发布了关于职工工资待遇的最新公示,以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相关参考内容,以便职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享受的待遇。

1. 薪资核算和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物品或服务抵充。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工资支付账户,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到劳动者的个人账户。

2. 工资组成和要素工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等,其中基本工资是最基础的待遇,可以根据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和工作年限等因素来确定。

绩效工资是根据个人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果来确定的,通常以考核评分的方式进行评定。

津贴和补贴是根据工作环境、工作性质和工作条件等因素来确定的,比如交通津贴、餐补等。

3. 工资调整和调薪机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职工工作表现,适时进行工资调整。

工资调整可以是年度性的,也可以是按照特定条件来进行的。

调薪机制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歧视职工。

职工有权向单位提出合理的薪资调整要求,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4. 加班工资和休假工资《劳动法》规定,职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通常为基本工资的两倍或三倍。

休假工资是指法定休假期间职工应当享受的工资待遇。

单位应当建立假日工资支付制度,确保职工休假期间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5. 工资支付的证明和记录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记录工资支付的日期、金额和支付方式等信息。

职工应当妥善保管好相关票据和凭证,以便日后维权。

单位也应当建立工资支付记录,以备工会或劳动监察部门的查验。

6. 维权机制和渠道职工在享受工资待遇中遇到问题,可以通过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总工会进行反映和投诉。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生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生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生活困难省部级劳模帮扶救助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皖人社发[2010]6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总工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8.30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生活困难省部级劳模
帮扶救助标准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0〕6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工会、省教育工会、省农林水工会:
为体现省委、省政府对我省省部级劳模的关心和爱护,进一步加大帮扶救助力度。

根据皖人发〔2005〕5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省部级劳模帮扶救助调控线(补助金)标准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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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工发〔2018〕3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工发〔2018〕3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工发〔2018〕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总工会,省直、省产业工会: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精神,省总工会制定了《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总工会2018年3月12日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

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细则-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细则-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细则正文:----------------------------------------------------------------------------------------------------------------------------------------------------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细则(1993年9月1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应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条安徽省总工会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指导下,发展和加强同国(境)内外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四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五条凡符合工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均应建立工会。

上级工会有责任向未建立工会的单位宣传工会法,指导并帮助其建立工会。

第六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及产业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

工会是独立的社会团体,不隶属于单位的任何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撤销或兼并工会组织,出现撤销升兼并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有权督促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七条省、市、县总工会,各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地方总工会或其授权的派出工会组织确认,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八条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安徽省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22

安徽省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22

安徽省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22一、总则(一)为规范省级工会的经费使用,保障维权服务工作的勤勉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安徽省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主要规定省级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包括收入来源、编制、报批、使用及核算监督等内容。

二、收入来源省级工会经费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一)国家资金支撑;(二)地方各级财政投入;(三)万众筹;(四)其他捐助。

三、编制省级工会经费的编制,既要考虑当前工会工作所需,又要正确遵循“责任节约、用款得当、隐性投入”的原则,保证经费统筹投入,提高经费利用率,主要包括:(一)必要性:经过省级工会总会用款决定后,由省级工会总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财政收入预算以及有关部门安排编制县级工会经费预算。

(二)准确性:拟定工会经费预算时,要准确把握每一项的内容,具体内容包括:款项名称、拨款金额、指标完成要求和部门安排。

四、报批(一)县级工会经费预算报批的程序,由省级工会总会报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县级工会经费预算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县级政府共同批准;(三)村级工会经费课题的拨款,由县级工会总会审批和报送村委会报批。

五、使用省级工会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政府批准内容开展,并严格执行有关记账处理办法,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妥善安排:由省级工会总会安排,用于办公经费、社会保障服务、社会保险征缴以及其他工会工作所需;(二)合理使用:使用经费时,要力求及时、准确、高效、节约,确保经费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三)资金控制:省级以下各级工会使用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严格控制财政拨款总额;(四)上报用款:全县3万元以上的用款,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对报告及时作出分析汇报。

六、核算监督(一)各级工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报送经费使用报告;(二)省级工会总会定期组织专业机构现场抽查各级工会经费使用情况;(三)每年向社会公开数次近年来的经费情况,及时向社会反映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对不规范的经费使用及时追究责任。

安徽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安徽省工会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1. 经费来源:会员会费、政府拨款、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2. 经费使用范围:职工活动、职工教育、职工福利、工会业务、工会办公及设备购置、其他经批准的支出。

三、预算管理1. 工会经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每年编制一次。

2. 预算编制要求:坚持勤俭节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原则。

3. 预算审批:各级工会经费预算应报上一级工会审批。

四、经费使用1. 职工活动经费:用于组织职工开展文化、体育、教育、培训等活动。

2. 职工教育经费:用于提高职工业务素质和技能培训。

3. 职工福利经费:用于关心关爱职工,开展送温暖、帮扶救助等活动。

4. 工会业务经费:用于工会组织建设、维护职工权益、开展劳动竞赛等工作。

5. 工会办公及设备购置经费:用于工会办公场所租赁、维修、设备购置等。

五、经费审批1. 各级工会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2. 单笔经费支出超过5万元的,需经本级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3. 各级工会应建立健全经费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六、监督与检查1. 各级工会应建立健全经费监督制度,自觉接受上级工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2. 定期对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挪用工会经费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工会组织。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3. 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徽省总工会。

八、经费筹集1. 会员会费:按照规定标准,由会员按月缴纳。

2. 政府拨款: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政府财政对工会工作的支持。

3.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捐赠: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捐赠工会经费,捐赠资金需用于工会规定用途。

4. 其他合法收入:开展合法经营活动,增加工会经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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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总工会文件
皖工发[2006]66号
安徽省总工会建设职工之家活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以及《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工会直接联系和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全部工作和凝聚力、创造力的基础,是落实工会各项工作
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努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三条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应遵循服务大局的原则,突出维护的原则,依靠职工群众的原则,创新发展的原则,齐抓共建的原则,切实把建家活动作为一项综合性、基础性、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努力把建家活动提高到新水平。

第四条各地可结合实际,对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效益单位的建家活动,实行分类指导。

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建家活动,应当与“双爱双评”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开展以“双爱双评”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建家活动,促进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评选的基本标准
第五条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以及新时期工会工作的要求等,确定评定标准。

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
效益的企业,在落实建家的具体要求、内容和标准等方面,可以有所区别。

第六条基层工会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以及女职工委员会组织等。

不断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职工入会率高;工会组织各项制度健全,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建设成效显著;不断加强基层工会干部队伍和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依法收好、认真管好、合理用好工会经费。

2、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充分调动职工投身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开展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把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到促进企业发展上来;提高职工技术,技能水平,增强职工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大力宣传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的事迹,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3、健全维权机制,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建立健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双赢;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切实落实职工民主管理的各项权力;健全完善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4、坚持服务职工群众,为职工办事实、办好事。

深入职工群众,及时了解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加

监督检查,积极推动涉及职工利益法规政策的落实;实施送温暖工程,切实做好帮扶困难职工的工作,推动送温暖工作向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建立帮扶维权工作的长效机制。

5、坚持建设“四有”职工队伍,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用科学的理论武装职工,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组织开展广泛持久的学习实践活动,推进“创争”活动,不断推进职工队伍的知识化进程;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不断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

6、建立和完善党委、行政、工会共建职工之家的格局。

努力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行政积极支持,工会具体实施,职工热情参与的合力建家的工作格局,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切实把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落到基层、落到实处。

第三章评选范围和评选程序
第七条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实行统一部署,分级负责。

省总工会负责评定和表彰省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市级工会负责评定和表彰市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县(区)工会负责评定和表彰先进职工之家、
先进职工小家;乡镇、街道工会在县(区)工会指导下,负责评定合格职工之家、合格职工小家。

第八条省总工会每五年在召开全省工会代表大会时,集中评选表彰一批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

届中,每2—3年进行一次评选表彰。

在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中做出特殊成绩的基层工会组织,上级工会可视情随时评选表彰。

市、县级工会评选表彰职工之家、职工小家的间隔时间,原则上应与省总基本一致。

第九条职工之家、职工小家的评定,实行逐级申报。

申报上一个层次表彰的,必须在下一个层次表彰的基础上产生。

申报模范或先进职工之家、职工小家,应由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研究,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评议通过,并征求基层党组织和行政意见后,向上一级工会提出申报。

上级工会可酌情采取抽查或普查的方式进行考核验
第四章改制企业职工之家荣誉称号归属
第十条企业改制后,工会组织体制变化不大、验收符合条件的,确认其保留荣誉称号;改制后,原工会组织不存在,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企业工会组织,经过对其新的企业工会组织进行复验,其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会组织,予以确认荣誉称号;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会组织应
重新争创职工之家。

第十一条已获得模范职工之家荣誉称号的企业,兼并其他企业并形成新的企业,应对兼并后的新企业进行复查验收,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保持荣誉称号;已获得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或破产的,不再保留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已获得职工之家荣誉称号的企业,与其他企业联合组成企业集团的,该企业以子公司、分公司(具有二级法人资格)等形式存在,原工会组织体制和领导班子变化不大,对该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建家工作进行复查验收,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荣誉称号。

第五章表彰和奖惩
第十三条对获得职工之家、职工小家荣誉称号的单位,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奖励原则,由授予机关颁发相应称号的奖牌、证书。

获得职工之家、职工小家荣誉称号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物质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在评选、考核验收中发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取消其申报资格或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凡两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以及重大违法、违纪、违规案件的单位,不得申报模
范或先进职工之家、职工小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市总工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省产业工会表彰的职工之家,视同市总工会表彰的职工之家相应的等次。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安徽省总工会
2006年9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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