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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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联合会章程

中国商业联合会章程

中国商业联合会章程颁布日期:2001-10-23 执行日期:2001-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商业联合会”,英文译名是CHINAGENERALCHAMBEROFCOMMERCE,缩写CGCC。

第二条中国商业联合会是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从事生产商品流通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和各级商业联合会(商业总会)、全国性专业协会、其他类型的中介组织及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个人自愿组成,属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中国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团结国内外商界一切力量,繁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立足商品流通,开展相关的商业经济活动,促进对外经济联系与合作。

坚持为企业整体利益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承担行业协调职能,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中国商业联合会接受国家国内贸易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中国商业联合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吸引社会上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商品流通团体、企业和个人,凝聚行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

(二)指导商品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商品流通的方针、政策,维护商业企业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

讲究商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三)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商品流通行业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协助政府制订商品流通行业的方针、政策,积极完成政府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责任监督。

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

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五)叁与制订、修改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

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1988年11月30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六届会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1988年11月30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六届会

自治 州 设 自治州 工商 业联 合会 ;

自治 县

旗设县
旗 土商业联 合会

中 国工 商业联合会 是 中 国工 商 业 界 组
,
民 间 的 对 内对 外商会

第 二章
第六 条
,



第二 条
法 为根 本 准 则
本 会 的一 切 活动 以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宪

本 会会 员 有企业会 员
、 、

社 团及 工 商 经 济 界 人 士 的联 系 贸 易合 作 的发 展
;
促进 经 济


技 术和
选举权 和 被选举权 ,

( 五 ) 对本会 的 工作提 出意 见和批评 , ( 六 ) 享 受本 会举 办 的福 利
六 ) 为会 员 提 供 必 要 的 证 明 第五条 织

按 国家 行政 区 划 设 置 工 商 业 联合会 组
团 体会 员和 个

第三 条
改革

本 会 的宗 旨是 团结 工 商 业 界
,
,
在 国家
,
人 会员

开 放方 针 指 导 下 积 极 参 加 国 家 经 济建 设 维 开 展 对外 经 济 联 系 合 作 和 友 好 业

( 一 ) 国营 企业
集 体企 业

合作企 业

乡镇 企
护会 员 的合 法 权 益
中 国
(198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章 程
年 n 月3 0 日 中华 全 国 工商 业联 合 会
第 六 届 会 员 代 表 大 会全 体 会议 通过 )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1997年11月7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助手的。

第二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改革开放,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第四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一)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参政议政;(二)引导会员各级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四)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提倡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培养积极分子队伍;(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八)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九)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十)增进与香港特区及台湾、澳门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十二)办好会办企业、事业;(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全国工商联章程(工商联,章程,全国)

全国工商联章程(工商联,章程,全国)

全国工商联章程(工商联,章程,全国)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工作简介1995年5月18,由全国三十余家大型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牵头发起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水产业商会(简称“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宣告成立。

现有会员千余家。

会长、副会长34家。

全国知名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中,近30%是我们的会长、副会长单位。

目前商会会员覆盖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在业内有广泛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由于水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中,90%以上是民营企业,从统一质量标准,管理行业自律,促进产业发展,维护企业利益,改善生存发展环境方面等方面。

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对食品消费提出了最高的要求。

中国水产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只有创新才能适应市场未来的发展,只有变革才能提升中国水产业的稳健发展。

中国水产品生产加工和经销商将在中国水产品市场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作为行业的服务组织,商会需要适应市场变革和中国水产品生产加工和经销商的变化,在服务上下工夫,工作上更加精细,搭建中国水产品生产加工和经销商企业交流学习、合作往来的平台,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商会要成为中国水产品生产加工和经销商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商会将按照商会发展的五年规划,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工作,积极为中国水产品生产加工和经销商搭建一个团结、协作、服务的平台,信息共享,优质互补合作共赢的家。

以上两方面,都迫切需要一个组织。

作为全国性的民间商会,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与全国其它同业商会相比,完全由企业家办会,专注于产业升级和正规发展,帮助政府推进民生工程的实现,在商会内部,通过开发具有创意性的会员服务项目,搭建会员企业的互动交流、学习提升的平台,积极为会员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和谐、健康发展。

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自创办以来,商会的发展伴随着中国水产品市场的繁荣与变化。

在全国工商联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和协助下,把“‘想会员所想、忧会员所忧’全方位、高效质为会员精诚服务的会员之家”作为服务理念,“一手抓建设,一手抓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赢得了会员的认同。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全文内容,敬请大家参考阅读。

总则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工商联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

工商联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商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工商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工商联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的基本特征,以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工作主题。

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协同作用,是工商联的主要职能。

工商联以建设政治坚定、特色鲜明、机制健全、服务高效、作风优良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为目标,全面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一章职能与任务第一条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工商联合会社团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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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商联社团组织建设,规范社团活动,发挥社团在服务会员、促进商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团名称为:[社团全称],以下简称“本社团”。

第三条本社团的性质:[社团性质,如:地方性、行业性、专业性等]。

第四条本社团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服务会员为中心,促进商会发展,为会员提供交流平台,增强会员凝聚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社团的住所:[住所地址]。

第六条本社团的业务范围:[具体业务范围,如:组织会员交流、举办培训班、提供法律咨询、开展行业调研、编辑出版刊物等]。

第二章会员第七条本社团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会员资格:(一)单位会员:凡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社团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社团的,经批准后可成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工商经济活动,承认本社团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个人,经批准后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社团理事会审查批准;(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权利:(一)参加本社团的活动;(二)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三)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一)遵守本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的决议;(二)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社团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社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社团章程或损害本社团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社团的重大事项;(五)决定终止事宜。

全国工商联章程(工商联,章程,全国)

全国工商联章程(工商联,章程,全国)

全国工商联章程(工商联,章程,全国)各级工商界联合会的简称.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工作简介1995年5月18,由全国三十余家大型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牵头发起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水产业商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宣告成立。

现有会员千余家。

会长、副会长34家。

全国知名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中,近30%是我们的会长、副会长单位。

目前商会会员覆盖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在业内有广泛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由于水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中,90%以上是民营企业,从统一质量标准,管理行业自律,促进产业发展,维护企业利益,改善生存发展环境方面等方面。

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对食品消费提出了最高的要求。

中国水产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只有创新才能适应市场未来的发展,只有变革才能提升中国水产业的稳健发展。

中国水产品生产加工和经销商将在中国水产品市场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作为行业的服务组织,商会需要适应市场变革和中国水产品生产加工和经销商的变化,在服务上下工夫,工作上更加精细,搭建中国水产品生产加工和经销商企业交流学习、合作往来的平台,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商会要成为中国水产品生产加工和经销商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商会将按照商会发展的五年规划,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工作,积极为中国水产品生产加工和经销商搭建一个团结、协作、服务的平台,信息共享,优质互补合作共赢的家。

以上两方面,都迫切需要一个组织。

作为全国性的民间商会,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与全国其它同业商会相比,完全由企业家办会,专注于产业升级和正规发展,帮助政府推进民生工程的实现,在商会内部,通过开发具有创意性的会员服务项目,搭建会员企业的互动交流、学习提升的平台,积极为会员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和谐、健康发展。

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自创办以来,商会的发展伴随着中国水产品市场的繁荣与变化。

在全国工商联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和协助下,把“‘想会员所想、忧会员所忧’全方位、高效质为会员精诚服务的会员之家”作为服务理念,“一手抓建设,一手抓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赢得了会员的认同。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直属行业商会章程范本 - 中国环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直属行业商会章程范本 - 中国环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直属行业商会章程范本 - 中国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环境服务业商会章程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2008年7月活动,增进会员与相关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遵照国家外事政策和全国工商联外事管理规定,遵守外事纪律,增进与国外同行业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和机构的联系,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

第五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第六条支持和引导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并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工商联开展的活动。

第八条承办全国工商联和政府部门委托和交办事项。

第二章会员第九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本行业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生产和经营本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

(二)本行业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本行业工商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与本行业有关的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从事本行业的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由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授权单位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经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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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经2002年11月27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二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高兴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改革开放,为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二)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四)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八)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九)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五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即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全国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设同级工商业联合会。

地区(盟)和区设工商业联合会或办事处。

第六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中国民间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及地区(盟)、区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可称商会或总商会。

第二章会员
第七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成为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

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它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九条县以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一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组织
第十三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

它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修改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十六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开。

第十七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上届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后,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外代表本会。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主
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

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兼职副主席一般不连续任职。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第一副主席
和常务副主席。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否设常务委员会,由其执行委员会决定。

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可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
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县、区及不设区的市可设乡镇商会、市场商会或街道商会等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
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工商业联合会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的社会团体以及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地方新设工商业联合会时,应报请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
表大会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
合会。

(2002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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