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对于合同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规定定金该怎么办

对于合同当事⼈既约定违约⾦⼜规定定⾦该怎么办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有可能会为了安全着想约定违约⾦,这个是⾮常正常的,但是⼜约定了违约⾦⼜规定的定⾦,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于合同当事⼈既约定违约⾦⼜规定定⾦该怎么办《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既约定违约,⼜约定定⾦的⼀⽅违约时,对⽅可以选择适⽤违约⾦或者定⾦条款。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当事⼈既约定了违约⾦,⼜约定了定⾦的情况下,如果⼀⽅违约,对⽅当事⼈可以选择适⽤违约⾦或者定⾦条款,即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违约⾦条款,也可以选择适⽤定⾦条款,但⼆者不能并⽤。
现实中,有些当事⼈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也约定定⾦,在⼀⽅违约时,对⽅要求违约⾦与定⾦条款并⽤。
选择适⽤违约⾦条款或定⾦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受到损失的⽬的;违约⾦相当于⼀⽅由于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般说来,守约⽅根据违约⾦条款,就可以补偿⾃⼰因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当然,在定⾦条款对守约⽅有利时,守约⽅也可以适⽤定⾦条款,按照定⾦罚则弥补⾃⼰的损失。
约定违约⾦违约⾦是由当事⼈约定的,为约定违约⾦。
约定违约⾦是⼀种合同关系,称违约⾦合同。
这种合同属从合同。
主合同⽆效,违约⾦合同⽆效。
违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要件。
约定违约⾦⼜是⼀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为发⽣,违约⾦合同⽣效;违约⾏为不发⽣,违约⾦合同不⽣效。
违约的种类繁多,违约⾦合同则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
概括性违约⾦合同,指当事⼈对违约⾏为不做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付违约⾦。
具体性违约⾦合同,指当事⼈针对不同的违约⾏为所约定的违约⾦,如约定根本违约违约⾦、债务不履⾏违约⾦、债务部分履⾏违约⾦、债务迟延履⾏违约⾦。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约定的违约⾦,⽽且⼜规定了定⾦的话,那么这个是不相⼲扰的,在赔偿⽅⾯就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选择定⾦赔偿,或者是违约⾦进⾏赔偿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定金违约金法则条款

定金违约金法则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工程合同违约金和定金算法

工程合同违约金和定金算法我们需要明确违约金和定金的概念。
违约金是指合同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未能完全履行约定义务时,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
而定金则是合同双方为确保合同履行而预先支付的一种保证金,通常具有担保性质。
在工程合同中,违约金的算法通常与合同的总金额、违约程度以及违约造成的后果有关。
例如,如果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可能会按照未付款项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方延误了工程进度,可能需要按照延误天数和总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违约金。
定金的算法则相对简单,通常是合同总金额的一定百分比。
定金的比例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协商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定金的比例不会过高,以免给任一方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
下面是一个工程合同中违约金和定金算法的范本:【工程合同违约金和定金算法范本】一、违约金1. 若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项,应按未付款项的5%支付违约金。
2. 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进度,应按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额的0.1%支付违约金。
3.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需赔偿对方因此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等实际损失。
二、定金1.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定金。
2. 定金在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抵作最后一期工程款。
3. 若甲方违约,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若乙方违约,需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
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实际的违约金和定金算法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实际协商来确定。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各项条款的含义和计算方法,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合同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定⾦与违约⾦的区别是什么签合同已经是现在⽣活中每个⼈都会遇见的事情了,不管是⼯作或者买房买车等等都会要签⼀份合同。
那么你知道在合同条款中合同定⾦与违约⾦的有什么样的区别吗?下⾯就让店铺的⼩编跟⼤家⼀起分享⼀下,⼩编为⼤家归纳的合同定⾦与违约⾦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定⾦与违约⾦的区别是什么1.性质不同虽然从理论上讲,定⾦和违约⾦都有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陆法国家也都把这两者规定为债的担保⽅式。
但在我国⽴法中,违约⾦只是民事责任的形式,并未将其作为独⽴的担保形式看待。
⽽且,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违约⾦是以制裁性为原则,以赔偿性为补充。
其担保效⼒远⽐定⾦担保的效⼒要弱。
⽽定⾦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的,是作为⼀种担保形式被民法典加以明确规定。
违约⾦的根本⽬的是制裁违约⾏为,为民事责任的承担⽅式。
也正因为如此,有关定⾦的约定为独⽴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关于违约⾦的约定,为合同内容的⼀部分。
2.作⽤不同定⾦具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
⽽违约⾦没有上述作⽤。
3.产⽣⽅式不同定⾦只能依当事⼈之间的约定⽽发⽣。
⽽违约⾦既可基于当事⼈的约定⽽发⽣,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
4.交付时间不同定⾦是在合同履⾏前交付的。
⽽违约⾦是在发⽣违约⾏为后交付的。
5.法律后果不同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条的规定,定⾦具有解约功能,即不履⾏约定债务的,⽀付定⾦的⼀⽅⽆权要求返还定⾦;接受定⾦的⼀⽅必须双倍返还定⾦。
定⾦的⽀付,⼀⽅⾯意味着主合同的解除,违约⼀⽅不再承担对主债的继续履⾏义务;另⼀⽅⾯它可以作为预定赔偿额,受害⼈对于超出定⾦数额的损失,不得另外提出赔偿。
⽽违约⾦的⽀付并不导致合同的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五条规定:“当事⼈就迟延履⾏约定违约⾦的,违约⽅⽀付违约⾦后,还应当履⾏债务”。
以上这些就是店铺的⼩编为⼤家简单介绍的关于合同定⾦与违约⾦的区别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或者是其他关于合同定⾦与违约⾦的区别的相关问题,欢迎您登录店铺了解。
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定金赔偿金

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定金赔偿金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当事人为促使对方积极履行合同,保障自身的利益,可在合同中约定“三金”——定金、赔偿金或者违约金。
在实务中,也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同时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
那么,是不是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三金”最有利于保障自己的利益呢?——并非如此。
如果不掌握“三金”的适用规则,合同约定并不一定能得到裁判机构的支持,这样,约定也只相当于一纸空文。
何谓“三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法律性质:金钱担保。
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债务的履行与否与该笔款额的得失挂钩,从而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债务,发挥担保作用。
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损害,从而要求违约方赔偿与损害结果相当的金钱或财物。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
其中又可以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对于违约所约定的一种私的制裁,债权人除了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不履行所生的损害赔偿。
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称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
这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那么请求这种违约金后,就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三金”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三金”的适用规则定金VS违约金——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VS赔偿金——二者可以同时适用。
※《买卖合同解释》第28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条款和定金罚则

违约金条款和定金罚则
违约金条款和定金罚则是合同中常见的两种违约责任形式,它们的主要区别如下:
1. 定义和性质: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违约金是一种补偿性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目的是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而定金罚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定金。
定金罚则是一种惩罚性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目的是惩罚违约方的违约行为。
2. 适用条件: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条件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违约行为已经发生。
而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定金的数额,并且违约行为已经发生。
3. 作用和效果:违约金的作用是补偿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其数额通常是根据违约造成的损失来确定的。
而定金罚则的作用是惩罚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其数额通常是根据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
4. 返还情况:在违约金条款中,如果违约方支付了违约金,那么守约方通常不能再要求违约方返还已经支付的违约金。
而在定金罚则中,如果违约方支付了定金,那么守约方可以选择是否返还已经支付的定金。
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条款和定金罚则并不是必须同时适用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或者同时适用两种。
同时,在适用违约金条款和定金罚则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时,可以同时索赔吗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时,可以同时索赔吗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时,不可以同时索赔,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若选用定金条款,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确定合同违约金的一般原则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内容确定违约金计算标准。
2、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予以调整。
当事人不同意调整的,人民法院可参照同类型案件违约金之中等标准予以核定,以适当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3、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以当事人约定标准为准,同时参照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情况适当减少。
三、定金和违约金的区别1、性质不同。
虽然从理论上讲,定金和违约金都有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大陆法国家也都把这两者规定为债的担保方式。
但在我国立法中,违约金只是民事责任的形式,并未将其作为独立的担保形式看待。
而且,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以制裁性为原则,以赔偿性为补充。
其担保效力远比定金担保的效力要弱。
而定金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是作为一种担保形式被担保法加以明确规定。
违约金的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也正因为如此,有关定金的约定为独立于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2、作用不同。
定金具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
而违约金没有上述作用。
3、产生方式不同。
定金只能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
而违约金既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4、交付时间不同。
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
而违约金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的。
5、法律后果不同。
依照我国《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定金具有解约功能,即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当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并存的处理规则

当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并存的处理规则
当合同中同时存在违约金、定金和赔偿金时,处理规则如下:
1.违约金的处理规则:
违约金是在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就约定的一种弥补违约损失的方式,通常是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一定金额。
如果合同中存在违约金条款,当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支付应当在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违约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支付。
2.定金的处理规则:
定金通常是在合同签订时,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金额。
如果在合同中存在定金条款,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利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可以保留定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或者直接要求违约方归还定金。
如果守约方违约,违约方有权利要求归还定金并要求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赔偿金的处理规则:
赔偿金是一种弥补损失的方式,通常是在一方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规定向受损方支付的一定金额。
如果合同中存在赔偿金条款,一方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守约方有权利要求违约方支付赔偿金。
如果违约方不支付,守约方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当违约金、定金和赔偿金同时存在于合同中时,应当根据各自的条款来处理,遵守合同的约定并遵守法律法规。
如果无法解决争议,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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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
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
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两大特点.违约金一般分为法定违
约金法、约定违约金和混合违约金。
所谓赔偿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为了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
合同中违约金和赔偿金现象存在四种情况:一是销售方违约而给采购方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二是采购方违约而支付给销售方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三是劳务提供方违约而给劳务接受方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四是接受劳务方违约而给劳务提供方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前两种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主要出现在购销合同中,后两种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主要出现在劳务合同中。
这四种违约现象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合同中有关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发票问题,涉及到是否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应按照以下四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销售方违约而支付给采购方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由于不构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采购方不需要给销售方开具发票,只开收据给销售即可;只要凭购销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规定和收据,销售方就可以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第二,采购方违约而给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销售方向采购方收取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必须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业
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采购方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第三,劳务提供方违约而支付给劳务接受方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由于不构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劳务接受方不需要给劳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只开收据给劳务提供方即可;只要凭劳务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规定和收据,劳务提供方就可以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第四,劳务接受方违约而给劳务提供方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劳务提供方向劳务接受方收取的违约金必须向劳务接受方开具
营业税发票,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劳务接受方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1、房地产企业收取或支付客户违约金的涉税处理
2、房
地产企业没收或支付客户定金的涉税处理
3、房地产企业收取或支付建筑总承包商违约金的涉税处理
4、房地产企业收取或支付材料供应商违约金的涉税处理(四)合同中隐藏税收风险
经济合同签定得好坏或适当与否,在某种程度上与企业的税收风险又一定的关系。
通过实践调研发现,经济合同往往是企
业税收风险的隐藏之地。
如果合同没有签定好,其中隐藏的税收风险除非通过双方协调一致能够进行合同的修改和修订,否则税收风险无法规避,必定要发生,给企业产生不必要的税收成本。
案例14:“黑合同”承揽工程“白合同”结算价款的法律分析
洛阳一建筑公司与洛阳一开发公司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三份,承担6栋楼的项目工程建设,合同价770万余元,并进行了备案。
其间,为了完善手续,洛阳一开发公司还对该项目象征性的公开招标,洛阳一建筑公司以远远高于上述所签合同的价格投标,并顺理成章的中标,取得了中标通知书,书中载明的价格近1000万元,高于此前所签合同约30%。
工程完工后,双方仍按原合同770万元进行决算,并确认97%工程款已结清。
决算后,洛阳一建筑公司认为材料价格上涨,要求涨价,双方协商三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按中标通知书重新决算。
请分析洛阳一建筑公司以材料价格上涨为由,要求洛阳一开发公司再进行工程结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是否支持。
“黑白合同”现象是建筑市场上的一些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现象。
所谓的“黑合同”是双方在公开招标前订立的真合同,是暗箱合同,按照行规双方要按此执行;“白合同”是为了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所履行的一个形式,并非双方的真实想法。
为了处理这一违法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其中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
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洛阳一建筑公司与洛阳一开发公司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后,洛阳一开发公司又进行了邀请招标,并最终确定洛阳一建筑公司中标,但双方仍按原合同履行,现合同已履行完毕,并已进行决算,双方的决算意见真实,应以此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洛阳一建筑公司要求依据招、投标文件进行决算的意见,依法不予支持。
“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体现在施工方没有就甲方提供给其进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价格没有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由于“甲供材”中的建筑材料是建设方或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供应商肯定把材料发票开给了甲方,甲方然后把购买的建筑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工程施工,在实践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甲供材”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而漏了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