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死而生的中国古代法》——读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有感
寻找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读后梁治平先生在本书中从文化的角度解读中国古代法律,全书分为十三章,我仅就最有感触的几章写点读后感。
梁先生在国与家中讲到中国的孝道文化,比较了中国古代与希腊罗马的孝道之不同。
在古代中国,“孝的宗教同时又是‘国教’”。
中国从一个日益落后的封建社会到如今的与世界接轨,但却仍无法告别自己的文化根脉。
孝道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清晰可见。
我家在农村,小的时候经常挨打,但父亲却完全不会面临任何指责,因为在大家的观念里子女就是父母的“物”,而不是有独立人格的“人”,生你养你就有资格打你。
但我从很小就认为我虽然经济不独立,但人格是平等的,这就造成了我对父母一直无法释怀的怨气。
现在父母打死孩子这样的新闻已经屡见不鲜了,“5岁小女孩因为没有背正确唐诗,招致了亲生母亲的一顿打而结束了生命。
日前,贵州籍谭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只因教儿子认字时,孩子不听话,父亲竟棍棒相加致儿子死亡。
日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一审判处孩子的父亲郑海现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母亲将亲生女儿致死的案件。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母亲戴某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我不禁要问,这样的刑罚是不是太轻了?其原因何在?如果是因为父母养子女花了很多钱,所以判刑如此之轻,那岂不是拿钱买命?如果说曾经有养育之恩,那么都把人打死了,父母无情子女为何要有义?在很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家人因不满法院对犯罪人的判决,尚可继续替其讨公道。
可这些孩子,就这样死去了,没有人会想到他们的公道,因为国人的观念中他们只是父母的依附物。
一旦父母不要他们了,社会也就抛弃他们了,“国家亲权主义”何在?虽然虐待罪触犯的是刑法,可依然是刑法中为数不多的自诉案,“自诉”,触目惊心,试问那些孩子有自诉的能力吗?我且冷笑之。
梁先生在刑.法.律和治乱之道两章中指出中国文化的重刑主义,“以刑为核心,围绕着刑发展起来的法必定具有暴力的色彩”。
自然法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法学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

自然法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法学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 本文通过介绍自然法的发展历程,总结出自然法的价值所在。
并且从我国国情出发,吸收借鉴自然法的精髓,进而促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
关键词: 自然法; 法治建设; 影响一、自然法的特点( 一) 自然法是一种文化理念。
古希腊的哲学家从一开始就将自然中的理念以文化的形式保留下来。
例如苏格拉底的天赋自然法理念,通过探寻人性的本源即真与善,来阐述人的理性来源。
随后柏拉图在继承苏格拉底的基础上发展成为真、善、美。
并将该理论与法律理论结合,从而追求道德与法律的平衡。
此外在自然法的发展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思想家都通过一定的形式来表达其自然法理念。
例如中世纪时期自然法被赋予神权色彩,基督教将其化为神的理念来统治二元化世界; 近代自然法时期卢梭、孟德斯鸠等从人性起源出发,提出人生而平等,天赋,极大解放的人性,将人从封建统治及神学统治之下解放出来。
因此从自然法的起源及发展历程来看,自然法一直是以一种文化理念而存在。
( 二) 自然法具有社会历史性。
自然法所体现的理念是当时社会的写照,反映了特定时空的文化环境、体制、经济结构和社会制度。
例如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以自然本性为其观念的基础,先后出现水本源说、火本源说等。
这一时期的思想家认为世界是由金、木、水、火、土元素构成。
产生这一认识与当时人们能力有限相关,所以无法解释的东西就从自然中去探寻。
到了中世纪,宗教迅速发展,神学成为二元化世界的永恒标准。
奥古斯丁将基督教教义原有理性,使其等同于自然法,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教会高于世俗权利,教会教义就等同于法律。
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到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新兴资产阶级,迫切需要从宗教与王权的牢笼中解放出来。
伴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兴起,以理性为核心的自然法走上舞台。
洛克说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也谈中国古代的自然法思想-最新文档

也谈中国古代的自然法思想中国古代有没有自然法思想,作为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长期以来都受到学者的关注。
夏勇教授曾言:“如果把自然法观念界定为一种关于外在于或超越于人类实在法,但可以通过人类理性去认识和把握的客观法则和永恒法则的理念,那么,中国古代就是有自然法思想的”。
登特列夫曾谓:“自然法被认为是对与错的终极标准,是正直的生活或合于自然的生活之模范”,同时借巴克爵士的口说出“自然法观念的起源,可以归诸人类心灵之一项古老而无法取消的活动,这个活动促使心灵形成一个永恒不变的正义观念……这种正义被认为是更高的或终极的法律,出自宇宙之本性——出自上帝之存有以及人之理性”,“理想的社会模式与实际的法律体制之间,存在着一种差别或明显对比,前者是自然法所表现的,后者则是我们在人间世中所面对的。
”这揭示了自然法理论的特征,即(一)自然法代表了一种永恒的存在,不因时间、空间的殊异而变化;(二)自然法以正义为核心价值,追求善和公正;(三)除自然法外,在人世间存在实定法,二者对立存在;其中自然法具有更高地位,实定法应与自然法一致,符合其价值追求。
(四)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人类通过理性可以认识自然法及其核心价值。
我们可以认为,只要具有以上特征的法学思想,我们都可以将其归入自然法思想的行列。
鉴于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中长期处于支配地位,在讨论中国古代有无自然法思想时,儒家思想更具有代表性。
一、自然法是恒久的法登特列夫称赞:“自然法的头一个伟大成就见于法律的固有领域……乃是与大自然相符合的正理,是普遍适用的,不变而永存的”,体现了自然法所具有的恒久性。
反观儒家思想,关于这一点论述颇多。
第一,儒家认为存在一种高于一切具体存在的“规律”,即道或理(常)。
《周易》:形而上者之谓道,形而下者之谓器;宋明理学以理为宇宙本体,先于天地万物而存在,“人得之者,故大行不加,穷居不损”,不因为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有所损益。
第二,儒家倡导“天人合一”,主张“人道本于天道”,“以人事解释自然界(拟人论),再拿这个人事化的自然界来做人世间的模范”。
中国古代法学的死亡与再生——关于中国法学近代化的一点思考_演讲稿

中国古代法学的死亡与再生——关于中国法学近代化的一点思考本文是关于演讲稿的中国古代法学的死亡与再生——关于中国法学近代化的一点思考,感谢您的阅读!法学近代化是自中世纪后期开始的波及整个世界的一场法学变革和进化运动,其内涵是指法学的(自由)资本主义化,即法学作为一门学术,具有了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发展水平和特点。
就世界范围而言,法学的近代化呈现出两种模式:一种是源自本国经济、政治、法律以及文化发展的内在要求而导致的法学近代化,如英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国家,这被称为“原生性”或“自发性”的模式;另一种则是在外力压迫下,通过大量引进、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和法学而实现的法学近代化,如日本、中国和印度等,这被称为“派生性”或“继受性”的模式。
关于世界主要国家法学近代化的过程、标志、特点以及内在规律等问题,笔者将有专论涉及,故本文重点对中国的法学近代化谈点看法,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笔者认为,中国的法学近代化不仅与原生性国家如英、法、德等国不同,也与印度和日本等派生性国家有巨大的差别,呈现出一种非常特殊的形态。
这种特殊的形态,笔者称之为“中国古代法学的死亡与再生”。
所谓“死亡”,对自然界的生物而言,一般是指“失去其生命”,人、动物等的死亡均是如此;对人类社会中的组织机构、制度原则、风俗习惯、意识形态和学术文化等而言,是指“失去其存续下去的价值”,从而退出历史舞台,不再发挥作用。
法学作为学术文化的一种,其死亡当然与自然界的生物的死亡不同。
它既不会在外形上完全灭失,因为它的载体如书籍、文献及碑石、铸鼎等还会保存下来,也不会马上退出人类历史的舞台,因为它的观点、概念和思想等还会在人们的头脑中存留若干时间。
但它与自然界的生物的死亡也有相同之处:即死亡在一定意义上并不是绝对的,任何生物体或社会组织体以及学术文化形态,在它的形体死亡之前,都会将其基因传下来,如人和动物死亡之前,已通过生育将其基因通过后代传了下来;旧的组织机构和学术文化等在消亡之前,也都有一些成分传给代之而起的新的组织机构和学术文化等。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读书报告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读书报告
自古以来,自然秩序一直是人类思考的主题。
以自然的角度来看,自然是一种有序的力量,它是一种不断循环的能量,有助于创造稳定的平衡。
因此,人们通常把自然秩序视为和谐的一部分,并希望以自然秩序的方式来追求和谐。
从这个角度来看,自然秩序是一种有效的形式来实现和谐。
自然秩序的社会结构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谐,它指导我们如何与自然环境和服务建立更好的关系,并以一种更和谐的方式生活。
比如,面对人与自然之间日益恶化的关系,我们需要根据自然秩序的要求,重视自然资源的保护,努力实现自然与人之间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此外,自然秩序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谐,比如,无论是在生活形式上,还是在社会如何运作的问题上,自然秩序提供了一种可行的做法,它能够帮助我们理解社会和谐,并在社会中维持和谐。
另外,自然秩序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谐一概念,它能够提高人们对和谐的认识,使我们能够更好地建立起一种更加和谐的社会。
当然,自然秩序并不是解决和谐的唯一方法,但是它是和谐的一个重要方面。
因此,我们应该努力学习自然秩序,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谐,以及更好地与自然环境和服务建立更好的关系,在社会中维持和谐。
当自然与人之间的和谐得到提升时,和谐也会随之而来,为我们的社会带来积极发展。
总之,自然秩序是实现和谐的有效形式,学习理解自然秩序,可
以帮助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和谐,并以一种更和谐的方式生活。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自然秩序的重要性,以期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读后感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读后感《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是一本引起全世界读者强烈关注的著作,它旨在探索自然界中秩序如何促进和谐与尊重,深刻反思人类与自然关系。
在这本书中,两位作者探讨了一系列实践性的课题,他们认为自然界中的秩序是生态系统的基础,也是社会系统的基础,所以可以提出“从自然秩序出发找到和谐”的理念。
本书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表达了“从自然秩序出发找到和谐”的理念,探讨了如何在实现和谐的同时,让自然界中的秩序发挥更大的作用。
首先,作者从自然界中深入观察,欣赏它的景观、生物多样性和动态平衡,从而发现它的内在秩序。
然后,他们针对不同的自然生态系统,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发现自然界中的交互作用是人类社会系统获得和谐秩序的基础。
虽然本书以自然秩序为出发点,但最终的目的并不仅仅是强调自然之间的和谐,而是通过自然秩序来发现如何实现社会系统中的和谐。
作者们提出了一系列理论观点,强调自然界的和谐,也同时强调人类必须在实现秩序和和谐的同时,保护自然环境的平衡。
他们指出,随着全球化发展越来越迅速,人类社会发展越来越快,这中间存在着一种重要而又不可忽视的关系。
作者强调,人类与自然之间必须建立良好的关系,确保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稳定,才能达到和谐的状态。
本书的作者还提出,人们应该采用“双向秩序”的概念,即既有自然界的秩序,也有人类活动的秩序,这两者相互作用才能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在这样的秩序中,自然界的秩序是为了确保自然界的和谐,而人类的活动则是为了保护自然界的和谐。
因此,他们提出,人类必须在实现自然秩序的同时实施社会秩序,如此才能有效达到和谐。
总之,《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是一本非常好的书籍,它从自然界中汲取了许多精华,为人们提供了实践性的、简单而有效的方法由自然界获取和谐,确立共同的社会价值体系。
通过本书的阐述,读者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自然界中的秩序与和谐之间的关系,并能够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力量来实现自然秩序及其相关的和谐。
自然辩证法读后感

自然辩证法读后感
《自然辩证法》是中国古代哲学家老子的代表作之一,它深刻
地阐述了自然界的规律和人生的哲理。
读完这部著作,我深受启发,感悟良多。
首先,自然辩证法告诉我们,万物都有其自然规律,而人应当
顺应这些规律而生活。
这让我想到了生活中的许多事情,比如人与
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相处、人与社会的互动等等。
只有顺应自然
规律,我们才能够顺利地生活,否则就会遭受挫折和痛苦。
这种对
自然规律的理解,对于我们的生活有着深远的影响。
其次,自然辩证法强调了事物的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
老子说,“天下之至柔,驰骋天下之至坚。
”这句话告诉我们,柔弱的事物
也能够战胜坚强的事物,因为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在我们的
生活中,也是如此,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是不可忽视的。
只有懂得相互尊重、相互帮助,我们才能够和谐地共处。
最后,自然辩证法还告诉我们,人应当追求内心的宁静和平和。
老子说,“为学日益,为道日损。
”这句话告诉我们,追求知识和
追求道德是不同的。
知识是外在的,而道德是内在的。
只有追求内
心的宁静和平和,我们才能够真正地获得满足和幸福。
通过阅读《自然辩证法》,我深刻地感受到了自然规律的伟大和人生哲理的深刻。
我相信,只有深刻地理解和领会这些道理,我们才能够过上真正意义上的幸福生活。
读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读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豆瓣读书”中有人将梁先生在本书中所囊括的内容归纳为“天人合一的世界观、家国合一的政治观、道德与法律合一的法律观”。
读完全书,我认为也确实如此。
梁先生从“家与国”的关系谈到“刑法律”的统一,再到各家对治国之道的争议,进而对个人、阶层进行了考察,其中的义利之辩、无讼、礼法文化则是贯穿于整个中古代文化的始终,引经据典、分析深刻,形成了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研究较为完备的系统网络。
梁治平先生在“礼法文化”这一章中首先论述了礼的含义,说明礼就是“理”,就是“义”。
他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同时具有双重使命和性格,“一方面它要维护一个基本上是“私有”的秩序,另一方面,它又致力于保护和贯彻一个本质上是道德的秩序。
对立的两方面和谐的融为一体,这种和谐以牺牲其技术方面的发展作为代价。
”我认为,这种观点确实是理性且辩证的。
中国古代的法律是“礼与法”的交融,它惩恶扬善,只存在一种判断标准,“因此它无所不包,全部的社会生活都被纳入其中”。
进而他在第十章“礼与法:道德的法律化”中以董仲舒独尊儒术所带来的“春秋决狱”为起始来进行论述。
董仲舒吸取秦亡教训,认为秦朝短命而亡正是由于未将道德真正落实到法律中去,因此他代表儒家“以其价值重塑法律,系统的完成了儒家伦理的制度化与法律化”,而“这一过程,即以礼入法,道德法律化”。
然而,由于“外在规范与人性”这一固有矛盾的存在使得“道德法律化”无法成为实际。
一旦道德成为刑罚保障的工具,就意味着道德原本所蕴含的“自由追求善”的理念被抹杀,这种以强制力手段来过分强调道德的做法只会磨灭人们真正的道德意识,最终使得道德逐渐流于形式,无法得到真正贯彻执行。
“道德的法律化”进而导致法律刑罚化,使得刑罚作为法律的唯一衡制裁标准,这也是古代中国法律文化的一大重要特色。
我们知道,汉代董仲舒所奉行春秋决狱,强调的是“原心论罪”,这显然与既有的法制之间存在矛盾,也就为司法专横提供了方便,在一定程度上就可能会造成了法制秩序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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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死而生的中国古代法
——读《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有感
法学院陈海云
日本名导演北野武在一次事故中受重伤后,悟出向死而生的生死观,他是这样解释这个词的:明白了生与死的关系,因而能勇敢地面对死亡,积极地生活。
也可理解为:为绝望所生,为希望所遗弃。
梁志平教授在《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展现给读者的不就是这样的中国古代法吗?
梁志平教授在该书的最后写到“作为旧秩序的古代文明依然死去,要紧的是,我们还可能去建设一个新的文明,这便是希望所在。
”认识到了死亡的正当性,所以作者并没有沉浸在古代文明死去的悲伤中,而是怀这希望,主动地去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为法律史研究引入新的学术资源,拓展法律史的视界。
建国初期,我国经济条件落后,而共产党要让共产主义理想道德等价值理念在广大民众中传播,就必须通过中国传统文化作为媒介。
然而当我们引入市场经济发展工商业时,政府的重心又不得不转向依靠工商业文明、科技、民主法制建设。
如何做好过去和现在的衔接,如何通过历史看文明的价值,如何通过文明看历史的演进,如何通过反思走向现代就显得尤为重要。
梁教授从文化中探讨我国古代法之精神,满足了时势之需求。
一、中国古代法的特色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从文化中探求古代法的精神,并把重点放在了制度的文化性格上面。
作者主要从以下这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家国一体
梁教授通过研究中国文明,并与罗马文明相比较,即探讨《法经》与《十二铜表法》,提出并明晰了中国文明的特殊性以及因此而形成的家国不分的格局。
他说“我认为为,这是理解中国传统文化特质的关键所在。
从根本上说,中国人事事以道德为依归的泛道德倾向和态度,只能由‘家’在中国古代社会和传统文化中的特殊地位得到说明;而礼之所以据有如此重要的位置,又是因为,它是连接家国于一的唯一价值和规范体系,是中国古代社会家国合一的大一统格局的最好表征。
”
(二)法即刑
作者论证了中国古代“视法为刑,视法为禁”的传统,得出“我们所谓传统的法律观,滥觞于青铜时代,与古人的家国观同出一源,带有古代文明的明显烙印。
”先秦时的儒法之争实际只是任刑与任德的体用之争,完全没涉及到法是什么的本质问题,相反,这场辩论之所以会发生,正是以大家潜在的共同意识作基础的。
这一点尤其可见传统本身的性质。
现实就是,在当时根本没有人能够对法律的本质提出质疑,这是中国传统的文化加之于思想的界限,视法为刑,视法为禁,视法为“王
者之政”。
这样一种传统一旦形成,不但对于中国古代法自身的性格和命运有决定作用,而且对于一般所谓中国文化的前景,也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治乱之道
“治国家者,在有治人,不患无治法尔。
从来有治人,无治法,为政之要在得人。
”这表明了中国古代治乱之道的一贯精神,梁教授提出的是“吏治”模式,人们对于政治的批评亦仅限于对道德评价,要达到变革,只能通过提高道德修养。
(四)自然法思想
梁教授在“礼法文化”一章中指出,在我国古代文化里面的礼和法等事物都归根于“自然”,当然这是古代形而上的传统思维方式所决定的,它们依照自然塑造其面目。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中国古代确实存在可以被称为“自然法”的东西。
当然不是西方所熟稔的自然法,它是自然的法,简单的自然宇宙观、秩序观。
这对于中国古代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产生原因
行文中梁教授采取与西方对比的方式来阐释中国历史和文化的独特性,那么是什么因素造成的?环境首当其冲。
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环境可以决定一切。
古希腊罗马的文明是海洋文明,而中国地形封闭,处亚热带,适宜农耕,形成农耕文明。
海洋文明敢于冒险,农耕文明安土重迁,这就决定了东西方思维方式的差异。
中国的自然环境和地理环境决定了中国式的思维方式,中国式
的思维方式决定了中国式的历史和文化,中国式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下,法律也就必然被预设了。
张岂之教授在著述《中国历史十五讲》中写到:黄河流域的粟作农业成为春秋战国时期齐鲁文化的物质基础。
长江流域的稻作农业成为楚文化的物质基础。
儒家文化形成了厚重、扎实的特点。
道家文化形成了具有原创性飘逸、清俊的特点。
可见张岂之教授亦认同环境对思想的影响作用。
梁志平教授的书中各章也都表现出这种观点来,例如:在第二章“刑法律”讨论中国古代“视法为刑,视法为禁”的传统时提到“问题不在于是否有人敢于提出这种疑问,而是在于根本没人能够提出这种疑问。
这是历史加于思想的界限,是任何个人无法逾越的文化范式。
”作者认为是历史加于思想的界限,追根溯源,还是环境所决定的。
农耕文明下的中华民族缺少叛逆思维,农耕为本,安土重迁,很少过问政治,无暇顾及思考,因此根本没人能够提出关于法是什么以及法应当是什么这样的本质问题。
在第五章“个人”中作者说中国传统文化不外是家的文化孝的文化,此亦与中国农耕环境有关。
中国古人被束缚在土地上,久而久之形成了稳定的社会关系,“家”自然成了重要的归宿,因此统治者鉴此提出“重孝”就能得到百姓拥戴。
在第十二章中梁教授这样阐述自己的“自然法”观念:“所有这一切,都源自古代中国人独特的宇宙观,源自天道和谐的观念,源自古代中国人对于自然和谐的不断追求。
在中国古代文化里面,礼、法以及人类社会所有的一切,最终都归根于自然。
它们在自然里面获得
形而上的根据,它们依照自然塑造其面目,它们以自然为楷模、为追求的鹄的。
”中国的“自然”农耕文明带来有别于西方的中国式自然。
由此可见,中国的地理环境和中国式的思维方式决定了中国的文化和历史,当然还有中国的发展。
中国的法律自在其中。
三、出路何在
“历史固然不曾告诉我们说哪一种文明必死,但它也不曾说过哪一种文明能够永生。
它只说过,没有不死的文明。
历史上的一切都在生与死之间流转。
作为旧秩序的古代文明已然死去,要紧的是,我们还可能去建设一个新的文明,这便是希望所在。
20 年代前后的中国,就是处在这样一个历史的转捩点。
”在看到古代文明死去的正当性后,又要如何走向新生?
首先,我们要面对过去,中国传统法律的现代化价值就是建立在我们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认识基础之上的。
梁教授已经在“阶级”一章里面给读者展现了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特点及其根源。
其次,要面对现实。
新中国刚成立时,经济缺乏,而要发展现代法治,根本的是发展经济,实现社会福利,反传统去维护私利,安定民心。
再次,满怀希望。
希望,就在于作为一个民族,作为一种文明以及作为人类,文明将有忍受旧的时代逝去之痛苦的毅力,又对重获新生怀着热烈蕲望。
毋庸置疑,梁教授对法律的文化解释为我们展示了一套通往理解具有“文化独特性”法律现象的立场和方法论,虽显偏安一隅,但却
做得极致。
通过在中国文化中异中求同,在中西文化中同中求异,以现中国文化的整体性和独特性,意义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正如作者自己所言,“在那些看似矛盾、怪异和不可理解的现象后面,有着完整的秩序或格局。
”苏力教授这样评论到,“他不是一般地发现中西在法律制度上、规定上的异同,而总是紧紧扣注在这些外观上的差异、类似或相同背后的世界观、秩序观和价值上差异,扣注中西‘法律’之异同与其各自思想文化传统的内在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