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条款7篇

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条款7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乙方(投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乙方为被保险人与甲方订立本保险合同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人寿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乙方(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
乙方可以选择购买多种保险计划以满足其个性化需求。
具体保险计划及相应费用详见保单明细表。
三、保险期限与续期本保险合同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合同到期前,乙方可选择续签合同。
四、保险责任与义务1. 甲方承担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乙方身故的保险责任,按照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 乙方应按期缴纳保险费,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3.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应如实告知甲方其身体状况及变更情况,如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4.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定。
五、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选择的保险计划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保单明细表。
2. 乙方应按照保单约定的保险费率和缴费方式,按期足额缴纳保险费。
六、保险金的给付1.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如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理赔申请及完整材料后,将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定。
如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甲方将及时给付保险金。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双方均有权在法定情形下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后,甲方将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退还乙方未到期保险费。
2. 如乙方未按期缴纳保险费,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通知乙方。
八、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人寿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合同,其中包含了一系列的条款和条件,用于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人寿保险合同中常见的条款:1. 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条款: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的保险保障金额,保险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期限。
该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2. 缴费条款:缴费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以及缴费的方式和频率。
该条款详细说明了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缴费的时间要求。
3. 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
该条款规定了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的身故、伤残或疾病需要获得赔偿的条件和金额。
4. 免赔额和免赔期条款: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金额。
免赔期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规定了免赔额和免赔期的具体金额和时间要求。
5. 保险金给付条款:保险金给付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条件和方式。
该条款详细说明了保险公司在受到保险事故通知后的赔偿程序和支付要求。
6.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的情况和程序。
该条款详细说明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程序,以及解除后的权利和义务。
7. 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争议的解决方式。
该条款详细说明了当双方产生争议时,可以采取的解决途径,如协商、仲裁或诉讼。
8. 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是指在主险保险合同基础上,额外提供的附加保险保障。
该条款详细说明了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等。
以上是人寿保险合同中常见的条款,不同的保险公司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异,具体以合同条款为准。
在购买人寿保险时,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与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条款6篇

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以乙方之生命为保险标的。
三、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此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期满日止。
五、保险费用: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为每年人民币________元整。
乙方应于每年到期前支付下一年的保险费用。
六、保险责任:甲方对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赔付标准如下:1. 身故赔付:乙方在保险期限内身故,甲方将按照保险金额向乙方指定的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
2. 豁免保费:若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甲方将豁免乙方后续的保险费用。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双方均有权在合同期内解除本合同。
解除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返还已收取的保险费用。
2. 合同终止:合同期满或发生其他约定终止事由时,本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后,甲方将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八、免责条款:1.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乙方身故,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战争、军事行动、动乱等不可抗力事件;(3)核爆炸、核辐射等核事故。
2. 乙方在保险合同生效前的疾病或意外伤害,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九、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条款:1. 通知与送达:双方确认以本合同所留联系方式互相送达有关通知。
任何更改联系方式的,应在七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未通知的,对方按原联系方式发送的通知视为送达。
2. 合同的完整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与此相关的所有文件,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并取代所有先前的约定和协议。
保险合同

保单转让条款
保单转让条款就是保单权利向他人的转让。
种类:
绝对转让:将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新的所有人。 (转让时被保险人须生存;被保险人死亡后,全部保险 金给付受让人) 相对转让:又称质押转让,即以保单现金价值为抵押,转 让保单的部分权利。 (被保险人死亡后,受让人获得已转让权益部分的保 险金) 注:保险单的转让,非经书面通知保险人,不发生 效力
自杀条款
自杀条款规定的自杀是指被保险人的自杀。
《保险法》第44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 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自杀的认定条件
主观有自杀的愿望 客观上实施了足以实现其意图的行为
注:除非投保人要求复效,否则保险人不能要求
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案例
50岁的赵先生于2001年购买了一份终身生 死两全保险,选择10年分期缴保费方式,保险 金额为15万元。2001年5月8日,他首期缴纳 保费6500元,保险合同生效。该合同规定, 被保险人如在60周岁前身故,其受益人将获得 2倍于保险金额的保险金30万元。 2004年5月3日,赵先生因出差去兰州没按 时缴纳保险费。5月11日,赵先生在返回途中 因车祸遇难。 那么,赵先生的保单还有效吗?他能获得保险 金给付吗?
不丧失价值条款
不丧失价值条款,又称不没收价值或不没收给付。指保险人在合理的范围内,允 许投保人自由处理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种合同约定。
投保人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 1:申请退保。在申请退保时,现金价值往往体现为退保金。
2:把原保险单改为交清保险单(保险责任,期限不变,只是依据现金价值金额, 相应降低保险金额,此后投保人不必再交纳保险费) 3: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单(将原保险单改为原保险单保险金额相同的死亡保 险,保险期限相应缩短,此后投保人不必再交纳保险费)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精选4篇)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精选4篇)人寿保险条款篇1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
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范本(2024精)

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范本1. 引言2. 定义和解释2.1 被保险人指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被保险的个人。
2.2 保险人指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的机构或个人。
2.3 受益人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由保险人支付的理赔金额的个人或实体。
3. 保险金责任3.1 死亡保险金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将支付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给受益人。
3.2 满期保险金在被保险人保险期满时,如被保险人仍然存活,则保险人将支付满期保险金给被保险人。
3.3 退付保险金在保险期内,如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发生其他特殊情况,保险人可能会退还一部分已缴纳的保险费给被保险人。
4. 保险费支付4.1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保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见保险合同的约定。
4.2 保险费的逾期支付如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则保险合同可能会被解除或暂停,具体处理方式见保险合同的约定。
5. 保险事故和理赔5.1 保险事故定义保险事故指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件或疾病等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情况。
5.2 理赔申请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尽快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5.3 理赔处理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理赔申请的真实性,决定是否支付保险金给受益人。
6. 合同解除6.1 合同解除的情况6.2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将不再承担任何保障责任,并可能会退还一部分已支付的保险费。
7.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7.1 法律适用本保险合同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7.2 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8. 其他事项8.1 补充协议任何对本保险合同的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
8.2 附件保险合同的附件为本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体内容见附件。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6篇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之生命健康。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等风险,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乙方选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保险费: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详见保险单。
五、保险责任1. 身故保险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甲方将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残疾保险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甲方将根据残疾程度给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
3. 医疗保险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需要接受医疗治疗,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具体涵盖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双方均有权在合同期限内解除本合同。
解除合同时,甲方将按照本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保险费及未了结的保险责任。
2. 合同终止:本合同可因保险期间届满而终止。
若乙方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将自动终止,甲方将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如乙方的健康状况、从事的职业等。
2.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共道德,自觉接受医疗诊断及治疗,避免故意扩大损失。
八、免责条款1. 因下列原因造成乙方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的,甲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乙方参与非法活动或犯罪行为;(2)乙方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乙方因从事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人身伤害。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五、自杀条款
• 寿险合同条款之一,即规定自杀不属于包 责任范围,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条款。不少国家在保险条款中对自杀有时 间上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特定的期间 内(通常为签单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自 杀,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只限于 退回已缴纳的保费(可以计息或不计息) ,2年后就不把故意自杀列为除外责任,保 险人仍应给付保险金,其原因在于人寿保
• 误告年龄小于真实年龄, 保险人可要求被 保险人补缴少交的差额及产生的利息或按
5/6/2比020 例承担给付保险金额责任。
三、宽限期条款
• 宽限期条款是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
• 很多人寿保险合同采用分期缴纳的形式, 即投保人除了在保险合同生效时缴纳第一 期保险费外,每年在保单生效的对应日也 应该缴纳约定数额的保险费。但是由于很 多实际原因,不可能每个投保人长期如一 地每年都按时缴纳保险费。如果因为投保 人没有按时缴纳保险费而使保险合同失效 ,就会频繁大量地恢复合同效力,这对保
5/6/2尚020 有余额,则在合同期满时,该余额应付
九、战争条款
• 战争所致的死亡率或者损失程度较高且难 以预料,在制定正常的人寿保险费率时, 不可能将战争所致死亡的因素计算在内。
5/6/2020
八、自动垫交保费条款
•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以现金价值可以 抵付保险费,使被保险人不致因未付保险 费而引起保险合同失效的条款。一般人身 保险合同规定,保险费超过期限而仍未继 续缴付保险费时,保险合同即行失效。如 附有自动垫交保险费贷款这一条款,保险 人将自动以合同规定的现金价值为保单所 有人抵付应交的保险费,使合同继续有效 ,直至该现金价值抵付保险费到保险期满
• 投保人有权任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 处理这种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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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2015
9/23/2015
六、不丧失价值条款
• 不丧失价值条款:又称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指保险人在合理的范围 内,允许投保人自由处理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种合同约定。投保人 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退保、将原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改为缴清保险、 将原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改为展期保险。 • 投保人有权任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种现金价值: • 1、申请退保; • 2、把原保险单改为交清保险单; • 3、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单是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如果保险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付保 险费,并且保险合同中没有其他约定的,保险单便会失效即中止。另外对于万能寿险, 如果保单没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来支付每月的死亡率和费用成本,保单也会失效。但保 险单的中止不同于保险单的终止,中止的保险单仍可在一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 寿险合同复效的程序 (1)须自保险合同失效之日起一定期限(一般为两年)内提出申请,并不曾退保或把 保险单变为定期寿险; (2)保险人一般要求被保险人须符合可保条件或提供可保性证明以防范逆选择; (3)须经保险人审查同意; (4)必须补缴失效期间所欠缴的保险费和利息,扣除应分配的红利,并归还所有保险 单质押贷款。 保险合同复效后,保险人对于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仍不予负责。之所以投保人要 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而保险人对于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负责,其 原因在于恢复的是原合同,而不是订立一个新合同,并且在许多情况下(注意并不是 所有情况),恢复原合同要优于订立新合同。这是因为,相对于原订约时的状况,被 保险人这时年龄已经增加,健康状况也有可能有所下降,甚至保险公司已停止销售原 有业务类型,投保人可能会支付较高的成本来购买或已经购买不到原有保单类型。因 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果意欲复效,就应在两年的复效期内及时申请复效,超过复 效期未提出申请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9/23/2015
九、战争条款
• 战争所致的死亡率或者损失程度较高且难以预料,在制定正常的人寿 保险费率时,不可能将战争所致死亡的因素计算在内。 • 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因战争所致死亡的保险金的责任。但 在现实情况中,也是给付赔偿的。
9/23/2015
十、保单转让条款
• 人寿保险单持有人在不侵犯受益人既得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将其转让。 保单转让分为绝对转让和条件转让两种。绝对转让是指把保单所有权 完全转让给另一个所有人,条件转让是指把保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 担保或贷款的抵押品。 • 保险单受让人受让后,一方面取得了因合同产生的所有权利,另一方 面也须承担因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义务
9/23/2015
七、保单贷款条款
• • • 保单贷款条款是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 保单贷款条款的基本内容 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一般是一年或两年)后,投保人可以以保险 单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一般低于该保险单项下积累的责任准 备金或退保金(因为要预留利息空间)。同时,由于人寿保险计算保费时已 包含预定利率,保单贷款后影响保险人资金运用,难以获得预定收益,所以 投保人应支付利息。贷款利率一般参考市场利率而定。投保人应按期归还贷 款并支付利息。如果在归还贷款本息之前发生了保险事故或退保,保险人则 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除贷款本息。当贷款本息达到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的 数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单贷款条款一般属于选择性条款,多见于两 全保险合同或终身寿险合同中。 人寿保险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一般规定在保险单经过两年后,可将保单抵 押给保险人申请贷款。实际操作中,一般贷款额度不超出保单现金价值的一 定比例,比如80%。当贷款本利和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 人通知的日期归还款项,否则保单失效。领取保险金时如果款项未还清,则 保险金将扣除该款项后支付。保单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时间短、额度小、 笔数多,一般贷款净收益低于保险人投资收益,所以该条款是保险人向投保 人的优惠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没有规定此条款,有些保险公 司的一些条款规定了此款。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 条款
9/23/2015
一、不可抗辩条款
• 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其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 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 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 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争条款,是维护被保 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 不可抗辩条款一般仅限于保单有效性的争议,旨在禁止因投保人欺诈、 隐匿或重大误述而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该规则也有例外情况, 在欺诈性冒名顶替、缺乏可保利益、蓄意谋杀被保险人等情况下,即 使争议期结束,保险人也可提出抗辩。 • 无效合同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
•
9/23/2015
八、自动垫交保费条款
•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以现金价值可以抵付保险费,使被保险人不 致因未付保险费而引起保险合同失效的条款。一般人身保险合同规定, 保险费超过期限而仍未继续缴付保险费时,保险合同即行失效。如附 有自动垫交保险费贷款这一条款,保险人将自动以合同规定的现金价 值为保单所有人抵付应交的保险费,使合同继续有效,直至该现金价 值抵付保险费到保险期满尚有余额,则在合同期满时,该余额应付给 保单所有人。
9/23/2015
三、宽限期条款
• 宽限期条款是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 • 很多人寿保险合同采用分期缴纳的形式,即投保人除了在保险合同生 效时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外,每年在保单生效的对应日也应该缴纳约定 数额的保险费。但是由于很多实际原因,不可能每个投保人长期如一 地每年都按时缴纳保险费。如果因为投保人没有按时缴纳保险费而使 保险合同失效,就会频繁大量地恢复合同效力,这对保险双方都是费 时费力的事情。而宽限期条款则解决了这个问题。 • 宽限期条款的基本内容 • 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 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 在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 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如果宽 限期结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也无其他约定,则保险合同 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
9/23/2015
二、年龄误告条款
• 年龄误告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与真实年龄不符的条款。 • 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 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的除 外; • 误告年龄大于真实年龄而导致多缴保费时,可以无息返还多交部分的 保险费; • 误告年龄小于真实年龄, 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补缴少交的差额及产 生的利息或按比例承担给付保险金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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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2015
五、自杀条款
• 寿险合同条款之一,即规定自杀不属于包责任范围,保险人不负给付 保险金责任的条款。不少国家在保险条款中对自杀有时间上的规定, 如果被保险人在特定的期间内(通常为签单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 自杀,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只限于退回已缴纳的保费(可以 计息或不计息),2年后就不把故意自杀列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仍应 给付保险金,其原因在于人寿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向受抚养者提供保障。 •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