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关键点比较之15【证明对象和免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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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手连弹过司考#之#三大诉讼法关键点比较#之15 【证明对象和免证事项】

【证明对象和免证事项】之民事诉讼法

(一)证明对象的范围: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

3、证据事实;

4、外国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习惯。

注意:本国法律和本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属于法官应当知道的内容,无需证明。

(二)免证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绝对免证)

3、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积极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4、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预决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证明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7、当事人承认的事实。

注意:上述免证事实中,仅自然规律及定理属于绝对免证事实,其他均为相对免证事实,即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或推翻的,则不免除主张方的举证责任。

【证明对象和免证事项】之刑事诉讼法

1、需要证明的事项

(1)实体法事实:包括定罪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与量刑的事实(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两方面。

注意,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2)程序法事实:管辖、回避、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的耽误、延期审理、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收集证据程序的合法性等。

注意: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

2、免证事项

①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②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③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④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⑤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⑥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证明对象和免证事项】之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明对象和免证事项的规定,参照怡宝宝总结的民诉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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