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营改增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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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营改增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那么该公式该如何理解和计算呢?

例:某公司2016年6月共有三个项目,其中甲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乙项目和丙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购进1000万元(不含税)的原材料,其中用于丙项目的材料为400万元,用于甲项目和乙项目的原材料无法准确划分清楚。已知6月份甲项目取得收入400万元,乙项目取得收入600万元,丙项目取得收入500万元。(假设购进原材料进项税率17%,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各项目取得的收入都是含税收入。)问:6月份该公司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万元呢?错误算法一: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400*17%*400/(400+600+500)=18.13万元。

错误算法二:首先把各项收入换算为不含税收入,然后再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甲项目六月不含税收入=400/(1+3%)=388.35万元;乙项目六月不含税收入=600/(1+11%)=5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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