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模板The purpose of the contract isto specify the work that both parties must complete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limit.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构成一、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二、 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三、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四、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重大疾病保险范本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保险人)信息:•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投保人)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常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本合同自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保险费,并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正式成立并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及起止日期由双方在特别约定中明确。
第二条保险标的与内容1.本保险合同的标的是指乙方因罹患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
2.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具体以合同条款为准):–重大疾病的诊断及治疗费用;–疾病康复期间的特定支出;–其他相关费用(如药品费、护理费等)。
第三条保险金额与保费1.经甲乙双方商定,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缴纳保费,缴费方式为______,首次缴纳时间为______,以后每期保费应在本保险年度起始日前______天内交付完毕。
3.若乙方未按上述规定期限缴纳当期保费,则自逾期之日起保险合同中止效力,但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甲方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条责任免除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1.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导致的人身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的身体损伤;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毒品或注射毒品等行为所致的身体损害;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3篇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3篇篇1引言:鉴于双方对金融合同中关于重大疾病定期保险的特定需求,本条款旨在明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保障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发生时的经济安全,以达到共同抵御风险的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条款。
一、定义与释义(一)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由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因特定重大疾病产生的经济风险的协议。
(二)重大疾病: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影响被保险人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中风等。
具体疾病种类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二、保险责任(一)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罹患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收入损失等经济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具体范围、赔偿限额及赔偿方式等,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一)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的最大赔偿限额。
(二)保险费:被保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具体金额、支付方式等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
双方可协商续签保险合同。
五、重大疾病的认定与申请理赔程序(一)重大疾病的认定: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后,需提交相关医学证明文件以获得保险人的认定。
(二)申请理赔程序:被保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人收到完整材料后,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审核。
六、除外责任(一)因下列原因导致的疾病或损伤,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的欺诈行为;2.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竞技比赛;3. 战争、军事冲突、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其他不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七、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一)保险合同可在合同期间内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合同自动终止:1. 保险期间届满;2. 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并获得保险赔偿达到保险金额上限;3. 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重疾险合同(2篇)

重疾险合同甲方(投保方):地址:联系方式:乙方(保险方):地址:联系方式:鉴于甲方希望为自己或家人提供重疾险保障,乙方是一家专业的保险公司,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的重疾险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一、保险责任1.1 乙方作为保险方,对于甲方所购买的重疾险,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若甲方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乙方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2)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乙方亦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2.1 甲乙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2.2 甲方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每月/每年向乙方支付保险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
三、保险期限3.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四、合同效力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4.2 在保险期限内,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五、保密条款5.1 乙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取的甲方个人信息、健康状况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六、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7.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7.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8.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重疾险合同(二)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为自己或家人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投保申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保险条款1. 乙方根据甲方的投保申请,同意承保甲方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完整版)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宁定期保险为您提供重大疾病、身故及高残风险保障,并在合同期满后返还保费。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止。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3.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4.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自伤身体;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5.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被保险人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爱滋病(AIDS)期间;7.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1.心脏病(心肌梗塞)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3.脑中风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5.癌症(恶性肿瘤)6.瘫痪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8.严重烧伤9.爆发性肝炎10.主动脉手术投保示例20岁女孩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康宁定期保险10万元每年交费:1500元交费期:20年保险期:合同生效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岁止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180天后若初患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3.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10万元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4.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本公司按所交保费给付3万元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七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6篇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其本人或家庭成员向乙方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权益,规范双方行为,确保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服务。
二、保险标的本合同保险标的是甲方及其指定的家庭成员的重大疾病风险。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甲方选择的保险金额为______元。
2. 保险期限: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身故或保险单约定的终止日止。
四、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限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 乙方对甲方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五、保险费用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2. 甲方逾期支付保险费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六、重大疾病范围及定义本合同所涉及重大疾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等(具体疾病种类以保险单约定为准)。
具体定义参照本合同附件《重大疾病定义》。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得随意解除。
2. 在保险期间,若甲方申请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将根据相关规定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3.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健康状况、年龄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若因甲方隐瞒事实导致乙方承保风险增加,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 乙方应当对甲方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慎核保,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3.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是人寿保险公司为保障被保险人在出现重大疾病时获得充足的医疗保障而推出的一种保险产品。
本篇文章将就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进行详细阐述。
一、产品概述1.保险责任本合同针对重大疾病发生所提供的保险保障。
当被保险人被诊断患有本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规定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赔款,以保证被保险人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治疗。
2.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终身。
也就是说,只要被保险人每年缴纳相应的保费,保险责任将一直保持有效。
3.投保年龄限制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限制为20周岁至70周岁。
二、保险责任及保险金1.保险责任根据本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被确诊患有以下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为被保险人提供以下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100%保额赔付- 急性心肌梗塞:100%保额赔付- 脑中风:100%保额赔付- 冠心病重大手术:100%保额赔付- 严重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100%保额赔付-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需要肝脏移植者:100%保额赔付-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需进行透析、肾移植者:100%保额赔付- 失语和失明:100%保额赔付- 器官功能衰竭需要终身依赖呼吸机、人工支气管或其他机器扶助呼吸者:100%保额赔付2.保险金额及保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进行选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被保险人需支付相应的保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是否吸烟等因素而定,保费随年龄增长而增高。
3.保险金的申请和领取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以便保险公司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
一旦保险公司确认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将及时为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三、退保及解除合同1.合同解除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10天内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应当返还被保险人支付的全部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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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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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学习参考。
保险合同构成
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H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
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
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1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
起一白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白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白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
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彳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
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彳丁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白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白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白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
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
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五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
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 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