鲑鱼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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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级生物上册5.1.4《鱼》教学设计(新版)新人教版

八年级生物上册5.1.4《鱼》教学设计(新版)新人教版
2.设计具体的教学活动:
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课堂参与度,将设计以下教学活动:
(1)角色扮演:学生分组扮演鱼类,通过模拟鱼类的生活习性,让学生更好地理解鱼类的特征。
(2)实验:组织学生进行鱼类观察实验,如观察鱼类的形态结构、生理功能等,让学生亲身体验并探究鱼类特征。
(3)游戏:设计“鱼类知识大比拼”游戏,以小组为单位进行竞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竞争意识。
3.课后拓展应用
教师活动:
-布置作业:根据“鱼的主要特征”课题,布置适量的课后作业,巩固学习效果。
-提供拓展资源:提供与“鱼的主要特征”相关的拓展资源(如书籍、网站、视频等),供学生进一步学习。
-反馈作业情况:及时批改作业,给予学生反馈和指导。
学生活动:
-完成作业: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课后作业,巩固学习效果。
2.科学思维:通过分析鱼类的形态结构、生理功能等特点,培养学生运用科学方法观察、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科学探究:引导学生通过观察、实验等途径,探究鱼类的主要特征,提高学生独立思考、合作交流的能力。
4.科学态度:培养学生对生物学研究的兴趣,鼓励学生积极探究、勇于质疑,养成严谨治学、尊重事实的科学态度。
学习者分析
1.学生已经掌握了哪些相关知识:学生在之前的生物课程中已经学习了动物的分类、细胞结构、生态系统等基础知识,对生物学有一定的认识。此外,他们可能还了解一些关于鱼类的基本信息,如鱼类的生活在水中、有鳍等。
2.学生的学习兴趣、能力和学习风格:八年级的学生对生动有趣、与实际生活紧密相关的课程内容较为感兴趣。在学习能力方面,他们具备观察、实验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在学习风格上,他们习惯于通过互动讨论、实践操作等方式进行学习。
2.例题2:请说明鱼类与人类生活的关系。

加拿大太平洋鲑鱼渔业学习案例.docx

加拿大太平洋鲑鱼渔业学习案例.docx

加拿大太平洋鲑鱼渔业案例加拿大太平洋鲑鱼渔业案例政策分析的产物是建议。

这种建议的特别之处在于它告知了一些公共政策的决策。

政策建议的形式各异,这里阐述许多将遇到的概念和组织政策分析的途径,它们构成了分析诸多政策问题的基本工具。

试想新上任的渔业和海洋部部长请你主持一项关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商业性“小艇”鲑鱼捕捞业的分析。

加拿大现行的联邦政策是否推动了有效的渔业管理?部长希望你能够通过将现行的政策与可能的政策进行比较,来帮助他回答这一问题。

用“小艇”渔业这个术语是为了和商业性鲑鱼养殖业相区分,后者属省政府而不是联邦政府管辖。

部长对你的要求是,只有对商业性捕捞业产生直接影响的体育性的鲑鱼捕捞才在考虑之内(另一项分析正在检查商业性捕捞与体育性捕捞之间更广泛的平衡关系)。

出于此次分析的目的,部长还要求你忽略与美国进行的两国间关于鲑鱼储量的分配谈判。

他要求你以现行的有关本地鲑鱼食品渔业法为前提,但又不希望你因此不去考虑那些会使当地社区从商业性捕捞中得到更大份额的政策选择。

由于部长希望在他的任职初期提交某些新的政策举措,他限你一个月的时间作出分析。

作为一名政策分析家,虽然你对这个部门非常陌生,也没有任何的渔业背景,训练有素的。

你应该能够从已有的研究成果中很快地收集到相关信息,并将它们有效地组织起来,最后给部长一个实用的答复。

以下便是此类报告的一个实例。

提高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太平洋鲑鱼渔业的社会价值呈交尊敬的戴维·安德森阁下渔业和海洋部部长1998 年 4 月实施概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鲑鱼渔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事实表明,在现行的组织之下,鲑鱼渔业意味着加拿大的财富流失。

尽管在 1995 年通过米夫林计划实行了一些改革,但这种情况在可预见的将来仍将保持下去。

虽然与该渔业相关的一些问题可归因于内在的市场失灵,但大多数问题应归咎于无效的或者说是阻碍生产力的政府干预。

虽然目前的体制对大多数鲑鱼群的生存没有威胁,但它确实危及到一些较小的鲢鱼群和一些亚种,特别是银大马哈鱼。

三文鱼占领与改变世界

三文鱼占领与改变世界

三文鱼占领与改变世界作者:暂无来源:《读报参考》 2014年第33期它们,只是躺在超市冰柜里一盒盒橘红色的肉片。

有人说,它们让人类变得更健康;有人说,它们让海洋生态系统免遭恶化,甚至有人相信,它们正在改变世界。

离开特罗姆瑟的码头,“卡罗琳一玛蒂尔德”号不疾不徐地在挪威海上开着。

这条机动船仅十来米长,却有个很响亮的名头。

不过,放在今天,这位昔日的绯闻女王,影响力还不如一条鱼。

此行的目的正是去考察这种遍布全球又充满争议的三文鱼。

挪威三文鱼这个说法并不严谨,从分类学上讲,它是一种大西洋鲑鱼,鳟属,是鲑科11个大分支之一。

鲑鱼怎么变成三文鱼呢?据香港《信报》查证,这一称谓可追溯到1970年代养殖鲑引进香港时,活灵活现的粤语音译“三文”鱼。

脂肪形成的多条大理石纹,正是“三文(纹)鱼”的妙处所在。

和大多数鲑鱼一样,大西洋鲑鱼也是洄游性鱼类。

幼鱼在北大西洋沿岸的淡水溪流里出生,从欧洲北部的斯堪迪纳维亚半岛,到德国、法国、西班牙甚至葡萄牙,以及北美洲的美国东北部、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都有分布。

它们一旦脱离了幼鱼阶段,就会返回并生活在北大西洋,直至产卵期才重回幼时的河流。

1990年代中期,利用基因分析,科学家发现大西洋鲑鱼的祖系来自数百万年前的西班牙北部,阿斯杜里亚和坎塔布里亚之间的葱茏山谷中,后来演化为冷水水域繁衍。

水越冷,含氧量越高。

鲑鱼的掠食与游泳让新陈代谢很快,需要消耗很多氧气。

当它们在格陵兰外海找到寒冷且高含氧的海水和丰富的食物——磷虾、鲱鱼和毛鳞鱼,就会在那片区域停留两年左右时间,与来自北美洲东北部、斯堪迪纳维亚的种群会合。

通过进食,大西洋鲑鱼在体内积蓄了丰富的油脂。

后来,人们在这些油脂中发现了对心脏大有裨益的欧米茄三脂肪酸——即二十碳五烯酸和二十二碳六烯酸。

这些化合物具有奇特的功能,能让肌肉和血管组织在冰冷的海水中保持弹性与活力。

鲑鱼成年后,重量可达15千克,肌肉发达,性格凶猛,除了死对头海豹,能威胁到它们的掠食者已经不多。

深度故事:人工养殖三文鱼,预计之外的巨大危险(上)

深度故事:人工养殖三文鱼,预计之外的巨大危险(上)

深度故事:人工养殖三文鱼,预计之外的巨大危险(上)神译局· 17小时前鲑鱼一直都是地球健康的晴雨表。

神译局是36氪旗下编译团队,关注科技、商业、职场、生活等领域,重点介绍国外的新技术、新观点、新风向。

编者按:鲑鱼(英语:salmon),又名三文鱼,是数种鲑科鱼的通称。

近年来,随着人们可支配收入的增长,以及在希望吃得更加健康的需求驱动下,三文鱼产业因此而获得了可观的增长前景。

市面上大部分三文鱼都是养殖的,在需求驱动下,工业级规模的三文鱼养殖业,却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这篇翻译自《卫报》的长文,原标题是Net loss: the high price of salmon farming,作者Mark Kurlansky在文章介绍了这背后的故事。

这是文章的上篇,主要介绍的鲑鱼养殖业导致的一系列新的问题。

在苏格兰Loch Duart鲑鱼养殖场,工作人员手握的是一条养殖鲑鱼。

图片来源:Murdo Macleod/The Guardian当鱼类陷入危机时,舆论总是会去责怪渔民。

但实际上,我们更应该责怪的是我们自身。

然而,如果某种鱼类所面临的唯一问题是过度捕捞,只需要禁止所有商业捕捞就能拯救它们的话,这种情况却非常罕见。

这或许也将是一个令人羡慕的极易解决的问题。

鲑鱼(又称三文鱼)和塞伦盖蒂草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与生态中的生物保护区)的任何动物一样,是一种极其壮观的鱼群。

在其生长周期中,大多数阶段都极具观赏性;它在水中的运动能力也让人兴奋。

然而,如果它们消失了的哈话,那将是一场悲剧。

这并非危言耸听,而更重要的事实是,如果鲑鱼消失了的话,地球的生存可能也没什么希望了。

鲑鱼虽然只生长在北半球,但它却一直都是地球健康的“晴雨表”。

这是因为溯河鱼类(在海洋中生长,成熟后上溯至江河中上游和淡水湖泊繁殖的鱼类)能够提供海洋和陆地生态之间的明确联系。

我们在陆地上所做的大部分事情,最终都会影响到海洋。

多亏了鲑鱼,我们才能够更清楚地了解这种联系。

食品安全事件案例分析汇总

食品安全事件案例分析汇总

食品安全事件案例分析汇总食品安全问题不知从何时开始成为人们日常饮食中无法忽视的一个问题。

2017 年以前的食品安全事件案例接二连三地被被曝光在公众的视野内,这从一方面反映了我国食品安全机制的逐步完善,但另一方面,也不禁使我们反思: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这些商贩肆无忌惮的生产这些严重伤害身体健康的食物?难道仅仅是金钱的驱使么?蚊蝇聚集的黑作坊生产的小面包、为使油条更脆口而添加洗衣粉的油条、用大便做的臭豆腐、牛肚小作坊臭气熏天、用劣质陈化米做的米粉、用福尔马林浸泡的鱿鱼……黑作坊食品换上新包装堂而皇之地走入公众视野,摆上货架公开售卖。

最近曝光的毒胶囊事件,更是激起了民众对于食品安全的又一轮担忧。

跟随小编一起来盘点十年被曝光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哪些蝴蝶效应与反思。

一、2005 年海鲜产品体内含有“孔雀石绿”事件回放:2005年6月5日,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报道:英国食品标准局在英国一家知名的超市连锁店出售的鲑鱼体内发现“孔雀石绿” 。

有关方面将此事迅速通报给欧洲国家所有的食品安全机构,发出食品安全警报。

英国食品标准局发布消息说,任何鱼类都不允许含有此类致癌物质,新发现的有机鲑鱼含有孔雀石绿的化学物质是“不可以接受的”由此,2005年7月7日,国家农业部办公厅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发了《关于组织查处“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的紧急通知》,在全国范围内严查违法经营、使用“孔雀石绿”的行为。

2005年6月,《河南商报》记者对湖北、河南等地的养鱼场和水产品批发市场进行了调查,辽宁《华商晨报》记者对辽宁的养殖场和鱼药商店的调查结果都表明:在水产品的养殖过程中,很多渔民仍然用它来预防鱼的水霉病、鳃霉病、小瓜虫病等;在运输过程中,为了使鳞受损的鱼延长生命,鱼贩也常使用孔雀石绿。

至于卖孔雀石绿的鱼药商店,由于孔雀石绿市场的存在,仍然在买卖孔雀石绿。

2005年11月,继三款“珠江桥牌豆豉鲮鱼罐头”被查出含致癌物孔雀石绿后,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公布的食物最新测试结果显示,“鹰金钱”牌金奖豆豉鲮鱼和甘竹牌豆豉鲮鱼等三个食物样本被查出含有致癌物“孔雀石绿”。

危险性分析

危险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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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sk Communication 危险性信息交流 在危险性评估者,危险性管理者,消费 者,企业,学术团体和其他组织间就危 害、危险性,与危险性相关的因素和理 解等进行广泛的信息和意见沟通,包括 危险性评估的结论和危险性管理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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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分析基本原理: 危险性分析基本原理: 危险性评估程序
Risk Assessment
2.美国进口阿根廷新鲜牛肉案
起因:阿根廷有口蹄疫,而美国没有,故美国采用零风险。 起因 科学决策要进行定量风险性分析: (1)阿根廷牛中口蹄疫病毒检出率 (2)受感染牛组织中病毒分布 (3)屠宰过程对感染牛组织中病毒的影响 (4)在低PH值时,肉中病毒的存活情况及每年出口肉类的数 量 结论:按美国每年进口2万吨牛肉计算,预计进口1862年才会发 生一次感染口蹄疫牛肉。
摄入量 (ng/人/天) 限量20 µg/kg 限量10 µg/kg 相差 19 18
人群危险度 (个肝癌/年/10万人) 0.0041 (0.0006-0.01) 0.0039 (0.0006-0.01) 2个肝癌/年/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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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sAg(+ 中国污染水平/ 例2. HBsAg(+) 25%; 中国污染水平/远东膳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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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 常遇到的问题 对专家评价方法或结果有不同看法,如污 染物达到尽可能低的水平 黄曲霉毒素(总量、B1、M1) 当存在科学不确定性时 食品中的单增李斯特菌(〈100cfu/g) 氯丙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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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分析案例
1新西兰进口加拿大鲑鱼案:
起因:新西兰鲑鱼不患有北美西海岸鱼群的疾病,故新西兰 起因 政府采用“零风险政策”,禁止进口未加工的加拿大鲑鱼。 若要进口要进行定量危险性分析: (1)野生捕捞的太平洋鲑鱼中细菌检出率 (2)被感染的太平洋鲑鱼中病菌的分布和数量 (3)加工对被感染鱼组织带菌数量的影响 (4)环境中细菌的存活情况 (5)感染易感鱼类所需的细菌剂量和新西兰废物管理方式。 结论: 结论:按95%置信限,进口1000万吨可感染一次,而野生捕 16 捞的太平洋鲑鱼全年不超过1万吨。

WTO允许的三大国际贸易救济措施的简要分析

WTO允许的三大国际贸易救济措施的简要分析
(3)合理的推定价格。以上两种方法都不能适用时,如产品没有转售给独立买方或转售时产品较出口时以有改变,有关当局可以在合理基础上推定其价格。
3、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之间的比较。目的在于最终确定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大小。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要符合一定的规则,消除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差异等因素的影响,才能得出是否倾销结论,而不是简单将两者做一下比较即可。一般来说,应按照一下规则进行比较:第一,应该是在相同贸易水平上比较,通常为相同时间段的出厂价水平上的比较;第二,对影响价格的相关因素作出调整,调查机构应根据案件情况对产品的销售条件和条款、税收、贸易水平、销售数量和物理特征等因素加以考虑并作出相应的调整。涉及货币换算时应当适用销售之日的汇率。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方法有:
对三种不同的损害形式,应具体考虑一下因素来确定损害:
(1)实质性损害。 是指进口产品对进口方已经建立的同类产品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依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确定倾销产品对进口方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应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倾销产品的数量。依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调查主管机关应考虑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进口成员中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幅增加。赋予调查机关自由裁量选择角度,是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相对增加。通常,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绝对增长的认定通过与参考期间初期进口相比而作出,在进口方消费保持稳定的情况,进口数量的大幅度增加意味着市场占有率的上升。第二、倾销产品对进口方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2、出口价格的确定。出口价格是指出口商将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一般情况下确定出口价格的方法有以下三种:
(1)进口商向出口商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一般情况下,产品的出口价格为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商向出口商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即产品的实际出口价格。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案例一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案例一

加拿大诉澳大利亚-关于鲑鱼进口措施的案例一、发生的背景分析1、加拿大鲑鱼出口的基本情况加拿大用于出口的新鲜、冷藏和冷冻鲑鱼的主要来源包括:太平洋海水捕捞的成年野生鲑鱼;太平洋淡水捕捞的成年野生鲑鱼;太平洋海岸海水养殖的成年大西洋鲑鱼;太平洋海岸海水养殖的成年太平洋鲑鱼;大西洋海岸海水养殖的成年大西洋鲑鱼。

加拿大出口鲑鱼从1969年的30653吨上升到1996年的66234吨,其中出口冰鲜或冷冻鲑鱼的比例越来越高,1969年出口冰鲜或冷冻鲑鱼14683吨,占总出口量的48%,1996年出口冰鲜、冷冻鲑鱼50838吨,占总出口的77%。

2、澳大利亚鲑鱼生产的发展概况澳大利亚于1864年首次引进大西洋鲑鱼,到20世纪60年代,都主要是政府团体养殖一些用于观赏的鲑鱼。

约于1986年开始,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省开发商用鲑鱼产品,主要采用网箱养殖大西洋鲑鱼和虹鳟鱼,在维多利亚省和南澳也生产大西洋鲑鱼。

1986—1987年生产量仅20吨,但到1994—1995年,年生产量达到6192吨,价值6300万澳元,其中40%出口日本,60%供应国内市场,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澳大利亚国内市场对大西洋鲑鱼的消费量显著增加。

目前世界上生产大西洋鲑鱼的国家主要有挪威、智利、苏格兰等,在90年代早期其生产量占全世界的80%。

3、澳大利亚关于鲑鱼产品进口检疫政策。

早在1975年2月19日,澳大利亚就已经发布了86A(QP86A)检疫公告,在发布QP86A之前,澳大利亚对进口鲑鱼产品没有限制。

发布QP86A后,禁止进口未处理新鲜的、冰解或冰冻鲑鱼,只允许被处理过的鲑鱼产品进入澳大利亚。

在实施长达20年的禁止从北美进口未煮鲑鱼的检疫措施过程中,对加拿大的鲑鱼产品出口贸易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1995年10月5日,加拿大按照DSU第4条第4款,向澳大利亚提出磋商请求,加拿大认为澳大利亚实施的措施违背GATT1994第11条、第13条和SPS协议第2条、3、第5条的规定,损害加拿大的贸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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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款DSU第4条磋商。

第4款所有此类磋商请求应由请求磋商的成员通知DSB及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

任何磋商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应说明提出请求的理由,包括确认所争论的措施,并指出起诉的法律根据。

DSU第22条补偿和中止减让。

第2款如有关成员未能使被认定与一适用协定不一致的措施符合该协定,或未能在按照第21条第3款确定的合理期限内符合建议和裁决,则该成员如收到请求应在不迟于合理期限期满前,与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任何一方进行谈判,以期形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补偿。

如在合理期限结束期满之日起20天内未能议定令人满意的补偿,则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任何一方可向DSB请求授权中止对有关成员实施适用协定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第6款如发生第2款所述情况,则应请求,DSB应在合理别限结束后30天内,给予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授权,除非DSB经协商一致决定拒绝该请求。

但是,如有关成员反对提议的中止程度,或声称在一起诉方提出请求根据第3款(b)项或(C)项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时,第3款所列原则和程序未得到遵守,则该事项应提交仲裁。

如原专家组成员仍可请到,则此类仲裁应由原专家组做出,或由经总干事任命的仲裁人做出,仲裁应在合理期限结束之日起60天内完成。

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得在仲裁过程中予以中止。

DSU第21条对执行建议和裁决的监督。

第5款如在是否存在未遵守建议和裁决所采取的措施或此类措施是否与适用协定相一致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则此争端也应通过援用这些争端解决程序加以决定,包括只要可能即求助于原专家组。

专家组应在此事项提交其后90天内散发其报告。

如专家组认为在此时限内不能提交报告,则应书面通知DSB迟延的原因和提交报告的估计期限。

GA TTl994第23条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第1款如一成员方认为,由于下列原因,它在本项协定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减损,或本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正在受到阻碍;另一成员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或另一成员方实旋任何措施,无论该措旋是否与本协定的规定产生抵触;或存在任何其他情况,则该成员方为使该事项得到满意的调整,可向其认为有关的另一成员方提出书面交涉或建议。

任何被接洽的成员方应积极考虑对其提出的交涉和建议。

GA TTl994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

第1款任何成员除征收税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或向其他成员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GA TTl994第13条(非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

第1款除非对所有第三方的相同产品的输入或对相同产品向所有第三方的输出同样予以禁止或限制以外,任何成员不得限制或禁止另一成员领土的产品的输入,也不得禁止或限制产品向另一成员领土输出。

SPS第2条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1款各成员应保证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仅在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限度内实施,并根据科学原理,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维持,但第5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3款各成员应保证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领土和其他成员的领土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SPS第5条风险评估和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确定。

第1款各成员应保证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制定以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进行的、适合有关情况的风险评估为基础,同时考虑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

第5款为了实现在防止对人类生命或健康、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风险方面运用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概念的一致性,每一成员应避免其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在不同的情况下存在任意或不合理的差异,如此类差异造成对国际贸易的歧视或变相限制。

各成员应在委员会中进行合作,依照第12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制定指南,以推动本规定的实际实施。

委员会在制定指南时应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包括人们自愿承受人身健康风险的例外特性。

第6款在不损害第3条第2款的情况下,在制定或维持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实现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时,各成员应保证此类措施对贸易的限制不超过为达到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所要求的限度,同时考虑其技术和经济可行性。

SPS第11条磋商和争端解决。

第1款由<争端解决谅解>详述和适用的GATTl994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适用于本协定项下的磋商和争端解决,除非本协定另有具体规定。

专家组结果专家组认为,澳大利亚禁止从北美进口鲑鱼的措施不符合SPS协议第5条第1款,第5条第6款,第2条第2款,第2条第3款,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或减损了加拿大在SPS协议下的利益。

建议DSB裁决要求澳大利亚遵守SPS协议的义务,对检疫措施做出修正。

在专家组报告向各成员国散发后,1998年8月,澳大利亚对专家组报告的某些法律解释提起上诉。

同时,加拿大也递交了上诉请求。

经过调查,专家组做出了最终结论:(1)专家组发现澳大利亚执行DSB裁决的执行合理期限为1999年7月6日。

在合理执行期限内,澳大利亚没有使检疫措施符合SPS协议。

新措施AQPMl999/51是1999年10月20日才发布的。

因此,澳大利亚没有履行DSB的裁决。

(2)尽管澳大利亚的于1999年7月发表的风险分析报告符合SPS协议要求的风险分析,但是只允许即食鲑鱼制品进口到澳大利亚时免除检疫,这一点不是依据风险分析所制定的措施,因而违反SPS协议第5条第1款,同时违反第2条第2款。

该措施比要获得澳大利亚适宜卫生保护水平更具贸易限制性,违反SPS协议第5条第6款。

专家组下结论澳大利亚违反了DSU和SPS协议的有关规定,造成了加拿大国际贸易利益损失。

建议DSB要求澳大利亚使其措施遵守DSU和SPS协议下的义务。

2000年3月20日DSB会议上,专家专家组报告获得通过。

上诉机构结论:(1)推翻专家组关于1988年条款和1996年要求属于专家组参考条款范围的裁定;并推断出争端中的SPS措施,即对新鲜、冷藏或冷冻鲑鱼的进口限制,由1996年决定而不是1988年条款中的热处理要求证实。

(2)认为专家组提及的SPS协定第6款第1条不是法律裁定或结论,因而专家组并未超越其极限。

(3)推翻专家组争端措施,即适用于太平洋捕获的鲑鱼的措施,不是建立在据第5条第1款规定的风险评估基础上,且澳大利亚的措施与第5条第1款不一致,也与SPS协定第2条第2款不一致的裁定,因为专家组在错误的前提下做出了热处理要求而不是进口禁止是争端中的SPS措施的裁决。

(4)在专家组事实裁定的基础上裁定,1996年的最终报告不属于第5条第1款和附件1第4款第一个定义含义上的风险评估,且澳大利亚在没有适当的风险评估下,采取对太平洋捕获的新鲜、冷藏或冷冻鲑鱼维持禁止进口的措施,与第5条第1款不一致,也与SPS协定第2条第2款不一致。

(5)支持专家组的裁定,即澳大利亚维持对太平洋捕获的鲑鱼禁止进口的措施,与其在SPS协定第5条第5款和第2条第3款的义务不一致。

(6)推翻专家组的裁定,即适用于太平洋捕获的鲑鱼的争端措施比达到澳大利亚适当保护水平的要求更具贸易限制性,且该措施与SPS协定第5条第6款不一致,因为专家组在错误的前提下做出了热处理要求而不是进口禁止是争端中SPS措施的裁定。

(7)由于事实裁定和专家组记录中的非争议事实不充分,不能得出争端中的SPS措施,即适用于太平洋捕获的鲑鱼的禁止进口措施,与SPS协定中的第5条第6款是不一致的结论。

(8)裁定专家组在司法经济原则的应用方面存在偏差,因为其根据第5条第5款和第6款对太平洋捕获的鲑鱼进行限制的裁决是不合理的;并且认为没有必要解决SPS协定第5条第5款和第6款对其他加拿大鲑鱼适用的问题。

(9)裁定,澳大利亚维持对其他加拿大鲑鱼的SPS争端措施与SPS协定中的第5条第5款不一致。

(10)由于事实裁定和专家组记录中的非争议事实不充分,不能得出争端中的SPS措施即适用于其他加拿大鲑鱼的进口限制与第5条第6款不一致的结论。

(11)推断出与第2条第3款第一句不一致的裁定可以独立于与第5条第5款不一致的裁定;但因为事实裁定和专家组记录中的非争议事实不充分,不能确定争端措施是否构成了SPS协定第2条第3款第一句意义上的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

(12)推断出,专家组对支持加拿大要求的证据的考虑和权衡是与专家组对事实的评估有关的,因而不属于上诉机构审查的范围。

(13)推断出,专家组没有滥用DSU第11条下所规定的自由裁量权。

(14)推断出,专家组对加拿大所提交的某些证据的接受和考虑没有违背DSU的正当程序;并且(15)推断出,由于专家组给予澳大利亚额外的时间,就加拿大在第二次开庭时提出的口头主张进行答复,因而专家组没有拒绝给予澳大利亚正当程序。

上诉机构建议DSB要求澳大利亚按上诉机构报告和上诉机构修改的专家组报告修改其与SPS协定不一致的措施,使其符合本协定项下应承担的义务。

双方主张加拿大指出,澳大利亚继续维持鲑鱼进口政策和禁止进口未煮的鲑鱼产品没有足够的科学依据,违反了GATT第11条和SPS第2、3、5条,剥夺或损害了加拿大根据WTO协议可以得到的利益。

加拿大引用一系列文件和研究报告的结论:①1994年12月新西兰发表的“从加拿大进口海洋捕捞鲑鱼传人鱼类国外病的风险分析”一文认为,从加拿大进口无头、去内脏野生海洋捕捞鲑鱼(加拿大政府出原产地证明和等级证明)的风险可以忽略,这对新西兰野生和养殖鲑鱼或非鲑鱼没有威胁。

②1995年澳大利亚风险分析草案报告指出,在特定条件下(去头、去内脏、冷冻、分隔包装,检验出证)从北美输入野生捕捞鲑鱼到澳大利亚,对国外病传人澳大利亚没有显著风险,这一观点与1994年新西兰风险评估报告一致。

③1996年的最终报告认主:还没有文字记载的流行病学证据说明可通过加工的水产品传播水生动物疾病,既使发现,也是相当不普遍和极其困难去认识的。

④1997年9月,新西兰应澳大利亚和美国市场准人要求,进行风险分析,其结论是:进口加工过的水生物产品造成水生动物疾病传人的可能性可以忽略,对其它动物的风险也是非常低的,继续进行禁止进口未煮鲑鱼产品政策是不合适的。

澳大利亚则指出它所采取的措施完全符合SPS的规定,称加拿大引用的报告,误导了一个不精确的事实和所谓的科学氛围,这种量化分析报告是不完善的,并且只分析了一种传播途径,忽视了其他高风险的传播途径,因而不为证据。

由于缺乏大量的流行病学资料,目前尚无法进行量化的风险评估。

澳大利亚认为他们依据的科学根据包括:(1)至少有20种国外疾病有潜在可能存在于成年、野生海洋捕捞太平洋鲑鱼,可能会随进口鲑鱼产品传人澳大利亚;(2)其中部分病原或全部存在于加拿大其它种类鲑鱼中;(3)一旦传人这类疾病,就无法清除这些病原,并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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