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设(一)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问题与政策建议

金融改革
保证信用中介机构独立、 透明、 公正的性质。 以 上海资信有限 公司为例, 其外部关系涉及三家主 体:一是行业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 银行上海分行和上 海市信息办; 二是董事会, 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 由 司、 上海市信息中心、 上海中 汇金融外汇咨询有限 公司、 上海隶平实业有限 公司等投资商 组成; 三是理事会, 包括 最初参与联合征信系统的 l家商业银行、上海移动通 5 信、 联通上海分公司、 中国 农信合 作社等 l家会员。 8 主管 部门用行政法规进行指导和管理, 董事会代表投资 人利
申 报制、 个人收入申报制和储蓄存款实名制” 等个人收
入管理制度。20 年 4 1 00 月 日,找国正式颁布实行了
《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该制度的推行成为建立我 , 国个人基本账户和个人信用资料库的 基础 尤其值得一 提的是, 人民 中国 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信息办于20 00 年2 月联合印发了 《 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 法》这是国内 , 第一部联合征信的 政策性管理办法, 为联 合征信拟定了初步的法律框架。 这一系列文件规定的 颁
益, 而理事 会则是具有行业协会性质的议事机构, 负责协
调与监管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业务。但由于各主 体的 利益取向不同, 难免产生矛盾。例如, 政府部门看重个人 信用联合征信的公益性和制度建设, 董事会期待着更多 的投资回报, 希望数据库的 购买者越多越好, 而理事会成 员则注重数据安全阃题,对过多的 商业行为持谨慎的态 度。 上海资信有限 公司既要维持正常的经营, 叉要顾及多 方的目 标和利益, 运作起来难度较大。 2对个人合法权益的 、 保护重视程度不够 由 于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个人资信公司在征信 业务的运作中, 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尚未引 起重视。 以上海市开展的 个人联合征信为例, 虽然 《 上海市个人 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 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密 措施和 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作了 相关规定, 但这些规定仍有不 完善之处 , 难以完全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要表现在 主 以下两方面。 一是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没有充分体现保
浅议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的建设

1 修 改 现 行 相 关 法律 法规 。 在 我 . 国 ,个 人 征 信 数 据源 至 少 与 1个 以上 的。 0 政 府 部 门有 关 ,或 者 由这 些 部 门 负责 管 理 。 除 国 家 《 密 法 》 、 《 业 银 行 保 商 法 》 、 《 收 征 收管 理 法 》 、 《 蓄 存 税 储 款 管理 条 例 》 等 法律 法 规 对 数据 有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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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度 建 设毕 竟 刚 刚起 步 ,还 没 有 形 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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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善 的体 系 , 从总 体 上推 进 我 国个 人信 用 制度 体系建 设 ,仍 有许多 问题亟待 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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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信用 立 法 步 伐 走/ 人
2 尽 快 出 台 关 于 征 信 数 据 开 放 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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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要 在 国家法 律 、法 规许 可 的范 围 内 以合 法 的 手 段开 展 联 合 征信 工作 ,而不 能采 取 窃 取 、骗 取 、 夺 取等 非 法 手段 。 三 是 在 信 息 收集 方 面 应 该仅 限于 对客 观 事实 的描 述 和记 载 ,在信 息 评 估 方面 应 该 以 国际 通行 的惯 例 和我 国 的 国情 为依 据 ,要 始 终 坚 持 客 观 、 公 正 的价 值 取 向 。四 是 除法 律 规 定 以外 不 得 向第三 方 随意 泄露 个人 信 用 信 息 ,个 人 信用 资料 的 使 用 应 该 有 明 确 的 目 的 和 合 理 的 范 围 ,即信 息服 务 对 象应 该 是 根 据法 定 的 或 约 定 的 事 由 ,在 “ 善意 使 用 ”的原 则 下 确 定 。 五是 赋 予 被 征信 者 及 时 消除 错 误 信 息 、更 新 过 时 信息 的权 利 , 即信 息 调 查 机构 对 收 集 、 存储 的信 息 应 该进 行 动 态 监 测 , 注 意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和 时 效 性 。六 是 必须 对 联 合征 信 过 程 中侵 害 个 人 隐 私权 的不 法 行 为者 追 究 民 事责 任 甚 至 刑 事 责 任 ,给 予 相 应 的法 律 制 裁 。 3 完善 配 套 制 度 建 设 。 如进 一 步 . 完 善个 人 储 蓄 存款 实名 制 , 为个 人 信 用 制 度 奠 定 基 础 ; 建 立 个 人 财 产 申报 制 度 ,保 证 个 人 的财 务数 据 完 整 ;建 立 个 人 基本 账 户 制 度 , 保障 个 人 征信 能 及 时 与 主动 进 行 ;建 立个 人 破 产 制度 ,允 许 个 人在 一 定 条 件 下进 入 破产 程 序 ,豁 免 其 剩余 债 务 ,保 障个 人 信 用 制度 良好 运 行 。 另外 ,还 应 该 建立 个 人 信用 担 保 、 保 险 制 度 , 以 分 散 和 共 担 个 人 信 用 风 险 。此 外 ,完 善 的 社会 保 障 制 度 、住 房 制 度 、 医疗 制 度等 都是 建 设 个 人信 用 制 度 体 系所 需要 的相 关 配 套制 度 。
试论我国个人征信信息采集制度1

试论我国个人征信信息采集制度摘要:征信信息制度是强化社会信用意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道德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
但是,在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也应该考虑到避免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问题。
而要做到个人征信信息采集和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和谐,就必须要构建科学合理的个人征信信息采集制度。
本文力图通过对个人征信信息采集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探讨构建科学合理的个人征信信息采集制度。
信息采集一、个人征信信息的基本特征个人征信信息是指由特定机关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所采集、整理、保存的,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所使用的个人信用信息。
在我国,个人征信信息的采集主要是由人民银行负责,并以此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帮助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管理效率,防范信用风险,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提供服务。
同时,个人信用制度的确立也为个人积累信誉财富、方便个人消费贷款提供了帮助。
作为体现个人信用的个人征信信息,主要有如下三个特征:1、客观性征信信息的客观性指的是征信信息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必须符合客观发生过的实际情况。
征信信息的客观性表明征信信息的认定具有可靠性。
一是任何征信信息都会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在客观的征信体系保有的各种印记或痕迹,这种印记和痕迹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一种客观的、内在的联系。
征信信息是已知的事实,征信信息的适用对象事实是未知的事实,嫁接已知事实和未知事实的中介是理性和逻辑的因素。
未知的案件事实依靠逻辑的力量奠定于已知的事实基础之上,获得了它的极大的可靠性,也就是它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关联性关联性指的是某些事实必须与待确认的事实具有实质性的联系,这种联系能为人们所认识并现实地加以利用。
从实质性角度来说,征信信息适用的关联性必须针对的是其所针对的实质性问题。
确定征信信息的关联性,就是要确定该信息是否关联到了相对法律行为的实质,对信用风险的防范是否有实质意义,如果征信信息虽然能够防范某种风险,但却与风险对抗的问题和事实没有任何联系,这种征信信息则不具有任何关联性。
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2011级金融五班谢诵谊41104246一、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政府及社会各界对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视和支持,各种具有不同发起背景的资信公司和业界联合征信系统相继成立,国内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但是,由于国内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征信体系建设涉及的诸多环节还不尽完善,各种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仍很突出。
(一)个人征信体系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健全的法律框架能够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如在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共有16项,其中以《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为代表的一些法案对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隐私权的保护以及征信中介机构行为规范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仍是空白,还没有一部规范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或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职能,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而且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没有把管理信贷征信业写入法律,仅仅依靠“三定”方案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这一职责,将会使人民银行处于不利和被动的地位。
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权来看,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9种行为进行检查权的同时,也没有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违反信贷征信管理行为的检查权。
另外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尚无专门而详尽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对于哪些数据涉及隐私权需要保密,哪些数据可以向公众开放,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使征信活动的建设者往往感到无所适从。
(二)缺乏有效的个人征信监管体系由于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非常敏感,因此不论哪一国政府对此都要进行监管。
虽然国务院已于2003 年10 月明确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新的征信管理职能,但一方面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其监管货币体系的职责已十分繁重,随着我国个人信用的发展,其监管的难度会更大,征信局作为人民银行的内设监管机构,操作上缺乏足够的独立性。
如何建立我国的信用征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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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谓信用 (rd ) cei ,是指 一种建立在 要加快信用 制度的立法和完善信 用活动 的 t 是 当前欺诈现 象 易发 、多发 的领 域 , 尽 要 授 信人 对受 信 人偿 付 承诺 的信 任 的基 础 执法 ,特别是建 立对失信 个人 ,企 业的处 量建 立起行之有 效 的规章 制度 ,做到有 章 上 、使后者 无须付现 即可获取商 品、服务 罚机制 ,就是对各 种非诚 信的现象加 强监 可循 ,让那些不 诚信者 无机 可乘 。 或 货 币的能力 。由于现 代市场经 济 中的大 督 ,加 大处罚力度 。我 国 目前缺乏专 门的 其次 ,实现 个人 信用记 录商业化。个 部分 交 易都是 以信用为 中介 的交 易,因此 信用法律 规范 ,相关 的案例 只能依 靠其它 人 信用号码制 的管理应该 商业化 ,这样才 信 用是现代市 场交 易的一个 必备要素 。普 法律来判 断和 执行 ,对社会 的信用活 动不 能保 证公开 、透 明、有 约束力 。国外 的经 遍 的守信行为是 交易能够进行 、经 济能够 能进行有效 的管理 ,法律 的空 白让不法之 验值得 我们借鉴 。美 国有 三家大 型公 司专 运 转 的前提 ,也是每 一个企业立足 于社会 徒有 机可乘 ,出现 经济学 中的 “ 雷欣法 门从 事个人信用 记录收集查 询业务 。信用 格
的财务 制度 , 把现金 的支 取 改为 以个人银 行账户 为基 础 ,统一 由银行支取 的方式 。
第 四,建 立对个人信用调查 与评价 的 专业性 中介机构 。个人 信用制度 的建 立最
好 由外部 中介机构来完成 ,即我们社会 的
9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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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必要条件。 然而 , 信用又会 带来风险。 则 : 币驱逐 良币, 当 劣 导致优 良主体退 出市 授信 人 ( 权人)授信 失 当或 受信人 ( 债 债 场或 自动放 弃优 良原则 。 中失信惩 罚机 其 务人 )回避 自己的偿付责任 时,风 险就发 制尤 为重要 ,这种措施 ,用现在 时髦一 点 生 了。为 了控 制这 种风险 ,任何现 代社会 的话 说,就 是要加大欺诈者 的 “ 不诚信成 都 需要一整套严格 的信 用管理体 系。只有 本 。比如 , 对那些 制售假 冒伪 劣产 品的企 在这一体系 的基础 上建 立起稳定可 靠的信 业 ,工商管理部 门要加大 打击力度 ,依 法 用体系 的建立 能够有效 地提高经济运行效 的企业和 个人 ,在 一定 时 问不 能取得 工商 率。目前 ,发达 国家的信用结算 达到 9 % 注册 、银行 贷款 、个人信用卡服 务等 ,并 o 左右 , 而我 国的现汇支付 则高达 8% 。 o 诚 通过各 种媒体 曝光 。同时,对守信企 业和 信缺失 已成 为企 业发展 的巨大 障碍。在发 个人则 予以奖励和支持 , 其行为 能够获 使 达市场经济 中, 业问逾期应 收账 款约 占 企 得相应 的收益。在 同业行会 中组建讲信 用
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

个人 信用 制度 是指根 据居 民的家庭 收 入与
一
资产 、 已发生 的借 贷 与偿 还 、 用 透 支 、 生 不 信 发 良信用 时所 受 处罚 与诉 讼 情 况 等 , 个 人 的信 对 用 等级 进行 评估 并随时 记 录 、 档 , 存 以便信 用 的 供 给方 决定 是否 对其 提供 信用 和提供 多 少信 用
论 我 国个 人 信 用 制 度 的建 立
季 莹 莹
( 上海 师 范大 学 法政 学 院 , 上海 20 3 ) 0 4 3
[ 摘 要 ] 用制 度 的 建 立 需要 一 整 套 完 整 的 规 则 、 策 和 法律 的 支持 , 需 要 有 专 门 的 机 构 来 提 信 政 并 供 这 种 服 务 。 由于 我 国个 人 信 用制 度 建设 尚 处 于起 步 阶 段 , 未形 成 相 对 完 善 的 体 系 , 有许 多 问题 有 还 仍 待 解 决 。 文章 主 要 对 此 进 行 了 阐释 , 期 从 总体 上 推 进 我 国 个人 信 用制 度 的 建设 。 以 [ 键 词 ] 人 信 用制 度 ; 关 个 征信 [ 中图 分 类 号 ] 9 2 2 2 D 2 . 8 [ 献标识码] 文 A
正式 成立 , 公 司 运 用 国际 先 进技 术 和 管理 经 该
是追 求 利 润 回报 的 , 现在 有 关 公 司却 在 承 担 但
政府 委托 开展 的公 益 性项 目。 其 次 , 府 强 力 政 支持 下 的有关 公 司 拥 有一 定 的垄 断权 利 , 些 这
公 司 可 以低 成本 从 银 行 等金 融 机 构 以及 税 收 、 工商、 海关 等行 政部 门获 取 长期 稳 定 的信 息资 源 , 其 他 同业 公 司在 操 作 中遇 到 的阻 力 以及 而 付 出的成本无 法 与其相 提并 论 。在缺 乏竞 争 的 环 境下 , 断 性 征 信 公 司 提 供 的 产 品 , 权 威 垄 其
(完整版)关于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探讨

个人征信体系又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牵头组建,是各商业银行的信用数据信息共享平台。
主要采集和保存个人在商业银行的借还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信息,以及相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并向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联网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防范和管理信用风险的需求。
个人征信体系的数据库的功能又是其核心内容。
健全的个人征信体系有利于我国的金融、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
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始于2O世纪8O年代后期,主要集中在一些大中城市。
企业征信方面目前已建立起全国联网的企业征信系统一人行登记咨询系统,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则仍处于初级阶段,有些不足之处尚需改进。
一、建设个人征信体系的意义(一)有助于帮助商业银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虽然导致我国商业银行产生不良贷款的因素很多,但贷款机构缺乏可靠途径,得到借款人全面、可靠的信用信息是主要原因之一,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和金融市场日益发展、借贷市场呈现多元化发展的状况下更是如此。
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通过收集借款人在全国各家商业银行的借款以及还款记录,为他人担保信息,以及身份、职业和居住等个人基本信息,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将有利于商业银行掌握借款人的异地、跨行负债水平,全面考察其综合负债情况;有利于商业银行掌握借债人的家庭总体负债水平,综合评估其整体还款能力;有利于商业银行了解借款人的不良负债状况,客观评价其还款意愿;有利于商业银行了解借款人的或有负债,深入判断其潜在风险。
从而帮助商业银行更加有效的判断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减少了放贷时因为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
银行业风险的降低,无疑将有助于国家更好的维护金融稳定。
(二)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经营效率,更好的应对国际竞争按照加入WTO时的承诺,到2006年我国的银行业将向外资全面开放,内资商业银行将面临外资银行全方位的竞争。
目前中资银行,特别是国有中资银行的主要客户和盈利来源是向大中型企业的贷款。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

一、个人信用征信的基本概念个人信用征信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由一定的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进行调查,为商业机构或投资者提供个人信用咨询服务;二是指用户征询对某人某事“信用”的意见。
一般而言,各国政府对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定、信息共享☆信用共建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经营性收入的征税以及对整个社会的安全运行,都需要建立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加强对社会个体的约束。
目前,我国正处在一个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建立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是我国信用管理体系所面临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不能想象在一个讲信誉、守信用尚未成为一国民众基本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条件下,这个国家能够建立起完善的信用征信体系。
然而,建立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又不能单纯地建立在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之上,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套信用征信体系以及培育有效的信用市场需求。
二、国际信用征信体系的基本模式目前国际信用征信系统的构建方式主要有两种模式:(一)市场型模式所谓市场型模式,信息共享☆信用共建是指信用体系中的信用征信系统和评级系统由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征信机构开发完成,同时,这些征信机构的管理和运作完全按市场化的模式进行。
美国的信用征信系统是典型的市场型模式,另外,英国、加拿大以及北欧的部分国家的信用征信系统也是按市场型模式构建的。
市场型模式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信用信息来源的广泛性。
信用征信机构的信息除来自银行和相关的金融机构外,还来自信贷协会和其他各类协会、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信用卡发行公司和商业零售机构等。
2、信用信息内容的全面性。
信息共享☆信用共建民营信用征信机构的信息较为全面,不仅征集负面信用信息,也征集正面信用信息。
3、信用信息服务的规范性。
在美国,信用数据的获取和使用要受国家《公平信用报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约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才能使用相关的消费者信用信息。
4、信用信息提供的有偿性。
民营信用中介服务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信用调查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是商品,按照商品交易的原则出售给需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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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设(一)
摘要]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是个人信用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文章着重提出了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介绍了国内外在个人信用征信方面的实践的模型。
比如如何建立个人信用征信数据库和个人信用报告,如何进行个人信用分析,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及行业管理情况等。
这些内容对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也提出了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
健全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我国统一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这一数据库收录的自然人数已经大于5.2亿,其中5200万人有信贷记录,收录的个人贷款余额约2.5万亿元,日均查询量已超过20万笔。
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收录信用卡数约700万户,授信总额约600亿元,余额约60亿元;个人贷款约160万户,授信总额约4200亿元,余额约3000亿元;16家商业银行2000多个查询终端平均每天查询4万笔,占全国的1/4强。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是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
一、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信用消费观不强
受传统观念影响,我国居民“量人为出”的消费习惯根深蒂固。
尽管在一些大中城市人们的消费观念正在发生变化,一部分人已突破了“零信用”记录,但大多数人仍然对个人贷款持谨慎态度。
传统文化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现代信用文化的发展。
我国个人信用消费仅在大中城市有所发展,相当部分的中小城市个人信用消费能力还不强,广大农村地区更是无从谈起。
根据国外的经验,当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时,个人信用消费的巨大潜力才会被发掘出来。
2002年我国GDP刚刚超过10000亿元,人均不足8000元人民币,远远低于该标准线。
目前,除了东部沿海城市和中、西部部分省会城市经济较发达外,我国大多地区经济水平较落后,尚不具备大范围发展个人信用的经济条件。
我国是高储蓄率的国家,2006年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12月末,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突破14万亿元。
数据显示,2005年12月末,我国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28.72万亿元,同比增长18.95%,并且个人还持有相当数量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金融资产,这些都是重要的个人信用资源。
理论上说,14万多亿元的个人信用资产足以产生巨大的个人信贷需求,促进消费信贷的增长,而当前的实际情况是,我国个人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例约为2%一3%,在个人信贷业务发展较好的上海也仅有10%,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30%的比例。
庞大的个人信用资源被长期闲置,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设发展。
(二)个人信用征信资料不全
目前我国居民能够提供的个人信用文件主要有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人事档案和个人财产证明(如存款凭证、实物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证明等)。
前三种文件仅能说明个人的自然状况,第四种虽然与经济有关,但它仅提供了某一时点个人存款余额和实物资产情况,并不反映个人收人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反映个人债权、债务状况及守信状况。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个人收支和债权债务没有完整系统的记录,个人信用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十分缺乏。
(三)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推进不力
前几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信息办联合印发《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试点办法》,开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试点工作。
随后,广州、深圳、昆明等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城市也开始了个人联合征信试点。
经过两年时间探索,各试点城市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整体来看,仍存在着进展缓慢、经营困难、征信客户群体偏小等问题。
以上海为例,个人联合征信工作存在着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管理体制尚未理顺,运转困难。
人民银行和信息办
关注的是征信活动的社会效益;投资商关注的是投资效益,追求利润最大化;理事会成员则更关注所提供信息的安全性,保证商业机密不泄露。
由于各主体的利益和目标导向不同,资信公司运作难度较大,曾出现过商业银行不信任资信公司,以保护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向资信公司提供客户信息的问题。
二是经营亏损。
亏损的直接原因在于商业银行对个人资信报告需求减少,导致资信公司收入减少,收支难以平衡。
三是资信报告质量有缺陷,使用率低。
由于上海资信公司仅完成银行、电信和公用事业收费单位的数据征集,缺乏法院、公安、工商、税务和保险业等的个人资信资料,征信数据不完整,导致出具的个人资信报告质量存在缺陷。
从经营成本和风险防范考虑,商业银行并不敢完全根据个人资信报告发放信用贷款,而是更多地采取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方式发放贷款,减少了个人资信报告的使用量,征信数据利用率低。
四是受地域限制,无法与其他城市形成网络,个人信用报告无法跨区域使用,个人信用的流动性被严格限制,征信制度未真正发挥作用。
从全国来说,阻碍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并亟待解决的问题是缺乏明确的国家信用管理机构和统一发展规划。
上海和其他试点城市的联合征信工作未形成足够的影响力,联合征信制度建设的全国发展规划也未见披露,百姓对个人征信所知甚少,征信工作也缺乏具体的政策指导。
(四)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不统一、不科学
我国个人消费信贷起步晚,个人信用评价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一般根据申请人年龄、职业、收入和家庭成员状况等来决定贷或不贷。
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制定了个人信用评定办法,如建设银行制定的《个人消费贷款客户信用评定办法(试行)》《个人消费贷款信用积分办法(试行)》等,个人信用评价制度有较大发展。
但个人信用评价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各商业银行信用评价办法自成体系,核心指标和指标权重不同,导致评估结果大相径庭,可比性不强;评价指标体系设计过于注重个人职业、收入、家庭财产等现实资料,对个人未来的发展潜力很少考虑或根本未考虑;信用评价中过分看重抵押、担保,忽视借款人自身还款能力;未将个人储蓄账户、信用卡账户和个人贷款业务的信息综合使用,无法动态地、全面地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等等。
二、国外与国内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模型分析
(一)美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模型
该模型主要的评估内容是客户以往发生的信用行为,其对近期行为的衡量权重要高于对远期行为的衡量权重。
具体说来,该模型包含以下5个方面的因素:
1.以往支付历史。
具体包括:各种账户(信用卡、零售商账户、分期付款、财务公司账户及抵押贷款)的支付信息;负面公共记录以及诸如破产、抵押、诉讼、留置等报告事项,账户及应付款的违约情况以及公共记录的细节;支付账户未出现延期的天数。
2.信贷欠款数额。
具体包括:各种不同类型账户的欠款数额;特定类型账户的信贷余额、有信贷余额的账户的数目;信用额度使用比例、分期付款余额与原始贷款数额比例。
3.立信时间长短。
具体包括:信用账户开立的最早时间、平均时间;特定信用账户开立的时间;该客户使用某个账户的时间。
4.新开信用账户。
具体包括:该客户拥有的新开立账户的数目、开立时间;最近贷款人向信用报告机构查询该客户信用状况的次数、间隔时间;该客户以往出现支付问题后的情况,最近的信用记录是否良好。
5.信用组合类型。
具体包括:该客户拥有的信用账户类型、数目,各种类型的账户中新开立账户的数目及比例;不同信用机构的信用查询次数、间隔时间;各种类型账户开立的时间;以往出现支付问题后的信用重建状况。
对于客户总体而言,上述各大类因素所占权重大致分配为:以往支付历史占35%;信贷欠款数额占30%;立信时间长短占15%;新开信用账户占10%;信用组合类型占10%。
FICO
评分的理论分值在300-900分之间,实际操作中分值主要集中在500-800分,过高或过低的情况都是极少发生的。
评分越低,表明信用风险越大。
FICO以其多年在个人信用信息市场的运作实践,收集了大量贷款信息,获得了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众多实证结果。
据一项统计显示,信用分低于600分,借款人的违约比例是1/8;信用分介于700~800分,违约率为1/123;信用分高于800分,违约率为1/1292。
贷款人根据FICO评分,评估申请人的违约概率,进而结合申请人提供的与申请人偿付能力有关的其他信息,例如收入、负债比例等数据来确定是否贷款及所适用的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