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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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制度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制度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制度一、背景1.1 现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用电量不断增加。

电力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用电安全事关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民生福祉。

然而,在用电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电气安全隐患,如设施老化、用电设备无人监管等。

这些安全隐患存在风险,需要及时排查和管理。

1.2 目的为保障电气设备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完善用电安全管理体系,制订并贯彻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制度,成为了当前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制度的制订依据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制度的制订,基于以下法律、法规和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电气设备安全检验规程》3.《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单位评审标准》4.《企业用电安全规定》三、用电管理检查制度的适用范围本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商业办公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用电单位。

四、用电管理检查的内容用电管理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4.1 电气设备安全对用电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排查设备老化、绝缘破损、电线电缆是否老化、接头是否松散等问题,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4.2 用电场所安全针对用电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定所有安全要素是否到位,布局是否合理,防火设施是否完好无损等,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4.3 用电管理制度检查用电单位的用电管理和应急预案制定情况,加强用电管理和培训,从源头上控制电气安全风险。

五、用电管理检查的频次用电管理检查的频次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用电场所和用电设备的特点和特殊性逐步确定,一般建议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

六、用电管理检查的责任用电检查管理责任主要由以下人员承担:1.企业负责人2.用电管理人员3.用电检查组成员其中,企业负责人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用电管理制度;用电管理人员应当负责落实用电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用电检查组成员应当按照用电管理制度的要求和标准,开展用电管理检查和评估工作。

七、用电管理检查的考核和评估为了进一步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建议每年进行一次用电安全管理考核和评估工作,以便及时调整和改进用电管理检查制度和实施方案。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后用电检查工作如何有效开展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后用电检查工作如何有效开展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后用电检查工作如何有效开展作者:余佳榕来源:《科学家》2017年第14期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的用电需求量日益增大,用电检查在供电行业的经营管理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在《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后如何规范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行为,保障供电秩序和公共安全,以便有效地开展用电检查工作成为当下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用电检查工作中图分类号 TM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6363(2017)14-0068-01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力市场也在不断完善,供电企业为了有效监督客户的用电行为,保障客户的用电安全,开展了相应的用电检查工作。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偷电、非法用电等行为引发的安全事故,为了有效防止此类悲剧的发生,让人们更加放心、安全的用电,供电企业加大了用电检查管理力度。

1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的原因《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它是为规范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行为,保障供用电秩序和公众安全,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制定的,于1996年9月1日开始实行,为供电企业开展检查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电网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该条例仅实行20年,2016年1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第31号令,宣布废止《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至此该办法正式退出电力法律的大家庭。

《办法》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这也许就是它被废止的主要原因。

《办法》带有强烈的政企合一和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它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具体表现:一方面,《办法》的相关规定使得用电检查工作具有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用电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用电检查资格证书》,同时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责,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予以行政处分;在用电检查工作中包括检查客户执行国家相关规章制度的问题,对于违章用电窃电的行为进行查处;且在实际用电检查中,客户不得拒绝,整个检查工作具有强制性。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以及其用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的用电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则,对用户的电力使用进行检查。

第二章检查内容与范围第四条供电企业应按照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用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提供方便。

用电检查的内容是:一、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二、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三、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四、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五、用户反事故措施;六、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七、用户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情况;八、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九、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十、受电端电能质量情况;十一、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十二、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第五条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但被检查的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的范围可延伸至相应目标所在处:一、有多类电价的;二、有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三、有二次变压配电的;四、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五、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六、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需作调查的;七、用户要求帮助检查的;八、法律规定的其他用电检查。

第六条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

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1. 引言用电检查是对用电设备和用电行为进行检查和评估的过程。

用电检查的目的是确保用电安全,提高用电效率,减少用电事故的发生。

为了规范用电检查工作,本文档制定了用电检查的管理办法。

2. 用电检查的目标用电检查的主要目标是:- 发现用电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鉴定用电设备的效率和性能,并提出改进建议;- 评估用户的用电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提高用电设备和用电行为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3. 用电检查的主体用电检查的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用电检查员用电检查员是负责进行用电检查的专业人员,其主要职责包括:- 按照检查计划,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 制定用电设备维护计划和改造方案;- 教育用户正确使用用电设备,提高用电效率。

3.2 用电设备管理人员用电设备管理人员是负责用电设备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包括:- 定期进行用电设备的巡检和维护;- 提供用电设备的基本信息和维护记录;- 协助用电检查员开展用电检查工作。

3.3 用户用户是用电检查的主要对象,其主要职责包括:- 按照要求正确使用用电设备;- 配合用电检查员进行用电检查;- 接受用电检查员的建议并及时采取措施改进。

4. 用电检查的程序用电检查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用电设备的类型和用途,制定用电检查的计划。

计划应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和人员安排等信息。

4.2 实施用电检查按照检查计划,用电检查员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用电设备的安全性、效率和使用情况等方面。

4.3 提出改进措施根据用电检查的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包括设备维修、设备改造和用户教育等方面。

4.4 跟踪检查结果对已经实施的改进措施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改进效果得到验证并取得预期的效果。

5. 用电检查的标准用电检查应按照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进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用电设备的安全标准:检查用电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用电设备的效率标准:检查用电设备的能源利用率和工作效率,提出改进建议;- 用电行为的合规标准:检查用户是否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使用用电设备。

用电安全检测管理制度范本

用电安全检测管理制度范本

用电安全检测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本电安全检测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对电力设备和用电设施的安全检测,确保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用电的安全性。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与电力相关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电源设备、供电线路、电动机械设备等。

二、安全检测管理机构1.安全检测管理机构的职责安全检测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电安全检测管理制度,并对电力设备和用电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测。

同时,该机构还负责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分析和归档。

2.安全检测管理机构的组成安全检测管理机构由企业内具备相关电力安全检测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安全检测管理负责人、安全检测技术人员等。

三、安全检测计划1.安全检测计划的制定安全检测计划由安全检测管理机构根据电力系统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制定。

计划中应明确电力设备和用电设施的检测周期、检测方法和检测要求。

2.检测周期的确定根据电力设备和用电设施的使用情况和工作环境,确定合理的检测周期,包括定期检测和不定期检测。

四、安全检测内容1.电力设备的安全检测(1)电源设备的安全检测,包括电源线路、电源开关、电源插座等的检测。

(2)供电线路的安全检测,包括线路的接地情况、线缆的绝缘状况等的检测。

(3)电动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测,包括电动机、电动机控制设备等的检测。

2.用电设施的安全检测(1)用电设施的接地检测,包括设施的接地电阻、接地极性等的检测。

(2)用电设备的绝缘测量,包括设备的绝缘电阻的测量。

(3)用电设施的漏电流检测,包括设施的漏电流保护装置的检测。

五、安全检测记录和分析1.安全检测记录每次进行安全检测后,安全检测管理机构应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等。

2.安全检测分析安全检测管理机构应对每次的安全检测结果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及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归档保存。

六、安全检测整改1.整改措施的制定根据安全检测分析的结果,安全检测管理机构应及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用电安全检查的管理规定》

《用电安全检查的管理规定》

《用电安全检查的管理规定》第一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增强用电安全的责任感和义务感;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查范围:开发部、各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大楼。

第三条:检查时间:1.各生产车间每晚下班后2.晚上不加班,则在下午下班后第四条:检查人员的组成,由行政部对主任级以上(或主管级)管理干部进行二人一组的编排,并形成检查值日周期表。

第五条:检查事项:生产车间:设三级管控;①.一级管控:(独立操作的机台电源开关由员工负责)+水泵+汽泵+热水器;②.二级管控:(组或线为单位的分闸电源开关由组长负责)。

③.三级管控:(以车间或楼面的总闸电源开关由主任级或主管级负责)④.水泵+汽泵+热水器等,由组长或有指定人员负责。

⑤.仓库。

照明电开关+分闸,由仓库员负责。

⑥.个人办公室。

照明+空调+电脑,由各自当事人负责。

⑦.综合办公室。

由行政部对办公人员进行值日表方式进行。

第六条:三级管控程序为:1.一级管控的员工,下班时,应将电源关闭。

2.二级管控的组长,下班时,应将电源分闸关闭。

3.三级管控的主任,下班时,应将电源总闸关闭。

4.水泵+汽泵+热水器等,由组长或指定的人员将电源关闭。

第七条:根据第六条的管控程序,凡下班后未按以上规定执行的,均照以下标准认捐:1.一级管控的员工,下班后未关闭电源开关的,对当事员工认捐10元,对组长认捐5元,认捐事项由该组长执行,并交行政部→转财务部。

2.二级管控的组长,下班后未关闭电源分闸的,对该组长认捐20元,对主任认捐10元,认捐事项由该主任执行,并交行政部→转财务部。

3.三级管控的主任,下班后未关闭电源总闸的,对主任认捐50元,认捐事项由行政部执行,并转财务部。

4.水泵+汽泵+热水器等,下班后未关闭的,对组长或有指定人员的,认捐10元,认捐事项由该主任执行,并交行政部→转财务部。

第八条:值日检查人员对检查到的异常状况,须当时开单到当事员工岗位上或当事管理干部的办公桌上;以利次日上班时管理人员及时通报协调处理。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1. 前言为了提高用电安全性、经济性和适用性,确保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用电事故的发生并保障人身安全,制定了本《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2. 用电检查的类型2.1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指对用电设施、电气设备在一定时间内按规定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异常隐患或缺陷。

2.2 随机检查随机检查是指不定期地对用电设施、电气设备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异常隐患或缺陷。

2.3 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是指对用电设施、电气设备进行安全方面的检查,以确保设备运行时不会对人员和设备造成危害。

3. 检查内容3.1 设施检查设施检查是指对用电设施的各项设备及附件进行检查,主要包括:•电源和电容器的参数是否正常;•动力载荷是否超过额定容量;•线路是否过载;•电力损耗是否符合要求;•线路和设备是否有磨损或腐蚀;•设备的接地是否合理有效。

3.2 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是指对用电设施的安全性进行检查,主要包括:•电路是否正确接地;•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要求;•杆塔和电缆的外观、露出部分和绝缘是否受损;•开关、插头、插座连接是否牢固;•用电设备是否带有过载、短路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环境是否存在危险情况,如电器距离易燃物体的距离是否符合标准。

4. 检查标准4.1 设施检查标准设施检查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以及企业本身的标准进行,针对不同的用电设施进行不同的检查,主要包括:•高压电力设备:GB 11022-2011《高压交流输电装置和电力变电装置的电气特性》;•低压电力设备:GB/T 7251-2005《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及控制设备》;•接地装置:GB 14048.6-2010《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一般要求》。

4.2 安全检查标准安全检查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以及企业本身的标准进行,针对不同的用电设备进行不同的检查,主要包括:•电气安全:GB 50257-2010《电气装置安全》;•设备端子及接线安全:GB/T 5169.5-2013《电力装置的便携式探棒的安全要求》;•环境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废止《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供电企业产生的影响

废止《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供电企业产生的影响

废止《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供电企业产生的影响作者:唐翠华来源:《企业科技与发展》2016年第12期【摘要】2016年1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第31号令,宣布废止《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文章分析了《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被国家废止的原因,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规定的电网企业用电检查职责和电网企业的应对措施,确保用电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防范法律风险。

【关键词】废止;影响;法律风险;应对措施【中图分类号】D92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6)12-0098-032016年1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第31号令,宣布废止《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废止实施了20年的部门规章《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供电企业会产生的怎样的影响?《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共分6章,分别规定了用电检查的内容与范围、组织机构及人员资格、检查程序、检查纪律等内容,这些是规范用电检查、保障职责落实的基本依据。

没有了这部规章,供电企业还能正常开展用电检查工作吗?《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被废止后,用电检查的内容、范围、程序均陷入了不确定的状态,如何开展用电检查工作成为难题。

因此,有必要探讨《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废止,会给供电企业带来哪些影响,以及供电企业如何进行法律风险防范。

1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被废止的主要原因《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配套规定,是原电力工业部于1996年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它的施行,为供电企业开展用电检查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电网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带有强烈的政企合一和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

具体表现在2个方面:一方面,《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得用电检查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在主体上,用电检查人员须取得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用电检查资格证书》,同时必须依法检查、廉洁奉公,违反规定的将给予行政处分,这些规定使得用电检查人员与政府行政人员的任职要求几乎相同;在职责上,用电检查内容包括检查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规章情况、查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这些规定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特征并无二致;在程序上,用电检查人员应向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不得拒绝检查,这些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基本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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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及其用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的用电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则,对用户的电力使用进行检查。

第二章检查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按照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用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提供方便。

用电检查的内容是:
一、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
二、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三、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
四、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五、用户反事故措施;
六、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七、用户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情况;
八、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
九、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
十、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
十一、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十二、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第五条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但被检查的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的范围可延伸到相应目标所在处:
一、有多类电价的;
二、有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
三、有二次变压配电的;
四、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
五、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
六、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需作调查的;
七、用户要求帮助检查的;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用电检查。

第六条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

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人员资格
第七条用电检查实行按省电网统一组织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跨省电网、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在其用电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网内用电检查工作。

其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网内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申请、业务培训、资格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颁发网内用电检查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督促检查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用电检查工作;
四、负责网内用电检查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供电企业在用电管理部门配备合格的用电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用电检查工作。

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管理制度;
二、负责并组织实施下列工作:
1、负责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审查;
2、负责用户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并统一报送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等事宜;
3、负责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工程单位的资质考核,并统一报送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4、负责节约用电措施的推广应用;
5、负责安全用电知识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
6、参与对用户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
7、组织并网电源的并网安全检查和并网许可工作。

三、根据实际需要,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户的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根据用电检查工作需要,用电检查职务序列为一级用电检查员、二级用电检查员、三级用电检查员。

第十一条对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实行考核认定。

用电检查资格分为:一级用电检查资格、二级用电检查资格、三级用电检查资格三类。

第十二条申请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高级技师资格;或者具有电气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上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取得二级用电检查资格后,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五年以上者。

申请二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师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取得三级用电检查资格后,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三年以上者。

申请三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已在用电检查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

第十三条用电检查资格由跨省电网经营企业或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统一考试,合格后发给相应的《用电检查资格证书》。

《用电检查资格证书》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四条聘任为用电检查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二、已取得相应的用电检查资格。

聘为一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二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二级及以上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三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三级及以上用电检查资格。

三、经过法律知识培训,熟悉与供用电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以及供电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三级用电检查员仅能担任0.4千伏及以下电压受电的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

二级用电检查员能担任1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

一级用电检查员能担任220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

第四章检查程序
第十六条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员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七条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用电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赴用户执行查电任务。

查电工作终结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将《用电检查工作单》交回存档。

《用电检查工作单》内容应包括:用户单位名称、用电检查人员姓名、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日期、检查结果,以及用户代表签字等栏目。

第十八条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不得拒绝检查,并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第十九条经现场检查确认用户的设备状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或者在电力使用上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户并由用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现场检查确认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按下列规定,在现场予以制止。

拒绝接受供电企业按规定处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请求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的,应责成用户拆除擅自接用的用电设备或改正其用电类别,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其差额电费和加收电费;
二、擅自超过注册或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成用户拆除或封存私增电力设备,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
三、超过计划分配的电力、电量指标用电的,应责成其停止超用,按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其所有电力并扣还其超用电量或按规定加收电费;
四、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被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再次封存该电力设备,制止其使用,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供用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合同(协议)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范围的用户受电设备的,应责成其改正,并按规定加收电费;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或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成用户当即拆除接线,停止侵害,并按规定加收电费。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中止供电,制止其侵害,并按规定追补电费和加收电费。

拒绝接受处理的,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检查纪律
第二十二条用电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用电检查职责,赴用户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随身携带《用电检查证》,并按《用电检查工作单》规定项目和内容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遵守用户的保卫保密规定,不得在检查现场替代用户进行电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用电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依法检查,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以电谋私。

违反本条规定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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