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11〕151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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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4.01•【字号】吉国税发[2004]112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112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反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经研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享受1年以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享受到减免税优惠,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享受剩余年限的优惠政策;纳税人同时经营征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应就免税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对不能单独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问题。
对某些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
其收入确认的原则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6号)的规定处理,其中对企业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应提供服务的期限,也无法对提供服务期限做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10年的期限确认分摊收入。
三、对于企业在各类庆典中购买的用于赠送的物品,应按企业发生的宣传费掌握。
四、关于纳税人发生相关费用扣除问题。
一些企业由于没有独立的计量系统,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如:水、电、煤气等,无法单独取得发票,或与其他用户共同取得一张发票。
其实际发生的相应费用,可凭相关支出证明,据实在税前扣除。
为防止取得发票单位将其全额计入成本费用,发生重复税前扣除问题,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检查,对重复税前扣除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4.13•【字号】辽国税发[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国税发〔2010〕59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为加强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审核表(略)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项目一览表(略)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项目一览表(略)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以及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按照税务管理方式不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分为实行审批管理的税收优惠(以下简称“审批类税收优惠”)和实行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以下简称“备案类税收优惠”)。
27、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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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发〔2009〕59号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的有关规定,对报批类免税范围、备案类减免税范围和减免税管理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批类减免税范围(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二、备案类减免税范围(一)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二)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五)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六)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
(七)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八)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
(九)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十)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十二)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税收优惠。
(十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的可以执行到期的优惠政策。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6.26•【字号】吉财产业〔2017〕515号•【施行日期】201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产业〔2017〕515号各市(州)财政局、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发局,梅河口市财政局、经济局,公主岭市财政局、经济局,各县(市)财政局、经济局:为加强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17年6月26日附件: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和使用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乡企局、监察厅制订的《吉林省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乡企局、监察厅制订的《吉林省乡镇企业负担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0]13号【发布部门】吉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0.03.30【实施日期】2000.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乡企局、监察厅制订的《吉林省乡镇企业负担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0]13号2000年3月30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乡企局、监察厅制订的《吉林省乡镇企业负担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乡镇企业负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维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监督乡镇企业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50%,或者虽不足50%,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并能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下列各类企业:(一)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企业;(二)村及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企业;(三)农民个人或农民合作、合伙开办的企业;(四)农民与社区非农业人口联营开办的企业;(五)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开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联营及同国内外投资者合作开办的企业;(七)实行资产重组后仍可依法行使乡镇企业权利、义务的企业;(八)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跨行政区域在异地举办的企业;(九)乡镇企业在城市内设立的分厂、分店、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并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十一)因行政区划调整由农村划归城区的原乡镇企业;(十二) 其他形式的乡镇企业。
第三条各级计划、经贸、财政、监察、物价、审计、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互相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乡镇企业负担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发文日期】2008.03.1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全文有效【分类号】7-2-198【税种】企业所得税【级次】一般规定【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8〕28号【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
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
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
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8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1吉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的通知1993.12.11吉税流字[1993]第315号2吉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1994.04.06吉税流字[1994]第124号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1994.12.6吉国税发[1994]123号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03.18吉国税发[1996]55号5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04.22吉国税发[1996]106号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加入城市合作银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6.06.19吉国税发[1996]176号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1996.07.29吉国税发[1996]218号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03.03吉国税发[1997]54号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1997.03.28吉国税发[1997]94号1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1998.03.16吉国税发[1998]64号1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1998.04.06吉国税发[1998]88号1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07.29吉国税发[1998]231号1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08.06吉国税发[1998]238号1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08.14吉国税发[1998]240号1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1999.04.29吉国税发[1999]96号1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1999.05.04吉国税发[1999]102号1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展长期寿险营销业务支付佣金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06.02吉国税发[1999]132号1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06.08吉国税发[1999]125号1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批复的通知1999.06.15吉国税发[1999]143号2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批复的通知1999.07.12吉国税发[1999]158号2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08.09吉国税发[1999]197号2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1999.08.26吉国税函[1999]56号2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1999.09.29吉国税函[1999]67号2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04.06吉国税发[2000]42号2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0.06.22吉国税发[2000]68号2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09.25吉国税发[2000]131号2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09.26吉国税发[2000]130号2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11.21吉国税发[2000]159号2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12.01吉国税发[2000]170号30关于油气田企业异地缴纳税款缴库办法的通知2001.04.04吉国税联字[2001]4号3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04.26吉国税发[2002]第87号3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零售等行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2001.05.08吉国税发[2001]87号3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06.12吉国税发[2001]120号3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06.30吉国税发[2001]127号3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1.07.18吉国税发[2001]143号3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批复的通知2001.08.06吉国税函[2001]84号3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2001.09.14吉国税发[2001]195号3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关于印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01.10.29吉国税联字[2001]8号3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2001.12.24吉国税发[2001]268号4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2.02.21吉国税发[2002]38号4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使用商业零售等旧版普通发票的通知2002.02.22吉国税发[2002]40号4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2002.06.14吉国税发[2002]第123号43关于延边集贸市场个体业户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批复2002.08.20吉国税函[2002]110号4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09.18吉国税发[2002]182号4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2.10.22吉国税发[2002]203号4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2003.03.06吉国税发[2003]54号4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3.03.07吉国税联字[2003]2号4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3.04.30吉国税发[2003]98号49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2003.08.07吉国税发[2003]159号5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12.09吉国税发[2003]245号5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04.01吉国税发[2004]112号5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004.04.14吉国税发[2004]179号5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2004.04.30吉国税函[2004]50号5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4.06.15吉国税发[2004]207号5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权限的通知2004.09.06吉国税发[2004]322号5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免征所得税的通知》2004.09.06吉国税发[2004]323号5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0.11吉国税发[2004]344号5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11.24吉国税发[2004]380号5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细化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码规则的通知2005.01.13吉国税发[2005]6号6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2005.03.04吉国税发[2005]41号6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意的通知2005.03.18吉国税发[2005]92号6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5.08.05吉国税发[2005]211号6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的通知2005.09.29吉国税发[2005]254号6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2005.10.17吉国税发[2005]266号6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11.10吉国税发[2005]281号6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6.03.14吉国税发〔2006〕58号6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新增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03.21吉国税函〔2006〕16号6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2006.03.23吉国税发[2006]66号6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4.12吉国税发〔2006〕82号7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推进依法治税的通知2006.04.26吉国税发[2006]92号7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05.17吉国税联字〔2006〕7号7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05.18吉国税发[2006]109号7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5.19吉国税发〔2006〕110号7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07.10吉国税函〔2006〕57号7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9.07吉国税发[2006]231号7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2006.09.07吉国税函[2006]72号7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1.12吉国税发[2006]268号7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2006年度财务决算意见》的通知2006.11.27吉国税发〔2006〕284号7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2.19吉国税发〔2006〕312号8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化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12.26吉国税函〔2006〕79号8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2006.12.29吉国税函〔2006〕80号8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千元版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2007.01.16吉国税发[2007]19号8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好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的通知2007.01.29吉国税发[2007]28号8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01.30吉国税发〔2007〕25号8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03.06吉国税函〔2007〕16号8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2007.03.13吉国税联字〔2007〕2号8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03.28吉国税函〔2007〕26号8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05.14吉国税函〔2007〕55号8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通信服务公司更改合并纳税成员企业问题的通知2007.05.23吉国税函〔2007〕66号9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税收征管执法情况调研的通知2007.06.13吉国税函[2007]83号9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2007.06.14吉国税函[2007]85号92关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7.07.09吉国税联字〔2007〕8号9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09.06吉国税联字[2007]11号9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核批普通发票工本费正式收取标准的函2008.01.15吉国税函[2008]6号9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2008.03.31吉国税函〔2008〕41号9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吉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2008.04.29吉国税函〔2008〕62号9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8.11.18吉国税联字[2008]15号9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控制普通发票印制数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01.09吉国税函[2009]3号9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问题的通知2009.04.27吉国税发〔2009〕75号10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2009.08.07吉国税函[2008124号10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国家紧急救援救助中心捐赠问题的通知2009.10.19吉国税函〔2009〕157号102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12.29吉国税发〔2009〕185号10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2010.05.06吉国税函〔2010〕63号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失效或废止条款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03.06吉国税发[2001]53号第四条第六项废止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2.06吉国税发[2004]387号第四条第三款废止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8.04.07吉国税发〔2008〕4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条废止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9.04.07吉国税发〔2009〕65号第一条第五、六、七款,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条第二、三、四款废止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03.29吉国税函〔2010〕39号第一条、第二条废止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10.05.12吉国税函〔2010〕68号第二条、第六条废止——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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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文件吉国税发〔2011〕151号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 1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所得税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等。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分为审批类优惠项目和备案类优惠项目。
审批类优惠项目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备案类优惠项目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优惠项目和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定期减— 2 —免税项目,主管国税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审批或备案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税收优惠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已发生变化,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及时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调整其税收优惠。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合法、公正、公开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
第八条纳税人经审批或备案后享受税收优惠的,在优惠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优惠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税收优惠的审批或确认,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骗取税收优惠,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造成少缴税款的,国税机关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审批管理— 3 —第十条须经国税机关审批后才能享受的税收优惠应遵循业务受理、政策审核、实地核查相分离的审批原则。
第十一条下列项目属于审批类优惠项目。
纳税人享受审批类优惠,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不得享受优惠。
一、税额减免类:民族自治地方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二、过渡优惠类(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税过渡优惠(二)享受低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过渡优惠三、继续执行到期的优惠类(一)奥运会和世博会税收优惠(二)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三)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税收优惠四、其他专项税收优惠(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税优惠(二)促进就业优惠五、其他需要国税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原则上由纳税人主管— 4 —县(市、区)国税局进行审批,属于总局明确规定由省级或地市级国税局审批(审核确认)的,暂统一授权纳税人主管县(市、区)国税局代为履行审批(审核确认)职责。
第十三条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9〕75号)规定,各县(市、区)国税局对年度减免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审批项目,应在审批确认后,将申请材料及所做结论于次年6月底前向地市级国税局备案;对年度减免税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审批项目,应在审批确认后,将申请材料及所做结论交由地市级国税局于次年6月底前向省国税局备案。
省级或地市级国税局授权纳税人主管县(市、区)国税局代为履行审批(审核确认)职责的审批项目,各被授权的县(市、区)国税局应在审批确认后,将申请材料及所做结论于次年6月底前分别向授权的省级或地市级国税局备案。
优惠期限超过一个年度的定期减免税项目,在达到上述标准的第一年向上级局备案,以后年度达到上述标准的向上级局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年度审核表》(见附件二)即可。
第十四条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了申请期限的优惠项目,纳税人应按规定的申请期限报送申请。
税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优惠项目,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根据实际确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一般应在申请享受优惠年度的次年4月15日前。
— 5 —第十五条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申请进行受理,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齐全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已补正材料的,应当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见附件二)。
(三)申请减免税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纳税人应提供一式两份申请资料。
第十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资料后应进行政策审核,确定适用税收政策,提出明确意见。
政策性审核完成后,对于需要实地核查的,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进行实质性审核。
实地核查完成后要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详述事实,并列举理由和政策依据,提出明确意见,进入审议和签批程序。
第十七条审批类优惠项目经审议和签批程序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准予税收优惠的书面决定。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主管国税机关在汇算清缴期间,对以前年度审批的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定期减免税优惠项目,要对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年度审核,履行相关程序后填写《企业所得税优— 6 —惠事项年度审核表》。
对年度审核不合格的,要依法停止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九条县、区级国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审批类优惠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国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三章备案管理第二十条备案类优惠的管理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第二十一条下列项目属于事先备案类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对需要事先向国税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类: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二、减免所得额类(一)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税(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税(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税(四)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 7 —(五)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所得减免税三、优惠税率类(一)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二)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四、加计扣除类(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二)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三)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五、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类: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六、加速折旧类(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二)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设备缩短折旧年限七、减计收入类(一)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二)农村金融减计收入八、税额抵免类: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九、税额减免类:文化企业税收优惠十、其他专项税收优惠(一)软件、动漫、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 8 —(三)证券投资基金优惠(四)西部大开发优惠1.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的企业低税率优惠2.西部地区部分行业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十一、其他需要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
第二十二条下列项目属于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附报相关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相应税款。
一、免税收入类(一)国债利息收入(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相关免税收入(四)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五)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相关收入二、减免所得额类: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减免税三、其他需要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备案类优惠分备案受理和备案确认两个环节。
备案受理是指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优惠项目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后予以受理,暂允许纳税人享受备案项目税收— 9 —优惠。
备案确认是指主管国税机关对已经受理的备案项目的相关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形成确认结果。
第二十四条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见附件二)等备案资料后,按照受理标准对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1)提请备案的项目,依法不需要报国税机关备案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2)提请备案的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补正资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提请备案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即时受理纳税人的备案申请,制作《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送达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及所需资料》(附件一)中规定的备案时间提请备案,一般应在申请享受优惠年度的次年4月15日前提请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备案时间的备案类优惠项目,纳税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备案时间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提请备案后,应将备案类优惠项目的备案资料和有关证据整理保存,以备税务机关审核、评估、检查。
第二十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经提请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进行备案确认,填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审核确认表》(见附件二),在纳税人申请享受优惠年度— 10 —的次年5月底前确认完毕。
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二),通知纳税人备案的优惠项目准予备案登记。
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或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备案确认应遵循政策审核、实地核查相分离的审核原则。
对纳税人提请备案的优惠项目存在重大疑点、情况不清、或者金额较大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实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