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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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管理规定

四川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管理规定

附件: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省外企业在四川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自治区)和中央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园林绿化企业、工程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川从事下列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建筑活动的所有省外企业:(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二)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电力、矿山、煤炭、冶炼、化工石油、医药、广电通信工程;(三)园林绿化、爆破、消防、防水、防腐、环保、体育设施、建筑智能化、送变电及管道、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四)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钢结构等工程。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省外入川从事建筑活动企业的行政监督管理,根据建筑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省外企业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必须按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川备案后,再到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未办理备案的省外企业不得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六条省外企业在川从事建筑活动应在川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并持下列资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一)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从事建筑活动专用介绍信。

(二)省外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

(三)省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四)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

(五)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鲜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

四川省入川建筑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及备案流程和资料(重要)

四川省入川建筑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及备案流程和资料(重要)

四川省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第二版)四川省建设厅二00九年三月前言四川省省外入川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是根据《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川建发〔2006〕101号)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8]24号)要求,运用计算机、互联网、数据库、加密锁身份认证等信息技术,对省外入川企业实施动态管理的应用系统。

企业运用四川省省外入川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实现省外入川企业网上备案申请、年度核验、证书变更等业务的办理;可以实时查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业务审批意见等信息。

管理部门运用四川省省外入川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实现在网上审核、审批省外入川企业资质备案业务;下发文件通知,发布行业资讯等,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和服务水平为方便用户数据录入与上报,四川省省外入川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采用了简洁、直观的操作界面,使软件更加用户化。

同时,提供了详尽的操作手册,用户在使用中遇有困难可随时查阅.目录1.系统运行环境 (3)1.1系统支持 (3)1.2最低硬件配置 (3)1.3设置IE (3)1。

4系统登录 (4)2。

系统操作指南 (4)2。

1温馨提示 (5)2.2文件通知 (5)2.3审批查询 (5)2。

4信用查询 (5)2。

5资料备案 (6)2.5.1确认年份和申请业务名称 (6)2.5。

2填写企业基本资料 (7)2.5。

2.1企业资质信息 (7)2。

5。

2.2企业基本情况 (8)2。

5.2。

3企业负责人 (8)2。

5。

2。

4企业简历 (9)2.5。

2.5企业市场行为 (9)2.5.2.6企业专业人员 (9)2。

5。

2.7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 (11)2.5。

2.8企业数据上报 (11)2。

5。

2。

9报表打印 (12)2。

6 年度核验 (13)2。

7 在建工程与动态反馈 (13)2。

8咨询平台 (14)1.系统运行环境1。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建发[2008]24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8.05.04【实施日期】2008.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8]24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外省驻川建管处:随着我省建筑市场的全面开放,进入我省施工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越来越多,为促进我省建筑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我们要继续坚持我省建筑市场全面开放的格局,欢迎遵纪守法、正当经营的省外企业进川施工,切实加强和改进对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省外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省外企业在川设立分支机构,应具有相应且固定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入川企业应一次性确定申报本年度在川分支机构的备案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总人数不少于15人。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具备母体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经理的从业条件,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母体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的从业条件。

分支机构备案的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等级与母体公司主项资质等级一致,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各不少于2人。

省外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是已备案人员,并按投标时的承诺到位。

分支机构发生人员变更的,应及时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未备案人员不得在川从事建筑活动。

注册建造师和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的注册或上岗证由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时暂押直至项目竣工。

二、省外企业在川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建立必要的组织管理机构。

分支机构应在四川省内购买或租赁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

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等应与分支机构的人员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具有上网、传真、打印、复印等的基本办公设备和必要的办公软件、工程软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推动政风行风转变,提高履职效能,现就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信息录入范围。

建筑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揽、真实有效、已取得施工许可且未录入省级平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的工程项目信息限于已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分包的工程项目信息不在录入认定范围。

二、实施工程项目信息分级管理。

按照建筑企业填报的工程项目信息审核部门层级,工程项目数据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数据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B级数据由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C级数据由各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D级数据由建筑企业填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工程项目信息分级按工程项目各环节业务(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信息及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由系统自动标记,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环节业务信息根据具体情况可为不同的数据等级,对工程项目整体不设置数据等级。

三、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内容。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市〔2018〕81号)要求,建筑企业应如实填报工程项目信息,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扫描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备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6〕3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6〕3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6〕3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6年6月25日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省投资环境,树立良好的对外开放形象,维护外来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外来企业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含侨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以及国内省外在川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来企业投诉,是指外来企业(含外来投资者)在申办、筹建、终止企业或生产经营过程中,认为政府部门、职能单位及相关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政府设立的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提起投诉处理的行为。

外来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双方自愿要求外来企业投诉中心予以协调解决的,也可向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提出请求。

第四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商务、外事侨务、工商、税务、投资促进、知识产权、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工作。

第二章投诉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是省政府负责处理外来企业投诉事务的专门机构,代表省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监督全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工作;(二)受理外来企业投诉事项,依法组织调解和协调;(三)帮助外来企业通过仲裁、诉讼、复议、申诉等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分析外来企业投诉中反映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向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投诉工作的情况和发现的重大问题;(五)为外来企业投资者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六)对损害四川对外开放形象,破坏投资环境的典型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相关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罚的建议;(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4]7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4]7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4〕7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八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州)、各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当前形势,深刻认识加强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水平;要明确分工任务,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管理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12日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八条措施一、下放核准及备案权限促进投资便利。

认真落实《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2号令)精神,制定发布《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备案类项目,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备案。

将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鼓励类、允许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及变更事项的审批(有专项规定的除外)下放给县(市、区)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全面推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认缴制,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川建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发[2011]2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切实增强我省建设类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按照简化、减少行政审批申报材料和环节,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自由裁量权,促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依法、高效、公开、公平、公正运行的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就我厅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的事项(一)主项为以下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增项与总承包资质等级相同的专业承包资质(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消防工程。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水工建筑基础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

4、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火电设备安装工程、送变电工程。

5、港口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工程。

6、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

7、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电信工程专业承包。

8、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

(二)企业申请并经实地考察符合资质标准条件,主项为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在已具有的相关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其增加项数可不受限制。

四川:规范省外建筑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管理

四川:规范省外建筑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管理

四川:规范省外建筑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管理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建设信息化》
【年(卷),期】2016(000)012
【摘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就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信息报送工作下发通知明确,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承揽业务前,应通过四川省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填报企业资质证书信息、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真实有效的基本信息。

【总页数】1页(P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
【相关文献】
1.四川规范省外建筑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管理 [J],
2.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5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J],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颁布实施[J], 边征
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外资规〔2020〕540号) [J],
5.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市监发[2021]65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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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建发[2008]24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外省驻川建管处:
随着我省建筑市场的全面开放,进入我省施工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越来越多,为促进我省建筑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我们要继续坚持我省建筑市场全面开放的格局,欢迎遵纪守法、正当经营的省外企业进川施工,切实加强和改进对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省外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外企业在川设立分支机构,应具有相应且固定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入川企业应一次性确定申报本年度在川分支机构的备案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总人数不少于15人。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具备母体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经理的从业条件,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母体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的从业条件。

分支机构备案的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等级与母体公司主项资质等级一致,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各不少于2人。

省外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是已备案人员,并按投标时的承诺到位。

分支机构发生人员变更的,应及时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未备案人员不得在川从事建筑活动。

注册建造师和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的注册或上岗证由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时暂押直至项目竣工。

二、省外企业在川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建立必要的组织管理机构。

分支机构应在四川省内购买或租赁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

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等应与分支机构的人员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具有上网、传真、打印、复印等的基本办公设备和必要的办公软件、工程软件。

有较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内设机构合理、健全,职能职责明确。

省外企业的企业名称、资质等级以及在川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办公地址和固定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应在10日内告知省建设厅,经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查或现场勘察、核实后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三、省外企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由分支机构负责人一次性报送、出示有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接受省建设厅组织进行的资料审查以及根据情况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分支机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事项进行的现场勘察、核实。

首次办理在川分支机构备案手续按附件1提供资料,办理在川分支机构年度核验换证手续按附件2提供资料。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省外建筑业企业,省建设厅将即时核发《备案证》。

省外企业办理了入川备案手续后一年内在川未承接工程项目,但符合年度核验换证条件的,省建设厅换发有效期为半年的《备案证》,半年期满,仍在川未承接工程项目的,其《备案证》自行失效。

四、省外企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后,还应办理单项投标登记备案。

企业办理单项投标登记备案按附件3的要求,将所需资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建设厅窗口审核、办理。

省外企业
参加项目投标时,应持《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和《四川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投标登记介绍信》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五、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应遵守国家和四川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服从四川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四川省的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外入川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入川企业的市场行为和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凡发现有《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要及时上报省建设厅,提出处理建议,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督促企业整改。

情节严重的,坚决清理出我省建筑市场。

附件:1、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需提供的资料
2、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年度核验换证需提供的资料
3、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入川投标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五月四日
附件1:
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四川省省外
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需提供的资料
1、《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可在/或/上下载,按顺序双面打印,A3页面,一式四份);
2、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设立分支机构专用介绍信;
3、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4、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报告书;
5、省外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6、省内工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7、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
8、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鲜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各不少于2人);
9、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注:需提供以上所有资料(含证书、证件)的原件以及1项资料、5-9项资料的一份复印件(A4页面)。

1项资料的复印件、2-4项资料的原件、5-9项资料的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

省外建筑业企业
附件2:
办理年度核验换证需提供资料
1、《四川省省外入川企业年度核验备案申请表》(可在http://www.Scjst.gov.cn/或http://www.Scjlw.com/上下载,按顺序双面打印,A3页面,一式四份);
2、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年度核验介绍信;
3、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4、企业在四川省范围内承接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5、省外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6、省内工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7、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
8、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鲜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各不少于2人);
注:1、收1、2项资料的原件;
2、核验其它各项资料的原件。

省外建筑业企业
办理入川投标登记需提供的资料附件3:
1、《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原件);
2、项目招标公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复印件)。

日期:200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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