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论的优先性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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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精选15篇)当品味完一本著作后,相信大家的收获肯定不少,需要写一篇读后感好好地作记录了。

到底应如何写读后感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篇1读完了这部巨著,对我触动还是挺大的。

刚逛了下豆瓣,发现给这本书作评论的人特别少,而且很多人反应这部书难度,我就突然对自己的信心倍增,因为我没有觉得它难度,只是觉得罗尔斯是个太谨慎的学者了,总是不断给自己设置理论上的限制,并且从先验和经验两条路径来系统而仔细的论证自己的正义原则。

在第一编“理论”部分,罗尔斯主要从原初状态出发,为了让原则更加的.简单而且易于推出,他还预设了无知之幕,由此,他论证了处于无知之幕状态下的人们会倾向于统一两个正义原则,第一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第二原则即机会均等及差别原则。

虽然主要内容只有这么多,但是谨慎的罗尔斯花了整整一编来说明这些问题,包括对无知之幕的限定,对原初状态的说明,以及为什么要假设这样一个前提,通过与功利主义、直觉主义的对比,说明人们为什么会选择正义原则(最大最小值推理),正义原则有着什么样的特征,而这两个正义原则之间以及内部又有怎样的词汇序列,这种词汇序列是如何形成的……总之,罗尔斯在不断的与各种功利主义对比中,详细而又全面的说明了正义的两个原则是如何被选择的。

第二遍“制度”部分,罗尔斯主要是描述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社会基本结构并考察它们给个人所带来的义务和职责。

应该说,这是理论应用于现实的制度和个人的部分。

这也是使理论不至流于形而上的思考的重要一环。

在应用于制度时有四个阶段的序列,即接受正义原则、立宪阶段、立法阶段、法官和行政官员把指定的规范应用于具体个人阶段,这四个阶段也是去无知之幕的过程。

而正义原则的第二原则即机会均等和差别原则在经济分配制度中也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罗尔斯还考虑用储蓄正义来解决代际间的正义问题。

罗尔斯的平等分配正义理论及其当代启示

罗尔斯的平等分配正义理论及其当代启示

罗尔斯的平等分配正义理论及其当代启示介绍罗尔斯(John Rawls)被认为是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提出了多个重要的正义理论,其中最有名的是其“平等分配正义理论”。

这个理论是对社会中不平等的消除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框架,使得社会可以更加公平地分配资源,确保所有人都能够享有基本权利和资源。

罗尔斯的平等分配正义理论罗尔斯的平等分配正义理论基于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每个人应该拥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而不受任何限制。

第二,社会的经济和资源分配应该符合“差别原则”,即任何不平等的分配都应该有助于最穷困的人群,而不是为了特定群体的利益。

这个理论的关键在于其对所谓“社会公平”的定义。

与传统的幸福或福利理论不同,罗尔斯强调了公正和平等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原始状态”的概念,即不存在任何先天属性或社会地位的状态,所有人都处于相同的基础之上,这种状态下人们愿意为自己设计一个公正的社会。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会同意一些基本的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上述的两条原则。

这样一来,所有人都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基本的权利和资源,而不受先天条件或社会地位的限制。

当代启示罗尔斯的平等分配正义理论对当代的深化了解朝着特定的方向发展,但其中最重要的是对社会的观察。

最近的一些研究表明,社会的不平等程度正在加剧,许多人所面临的贫困和不平等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严重。

这种情况下,罗尔斯的平等分配正义理论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

这个理论提供了一个架构,使我们能够更清晰地看到社会不平等的根源,以及这些不平等如何阻碍人们实现其潜在的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价值观点是居于重要地位:我们不应该将社会不公正视为正常现象,而应该采取行动来消除这些不平等。

此外,罗尔斯的平等分配正义理论在激励创新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许多人认为,这个理论可能会阻碍创新的发展,因为它要求我们必须将资源分配给所有人,而不是针对特定的项目或组织。

但事实上,这个理论可以激励创新的发展,因为它提供了一个更加公平、平等的社会环境,让更多的人有机会去发挥其潜力。

浅谈基本自由权的优先性与人权——读罗尔斯《正义论》有感

浅谈基本自由权的优先性与人权——读罗尔斯《正义论》有感

浅谈基本自由权的优先性与人权——读罗尔斯《正义论》有感摘要:基本自由权的行使所等达到的程度,往往能体现甚至决定人权的行使程度。

因为在任何时候,一个人能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和权利,其人权才会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而基本自由权,就是人行使主宰自己命运的权利的权利。

关键词:基本自由权正义论优先性人权罗尔斯《正义论》所描述的正义是社会制度上的公平和自由,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义优先于社会整体福利以及对等、自由和权利的捍卫即是正义。

其所定义的基本自由权主要包括:政治自由(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言论自由、思想自由、良心自由、结社自由、人身自由(免受心理迫害和身体攻击)、拥有个人财产的自由、免于任意逮捕的自由。

而人权有几种不同的学说,一是指人之所以为人所具有的权利,它使人能够充分发展和利用其作为人的品质、智力、才能、良知及满足精神需要等基础;二是权利最一般形式说,认为人权是人的社会权利和私人权利的抽象和概括,主要表现为人民在政治上的民主、自由权和经济、文化以及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正当权利。

它是权利的最一般形式,排除了民族、国家、性别等差别,特别是阶级差别。

它包括了一切人的具有普遍性的人的权利;三是需求权和自由权统一说,认为人权是指一切人满足自身需求,享有人身自由,并自身以外的任何事务发生不同的联系的资格和能力的总和,是社会的人的权利与人的社会权力相联系不断发展的统一体。

它是有人类生产劳动以满足物质需求所决定的,具有客观性。

在一定程度上,人权的内容与罗尔斯所定义的基本自由权是相包容的,但基本自由权是从平等的角度说的,它主要强调的是公平和平等,要求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社会体制来保障机会平等的格局。

其倾向于社会制度上的正义性,可以说罗尔斯所定义的基本自由权要求捍卫个人的自由、平等和权利以及恰当地分配权利义务和利益;而人权似乎更加强调人应该具有之所以作为人的权利以及如何保障这些权利得以实现。

其倾向于如何使人的生存和发展追大限度的人性化,即使人充分地发挥和发展人的品质、智力、及满足精神需要。

(完整版)罗尔斯的正义论

(完整版)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法学正义的至上性:罗尔斯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

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管怎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

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能加以侵犯。

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利,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

罗尔斯所讲的正义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一个良好社会的条件:第一,在这一社会中,每个人都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并且知道其他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

第二,各种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符合这些原则,而且一般人也知道它们符合这些原则。

社会正义的首要目标: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是把社会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合作体制。

具体说就是,一个是社会基本制度怎样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另一个是怎样规定社会合作利益的分配和负担方式。

何谓制度?制度是一种公共规则体系,这些规则规定了职务、地位以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和豁免权等,规定了某种行为方式,是可以容许的或被制止的,并规定了在违反情况下如何惩罚和辩护等等。

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并存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安排的: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所有人开放。

上述第一个原则又称“平等自由原则”,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

也即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

所谓基本自由包括政治自由;言论、集会、信仰、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法治概念中所规定的不受专横逮捕和搜查的自由,等等。

这个原则要求人们平等地享有这种自由,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

第二个基本原则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另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建立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方面,也即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配。

具体地说,它适用于人们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在适用权力方面的不平等。

罗尔斯正义论两原则的意蕴及启示——浅析正义原则对饯行科学发展观的现实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两原则的意蕴及启示——浅析正义原则对饯行科学发展观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平等原则差别原则科学发展观论文摘要: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念,他从“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出发,推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试图求解社会普遍存在的形式上的平等与事实上的不平等这一难题,因而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这一理论对于我们加强社会建设,饯行科学发展观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罗尔斯的正义论为解决个人和国家关系,政府的制度建设提供了深刻的理论依据。

他不仅看到了个人和社会的统一,更看到了两者的对立。

同时,罗尔斯还为我们提供了解决这一矛盾的途径和办法,那就是在实施自由原则的同时实施差别原则,通过国家调节以保障自由和解决由之产生的矛盾。

罗尔斯关于自由与平等相矛盾的思想以及解决这一矛盾的两条正义原则,对于我们饯行科学发展观,有着很强的借鉴和启迪意义。

一、两个正义原则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是他的正义论的灵魂,他的正义理念集中体现在两个正义原则上。

罗尔斯将这两个原则表述为:“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这两个正义原则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一是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

第一个原则简称为平等原则,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

在罗尔斯看来,公民的平等自由主要是公民的基本自由。

第二个原则简称为差别原则,即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配。

他认为,正义的两个原则不是等量齐观的,而是按照‘词典式’’先后次序安排的,即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

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平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个原则的情况下才考虑后一原则。

决不能以牺牲前者满足后者,两者之间是不可以进行交换。

《正义论》读后感

《正义论》读后感

《正义论》读后感
读完《正义论》让我对正义这个概念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尝试建立一个统一的正义理论,罗尔斯探讨了社会中正义的内涵和实现方式。

他强调了公平和平等的重要性,提出了“原初地位”概念,即在不清楚具体身份和兴趣情况下做出正义选择。

这个概念让我意识到,正义不应该取决于个体的特殊情境,而应该基于公平和平等的原则。

在书中,罗尔斯还描绘了一个“最大化最低端地位”原则,即优先考虑社会中最弱势群体的利益。

这让我思考到在追求正义时,我们应该始终关注社会中最不幸的人们,并尽力提高他们的福祉。

总的来说,读完《正义论》让我对正义的本质和价值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并激励我要更加关注社会中不平等和不公正的问题,为建立一个更加公正的社会而努力。

罗尔斯实质正义论对当前的启示

罗尔斯实质正义论对当前的启示

罗尔斯实质正义论对当前的启示罗尔斯实质正义论是现代政治哲学中的重要理论之一。

它提出,社会正义应当以自由、平等和公正为基础,是发展自由社会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这一理论对当前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既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论指导,也可以为我们的实践提供方向。

首先,罗尔斯实质正义论提出的自由原则为我们指明了目标。

自由在本质上是一种正义,应当被视为最高价值,人们应当在自由的基础上追求幸福和良好的生活。

因此,我们应当在保障人身自由的同时,尽可能地提高人们的自由和权利保障程度。

在当今社会,自由是得到广泛关注的话题,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人们的自由和权利,成为了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其次,罗尔斯提出的平等原则为我们提供了方向。

平等意味着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而这种平等应当为人们提供充分的发展和实现自身潜力的机会。

然而,在现实世界中,平等常常遭到挑战,如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问题也常常出现。

因此,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研究这些现象,找出根本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平等的机会和享受平等的权利。

最后,罗尔斯提出的公正原则为我们提供了基本原则。

公正意味着在社会中可以获得符合自身成就和贡献的奖励和地位,而这种公正应当是基于人们之间的合理协商和共识。

在现实中,部分人富有而部分人贫穷,贫富差距日渐加大,这反映出社会公正的不足。

为了实现公正,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消除贫富差距,改善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的政治权利。

总之,罗尔斯实质正义论对当前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自由、平等和公正作为基本原则,在确保人们自由、权利及发展的同时,应该为实现社会公正作出合理的贡献。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研究,不断探索社会正义问题,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不停地努力实现罗尔斯所倡导的社会正义。

(完整版)罗尔斯的正义论

(完整版)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法学正义的至上性:罗尔斯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

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管怎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

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能加以侵犯。

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利,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

罗尔斯所讲的正义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一个良好社会的条件:第一,在这一社会中,每个人都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并且知道其他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

第二,各种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符合这些原则,而且一般人也知道它们符合这些原则。

社会正义的首要目标: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是把社会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合作体制。

具体说就是,一个是社会基本制度怎样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另一个是怎样规定社会合作利益的分配和负担方式。

何谓制度?制度是一种公共规则体系,这些规则规定了职务、地位以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和豁免权等,规定了某种行为方式,是可以容许的或被制止的,并规定了在违反情况下如何惩罚和辩护等等。

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并存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安排的: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所有人开放。

上述第一个原则又称“平等自由原则”,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

也即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

所谓基本自由包括政治自由;言论、集会、信仰、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法治概念中所规定的不受专横逮捕和搜查的自由,等等。

这个原则要求人们平等地享有这种自由,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

第二个基本原则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另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建立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方面,也即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配。

具体地说,它适用于人们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在适用权力方面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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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制度正义的优先性及其启发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巨著正义论,在西方社会引起了广泛的影响,很快就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

他所阐发的理论也被西方学者推崇为政治哲学、道德哲学、法律哲学的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引起了西方理论界的广泛评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之所以能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主要原因之一是他把正义的主题转移到了社会制度层面,强调制度正义的优先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制度的变革、创新和制度建设的关键时期,对罗尔斯制度正义优先性问题的探讨和分析,有助于我们从中汲取合理的因素,促进我们对制度正义问题的深入研究,从而构建起社会主义的制度正义原则。

一、正义主题的制度正义转向正义一词的出现及使用由来已久。

但自古希腊以来,关于正义概念的界说几乎从未达成一致的意见。

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曾说过,正义似乎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可随心所欲地呈现出极不相同的模样。

当我们仔细辨认它并试图解开隐藏于其后的秘密时,往往会陷入迷惑。

现代西方著名法哲学家凯尔逊也曾说过: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是永远存在的。

为了正义的问题,不知有多少人流了宝贵的鲜血与痛苦的眼泪,不知有多少杰出的思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问题仍未获得解决。

西方正义理论的发展也证明了这一点。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表之前,西方政治哲学对正义问题的研究大致经历了古代个人正义、近代契约正义和现代功利正义三个阶段。

在古希腊,正义的主题是个人行为正义。

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城邦中的人们按照各自的等级地位各司其职、各履其责,即按照自己灵魂等级的要求做自己分内的事,正义就是关心自己的事情而不要关心别人的事。

亚里士多德认为:所谓公正,一切人都认为是一种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

托马斯阿奎那把正义定义为某一内在活动与另一内在活动之间按照某种平等关系能有适当的比例。

到近代,正义的主题转变为契约正义。

社会契约论由17世纪的霍布斯和洛克等人首先提出,经孟德斯鸠和卢梭,由康德集其大成。

这种理论从假设的自然状态和自然法观念出发,论证了国家的起源和个人的权利,认为正义就是履行契约和保障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提出自然法的第三条法则正义是指恪守契约。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正义就是根据契约形成的公意,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康德通过区分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自然和自由,强调实践理性高于理论理性、自由高于自然,为道德原则提供了纯粹理性的证据。

在康德看来,正义意味着自由,就是任何一个按照自由的普遍法则与其他人意志相协调的各种条件的总和。

19世纪以来,传统契约论逐渐遭到人们的怀疑和批判,自然状态和原始契约0因没有事实依据而被人们抛弃,康德的理性建构主义也在拒斥形而上学的呼声中失去了昔日光彩。

相反,功利主义则大行其道。

由边沁、密尔和西季维克所阐发的古典功利主义思想取代了传统契约论成为不仅是支配个人行为而且是评价社会制度的一个根本原则和标准。

到20世纪,西方正义论表现出两个显著特点:一个是把传统的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理论虚构加以摒弃,而把适合于个人的功利主义原则推广运用于社会制度领域;二是抛弃传统的理性思辨,以实证、分析的态度研究社会正义问题。

深受西方正义论传统熏陶的罗尔斯,一方面对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的社会现实具有紧迫的道德危机感,另一方面既对古典功利主义正义观十分不满,又对20世纪以来统治着英美道德哲学领域的实证、分析传统失却信心,于是转而求助于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社会契约论,并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

这种理论认为:从一种公正而没有偏见的原初状态出发,处在无知之幕后的理性而自私的人们将会根据最大最小值规则优先选择他的两个正义原则,从而为社会政治经济的安排提供一个阿基米德支点。

这种更高的抽象,不仅在于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比传统契约论的自然状态更加抽象和高明,而且主要在于罗尔斯突出了制度正义的优先性。

具体地说,传统契约论关注的是契约订立后的制宪、立法和执法过程,是契约的执行情况,至于契约本身是否正义则不再追问;罗尔斯关注的则是制宪、立法和执法之前的契约原则,是契约的道德基础,他追问的首先是契约本身是否正义,认为必须优先选择和确立制度正义原则,才能实现社会正义,才能保障个人的自由和平等权利。

显然,罗尔斯的理论不仅更抽象、更概括,而且更进一步,更强调制度的正义性。

这样,罗尔斯的正义论不仅超越了传统契约论,而且超越了当代的功利主义。

其目的是要提出一种综合性的带有普遍意义的制度正义观,以之来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实现,使社会基本善权利和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等)得到公平分配。

由此可见,罗尔斯在继承和发展前人思想的基础上,综合创新,成功地将契约论运用于制度正义的选择和建构,使他的两个正义原则代替现行功利主义成为制度正义的优先性原则,实现了正义主题的制度正义转向,将正义论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二、制度正义优先性的含义罗尔斯认为,从契约论演绎出来的一种完善的正当理论既包括对制度的正义原则,又包括对个人的原则。

对制度的正义原则有两个:第一个原则是自由平等原则;第二个原则包括两个子原则机会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

对个人的原则也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由公平的原则统摄的所有的社会要求,可以统称为职责;另一部分是自然义务。

罗尔斯把自然义务区分为肯定性质的和否定性质的两种。

否定性质的自然义务有不损害或不伤害另一个人的义务,不施以不必要的痛苦的义务等;肯定性自然义务有互助、互尊以及支持和发展正义制度的义务。

罗尔斯认为,在社会正义和个人原则之间存在一种先后次序,社会正义优先于个人原则。

这种优先性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选择的优先性。

即在两种正义原则中有一种选择的先后次序,原初状态的人们将会首先选择制度本身的伦理原则,然后才会是个人的道德原则,/对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就要首先达成协议,然后是对于个人的原则,再后是那些用于国际法的原则,最末是优先的规则。

二是评价的优先性。

即对制度是否正义的道德评价优先于对个人的道德评价,制度正义作为一种背景正义比个人正义更为基本和重要,有关个人的义务和职责的确定必须以制度正义为前提。

显然,这种优先性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是有特定含义的。

它既不同于罗尔斯制度正义中的两个正义原则的优先性,也不是黑格尔所谓的国家伦理高于个人道德的优先性。

在罗尔斯制度正义的两个正义原则中,自由平等原则优先于机会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机会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它们表现为一种词典式序列,那些在序列中较早的原则相对于较后的原则来说就毫无例外地具有一种绝对的重要性,一个原则要到那些先于它的原则或被充分满足或不被采用之后才被我们考虑。

这是一种满足的优先性。

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原理中认为,国家伦理高于个人道德,个人道德只是实现国家伦理的一条途径,一个环节,一种手段。

这是一种目的的优先性。

三、制度正义优先性的根据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从两个方面给出了制度正义优先性的根据:一个是他通过契约论论证了原初状态的人们将会首先选择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另一个是他通过社会基本结构理论论证了制度正义作为一种背景正义比个人正义更为基本和重要。

因此,评价个人是否正义首先要看制度是否正义。

首先,我们看选择的优先性。

罗尔斯给出了一种契约论的证明。

他假设了一种原初状态,在那里,由于社会合作,人们既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又有利益的冲突,这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分配之间进行选择,达成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

那么,他们将选择什么样的正义原则作为他们联合的基本条件呢?正义原则只有从正义的环境中才能产生,正义的环境主要包括三种因素:一是客观环境或自然条件,其中包括在一定的地理区域内生活着的众多个人;二是主观环境或心理条件,其中包括个人的利益、需要和生活计划等等;三是无知之幕。

无知之幕保证把所有能够影响人们进行公正选择的任何特殊事实、知识、信息都过滤出去。

这种正义环境特别是无知之幕保证了原初状态的公平。

这样,从一种公正而没有偏见的原初状态出发,处在无知之幕后的理性而自私的人们将会根据最大最小值规则选择他的两个正义原则。

正义原则被选择出来后就成为制定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哲学基础,接着是制宪、立法,最后才是依法规范个人的行为。

不仅从理想化的契约论的观点看是这样的,就现实而言也是如此。

罗尔斯指出:对于制度的原则首先被选择展示了正义德性的正义性质,以及它与社会实践的内在联系,,当布拉德雷说个人是一个贫乏的抽象时,他的话可以恰当地解释为:一个人的职责和义务预先假定了一种对制度的道德观,因此,在对个人的要求能够提出以前,必须确定正义制度的内容。

这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里,有关职责和义务的原则应当在对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确定之后再确定。

其次,我们看评价的优先性。

评价的优先性根据有两个,一个是社会基本结构作为正义的主题对人们的生活前景具有决定性影响;另一个是个人职责和义务的履行受制于两个正义原则。

其次,我们看评价的优先性。

评价的优先性根据有两个,一个是社会基本结构作为正义的主题对人们的生活前景具有决定性影响;另一个是个人职责和义务的履行受制于两个正义原则。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社会基本结构则是正义的主题。

所谓社会基本结构是指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个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及社会利益的分享取决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与否,它决定着人们的生活前景,决定着人们的最初机会或出发点,而这一点对人的影响十分深刻广泛且自始至终。

更重要的是,这种深刻和重大影响又是个人所无法选择和逃避的。

因此,对制度的道德评价就要优先于对个人的道德评价。

后来,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进一步认为,社会基本结构不仅以背景正义和制度形式决定着每个社会成员想要成为的那种个人,以及他们所是的那种个人,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社会结构还以不同的方式限制着人们的报负和希望,因为他们有理由部分按照他们在该社会结构内部的立场来看待他们自己,并有理由解释他们可以实际期待的手段和机会。

罗尔斯还认为个人履行职责时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这一制度是正义的或公平的,即它满足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其次,一个人自愿地接受这一安排的利益或利用它提供的机会促进他的利益。

也就是说,职责的约束预先假定着正义的制度,制度不正义则无职责可言,强迫做出的诺言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不正义的社会安排本身就是一种强迫,甚至是一种暴力,对它们的同意并不具有约束力。

因此,只有在制度本身是正义的且又被自愿接受的条件下,履行一个制度所规范的职责才是可能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正义也是优先于个人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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