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设的通知

合集下载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19〕768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19〕768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为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基础设施补短板、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决策部署,依法依规加强PPP 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提高PPP项目投资决策科学性,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以及《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实施意见》(陕发改投资〔2019〕158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开展可行性论证和审查(一)PPP项目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公众利益保障,其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事项应由本级政府研究认可。

所有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均要开展可行性论证,合理确定项目主要内容和投资规模。

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查的项目,方可采用PPP模式建设实施。

(二)PPP项目可行性论证既要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划要求、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环境影响、投融资方案、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是否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也要从政府投资必要性、政府投资方式比选、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运营效率、风险管理以及是否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面,对项目是否适宜采用PPP模式进行分析和论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2•【文号】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领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完成“十四五”各项目标任务,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社会领域5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1〕525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3月12日附件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标准第三章计划申报第四章资金下达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产粮大县方向具体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陕发改高技〔2019〕814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局,各国家级开发区(基地)管委会,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号)精神,加强和规范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产业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充分释放、激发产业创新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特制定《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7月15日附件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号)精神,加强和规范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产业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充分释放、激发产业创新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产业创新中心是整合联合行业内的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特定战略性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深度融合,打造“政产学研资”紧密合作的创新生态。

(二)深化与国内外、省内外创新主体合作,联合国家和我省创新平台,构建长期稳定的协同创新网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
会投资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发改基础[2014]981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5.18
【实施日期】2014.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
(发改基础[2014]98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同意,为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发挥社会资本作用,决定在基础设施等领域首批推出80个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营运的示范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推出的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80个项目涵盖铁路、公路、
1 /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2•【文号】发改办投资〔2024〕151号•【施行日期】2024.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要求,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信息管理、监测分析和公众监督,我委拟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建立信息系统的重要意义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有利于做好项目信息统计,强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监测分析;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提升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引导各参与方切实提升项目执行质量,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确保规范发展、阳光运行。

二、准确把握信息填报内容(一)投资项目代码。

填报单位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17年第3号令)、《全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编码规范》(GB/T 40058-2021)等文件要求,通过各级在线平台领取项目代码,作为项目信息填报依据和前提。

(二)特许经营方案内容。

实施机构应于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前,按照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指标体系(见附件)要求,填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等项目信息,具体实施方式、特许经营期限等特许经营信息,并上传特许经营方案及相关附件。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2013年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2013年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2013年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21•【字号】陕发改经贸[2012]1437号•【施行日期】2012.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2013年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陕发改经贸〔2012〕1437号)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韩城市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好《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8〕2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2〕88号)精神,现将2013年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金支持范围(一)物流园区项目,重点支持列入我省“十二五”规划的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物流配送项目,重点支持城乡物流配送中心、钢铁、医药等大宗商品物流中心、速递物流配送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及现代化设施设备配置。

(三)物流信息化和标准化项目,重点支持省内规模以上重点物流企业新建或改造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物流设施标准化改造、引进大型物流设备等。

(四)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项目,重点支持为制造企业提供原材料采购、仓储、配送等服务的第三方物流项目,优先考虑列入省级联动示范的项目。

(五)农产品冷链物流和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重点支持列入我省农产品冷链物流规划、库容万吨级冷链物流项目的升级改造。

二、资金支持的方式2013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补助(以奖代补)、资本金注入3种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每个项目采取一种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

贴息额度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及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确定。

(二)补助。

对物流信息化和标准化项目、农产品冷链物流和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以及关系民生的其他公益性服务业项目,采取补助(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

发展改革委第25号令 - 国家发改委等印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发展改革委第25号令 - 国家发改委等印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水利部部长:陈雷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2015年4月25日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委员会关于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的通知陕西省发展和改⾰委员会关于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字号】陕发改财⾦[2009]1470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发展和改⾰委员会【发布⽇期】2009.09.30【实施⽇期】2009.09.3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地⽅规范性⽂件陕西省发展和改⾰委员会关于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的通知(陕发改财⾦[2009]1470号)各设区市发展改⾰委,杨凌⽰范区发展改⾰局,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为进⼀步贯彻落实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办法》(国家发展改⾰委等⼗部委2005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依法及时对合格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加强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规范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根据《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条件和要求(⼀)申请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满⾜以下条件:1、在⼯商⾏政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经营范围符合《办法》第⼗⼆条规定。

2、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民币,或者⾸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不低于3000万元⼈民币实收资本。

3、投资者不得超过200⼈。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数不得超过50⼈。

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民币。

不能多个投资者以某⼀个投资者名义代持创业投资企业股份或份额。

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4、有⾄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级管理⼈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级管理⼈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级管理⼈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员。

5、按照《办法》第⼗⼆条第⼆项规定,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的创业投资业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对单⼀机构或个⼈的单笔代理⾦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
设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陕发改经体[2014]688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6.13
【实施日期】2014.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设的通知
(陕发改经体〔2014〕688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经济发展局、西咸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有关部署,进一步拓展社会资本投资的渠道和领域,促进我省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出39个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营运的示范项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增量优先、盘活存量、示范先行、分类推进的原则。

2014年先行选择交通、
水利、信息基础设施和天然气开发、新能源开发、文化产业6个领域39个项目,向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放开,总投资约2700亿元。

主要有铁路、城际铁路、高速公路等9个交通基础设施项目,2个信息基础设施项目,3个天然气开发项目,7个新能源开发项目,4个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和14个文化项目。

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方式多样化的基本思路,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以合资、独资、特许经营、公私合作等方式参与项目的建设营运。

二、对于向社会资本放开的项目,由推进主体和行政主管单位根据项目特性和建设情况,探索创新吸引社会资本的模式,提出具体合作方式。

39个项目中,对于已开工建设和基本明确投资者的项目,应该加快建设营运进程,尽快形成示范效应。

对于尚未确定投资者的项目,应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及营运,有条件的项目可以向社会公开招标,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各项目业主要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意识,依法依规建设营运,努力建成社会资本参与建设重点项目的样板工程。

对于符合规划布局要求、有利于转型升级的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其他项目,也要加快向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放开。

三、在基础设施等领域实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示范项目,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优化投资结构,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激发社会资本活力,提高项目运营效率,增强我省发展的内在动力。

各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共同做好39个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的组织实施、宣传引导、服务咨询,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创新管理方式,简化审批程序,加强政府监管,规范市场行为,营造公平环境,深入推动相关领域扩大向社会资本开放,确保社会资本愿进来、进得来、留得住、可流动。

各市区发展改革委要密切跟踪,协调推进示范项目建设营运,并将实施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报送我委。

附件:陕西省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6月13日
附件:
陕西省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