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2016)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2016)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2016)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2016)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批准部门】8;822;82201;

【批准日期】2016.07.29

【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8.12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经2016年4月27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6年8月12日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2016年4月27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革命烈士,少数民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坚持实行火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文明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包括殡葬改革发展目标,火葬场、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节地生态安葬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殡葬市场的发展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工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绿化、卫生

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管(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民族宗教、侨务、水务管理和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殡葬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提高殡葬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倡导以人为本、生态文明、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

第二章殡葬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绿化、水务管理等部门,根据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土地、交通、环境等因素,制定本市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设立殡葬设施,应当符合本市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在征得周边居民同意后,可以利用空闲场地设立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为单位职工、辖区居民提供集中治丧服务。设立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公墓包括城镇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禁止擅自将公益性公墓改变为经营性公墓。

第十一条城镇公益性公墓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为城乡居民提供节地生态安葬和小型化墓穴服务。小型化墓穴的用地不超过墓区面积的40%,每个墓穴的占地面积不超过0.6平方米。

城镇公益性公墓的收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所收费用应当用于公墓建设维护管理。

本条所称的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采用不占或者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等方式安葬骨灰,包括树葬、花葬、草坪葬、海(江、河)葬、深埋、撒散、格位存放等。

第十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划定,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方式筹集,为本乡(镇)、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小组开展管理和服务。

农村公益性公墓免费向村民提供墓地,由村民自主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或者自行修建墓穴安葬。自行修建的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

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提供给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使用。

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步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稳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殡葬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和县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要相应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由5-7人组成。县直副局级以上单位和各村(社区、居委会)设立殡葬管理信息员,协助做好殡葬改革工作。 第五条县民政局是县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监察、公安、城管、交警、工商、卫生、交通、公路、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农机、财政、物价、建设、规划、国土、民族宗教、环保、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共同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殡葬改革工作纳入文明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向民政、监察等部

门检举、揭发。 第二章火化与管理 第七条划定火化区域。火化区范围为:以县城为中心,往邵阳方向以老红石煤矿路口(刻石碑处)为界,至楠木线路以县高级职业中学为界;往新宁方向以嚎塔井倒虹吸管为界,往向阳坝方向以斗蓬岭县水厂水泵房为界;往塘万堡方向以县委党校为界;往八一三方向以塘渡口和霞塘云分界处界碑为界;往县水泥厂方向以采石场为界,往梅子院村方向以原县造纸厂职工宿舍为界。 第八条在全县范围内死亡的人员原则上要实行火化,以下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 (一)国家工作人员; (二)“五保户”; (三)无名尸体、交通事故及案件死亡人员; (四)患医学上认为烈性传染病死亡的; (五) 县城火化区域内死亡的居民。 第九条在本县范围内死亡应当火化的人员,必须到本县殡仪馆进行火化。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将尸体运往外地火化的,不得享受费用补贴。 第十条有特殊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华侨回国安葬和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安葬的,民政部门按

贵州省水资源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贵州省水资源情况数据分析报 告2019版

前言 贵州省水资源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主要收集权威机构数据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通过整理及清洗,从数据出发解读贵州省水资源情况现状及趋势。 贵州省水资源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 所有,任何机构及个人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贵州省水资源情况数据分析报告深度解读贵州省水资源情况核心指标从从 水资源总量,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人均水资源量等不同角度分析并对贵州省水资源情况现状及发展态势梳理,相信能为你全面、客观的呈现贵州省水资源情况价值信息,帮助机构和个人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及借鉴。

目录 第一节贵州省水资源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贵州省水资源总量指标分析 (3) 一、贵州省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三、贵州省水资源总量占全国水资源总量比重统计 (3) 四、贵州省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贵州省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贵州省水资源总量同全国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贵州省地表水资源量指标分析 (7) 一、贵州省地表水资源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地表水资源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贵州省地表水资源量占全国地表水资源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贵州省地表水资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贵州省地表水资源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地表水资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XX年全省民政工作会议工作报告

XX年全省民政工作会议工作报告 同志们: XX年全省民政工作会议是经省政府批准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尤其是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民政工作会议和省“两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总结XX年民政工作,分析当前民政工作形势,研究部署XX年民政重点工作任务。一会儿,鸣明副省长将作重要讲话,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根据会议安排,我代表省民政厅作工作报告。 一、XX年民政工作回顾 民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加强民政工作文件23项,国务院出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国人大颁布《慈善法》,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对养老、救灾、慈善等民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过去一年,面对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财政增收放缓,兜底保障任务繁重形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生民政工作。陈敏尔书记强调,要统筹抓好经济建设、脱贫攻坚和民政事业,切实把民生问题解决好;孙志刚省长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防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出席双拥模范城(县)命名暨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

表彰大会并讲话,专门听取全省民政工作情况汇报;陈鸣明副省长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民政工作,大力帮助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省委、省政府将重点民政工作纳入中心、放在全局进行部署,将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等工作列入全面深化改革任务,将城乡低保提标、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列入十大民生实事,将防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列入重点工作任务,不断完善顶层设计、健全制度机制、强化政策措施,为我们开展工作注入了强大动力。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完善配套措施、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吃透用准国家相关政策,加大“跑部”沟通汇报力度,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民政事业发展x亿元,占全省争取中央资金的x%。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分别提高到x元/月、x元/年,增幅分别达x%和x%,有效保障x万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向13.26万保障对象发放补贴x亿元,残疾人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取得新进展。圆满完成12项省委部署的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省任务,“深化xx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改革研究”得到民政部肯定。筹措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10亿元,及时将符合条件受灾困难群众纳入低保,实施

上饶市殡葬管理条例(2020)

上饶市殡葬管理条例(2020)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循绿色生态、文明节约、移风易俗、实行火葬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殡葬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葬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健全殡葬管理工作机制和考核管理机制,保障基本殡葬服务经费。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广新旅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中约定殡葬管理措施。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均为火葬区域。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等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弘扬文明殡葬新风。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殡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劝导、举报。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建立民政、公安、财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之间人口死亡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第十条殡葬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提高殡葬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殡葬设施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结合人口、土地、交通、环境等因素,制定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渝府令第13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6.13 【实施日期】2002.08.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34号)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 二00二年六月十三日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殡葬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是全市殡葬事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事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公民遗体可以土葬,但必须在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死亡者的遗体应在就近殡仪馆火化。因特殊情况遗体需要外运的,须经死亡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同意,用殡仪专用车运送。 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在本市的丧葬事宜或其遗体(骸骨、骨灰)需出入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城镇区域为文明治丧示范区。文明治丧示范区的具体范围随城市化进程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死于家中人员的遗体在家停放时间不得超过3天,死于其它场所的遗体应当停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 第七条医院应加强太平间管理,建立遗体停放、运出登记制度,并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专用车。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应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 第八条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办理丧事活动只能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丧属家中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指定的地点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 第九条无名、无主遗体,经公安部门鉴定后由发现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殡仪馆接运,相应费用由通知方承担;需立案待查的无主遗体的存放费用由立案机关承担。涉案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公安、司法部门承担。

贵阳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2019修改)

贵阳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50号,已经2017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4日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17件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禽类交易、屠宰行为,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等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禽类交易、屠宰及禽产品经营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禽类,包括鸡、鸭、鹅、肉鸽、鹌鹑、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禽等供食用的禽类动物。 本办法所称活禽,指前款所列的活体禽类。 本办法所称禽产品,指活禽经屠宰、加工的鲜禽产品或冻禽产品。 第三条本市禁止活禽交易区域: (一)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 (二)花溪区所辖明珠社区、阳光社区、贵筑社区、清溪社区、溪北社区、清浦社区、航天社区、航空社区、金欣社区、三江社区、小孟社区、金竹社区、瑞华社区、黄河社区、黔江社区、兴隆社区、平桥社区、花孟社区;乌当区所辖新天社区、振新社区、创新社区、顺新社区、高新社区;***区所辖大山洞社区、红云社

区、白沙关社区、铝兴社区、艳山红社区、艳山红镇;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所辖龙洞社区、见龙社区。 (三)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与南明区接壤的小碧村、云关村、木头村、柏杨树村、罗吏村。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调整禁止区域,并提前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四条本市禁止活禽交易区域内活禽实行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市活禽屠宰和禽产品经营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活禽、白条禽营业执照,监督管理活禽、白条禽和禽产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活禽定点屠宰行业规划、设置和活禽屠宰行业和禽类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活禽批发市场规划设置,推进禽类产品冷链流通体系建设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占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和其他城市道路、公共场所设摊经营活禽及禽产品行为。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活禽交易、屠宰和禽产品经营等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活禽交易、屠宰和禽产品经营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对疫病的监测及评估,可以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

殡葬管理条例三篇

殡葬管理条例三篇 篇一:XX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和服务,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XX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愿意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的原则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化,改革土葬,禁止乱埋乱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耕地、林地;推行移风易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保障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市、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城管、林业、环保、民族、宗教、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丧葬管理 第六条城市、镇规划区为实行火化的区域,其他实行火化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殡葬改革发展规划划定和调整,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区域外为土葬区;愿意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八条火化区的居民和土葬区的非农村居民死亡后,应当实行火化。在火化区死亡的外地公民,就近火化。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除外。 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禁止遗体土葬或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运送到允许土葬的地区土葬。 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遗体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第九条建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在公墓内。 未建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遗体安葬提倡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条火化遗体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或者无主遗体应当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遗体应当在7日内火化,腐烂遗体立即火化。需要延期火化的,应当经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批准。 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实行火化。第十二条遗体处理的有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无名、无主遗体的DNA检材提取、火化等处理费用,由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遵循逐步提高火化率,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工作列入社会改革、城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与社会进步、经济建设同步发展。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城市规划、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辖区内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为火葬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实行火葬和土葬改革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习俗改革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八条 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死亡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 第十条 遗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日。因患甲类传染病死亡的,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按照规定立即消毒,并在24小时内将遗体火化。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应在远离饮水源和居民点处两米以下深埋。 因刑侦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遗体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 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的,由死亡者亲属和使用遗体的单位商定后,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手续。保留遗体所需费用,由要求保留者承担。 第十一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存放、火化等,一律由殡仪馆等殡仪服务单位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仪服务业务。 火葬区内的医疗单位所属太平房应执行殡葬管理的有 关规定。 第十二条火葬区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到当地民政和民族宗教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埋葬。

2016年中国水资源公报

2016年中国水资源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一、水资源量 降水量2016年,全国年平均降水量730.0mm,比多年平均偏多13.6%,比2015年增加10.5%。 地表水资源量2016年,全国地表水资源量31273.9亿m3,折合年径流深330.3mm,比多年平均偏多17.1%,比2015年增加16.3%。2016年,从国境外流入我国境内的水量179.9亿m3,从我国流出国境的水量6083.6亿m3,流入界河的水量1124.6亿m3;全国入海水量20825.5亿m3。 地下水资源量2016年,全国地下水资源量(矿化度≤2g/L)8854.8亿m3,比多年平均偏多9.8%。其中,平原区地下水资源量1928.1亿m3,山丘区地下水资源量7252.4亿m3,平原区与山丘区之间的重复计算量325.7亿m3。全国平原浅层地下水总补给量2008.8亿m3。 水资源总量2016年,全国水资源总量为32466.4亿m3,比多年平均偏多17.1%,比2015年增加16.1%。其中,地表水资源量31273.9亿m3,地下水资源量8854.8亿m3,地下水与地表水资源不重复量为1192.5亿m3。全国水资源总量占降水总量47.3%,平均单位面积产水量为34.3万m3/km2。 二、蓄水动态 大中型水库蓄水动态2016年,对全国639座大型水库和3410座中型水库进行统计,水库年末蓄水总量3953.7亿m3,比年初蓄

水总量减少40.7亿m3。 湖泊蓄水动态2016年,对29个水面面积在100km2及以上的湖泊进行统计,湖泊年末蓄水总量1301.1亿m3,比年初蓄水总量增加11.0亿m3。其中,青海湖、南四湖、洪泽湖分别增加14.5亿m3、8.0亿m3和7.6亿m3;鄱阳湖和太湖分别减少17.3亿m3和3.0亿m3。 地下水动态2016年,北方16个省级行政区对74万km2平原地下水开采区进行了统计分析,年末与年初相比,浅层地下水蓄变量67.0亿m3。 三、水资源开发利用 供水量2016年,全国供水总量6040.2亿m3,占当年水资源总量的18.6%。其中,地表水源供水量4912.4亿m3,占供水总量的81.3%;地下水源供水量1057.0亿m3,占供水总量的17.5%;其他水源供水量70.8亿m3,占供水总量的1.2%。与2015年相比,地表水源供水量减少57.1亿m3,地下水源供水量减少12.2亿m3,其他水源供水量增加6.3亿m3。 全国海水直接利用量887.1亿m3,主要作为火(核)电的冷却用水。海水直接利用量较多的为广东、浙江、福建、辽宁、山东和江苏,分别为317.0亿m3、189.6亿m3、127.1亿m3、71.7亿m3、59.6亿m3和52.2亿m3,其余沿海省份大都也有一定数量的海水直接利用量。 用水量2016年,全国用水总量6040.2亿m3。其中,生活用水821.6亿m3,占用水总量的13.6%;工业用水1308.0亿m3,占用水总量的21.6%;农业用水3768.0亿m3,占用水总量的62.4%;

殡葬责任书2篇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6718728671.html,)/条据书信/责任书 殡葬责任书2篇 *目录 .殡葬责任书 .镇殡葬管理目标责任书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清镇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创殡葬改革新局面,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对镇属各村(居)殡葬改革工作实行目标任务考核,各村(居)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努力完成目标任务,其考核内容如下: 一、目标任务 1、各村(居)支两委高度重视,将殡葬管理工作纳入综合目标 考核,做到有计划、有总结、有专人负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和管理网络,完成各项殡改目标任务(5分) 2、火化率指标达100%(10分)。 严禁骨灰装大棺埋葬, 骨灰装大棺埋葬视为土葬,不计火化率。凡发现和接到举报遗体土葬或骨灰装棺土葬的,要严肃查处。

对各村自行查处并整改到位的不扣分,由镇责令查处并整改到位的扣5分,发现未上报未查处遗体土葬的取消当年的考核资格。 3、骨灰入墓率达100%(按程序报批,经市殡葬管理所批准,并派专人监督按指定地点抛洒、深埋、树葬或寄存也算入墓率)(20分)。 4、加强村级公益性公墓的规范管理,完成xx年村级公墓的规范化建设目标任务,加强对已规范化建设的村级公益性公墓的绿化管理。(30分) (1)完善公墓管理制度,确保不出现违法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接收非农业人员骨灰安葬); (2)做到村有公墓标志碑,在村公墓之外不得见墓立碑(包括迁坟和包坟); (3)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控制墓穴占地面积长宽=1㎡,严禁立大碑、筑大拜台,装大棺; (4)出现殡改违规重大事件信息立即报送镇社会事务办,发现和接到举报遗体土葬或骨灰装大棺土葬的,要严肃查处,积极配合做好起尸火化工作,骨灰装棺未查处及不报送事件信息的每次扣10分;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2000年6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实行火葬,禁止土葬,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卫生、交通、物价、建设、土地、环保、文化、司法行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殡仪馆是专门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服务单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 第六条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72小时内火化。高度腐烂的遗体,必须立即送殡仪馆火化。凡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案情需要保存的除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殡葬管理部门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可对遗体实行强制性处理。所需经费由责任人支付;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没有责任人的,由当地财政部

中国水利年鉴2017_附录-2016年全国水利发展统计公报(摘录)-一、水利固定资产投资

80%及以上的水源地有694个,占评价总数的80.0%。与2015年相比,全年水质合格率在80%及以上的水源地比例上升1.6个百分点。 (七)浅层地下水水质 2016年,流域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主要分布于松辽平原、黄淮海平原、山西及西北地区盆地和平原、江汉平原重点区域,基本涵盖了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较大、污染较严重的地区。监测对象以浅层地下水为主,易受地表或土壤水污染下渗影响,水质评价结果总体较差。2104个测站监测数据地下水质量综合评价结果显示:水质优良的测站比例为2.9%,良好的测站比例为21.1%,无较好测站,较差的测站比例为56.2%,极差的测站比例为19.8%。主要污染指标除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锰、铁和氟化物可能由于水文地质化学背景值偏高外,“三氮”污染情况较重,部分地区存在一定程度的重金属和有毒有机物污染。 2016年全国水利发展统计公报(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一、水利固定资产投资 全年水利建设完成投资6099.6亿元,较上年增加647.4亿元,增加11.9%。其中:建筑工程完成投资4422.0亿元,较2015年增加6.5%;安装工程完成投资254.5亿元,较2015年增加11.2%;机电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完成投资172.8亿元,较2015年减少13.0%;其他完成投资(包括移民征地补偿等) 1250.3亿元,较2015年增加43.1%。 在全年完成投资中,防洪工程建设完成投资2077.0亿元,水资源工程建设完成投资2585.2亿元,水土保持及生态工程完成投资403.7亿元,水电、机构能力建设等专项工程完成投资1033.7亿元。七大江河流域完成投资4761.5亿元,东南诸河、西北诸河以及西南诸河等其他流域完成投资1338.1亿元;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完成投资分别为2358.4亿元、1163.4亿元、2234.9亿元和342.9亿元,占全部完成投资的比例分别为38.7%、19.1%、36.6和5.6%。 在全年完成投资中,中央项目完成投资88.7亿元,地方项目完成投资6010.9亿元。大中型项目完成投资1080.0亿元,小型及其他项目完成投资5019.6亿元。各类新建工程完成投资4775.7亿元,扩建、改建等项目完成投资1323.9亿元。 全年水利建设新增固定资产4046.7亿元。截至2016年年底,在建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4174.3亿元,投资完成率为60.1%;累计新增固定资产9115.7亿元,固定资产形成率为64.3%,比2015年增加2.8个百分点。 当年施工的水利建设项目26331个,在建项目投资总规模21629.1亿元,较2015年减少4.2%。其中:有中央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16479个,较2015年减少23.1%;在建投资规模12121.3%亿元,较2015年减少19.8%。新开工项目18410个,较2015年增加10.2%,新增投资规模6914.8亿元,比2015年增加28.3%。 全年水利建设完成土方、石方和混凝土方分别为39.8亿m3、7.0亿m3、0.9亿m3。截至2016年年底,在建项目计划实物工程量完成率分别为:土方 84.0%、石方91.8%、混凝土方60.5%。 二、重点水利建设 江河湖泊治理。全年在建江河治理工程5606处,其中:堤防建设527处,大江大河及重要支流治理593处,中小河流治理3530处,行蓄洪区安全建设及其他项目956处。截至2016年年底,在建项目累计完成投资3791.0亿元,投资完成率60.0%。东北三江、洞庭湖、鄱阳湖治理加快实施;进一步治淮工程建设加快推进,38项工程已开工25项,其中6项全面完成或基本完成,洪泽湖大堤除险加固工程率先通过竣工验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深入实施,走马塘延伸拓浚等8项工程已完工。 水库及枢纽工程建设。全年在建水库及枢纽工程369座,截至2016年年底,在建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939.7亿元,项目投资完成率59.8%。黑河黄藏寺水利枢纽,浙江朱溪水库,安徽洪巷水库,福建罗源霍口水库,湖南毛俊水库,广西驮项水库及灌区,贵州黄家湾水库,四川土溪口水库、李家岩水库、黄石盘水库,云南阿岗水库,甘肃红崖山水库加高扩建等工程开工;西江大藤峡水利枢纽、淮河出山店水利枢纽主体工程加快实施;河南前坪水库、西藏拉洛水利枢纽、新疆阿尔塔什水利枢纽、重庆观景口水利枢纽、贵州马岭水利枢纽、云南德厚水库、青海蓄集峡水利枢纽等工程实现截流;湖南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下闸蓄水;右江百色水利枢纽、湖南皂市水利枢纽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全年水资源配置工程在建投资规模4648.1亿元,累计完成投资2590.6亿元,项目投资完成率55.7%。引江济淮、舟山大陆引水三期、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云南柴石滩水库灌区、四川武引蓬船灌区、江西廖坊水利枢纽灌区二期、青海引大济湟西干渠灌区等工程开工,陕西引汉济渭、湖北鄂北水资源配置、甘肃引洮供水二期、贵州夹岩水利枢纽及黔西北供水主体工程全面实施。 农村水利建设。全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完成投资240.0亿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30.0亿元,受益人口3900多万,其中涉及国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600万。截至2016年年底,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79%。当年安排中央投资用于灌溉建设与节水改造161.5亿元(含已列入重大水利工程154.5亿元), 425附录

殡葬管理目标责任书

殡葬管理目标责任书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清镇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创殡葬改革新局面,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对镇属各村(居)殡葬改革工作实行目标任务考核,各村(居)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努力完成目标任务,其考核内容如下: 一、目标任务 1、各村(居)支两委高度重视,将殡葬管理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做到有计划、有总结、有专人负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和管理网络,完成各项殡改目标任务(5分) 2、火化率指标达100%(10分)。 严禁骨灰装大棺埋葬, 骨灰装大棺埋葬视为土葬,不计火化率。凡发现和接到举报遗体土葬或骨灰装棺土葬的,要严肃查处。对各村自行查处并整改到位的不扣分,由镇责令查处并整改到位的扣5分,发现未上报未查处遗体土葬的取消当年的考核资格。 3、骨灰入墓率达100%(按程序报批,经市殡葬管理所批准,并派专人监督按指定地点抛洒、深埋、树葬或寄存也算入墓率)(20分)。 4、加强村级公益性公墓的规范管理,完成xx年村级公墓的规范化建设目标任务,加强对已规范化建设的村级公益

性公墓的绿化管理。(30分) (1)完善公墓管理制度,确保不出现违法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接收非农业人员骨灰安葬); (2)做到村有公墓标志碑,在村公墓之外不得见墓立碑(包括迁坟和包坟); (3)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控制墓穴占地面积长×宽=1㎡,严禁立大碑、筑大拜台,装大棺; (4)出现殡改违规重大事件信息立即报送镇社会事务办,发现和接到举报遗体土葬或骨灰装大棺土葬的,要严肃查处,积极配合做好起尸火化工作,骨灰装棺未查处及不报送事件信息的每次扣10分; (5)村委会指定专人监督骨灰处理,监督骨灰安葬情况(含死者姓名、埋葬地点、时间、墓穴占地情况、装骨灰的物品、监督人员签名等)有记录; (6)逐步推行树(花)葬、深埋、抛撒等新方式处理骨灰; (7)按照市政府安排,完成村级公墓规范化建设任务; (8)加大公益性公墓绿化力度,对已建公墓进行全面绿化。 5、加大殡葬管理力度,及时配合查处违规行为(15分)。 (1)各村必须有殡葬信息员,各村辖区内出现死亡人员或其他与殡葬相关事宜,应在24小时内上报镇社会事务办;(5分)

办法-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

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 殡葬殡仪程序:竖灵、收敛、丧失协调、引灵、接体、奠礼、火化、出殡、安厝、后续关怀。下文是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 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实行火葬,禁止土葬,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卫生、交通、物价、建设、土地、环保、文化、司法行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殡仪馆是专门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服务单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 第六条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72小时内火化。高度腐烂的遗体,必须立即送殡仪馆火化。凡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案情需要保存的除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殡葬管理部门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可对遗体实行强制性处理。所需经费由责任人支付;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没有责任人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社会上的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公安机关及时作出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由殡仪馆火化,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太平间的管理,在医疗机构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及时接运。禁止在医疗机构设置灵堂,进行殡仪活动。 第九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回族等有土葬习俗的10个少数民族实行遗体土葬深埋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地点埋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省探亲,旅游观光或者工作期间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就地处理的,应当按照当地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外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亲属要求将其遗体、骨灰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运入本省安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禁止骨灰装棺土葬。骨灰处理应当尽量少占或者不占地,主要方式有: (一)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二)存入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塔; (三)安葬在公墓或者以树代墓; (四)撒入江、河、湖、海,但饮用水源地除外; (五)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骨灰安葬在经营性公墓内的,凭《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购置墓穴。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平方米。墓碑实行卧式或者不立墓碑,建立园林式公墓;适宜建立竖式墓碑的,墓碑高度不得超过1米。 经营性骨灰公墓的墓穴和塔陵的塔位的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墓穴(塔位)的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墓穴(塔位)使用年限到期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用手续,缴纳使用费。 第十三条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员购置墓穴(塔位),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

宁夏水资源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宁夏水资源情况数据分析报告 2019版

前言 宁夏水资源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主要收集权威机构数据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通过整理及清洗,从数据出发解读宁夏水资源情况现状及趋势。 宁夏水资源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任何机构及个人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宁夏水资源情况数据分析报告深度解读宁夏水资源情况核心指标从从水资 源总量,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人均水资源量等不同角度分析并对宁夏水资源情况现状及发展态势梳理,相信能为你全面、客观的呈现宁夏水资源情况价值信息,帮助机构和个人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及借鉴。

目录 第一节宁夏水资源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宁夏水资源总量指标分析 (3) 一、宁夏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三、宁夏水资源总量占全国水资源总量比重统计 (3) 四、宁夏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宁夏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宁夏水资源总量同全国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宁夏地表水资源量指标分析 (7) 一、宁夏地表水资源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地表水资源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宁夏地表水资源量占全国地表水资源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宁夏地表水资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宁夏地表水资源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地表水资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殡葬责任书3篇

殡葬责任书3篇 Letter of responsibility for funeral 编订:JinTai College

殡葬责任书3篇 前言:责任书是个体分内应做的事,来自对他人的承诺,职业要求,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等;就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的书信。本文档根据责任书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殡葬责任书 2、篇章2:镇殡葬管理目标文档 3、篇章3:镇2020年殡葬管理目标责任书 篇章1:殡葬责任书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清镇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创殡葬改革新局面,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对镇属各村(居)殡葬改革工作实行目标任务考核,各村(居)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努力完成目标任务,其考核内容如下:

一、目标任务 1、各村(居)支两委高度重视,将殡葬管理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做到有计划、有总结、有专人负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和管理网络,完成各项殡改目标任务(5分) 2、火化率指标达100%(10分)。 严禁骨灰装大棺埋葬, 骨灰装大棺埋葬视为土葬,不计火化率。凡发现和接到举报遗体土葬或骨灰装棺土葬的,要严肃查处。对各村自行查处并整改到位的不扣分,由镇责令查处并整改到位的扣5分,发现未上报未查处遗体土葬的取消当年的考核资格。 3、骨灰入墓率达100%(按程序报批,经市殡葬管理所批准,并派专人监督按指定地点抛洒、深埋、树葬或寄存也算入墓率)(20分)。 4、加强村级公益性公墓的规范管理,完成xx年村级公墓的规范化建设目标任务,加强对已规范化建设的村级公益性公墓的绿化管理。(30分) (1)完善公墓管理制度,确保不出现违法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接收非农业人员骨灰安葬);

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制定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目的是加强殡葬管理工作,规范丧葬行为,那么,下面是细则的相信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 革,规范丧葬行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昭通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绥江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丧葬用品管理。 第三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禁止 乱埋乱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革除丧葬陋俗,反对封建迷信,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殡葬工作实行辖区管理,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殡葬改革工作机制,县民政局

是本县殡葬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各镇政府是本辖区殡葬工 作的实施主体。全县各级各部门及其他组织要积极配合县民 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工作,把推进殡葬改革、提倡文明节俭 办丧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并认真落实本区域、本单位的殡 葬管理及其改革相关工作。 第五条每年4 月为殡葬改革宣传月”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老年协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要积 极配合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火葬与管理 第六条全县行政区域内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次划定、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划定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县内公民死亡后均提倡火葬,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均提 倡节地生态安葬。特殊人群作如下明确: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 单 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含中央、省、市驻绥单 位),死 亡后一律实行火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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