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合集下载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协议名称: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一、引言本协议旨在明确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间的区别,以便双方能够清楚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在签订合同前做出明智的决策。

二、定义1. 行政合同:指由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签订的具有行政管理属性的合同。

2. 民事合同:指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自愿订立,并具有平等地位的合同。

三、主要区别1. 当事人身份行政合同的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另一方可以是其他组织或个人;而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缔约自由行政合同的签订通常是基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有一定的强制性;而民事合同的签订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存在强制性。

3. 合同目的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而民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当事人之间的交易需求,维护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

4. 合同内容行政合同的内容通常涉及行政管理事务,如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而民事合同的内容可以涉及各种交易活动,如买卖、租赁、服务等。

5. 合同约束力行政合同的约束力较强,一方违约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而民事合同的约束力相对较弱,一方违约可能会面临民事赔偿责任。

6. 争议解决方式行政合同的争议解决通常采用行政诉讼的方式,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法院进行处理;而民事合同的争议解决通常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四、结论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在当事人身份、缔约自由、合同目的、合同内容、合同约束力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明确合同类型,并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便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同时,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请注意,本协议仅为一般性描述,具体情况下的协议编写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业务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合同协议书分类

合同协议书分类

合同协议书分类
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合同协议书分类
合同协议书是双方或多方之间为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作顺利进行,而订立的一种书面文件。

根据不同的目的和内容,合同协议书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民事合同
民事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赠与合同等。

二、商事合同
商事合同是指商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商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合伙协议等。

三、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

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等。

四、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例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项目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

五、国际合同
国际合同是指不同国家的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国际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包括国际买卖合同、国际租赁合同、国际借款合同、国际投资合同等。

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同时,要注意合同的履行、解除、违约等条款,以保障自身权益。

如有需要,请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祝您签订顺利!。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和性质的区别: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为行政目的订立的合同,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

而民事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为了取得、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缔约主体的区别:行政合同的缔约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职责,其与其他主体订立的合同属于行政合同。

而民事合同的缔约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缔约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

三、目的和内容的区别: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其内容通常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征收、行政招标等行政行为。

而民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或组织的经济利益需求,内容可以涉及买卖、租赁、借款、劳务等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四、法律地位和效力的区别: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受到行政法规的制约和监督,具有一定的强制力。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履行行政合同的约定。

而民事合同则受到民法的规范,其效力主要依赖于各方的自愿和契约精神,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

五、争议解决方式的区别:行政合同争议一般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具有行政裁量权和行政处罚权,可以对行政合同的违约行为进行行政制裁。

而民事合同争议一般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六、法律责任的区别:行政合同的违约行为可能会导致行政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改正、罚款等。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对行政合同的违约行为有督促和制约作用。

而民事合同的违约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履行义务等。

综上所述,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在定义和性质、缔约主体、目的和内容、法律地位和效力、争议解决方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性质

行政合同的性质

行政合同的性质行政合同是指国家机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行政管理范围内建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是行政法领域中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

行政合同的性质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略有不同,本文将就行政合同的性质进行探讨。

一、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合同作为行政法的一部分,其性质与普通民事合同有所差异。

行政合同的成立、履行和终止等行为受到行政法的法律规制,行政机关在签订和履行行政合同时承担着一定的行政职能。

行政合同即具有合同性质,又具有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权力的介入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行政合同在其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可以对行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监督和强制。

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介入,使得行政合同具有了一定的特殊性。

三、行政合同具有公共利益的特征行政合同一般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其性质更加特殊。

行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要坚持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因此,行政合同的性质更具有公共利益的特征。

四、行政合同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行政合同的一方为行政机关,另一方为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具有特殊权力地位,行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往往存在一定的不平等性。

行政机关在签订行政合同时,拥有更多的信息和资源优势,个人或组织在合同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综上所述,行政合同作为行政法领域特殊的合同形式,具有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权力介入、公共利益特征以及一定的不平等性。

作为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行政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其在行政管理中的特殊地位和功能,保障了行政机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行政合同的性质,加强对行政合同的法律规制,确保行政合同的合法、公正、公平的签订和履行。

试谈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之异同

试谈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之异同

试谈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之异同作者:刘宏宾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03期[摘要]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相比,两者的合同原理存在着较大的区别,民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不能完全适用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本身具有的特征也区别于民事合同。

[关键词]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异同随着行政合同在行政实践中的广泛运用,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科学地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区分开来。

事实上,在凡是建立起行政合同制度的国家,都相应建立起自己的理论,用以说明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分别,并由此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学说和观点,主要有主体说、目的说、契约标的说、手段说、法律基础说等五种学说。

在我国行政法学上,学者们对行政合同的定性多采主体兼目的说。

主体说主张以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标准和依据,认为行政合同是以行政主体作为当事人的合同,这种观点盛行于日本,在法国等国家和地区亦将它作为识别行政合同的标准和依据之一。

目的说主张以行政合同所追求的目的和效果作为区别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标准和依据,认为行政合同(公法契约)是以公法上的效果发生为目的,使复数的对等当事者间相反的意思表示达到一致,而后成立的公法行为,这种观点在大陆法系及受大陆法系影响的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具有相当的影响。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合同的内容结合合同的目的(内容兼目的说)去认识行政合同是适当的,为此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一方当事人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依法设立、变更、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协议。

一、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相比较,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合同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的内容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执行公务,具有公益性。

行政合同是为履行公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如果合同内容只涉及私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则应视为民事合同。

由于行政合同的公益性决定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

而民事合同不然,根据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合同,用于规范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与之相对应的是民事合同,用于规范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介绍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并与民事合同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二者的区别。

一、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1. 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用于购买政府机关所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政府采购合同通常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供应商,并规定了供应商的权利义务、交付时间、质量标准等内容。

2.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行政机关与建设单位或承包商之间的合同,用于规范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建设工程合同通常包括工程范围、工期、质量要求、支付方式等内容。

3. 出让合同:出让合同是行政机关与投资者之间的合同,用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资源使用权。

出让合同通常规定了土地或资源的使用期限、使用方式、出让金等内容。

4. 行政许可合同:行政许可合同是行政机关与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用于规范行政许可的条件、期限、范围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许可合同通常包括许可条件、申请程序、许可期限等内容。

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1. 缔约主体: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另一方可以是其他组织或个人;而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一般都是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2. 权力来源: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权力来源于行政法律法规;而民事合同的权力来源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 合同内容:行政合同的内容通常涉及公共利益、公共权力等方面,具有公共性质;而民事合同的内容主要涉及私人利益,具有私法性质。

4. 约束力:行政合同的约束力来自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违约后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而民事合同的约束力来自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违约后可能会受到民事赔偿责任。

5. 救济途径:行政合同的争议一般需要通过行政诉讼等行政法律程序解决;而民事合同的争议一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民事法律程序解决。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合同范本专家建议: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其主要区别在于合同的缔约主体、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法律适用。

下面是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具体区别:
1. 合同缔约主体:
行政合同的缔约主体一般是政府机构或者政府机构与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合同,其目的是实现政府的管理职能和公共利益。

而民事合同的缔约主体则是民事主体,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各自的私人利益。

2. 合同目的:
行政合同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如政府采购合同、土地使用权合同等,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服务于公共事务。

而民事合
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各方的私人利益,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各方的个人或商业需求。

3. 法律适用:
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一般受到行政法律制度的约束,由政府法律主体进行监管和解决争议。

而民事合同的法律适用一般受到民事法律制度的约束,由民事法律主体进行监管和解决争议。

在撰写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范本时,需要根据其不同的特点和法律适用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规范,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如果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合同笔记1-合同的概述.doc

合同笔记1:合同的概述★合同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消灭特定民事法律关系;★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1、民事合同以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未内容,行政合同的内容则不然;行政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消灭行政关系为内容的合同;2、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行政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尽管行政主体也表现为行政机关法人,但是该机关法人不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在行政合同关系中,行政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协商一致是合同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合同自由的前提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合同主体地位平等是合同的本质特征;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效果意思:指追求特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想法;3、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合同成立的条件:⑴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⑵合同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⑶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一致;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合同法律关系:是依法成立生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法律关系的三要素:1、合同主体: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合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合同内容: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合同权利:为债权的一种,指合同权利人受领、请求合同义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合同权利的主要内容:⑴受领给付的权能:该权能是合同权能的核心、根本;⑵请求给付的权能,该权能是为使合同权利处于圆满状态而存在,是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时的救济性权能,该权能是诉讼时效的客体;◎合同权利的效力:⑴受领力:权利人有权接受义务人所为之给付;⑵保持力:保有在法律上的原因;⑶请求力:当合同义务人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权利人有权要求合同义务人为给付;⑷处分力:让渡合同权利,在合同权利上设定负担、抛弃合同权利;⑸保全力:合同的权利未债权、债权需要保全,保全债权的行为有两种:一、通过行使债权达到保全债权的目的; 二、通过自力救济维护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合同义务人为满足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和实现合同权利人的意志而应为特定行为之约束:⑴主给付义务:是决定合同性质、反映合同特征、确定合同种类的基本义务;⑵从给付义务:是为了辅助住给付义务,确保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圆满实现而形成的给付义务;⑶附随义务: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合同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形成的忠诚、协力、告知、维护、保密等义务;O附随义务有以下特点: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发展而形成;具有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住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误合同履行之抗辩;随附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O附随义务的种类:⑴维护合同当事人缔约利益,履行利益的附随义务;⑵维护合同权利人固有利益的附随义务; 前者表现为缔约时的忠诚义务和如实告知义务等,以维护缔约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或者表现为合同履行过程中辅助实现债权人债权的义务,后者表现为维护缔约当事人或合同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不受损害的义务;论文联盟⑷不真正义务:不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后果,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①属于一种法定义务;②具有拘束力;③不履行该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既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④不履行以为的将给不履行义务的合同主体带来不利益;3、合同客体:又称合同标的,是合同义务人的给付;◎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的标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⑴合法性和社会安妥性: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请求和受领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实施违法或者有悖公序良俗的给付;⑵可确定性:给付在合同履行前必须能够确定;⑶可能性:给付必须客观上可能,如果给付在客观上不能,则不应按照约定为给付,而应当以其他内容进行给付;★合同之债:依法订立的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合同关系是债的关系一种;★债的法律关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债务人的特定给付,该给付表现为特定的作为或特定的不作为,物权的实现则需义务人抽象的不作为;★债之内容的特定性决定了债之主体的特定性;★债之关系限于特定当事人之间,是债的相对性;★私法自治也是债权相对性的依据;★债的相对性的突破:1、涉他契约:因涉及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突破了债的相对性;2、债的保全:债的保全制度使债权人的债权及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3、债权物权化:主要表现为“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制度;4、债权的不可侵性;★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分类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是法律行为分类的范畴,其划分标准与其一致;★要式合同: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或合同当事人所约定形式的;如果是要式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要求订立合同段,该合同无效;★不要式合同: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如果是不要式合同,合同不以特定形式作为有效条件;★主合同与从合同:1、大多数情况下合同均单独成立,无主从之分;2、不依赖于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为主合同;3、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成立的为从合同;★有偿合同:指当事人双方存在对价格给付关系的合同;★无偿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无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单向给付合同,双向给付合同;★合同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1、有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的程度较无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的程序为高;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作为无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进行纯获利益的行为,而无须他人代理,也无须征得监护人同意;3、撤销的对象若为无偿合同,撤销权的成立无须主观要件,反之则需具备主观要件;4、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章;无偿合同无对待给付规则的适用余地;★诺成性合同:指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女卩: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等;★实践性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实施实践行为后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代物清偿合同等;★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其中一方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多方当事人中,各方都有向对方或者其他方为给付义务的合同;女口:买卖合同、合伙合同;★双务合同:合同各方均负担义务且各方的义务构成对价关系;◎本质特征:合同各方的义务存有对价关系;◎义务的对价关系是一种典型的交换关系;★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区别:1、在有偿合同中,构成对价关系是双方的给付行为;在双务合同中,构成对价关系的是双方的义务行为;2、由于合同的义务是特定的给付行为,故任何一种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给付行为并不都是义务行为,故有偿合同并不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合同的一方有义务而合同的另一方无义务的,或者合同的各方虽都有义务,但各义务没有对价关系;★单务合同包括一方有义务另一番无义务的合同,也包括双方都有义务但双方义务无对价关系的合同;★区分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意义:1、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顺序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的双务抗辩规则;单务合同无此合同抗辩规则之适用;◎双务合同的抗辩:是合同义务对待履行的效力之一, 其适用于守约方尚未履行合同义务之情形;2、双务合同发生合同义务对待履行的其他效力;如果双务合同的另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而相对方因种种原因不为对待给付,履行方有权解除合同;★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以合同是否及于低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分类标准;★束己合同:不对外发生效力的合同;★涉他合同:以第三人为给付或以第三人受领各付为内容的合同,可分为:O利他合同:以第三人直接受领合同当事人之一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如: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的信托合同;◎利他合同效力:1、受约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为给付,受约人有权以对于约定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益人;2、受益人享有对受约人的给付受领权和给付请求权;3约定人负有不得变更、撤销所设定之权利的义务;※利他合同与束己合同的区别:利他合同使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而束己合同并无使第三人取得权利的约定,因而, 利他合同的内容除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的基本权利义务之外, 还设定了合同附款;在附款中,约定人与受约人约定由受约人向受益人为给付;向受益人为给付意味着第三人享有独立的、直接的债权;O负担合同:又称“由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第三人给付合同”,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合同权利人为给付的合同;◎负担合同的效力;1、第三人不受合同约定的限制;2、约定人无义务向相对人为给付,但是第三人拒绝为给付的约定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约定人有权利向相对人为给付;★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意义在于明确合同的法律适用;★有名合同:合同为法律所规定,且法律对其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无名合同:合同的名称未被法律规定,且法律也未对其权利义务作专门规定;★混合合同:内容包括两个以上有名合同的事项或者兼有有名合同事项与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区别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有助于考察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附合合同:合同内容为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对方只得根据既定内容参加合同关系;★非附和合同:合同条款内容由双方协商而成的;★预约合同: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某一合同的协议;★本约合同:为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的效力是依约订立本约,具体解释如下:1、预约双方必须在预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本约的磋商;2、预约双方必须按照预约的内容订立本约;3、预约双方必须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公平磋商;★预约双方按照约定实施本约签署之行为属于履行义务的行为;★预约当事人未实施缔约磋商行为的,或者未依照预约的内容与对方磋商最终导致未能订立本约的,属于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作为划分标准;★一时合同:指合同之债的给付总量不依赖于时间因素, 可因一次清偿而消灭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等;★继续合同:亦称持续合同,指合同之债的给付总量依赖于时间因素,不能依一次清偿而消灭的合同;如供水、供电、供热合同等;★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以合同给付的最终利益是否确定为划分标准;★实定合同:指以现实、确定的最终利益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射幸合同:以不确定的最终利益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为履行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合同。

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方式,具有行政性质和公共利益性质。

与之相对的是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订立的合同,具有平等性和私法性质。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包括以下几种:1. 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机关与供应商之间为政府采购需求而订立的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通常包括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价格、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2. 土地使用权合同:土地使用权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出让方之间为土地使用权而订立的合同。

土地使用权合同一般包括土地使用期限、使用方式、土地使用费等内容。

3.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为实施建设工程而订立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通常包括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4. 公共服务合同:公共服务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公共服务提供者之间为提供公共服务而订立的合同。

公共服务合同通常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内容。

与民事合同相比,行政合同具有以下几个主要区别:1. 缔约主体不平等:行政合同的一方是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权力,而另一方可能是企业、个人等,相对较弱。

而民事合同的缔约主体一般是平等的,不存在明显的权力不对等关系。

2. 合同目的不同: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权,实现公共利益。

而民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各方的合法权益。

3. 合同内容受法律法规限制:行政合同的内容受法律法规的限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而民事合同的内容相对自由,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约定。

4. 合同解决争议方式不同:行政合同的争议解决一般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律程序解决。

而民事合同的争议解决一般通过民事诉讼等民事法律程序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交叉,例如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商品交付、质量问题可能涉及到民事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简答题、问答题合同法简答题

《合同法》简答题、问答题合同法简答题
《合同法》简答题、问答题第一章合同的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答:概念:合同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当事人是民事主体,彼此法律地位平等,其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消灭特定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是缔约人经过协商后形成一致意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设定特定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变更特定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消灭特定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

答:其一,民事合同以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行政合同的内容则不然。

其二,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行政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尽管行政主体也表现为行政机关法人,但是该机关法人不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在行政合同关系中,行政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三、合同的特征。

答:一是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是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
三是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四是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节合同法律关系一、合同关系的主体。

答:概念:又称合同关系,是依法成立生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权利的概念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协议名称: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一、背景介绍
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是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虽然它们都是合同,但在性质、订立方式、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本协议旨在详细阐述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以便相关方了解并正确适用。

二、定义和性质
1. 行政合同:指由行政机关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范围内订立的具有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行政合同具有公共性、强制性和法律监管性的特点。

2. 民事合同: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具有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民事合同在法律上享有平等自由意思表示、平等地位和平等保护的原则。

三、订立方式
1.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的订立通常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职责。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会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合作方,并签订行政合同。

2. 民事合同:民事合同的订立基于自愿和平等原则,各方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合同意向,并签署书面合同或以其他形式确认。

四、权利义务关系
1.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行政机关在合同中拥有较高的权力地位,合同的主导权通常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

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合同方履行合同,并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来实现合同目的。

2. 民事合同:民事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各方在合同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在民事合同中,各方应根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五、法律适用
1.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一般受行政法律和行政程序法律的规范。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要求。

2. 民事合同:民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一般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规范。

各方在订立民事合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六、争议解决
1.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争议一般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程序来解决。

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上级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民事合同:民事合同争议一般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决争议,也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违约责任
1. 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和合同方在行政合同中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民事合同:民事合同中一般约定了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八、其他事项
1.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通常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因此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民事合同:民事合同一般涉及私人之间的交易和合作,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和公平交易的原则。

以上为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的详细说明,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