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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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一、背景城市交通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方面。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交通安全水平,特制定本《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二、目标本规定的目标是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遵守国家交通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道路交通的管理。

2. 综合治理:采取多种手段,综合治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3. 预防为主:注重预防,采取措施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

4. 整体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2. 完善交通信号设施,提高交通流畅度和交通安全性。

3. 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4.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5. 加强对交通事故的统计和分析,及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6. 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加强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赔偿工作。

五、责任与监督1.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

2. 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3. 公众要积极参与交通安全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交通安全。

六、处罚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国家交通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旨在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交通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请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城市规划、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国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是指为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护行人和车辆安全,统一城市道路的使用标准和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社会实际情况制定,并由市政府予以批准实施。

城市道路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道路使用规定:包括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资格要求,车辆类型、尺寸、载重等要求,道路通行的时间限制,禁止通行的车辆类型等。

2. 交通信号规定:包括各类交通信号灯的设置、使用和遵守规定,以及各种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使用规范。

3. 车辆停放规定:包括停车位设置、停车收费、禁止停车的区域和时段等。

4. 交通违法行为规定:包括超速、闯红灯、酒驾、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定义、处罚标准和程序等。

5. 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包括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程序,保险理赔的规定,以及交通事故的报告和登记程序等。

6. 施工管理规定:包括城市道路施工的时间、范围、设备要求等,以及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和处罚规定。

7. 公共交通管理规定:包括公交车、出租车、电动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要求,以及对公共交通服务质量的监管和评估等。

这些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旨在提高城市道路交通效率,减少交通事故,改善城市交通环境,维护市民的出行利益和安全。

同时,市民也需要积极遵守这些规定,共同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

城市道路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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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规定范文一、道路使用范围1. 市内道路均为公共道路,居民和机动车辆均有权利使用,并需遵守相关交通规则。

2. 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交车道等特定车道,仅适用于骑行、行人和公交车辆。

二、车辆通行管理1. 机动车辆应按照车道线行驶,并保持车辆与人行道的距离不小于1米。

2. 机动车辆慢速行驶时,应优先给行人让行,必要时应停车等待。

3. 禁止机动车辆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公交车道行驶。

4. 机动车辆临时停车时,应选择合适的位置进行停车,并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

三、非机动车通行管理1. 骑行的非机动车辆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禁止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公交车道行骑。

2. 非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应保持与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距离,并避免突然变换车道或减速。

3. 非机动车辆在夜间行驶时,应配备前后灯光装置,并保持明亮的照射效果。

四、行人通行管理1. 行人应优先使用人行道,并保持与机动车道的距离不小于1米。

2. 行人在交叉口和斑马线处过马路时,应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动,确保安全过马路。

3. 行人在夜间行走时,应穿着明亮的衣物,并配备反光装置,增加行车者的可见性。

五、公共设施管理1. 路灯和路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道路的照明和标识的清晰。

2. 道路设施的损坏应及时修复,确保交通安全。

3. 道路施工时应设置合理的交通标志,并及时通告车辆和行人注意安全。

六、交通事故处理1.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将车辆开到路边,并保证自身安全。

2. 当事人应互相交换个人信息、车辆信息,并及时报警。

3.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相关责任方应积极配合处理,包括赔偿事宜和追究责任。

七、违规行为处罚1. 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违反规定行事,将被处以罚款或扣分的处罚。

2. 行人违反交通规定的行为,将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八、交通信号灯1. 交通信号灯为道路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行车人员应按照信号灯的指示行驶。

2. 交通信号灯的维修和更换应及时进行,确保信号灯的正常工作。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管理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促进城市交通安全,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街道、人行道、广场和桥梁等公共场所。

第三条所有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否则将会被认为是非法行为。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实施城市道路管理制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保障城市道路建设和维护的资金来源,并加强对城市道路保障设施的建设和审核工作,确保管理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车辆通行管理第六条在城市道路上驾驶车辆的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信号标志,禁止违反交通安全规定和凌驾他人行驶。

第七条在城市道路上驾驶车辆的驾驶员必须遵循道路自由通行、尽量减少堵塞道路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原则。

如违反上述条款,将视情况处以罚款和扣除交通经验的处罚。

第八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车辆保险和登记证明应在车辆内作为随车证明。

驾驶人应当配戴安全带和安全头盔,并严格遵守相关标准,确保车辆安全通行。

第九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检验证书和车辆保险证明应当持续有效,轿车以及客车不得搭载人员超过规定的数量,货车不得超载,以免影响道路通行。

第十条在城市道路通行的车辆必须保持适当的车速,并应当避免在拥堵道路上超车或者停车等占道行为,以保障其他车辆和路上行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治安管理第十一条在城市道路行走的行人不得违反交通规则和信号标志,不得妨碍道路通行秩序,不得拼抢行驶中的车辆,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在城市道路上经营商贩,应当依照规定的区域和时间进行营业,并严格遵守相应的管理规章和标准。

否则将被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强制取缔。

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行人应当保持道路的清洁卫生,禁止在道路上吐痰,乱扔垃圾等不雅行为,否则将会被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上行走的人员,如发现危险或者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警,避免产生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全文(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依据202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打算》第一次修订依据2021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打算》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进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肯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修理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进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舞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讨论,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进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道路进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方案,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据城市道路进展规划和年度建设方案,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进展规划。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方案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国家鼓舞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根据城市道路进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方案,应当与城市道路进展规划和年度建设方案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颁布日期:1996/06/04文号: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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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的设计、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市道路管理应当坚持便民、安全、绿色、优质的原则,优化道路交通组织,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减少拥堵和交通事故,提高道路使用效率。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倡导市民文明出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道德素质。

第七条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建设和设计
第八条道路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的要求进行,确保满足市民出行和交通需求。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设计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和合理选择,保证道路畅通、安全、舒适。

第十条城市道路的设计应当考虑道路的功能和分类,合理确定道路的交通能力和设计速度。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行人、车辆、非机动车等交通参与者的需求,保障他们的通行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合理布置绿化带和人行道,减少环境污染和噪音。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建设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道路达到相应的设计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三章道路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的维护和管理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包括日常巡查、修复、清洁、标识标线等。

第十七条道路维护和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处理道路的安全隐患和缺陷,确保道路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的维护和管理应当优先保证主干道和交通枢纽的通行安全和畅通。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维护和管理应当保证道路标志、标线的清晰可见,及时更新和维护。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的清洁工作应当定期进行,保持道路干净整洁,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的冬季除雪工作应当及时进行,确保道路的畅通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市民对道路管理的投诉和建议,依法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章道路交通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道路交通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标志、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进行,遵守交通规则。

第二十四条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应当科学合理,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和需求,合理设置交通信号和限速标志。

第二十五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应当完善,包括保护栏、护栏、隔离带等。

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宣传应当加强,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保证相关规定的落实和执行。

第三十条对于不按规定使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于违法建设、占道经营等行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组织开展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信息系统,及时掌握道路管理的情况,便于日常监督和信息上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不断完善城市道路管理制度和措施,适应城市发展和交通变化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所有。

本规定制定之前的相关规定和规章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无关规定的内容,请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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