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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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强化商务领域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黑商规〔2017〕5号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强化商务领域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黑商规〔2017〕5号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强化商务领域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强化商务领域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黑商规〔2017〕5号各市(地)、绥芬河、抚远市商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商务局(经贸局):近日,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召开的系列重要会议精神,省商务厅党组对当前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明确指出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是商务部门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要求各市(地)商务局“抓好全省商务领域各行业行政执法监管”,将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作为重要职能工作开展起来。

为落实好厅党组的工作部署,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全面开展推进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准备工作。

按照商务部、中央编办的部署,我省组织开展了大庆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大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市商务局会同市编办完成了试点工作任务,已通过了商务部组织的试点工作考核验收。

省商务厅、省编办将充分总结大庆市的试点工作经验,部署开展在全省商务领域借鉴复制,推进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请各地市商务局认真做好梳理权力清单、具体执法事项、市场主体信息资源、所属县市区商务执法基础条件情况调研等工作,为下一阶段全面推进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打好基础。

二、履行监管职责,积极开展商务执法检查工作。

目前绝大多数商务局执法工作主要由各业务处(科、室)采取分散执法形式承担,以此来保证商务主管部门在多个领域重要监管执法职责的落实。

商务执法具有专业性、特殊性与不可或缺性,执法队伍是执法工作的基础。

已建立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大庆、七台河、鹤岗市商务局,应保证综合执法有效开展,确保执法职责履行到位。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召开黑龙江省内贸流通责任目标专题推进暨市场应急调控工作会议的通知-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召开黑龙江省内贸流通责任目标专题推进暨市场应急调控工作会议的通知-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召开黑龙江省内贸流通责任目标专题推进暨市场应急调控工作会议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召开黑龙江省内贸流通责任目标专题推进暨市场应急调控工作会议的通知(2010年)各市(地)商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商务局(经贸局),农村市场重点监测县,应急商品数据库重点监测企业: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内贸流通责任目标任务完成,确保实现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全年增长目标18%以上和“双一”目标内贸新增责任目标,加强全省市场应急调控工作,传达贯彻全国商务系统市场运行调控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0年全省市场运行调控工作,部署2011年工作,定于11月底召开全省内贸流通责任目标专题推进暨市场应急调控工作会议。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会议的主要内容1、传达贯彻全国商务系统市场运行调控工作现场会议精神。

2、听取各地扩大消费工作情况汇报,主要是2010年1-11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情况及“双一”目标内贸责任指标完成情况。

3、听取各地市场运行监测工作情况汇报,分析2010年消费品市场运行情况及预测2011年消费品市场走势。

4、对2010年“6.26”大兴安岭呼中火灾扑救官兵生活食品应急保障先进企业进行表彰。

5、介绍商务部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和培训应急商品数据库监测系统网上直报操作系统。

二、会议时间及地点会议时间:2010年11月29-30日,29日报到,30日开会。

会议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6号,翰林凯悦大酒店。

三、参会人员及费用参会人员,各市(地)商务局和省农垦、森工总局商务局(经贸局)市场运行调控工作主管副局长、市场运行调节科(处)负责人各一人,农村市场重点监测县商务局负责人、应急商品数据库重点监测企业统计人员各一人。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促进商贸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商发〔2017〕128号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促进商贸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商发〔2017〕128号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促进商贸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促进商贸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商发〔2017〕12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关于促进商贸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商务厅2017年4月20日黑龙江省关于促进商贸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促进黑龙江省商贸物流业发展,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42号)、商务部《关于促进商贸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流通函〔2014〕790号),现就推进黑龙江省商贸物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部署,以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为重点,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先进技术为支撑,着力建立和完善商贸物流服务体系,营造有利于商贸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快推进商贸物流要素聚集,提升商贸物流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为黑龙江省经济结构转型、产业集聚扩XXX对外开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1、市场导向,政府推动。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以及政府在规划、投入、标准推广、市场监管、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作用,形成政府推动、市场导向、企业运作、行业自律的良好局面。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省商务厅2018年“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省商务厅2018年“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省商务厅2018年“双随机一公
开”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商函[2018]70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8.06.20
【实施日期】2018.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省商务厅2018年“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

(黑商函〔2018〕708号)
各有关处室:
现将《黑龙江省商务厅2018年“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18年6月20日
省商务厅2018年“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按照省商务厅印发《2018年全省商务法治建设工作要点》部署,为落实商务执法规范管理法定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就省商务厅2018年商务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检查事项及依据
(一)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527号)。

(二)对外劳务合作:《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三)境外投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四)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5号)等。

(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7号)。

(六)拍卖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2.03.10•【字号】黑商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经济合作正文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政策措施》的通知黑商规〔2022〕2号各市(地)、县(市)商务局,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关于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政策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政策措施黑龙江省商务厅2022年3月10日附件关于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向北开放工作,充分发挥我省对俄交流合作区域优势,挖掘对俄合作潜力,提升对俄经贸层次,筑牢对俄经贸大省地位,现就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前期工作。

对企业开展对俄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及承包工程合作,在项目实施之前发生的前期相关费用给予资金补助。

包括财务、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调查费;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最高补助比例不超过前期费用的30%,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每个企业最多补助2个项目。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外汇管理局)第二条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

对在省商务厅备案(核准),且新增实际投资超过50万美元的在俄投资企业,按新增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3%的补助,对列入国家和省级对俄重点大项目的按新增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5%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企业最多补助2个项目。

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企业的评定标准

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企业的评定标准

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企业的评定标准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企业的评定标准通常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企业的创新能力、技术水平、市场拓展能力等。

以下是一些用于评定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企业的标准:1.创新能力:技术创新:企业是否在产品、工艺或服务方面进行了技术创新。

管理创新:企业是否在管理模式、组织结构等方面进行了创新。

产品研发投入:企业在研发方面的投入水平。

2.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水平:企业的生产工艺是否先进、高效。

技术人才:企业是否拥有高素质的技术人才。

技术装备:企业的生产设备是否具备先进水平。

3.市场拓展能力:国际市场开拓: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拓展能力。

产品营销:企业的市场推广和品牌建设能力。

对外投资:企业是否在国外设有分支机构或进行战略性投资。

4.质量管理:产品质量:企业的产品是否符合国际标准。

质量管理体系: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5.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企业是否关注环境保护并采取相关措施。

社会责任: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

6.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国际合作项目:企业是否积极参与国际科研、技术合作项目。

跨国人才交流:企业是否有跨国人才交流项目。

7.数字化转型:信息化水平:企业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数字化水平。

电子商务:企业是否积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国际贸易。

8.政策遵从:遵守国际贸易法规:企业是否遵循国际贸易法规和规范。

遵守当地法规:企业是否符合所在国或地区的法规要求。

这些标准可以根据具体的行业和地区进行调整,评定标准的设定应当考虑到外贸转型升级的整体战略目标,以及促进企业在全球竞争中更有竞争力的方面。

评定标准的制定也需要考虑到行业发展趋势、国际贸易政策以及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因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外贸回稳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外贸回稳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外贸回稳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08•【字号】黑政发〔2016〕34号•【施行日期】201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外贸回稳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发〔2016〕34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形成工作合力。

进一步加强商务、财政、发改、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协调协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外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部门间的协作配合,确保稳定外贸增长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要提高服务水平。

各地对当地进出口骨干企业以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等外贸新业态企业建立服务台账制度,对列入台账企业采取重点联系、上门服务、现场办公和“一企一策”等方法,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和问题,力促外贸稳定增长。

三、要强化组织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外贸稳增长工作,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出台稳增长的细化措施。

各地政府要将外贸增长目标列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明确责任部门、推进措施、完成时限。

要多措并举,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千方百计稳增长,坚定不移调结构,努力实现外贸回稳向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6年11月8日黑龙江省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精神,进一步改善外贸发展环境,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千方百计稳增长,坚定不移调结构,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用好用足现有支持外经贸发展的各项财政政策,重点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投保信用保险、开展新型贸易方式及扩大进口等。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02•【字号】黑政办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6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日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精神,激发外贸主体发展活力,扶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努力保订单、稳预期,做好跨周期调节,推进我省外贸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积极培育引入大型外贸主体。

进一步在通关、税收、金融保险等方面提升服务质量,鼓励现有外贸企业加大产业投入,扩大本地海关纳统比例。

积极引入大型外贸企业,对年度新增进出口额1亿元(含)以上的,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现有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当年新引入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外贸促进平台建设。

发挥各类国家级外贸促进平台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培育认定一批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进口贸易创新示范区、高水平出口消费品加工区等外贸促进平台。

鼓励做大做强主导产业链,完善配套支撑产业链,切实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

给予国家级贸易促进平台一次性200万元奖励,给予省级贸易促进平台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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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认定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20.10.13
•【字号】黑商规〔2020〕3号
•【施行日期】2020.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工作的
通知
黑商规〔2020〕3号各市(地)商务局:
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是培育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等竞争新优势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外贸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是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培育各类外贸集聚区。

推进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依托产业集聚区,培育一批产业优势明显、创新驱动突出、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的基地”。

按照指导意见,我省制定了《黑龙江省推进外贸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2022年)》,将开展省级外贸转型升级作为今年的重点任务。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数量和申报范围
(一)认定数量。

在全省认定10家左右产业优势明显、外贸转型升级带动效应突出、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的产业集聚区为省级
基地。

(二)区域范围。

申报主体的区域范围确定为县、市(县级)、区(市辖区)、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等产业集聚区。

(三)产品范围。

申报的产品范围原则上为机电产品、农产品、轻工工艺产品、纺织服装、医药、新型材料、专业化工、五金建材等八大行业的70类重点产品(见附件1),可不限于上述产品。

二、总体要求
各市(地)商务局结合本地区特色产业集聚区在全省的领先优势,综合确定本地区申报的具体产品类别,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

已评定的国家外贸转型基地不再参加此次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产业链和配套体系比较完善,产业区域特色鲜明,相关行业生产规模在全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产业集聚优势明显。

(二)特色产业转型升级效果明显,并具备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和条件。

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处于省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占有一定市场份额,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拥有相当数量的生产企业,企业专利和境内外注册商标数量较多。

(三)区内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近3年无重大产品质量案件、环保和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四)所在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已制定相应培育规划。

在人才培训、市场信息、产品创新、质量提升、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宣传推广、贸易便利化等方面出台务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支持基地转型升级。

(五)产业发展环境优越,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和服务体系。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基地所在市(地)商务局上报省商务厅的请示(正本)。

(二)《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信息表》(附件2)。

(三)特色产业发展现状,包括近三年来产销、整体利税、利润率、企业盈亏比例等情况。

要说明当地与省内其他地(市)相比具有的产业发展优势和特色;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有无发生重大产品质量案件、环保和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严重违法经营情况。

(四)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在人才培训、市场信息、准入标准、产品创新、质量提升、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宣传推广、贸易便利化等方面出台的政策及其成效。

应提供有关文件复印件。

(五)特色产业发展环境情况,包括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及提供的公共服务。

(六)主要企业名单及其整体经营状况(包括近三年来产销、利税、主要产品的国内外市场情况),开展技术创新、境外营销维修服务、品牌建设、国际认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经营等情况。

(七)其他补充材料.
申报主体应按要求(附件3)编写上述材料。

五、考核认定程序
依照“市(地)上报、专家审核、省商务厅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市(地)商务局负责受理本地区基地的申报工作,并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初核,于2020年11月27日前将本地通过初核的申报材料报送省商务厅外贸处(含纸质材料及其电子版)。

(二)省商务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地)商务局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视情进行实地复核。

省商务厅充分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

审核工作完成后,专家组向省商务厅提交评审报告。

(三)对2019年度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地),
给予认定数量上的倾斜。

(四)省商务厅按照本通知确定的相关条件择优认定,在审核报告基础上确定拟认定的基地名单,并将拟认定的基地名单在省商务厅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省商务认定为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

联系人:对外贸易处何林宿雪萍
电话:*************82628937
传真:*************
电子邮箱:**************
报送地址:哈尔滨市和平路173号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
邮政编码:150040
附件:1.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申报产品范围明细表
2.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信息表
3.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申报书编写指南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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