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旅行社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_
旅行社规章制度范文

旅行社规章制度范文旅行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行社经营活动,保障顾客权益,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旅行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社会道德标准,保证信息真实、服务诚信、质量可靠。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设立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规章制度,及时解决内部管理问题。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应当公示于旅行社门店,并向员工进行宣贯,确保员工清晰了解。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五条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旅游服务、旅游咨询、旅游活动策划、旅游产品销售等。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合规经营。
第七条旅行社不得从事与经营范围无关的活动,不得以虚假宣传、捏造信息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三章服务质量第八条旅行社应当为顾客提供诚信、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确保顾客的出行安全和旅行体验。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及时改进提升。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保证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宣传。
第四章顾客权益保护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顾客投诉,并予以合理妥善解决。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为顾客购买旅游产品提供明确的合同和票据,包括行程单、发票等。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对顾客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严禁泄露、买卖或滥用顾客信息。
第五章内部管理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完善员工考核制度,适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提升。
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员工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的培养,维护员工的权益,提升公司形象。
第六章违规违法处理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对顾客权益造成损害或侵害的员工,旅行社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旅行社应当立即停止,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对于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可由旅行社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当地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行业规章制度

旅行社行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旅行社企业形象,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从事旅行社服务的企业及个人。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商业道德,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制度,规范经营行为,确保服务质量。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依法申请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依法纳税,遵守税收规定。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设立完喂的客户服务机构,接受旅游者投诉及意见,及时解决问题。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障旅游者权益。
第八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预防和化解经营风险。
第十条本规章由旅行社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提供合格的旅游服务。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遵守旅游价格明码标价的原则,不得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对旅游产品负责,不得以次充好,不得降低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倡导和推行绿色环保旅游,保护自然环境,爱护文物遗址。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关注旅游者的人身安全,确保旅游活动的安全性。
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不得强制购物,不得变相收取附加费用。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严格保护旅游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第十八条旅行社应当妥善处理投诉,及时反馈和解决问题。
第三章行业监管第十九条旅行社协会应当组织行业培训活动,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二十条旅行社协会应当加强行业监督,及时通报和处理不良行为。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协会应当建立问题沟通机制,引导旅行社合理解决争议。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协会应当协调各方合作,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由旅行社协会组织实施。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规章的旅行社,旅行社协会有权依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勒令关闭等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于遵守规章规定的旅行社,旅行社协会有权给予表彰、奖励等奖励。
旅行社规章制度(三篇)

旅行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行社的管理,规范旅行社的运作,保障旅客的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旅行社的所有员工,包括全体领导干部、职员、导游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确定的行为准则、纪律和奖惩办法是旅行社的基本要求,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公司管理制度第四条旅行社通过建立完善的机构设置、规范的岗位职责和负责制度,实现旅行社的正常运转。
第五条旅行社设立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运营部、市场部、客服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负责各自的工作。
第六条旅行社的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并按照公司制度履行职责。
第七条旅行社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和成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八条旅行社设立公司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全体员工大会、部门会议和领导会议,以便及时传达工作方针和政策,调整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九条旅行社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工作期间禁止使用手机、上网、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第十条全体员工必须按照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上班,不得迟到早退,严禁旷工请假。
第十一条全体员工必须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禁止泄露公司的内部资料和客户资料。
第十二条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如有违反者将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全体员工在工作中必须戴好工作证,不得私自进入无关区域,不得接受来自客户的私人赠礼或款项,如发现将按公司规定处理。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十四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设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包括年终奖、优秀员工奖等。
第十五条公司将设立纪律处分制度,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书面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
第十六条公司将设立提醒和教育机制,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培训和学习,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公司将设立监督机制,通过领导干部的监督和员工的相互监督,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旅行社的运营管理行为,保障旅客权益和旅游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和备案二、旅行社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第三章:旅行社经营资质三、旅行社应持有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且经营期限应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章:旅行社资金管理四、旅行社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旅游服务质量和旅客预付款项的安全。
五、旅行社应按规定缴纳金融保证金,保障旅客权益,并及时申领保障合同。
第五章:旅行社合同管理六、旅行社与旅游者应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旅行线路、费用、退改说明等。
七、旅行社应妥善保管合同和预付款凭证等相关文件,确保合同执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六章:旅行社线路规划和安全管理八、旅行社应制定详细的旅行线路规划,确保旅游活动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九、旅行社应对旅游目的地进行安全评估,提供安全指南和警示信息,确保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章:旅行社服务质量管理十、旅行社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服务质量。
十一、旅行社应对员工进行规范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八章:旅行社执法监管和处罚十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规范,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十三、对于违法违规的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第九章:附则十四、本《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旅行社应自行遵守,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十五、本《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解释权归旅游主管部门所有,并保留修订的权利。
结语:本文主要对旅行社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从旅行社设立和备案、经营资质、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线路规划和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以及执法监管和处罚等方面进行了具体阐述,旨在提高旅行社的管理水平,保障旅游者的权益,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旅行社管理规章制度

旅行社管理规章制度
《旅行社管理规章制度》
一、为了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保障顾客的权益,维护旅行社良好的经营形象,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旅行社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从事业务活动,不得从事与许可范围不符的经营活动。
三、旅行社应当公开发布旅游线路、行程和费用等信息,并向顾客提供真实有效的旅游合同、发票和其他有关文件。
四、旅行社在接待顾客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障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对旅游目的地的安全环境、饮食卫生、住宿条件等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旅游线路的安全可靠。
六、旅行社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接受顾客的投诉,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
七、旅行社应当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服务态度热情、专业、周到。
八、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缴纳税款,依法纳税,
遵纪守法。
九、旅行社不得以低价低质的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损害其他旅行社的正常经营利益。
十、旅行社应当定期进行经营报告和年度审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经营情况。
十一、旅行社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以上为《旅行社管理规章制度》相关内容,旨在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保障顾客的权益,维护旅行社的良好形象。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的管理行为,保证旅行社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提高旅行社服务质量,有效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以下内容适用于所有旅行社。
第二条旅行社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许可证明,并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旅行社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确保内部运营的规范和有效。
第四条旅行社应当经常性地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旅游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与供应商建立正常的合作关系,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性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制定并公示旅游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旅行社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内部监督,保证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游客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障游客的权益。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及时公布旅游产品的费用和服务内容,实行公正透明的价格政策。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旅途安全。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禁止组织或参与非法旅游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经营情况。
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保证游客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或滥用游客的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遵守竞争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旅行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济活动,确保经营合规。
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接受游客的监督和监管。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组织的活动,共同推进行业的发展和规范。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定,确保本条例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本条例旨在从多个方面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旅行社各项规章制度
旅行社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保障客户权益,促进旅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旅行社工作的员工,并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旅行社应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旅游法规和政策,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旅行社设有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面管理旅行社工作。
第六条旅行社设有销售部、市场部、客服部、财务部等机构,各部门实行分工负责,协同合作。
第七条员工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完成旅行社的工作目标。
第三章客户服务第八条客户是旅行社的重要资源,员工应以客户满意为宗旨,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九条员工应耐心倾听客户需求,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应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员工应认真处理客户投诉,积极解决问题,确保客户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章产品管理第十一条旅行社应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出符合客户要求的旅游产品。
第十二条员工应了解各种旅游产品的特点,为客户提供准确的信息和建议。
第十三条员工应确保旅游产品质量,不得提供虚假宣传或低劣服务。
第十四条员工应积极学习,提升自身专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五章市场营销第十五条旅行社应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营销策略,开拓新客户。
第十六条员工应积极参与市场活动,提升公司形象,吸引更多客户。
第六章指导原则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员工应诚实守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行为。
第十九条员工应遵守公司纪律,服从管理,不得擅自行使权力。
第二十条员工应尊重同事,互相协作,共同促进公司发展。
第七章处罚措施第二十一条员工如有违反规章制度或公司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检查、解雇等。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旅行社所有。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经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履行合同约定,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四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 30 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第五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旅行社的经营第七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八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降低服务标准。
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二条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章旅行社的管理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妥善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对旅游者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旅游者。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1. 经营管理
1.1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行社业务。
1.2 旅行社应当具有经营体系、质量管理和责任保险等方面的设施,严格遵守标准化、规范化及服务的要求。
1.3 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客户的个人信息得到完善的保护。
2. 服务质量
2.1 旅行社应当确保旅游线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得出现虚假的旅游信息。
2.2 旅行社应当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尽量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支持服务。
2.3 旅行社应当放弃价格对立的管理理念,以交流沟通与服务提升为核心,确保旅游服务质量和市民消费者的知情权。
3. 安全保障
3.1 旅行社应当建立合理、周到的安全监管体系,确保旅游安全的开展。
3.2 旅行社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旅游工作,确保旅游产品的安全稳定,不得出现违法违规现象。
3.3 旅行社应当始终全力保障旅游工作的良性循环,在旅游线路、旅游生活、旅游餐饮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4. 经营流程
4.1 旅行社应当完美、精确地执行旅游流程,保证旅游的流畅度、顺畅度和安全性。
如在旅游过程中出现缺失甚至冲突,将做出合理的解释和赔偿。
4.2 旅行社应积极从供应链、流通渠道、时长延伸等方面改进
经营管理模式,积极应用电子商务、物联网等优质技术。
4.3 旅行社应当不断提升旅游产品、旅游服务和旅游管理水平,将社会信任与企业发展效益有机统一。
国家旅行社规章制度
国家旅行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行社管理,维护国家旅游市场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各地的旅行社。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旅游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组织机构,加强员工培训,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旅行社应当设立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决策公司重大事务。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设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设立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预算和监督执行。
第八条旅行社应当设立营销部门,负责市场开拓和销售工作。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设立客服部门,负责客户投诉处理和服务质量监督。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招聘、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经营资质。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定期进行营业许可证年检,保持合法经营资质。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市场推广策略,提升品牌知名度。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保障体系,确保客户出游安全。
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章客户服务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为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
第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旅游报价。
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当为客户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问题。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旅行社如有违法行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如有严重违法行为,将被吊销经营资质。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应当认真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旅行社,将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以上为国家旅行社规章制度,希望广大旅行社能够严格遵守,加强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共同推动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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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旅行社条例全文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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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
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旅行社经营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五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三十条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第四十条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
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