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二分法
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kdh

2009年4月(总第201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4,2009(Cumulatively,NO.201)“因果关系”(causation)是英美侵权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任何侵权诉讼中,最基础的一个要素是在侵权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与原告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某些因果上的联系。
根据个人责任原则,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所以因果关系构成侵权行为的责任要件之一,即只有损害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时,损害才有可能归责于原因,得到救济。
一定的因果关系在是否对被告苛以民事责任的判断中处于灵魂的地位。
除了归责的功能之外,因果关系的概念还同注意义务(dutyofcare)一样发挥着限制责任的重要作用。
通过进行渗透着法律政策、公平正义等价值因素的考量,可以在冗长的事实链条上进行截取,从而把法律责任适当地终止于某一点上,既要使受害人得到赔偿,又要避免过于沉重的责任不合理地缩小人的自由行为的范围,以求得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之间的平衡。
此外还要区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和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事物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具有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依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其独特性,除了与哲学上因果关系相适应的第一层判断外,还有第二层的法律政策的判断,对此判断,与哲学上的因果律并无任何联系。
本文拟将对英美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予以梳理,阐明它的理论结构和具体认定规则,并提出可供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借鉴的内容与方法。
一、因果关系理论上的二分法英美侵权法在因果问题上采用了“二分法”的理论模式,将因果关系分为两个层次加以考察。
第一个层次用以说明被告的行为是否与原告的损害有关(即前述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强调客观性),在此层次上确定的因果关系被称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被告的行为构成事实上的原因(causeinfact)。
通过特定规则将不属于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的其他各种促成因素排除在原因的探究范围之外以后,就从第一层次对事实上因果关系的考察阶段进入到第二层次对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考察,即在事实原因的基础上依据法律价值观念、公平正义的法律政策确定哪种原因是法律上的原因(legalcause)或最近原因(proximatecause),这一层次的因果关系又被称为责任充足的因果关系或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
论英美法系侵权责任因果关系

论英美法系侵权责任因果关系
论英美法系侵权责任因果关系
吴慧文
【期刊名称】《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3(026)002
【摘要】英美法系国家认定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采取“两分模式”,即先由陪审团根据一般常识进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如事实上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该行为就不构成侵权;如果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再由法官进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断.
【总页数】3页(85-86,89)
【关键词】法律;英美法系;侵权责任;因果关系
【作者】吴慧文
【作者单位】临汾广播电视大学,山西临汾041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42
【相关文献】
1.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理论之修正——对因果关系"二元论"的反驳[J], 张善古; 段威
2.《侵权责任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因果关系的转致为视角 [J], 王宇
3.浅析英美法系侵权因果关系理论 [J], 李盛杰
4.空气污染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以“东京大气污染公害诉讼案”为参考 [J], 毛东恒
5.论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J], 余湛; 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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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探析摘要英美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采用事实原因———法律原因双层模式,第一步,在事实层面考察原因存在与否,其认定基准有-公式和实质标准。
第二步,在事实原因存在的基础上,对原因进行法律规范上的判断,其判断基准有近因说、预见说、刑罚功能说。
较之于大陆刑法的相当因果关系、客观归责,发现两大法系刑法因果关系认定逻辑一致,即均遵循归因———归责的思路。
而我国刑法因果关系之必然说与偶然说,哲学痕迹浓厚,且未区分事实与规范、归因与归责,导致理论与实践分歧严重,应予反思,两大法系刑法因果关系共通的认定逻辑应是我国思考的方向。
关键词事实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归因;归责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争议持久,众说纷纭。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事实———法律双层次模式,而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的判断又有诸多学说。
大陆法系则存在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传统学说为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但面临理论与实践困境。
美国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模式具体内容为何,其与大陆刑法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思路有无共通性,如果有,两大法系共享理性何在,这对于修正和完善我国刑法因果关系传统理论具有重大意义。
1英美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模式因果关系,在英美刑法中,它是特定伤害或者其他影响引起的犯罪行为,并和犯罪意图相结合,构成有罪的因素。
下文主要探讨的是狭义的因果关系,即结果犯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虽然因果关系并不是构成犯罪的物质要素,但却是决定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1]。
英美法系采用的从事实原因到法律原因的双层次模式,在法律原因中又有诸多学说观点。
1.1事实原因。
1.1.1-原因。
-规则的适用是刑法中考虑因果关系的首要步骤[2]。
此规则与条件说即如果没有的行为,就没有结果的发生极为相似,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意欲杀,在的茶水中投毒,在饮茶前,突发心脏病死亡。
那么,我们不能说的投毒行为导致了的死亡[3]。
侵权法因果关系分类问题的比较研究-从两大法系的比较视角

侵权法因果关系分类问题的比较研究从两大法系的比较视角张结桥【摘要】因果关系一直是侵权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中外学者对因果关系理论有着深入地研究,因果关系的分类是其中一个问题。
两大法系对因果关系的分类采取的都是二分法,但内容迥异。
本文拟从两大法系的比较视角对该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因果关系;两大法系;二分法两大法系对侵权法因果关系的分类采取的都是二分法,但具体标准不同,内容也有异。
因而他们体现的功能领域和价值也有差异。
大陆法系的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将因果关系分为责任成立要件的因果关系和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
英美法系的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则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一、大陆法系研究侵权法因果关系的二分法大陆法系国家在理论上将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损害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解决的是责任是否成立,损害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本质上要依侵权责任性质、大小以确定侵权行为人负责赔偿的程度问题。
关于责任成立要件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一般是采取“要是没有”检验法(“butfor”test)这一传统的检验方法来判断,即是考察要是没有缺陷,损害是否发生。
然而在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多个的情况下,这一条件规则显得缺乏说服力,须借助实质要素公式予以判断。
为了解决责任成立要件的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日本学者提出来各种见解,主要有该然说、见解反证说、经验法则说、比例认定说等。
1对于损害赔偿范围因果关系的界定,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流行相当因果关系说,德国、奥地利以及葡萄牙等很多国家相当因果关系说都占据主导地位,日本国学界及实务界也广泛接受该说为主导理论。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在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应对其行为引起的相当的损害负责。
同时强调在一般情形下,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只能依社会的一般观察,即在现有认识和信息状况下,也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候,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
美国刑法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探析

美国刑法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探析在美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是判断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的重要理论基础。
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是对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扩展和深化,它使得犯罪行为的责任与犯罪结果的发生之间的关系更加清晰和准确。
本文将围绕美国刑法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展开探析,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局限性。
一、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在美国刑法中,传统因果关系理论是对因果关系的最基本描述。
根据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必须存在一种因果联系,即犯罪行为是导致犯罪结果的原因。
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强调的是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即犯罪行为的意图和动机。
二、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是对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补充和发展。
它在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引入了一个新的因果层次——可预见性因果关系。
根据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除了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还要考虑到犯罪行为引发犯罪结果的可预见性。
在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中,可预见性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是基于理性主义的立场。
根据理性主义,人们在做决策时会考虑可能的后果,并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为。
因此,如果犯罪行为者能够预见到可能导致的犯罪结果,并且还是有意识地选择了犯罪行为,那么他应当对这一犯罪结果承担责任。
三、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的应用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在美国刑法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预见性标准的设定: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要求法庭在审判过程中设定预见性标准,以确定犯罪行为者对犯罪结果的责任。
预见性标准要求犯罪行为者有能力预料到可能发生的犯罪结果,并且在此基础上做出选择。
2. 犯罪行为的影响力分析: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将重点放在犯罪行为的影响力上。
只有当犯罪行为有足够的影响力导致犯罪结果时,才能认定犯罪行为者对该结果负有责任。
3. 对超级强因果关系的限制: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对超级强因果关系进行了限制。
超级强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的发生与犯罪结果之间的非常直接、几乎没有干扰和外在因素的关系。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刚刚颁布,但其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尚不明确。
对于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学者对其有不同的界定。
首先,本文介绍了因果关系的概述,得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其次,本文对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进行了简要的评价,进而提出了本人赞成的观点--相当因果关系说。
然而相当因果关系说也存有缺陷,针对其缺陷,提出了改造的方法。
在文章的最后,简要评述了我国侵权行为法对因果关系的理解,以及提出纠正的方法并对发展方向作了建议。
关键词: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侵权行为法一、概述存在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主观判断。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人类社会由前一现象或事物引起后一现象或事物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然而对于何为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学界有不同的看法:(1)因果关系者乃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前因后果之牵连也。
①(2)因果关系是作为原因的加害行为和作为结果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②(3)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可分:加害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损害赔偿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
③综合上述几种观点,本人认为《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本质上乃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归属问题,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各学说的评价及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改造英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理论对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采取了一种”两分法”,即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大陆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理论择其要者,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
鉴于上述对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判断的多种学说,我们应该看到,英美法系人为地将因果关系割裂为事实上的判断和法律上的判断,然而有时会出现难以区分的情形。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下)

二、法律因果关系判断标准的虚化依照两大法系上述关于因果关系两分法的理论模式,因果关系的认定在侵权行为法领域中事实上被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因果关系是哲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第二层次的因果关系是通常所说的事实上因果关系,而第三个层次则是所谓的法律上因果关系。
哲学意义上因果关系依据客观世界普遍联系性所认定的因果关系链具有无限广泛性,事实上因果关系则在哲学因果关系链中截取人们通常认为其间存在因果关联的那部分因果关系,法律上因果关系选取在侵权法上具有意义的那部分因果关系。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因果关系的“截取”在事实上乃是两次进行的,首先截取出漫无边际的因果关系中属于“事实上因果关系”的一部分,然后再在事实上因果关系中截取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但问题的核心在于截取的标准是什么?笔者认为,无外乎两类:主观的和客观的。
客观的标准通常是基于各种可能原因的原因力加以考察,根据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其中的哪些原因可以构成所考察的损害的原因,从而在“可以构成侵权法上的原因”的原因和“不能构成侵权法上的原因”的原因之间划出一条界线,进而形成所谓的“标准”,并将之运用于具体案件的分析。
就实质而言,大多数学说,包括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乃至我国传统学说主张的必然因果关系说都属于这一类。
而主观的标准则把因果关系的认定完全委之于法官的判断,法官只凭他的正义观以及他的经验所告诉他的所要考虑的其它因素来认定具体个案中因果关系之有无。
但事实上,无论标准本身的客观性或主观性,对于标准的选择毫无疑问是主观的,并且在很多时候很难区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两者,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官对标准的贯彻都不是那么彻底。
对于事实因果关系的截取,由于事实因果关系是在物理意义上已经发生过的人的行为或自然事件,具有客观性和直观性。
因此,事实因果关系的截取相对较明确,其标准在于“一般认知”,对此,无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均采必要条件理论(but-for test),该种默契事实上证明了该截取的科学性。
美国侵权法的因果关系ppt

Intervening Cause(介入原因) negligence of rescuers (ex. ambulance getting in wreck) medical malpractice (must be connected to the injury) subsequent accidents (original injury has to be substantial factor) D should be liable for the additional injury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If P was also negligent,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says that P cannot recover. P’s harm must be an actual and proximate cause of P’s negligence.
Superseding cause(取代原因) criminal acts of 3rd parties acts of God intentional torts of 3rd parties extraordinary forms of negligence by 3rd parties D is NOT liable for the additional injury
An event that happens after the D’s tort which causes additional harm to P Whether the event can be foreseeable
Defenses tefenses 1.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2. Comparative Negligence 3. Assumption of Risk 4. Preem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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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浅析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二分法
何嘉健
摘 要 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研究方法历来都是学者们讨论的焦点之一, 其中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二分法受到不少 学者的推崇。本文拟从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二分法的产生背景和理论基础为起点, 评析其功能之所在, 指出其受质疑 之处。 关键词 英美侵权法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二分法 中图分类号: D92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07-015-02 一、 前言 在哲学上, 因果关系是指一种状态与另一种状态之间存在着 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而在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则是指违 法行为作为原因, 损害事实作为结果, 在它们之间存有的前者引 起后者, 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①然而, 在侵权法中, 因 果关系与侵权责任之间却不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 因果关系 的成立并不意味着侵权责任成立。 但无可否认的是, 不存在因果 关系, 则侵权责任无从谈起。 不论在大陆法系, 还是在英美法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已成通说。 诚如冯・巴尔所言: “侵权行为法所设置的分析程序越庞大 (即除了因果关系外还有众多并列考察因素) 因果关系的决定力 , 就越弱。 但这始终无法割裂因果关系与侵权责任的联系。正由 ” 于这种既微小又重要的矛盾存在, 美国学者佛莱明 (Fleming) 也抱 怨道: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法上是最困扰法院与学者的问题。 ③ “ ” 即便探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是如此的困难, 但勇敢的学者们 从未放弃对其的探讨。其中,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二分法 (下称 “因果关系二分法” 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都倍受推崇。 ) 二、 因果关系二分法的产生背景与理论基础 与日常生活中的 “由因生果” 的情形不同, 侵权的损害结果是 确定的, 而导致损害结果产生的原因往往是不确定的, 这就需要 一种从结果找原因的回溯推导, 从而才能确定侵权责任中的因果 关系。在英美侵权法中, 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通过寻找 “事 实原因” “法律原因” 和 (即因果关系二分法) 来确定的。所谓事 实原因, 是指根据一般人的知识和经验的判断, 能引起损害结果 产生的原因。而法律原因, 则是指在事实原因确定的情况下, 根 据公平、 正义、 社会政策等认为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原因。由 此可见, 事实原因并不一定是法律原因, 法律原因必定是事实原 因, 确定事实原因是确定法律原因的前提。 (一) 产生背景 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二分法理论的产生与英美法的判
⑥ 原因的考察带有主观价值判断,其与法律原因的考察仅是程度
注释: ①杨立新. 侵权行为法.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106 页. 第 ②冯・巴尔著. 焦美华译, 张新宝审校. 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 (下) 法律出版社. . 2004 年 版. 524 页. 第 ③John.G.Fleming, The Law of Torts (English edition), The Law Book Company Limited, 1992,pp.192-193:Causation has plagued courts and scholars more than any other topic in the law of tort.张新宝.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 383 页. 第 ④王守亮. 英美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 山东大学 2006 年硕士学位论文. 8 页. 第 ⑤李亚虹. 美国侵权法. 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4 页. 第 ⑥Malone. Ruminations on Cause in Fact, Stan. L. Rev.64 1956) 张新宝. 9 ( . 侵权责任构 成要件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 393 页. 第 ⑦左传卫. 质疑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二分法. 法学. (4) 2007 . 参考文献: [1] 陈铁水, 李清林. 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 云南大学学报 (法学版) . 2004 4) ( . [2]郭明瑞. 侵权行为法. 北京: 科学出版社. 2006 年版. [3] 雷鑫. 中美关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分类问题的比较研究.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学报. (4) 2004 . [4]汪渊智. 侵权责任法学.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 [5]吕彦. 美国侵权行为法判断因果关系的规则与实践. 现代法学. (6) 1998 . [6]王泽鉴. 侵权行为法 (第一册) 北京: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②
例法传统是分不开的。在 19 世纪中期, 单纯依据事实原因确定 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仍十分流行, 及至 20 世纪英国资本主义 蓬勃发展,这种方法已无法适应大生产底下日益复杂的社会联 系。 事实原因与损害结果链条之长, 使行为人的责任显得十分宽 泛, 甚至超出其承载能力。有见及此, 英国枢密院在审理 Wagon Mound No.1 案中, 以预见性作为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 塑造了法 律原因的雏形。 随后, 英美法有关法律原因的理论在一系列的侵 权案件中得到进一步的修正和丰富。从此, 在侵权案件当中, 分 别从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两方面来考察因果关系成为英美法系 的流行做法。 (二) 理论基础 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二分法理论与经脸主义和实用主 义哲学是密不可分的。④所谓经验主义,指是相信对现代科学方 法, 认为理论应建立于对于事物的观察, 而不是直觉或迷信。作 为根据一般人知识与经验得出的事实原因, 其完全奠基在经验主 义之上。 至于实证主义, 则是以经验为根据, 以逻辑为工具, 进行 推理, 用概率论来修正结论。 法律原因的探求正是受到实证主义 的影响, 在事实原因具体确定的情况下, 由法官依据公平、 正义、 社会政策等判断出具体侵权个案中构成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 三、 因果关系二分法的功能 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之所以倍受学者推崇, 离不开其在 侵权法理论上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强大功能。以下简而述之。 (一) 适应了英美侵权法的创设目的 在英美法系, 学者普遍认为, 侵权法的创设目的是: 补偿损
⑤ 失、 倡导正义以及防患未然。 在庞杂的侵权法当中, 要让因果关
系二分法完全符合上述三项目的, 显示是不可能的、 也是不现实 的, 但因果关系二分法却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补偿损失、 倡导正 义两项目的的实现。 1. 事实原因的探寻促进了补偿损失目的的实现 补偿受害者的损失是侵权法创设的初衷, 其目的在于使受害
者基本上恢复到未受伤害前的状况。 探寻事实原因, 找出与损害 结果存有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的侵权行为, 有助于确定侵权责任的 主体, 使损害赔偿的追索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得到确定, 进而使受 害者免于处在无处索赔的尴尬境地。 2. 法律原因的探寻促进了倡导正义目的的实现 在侵权案件中, 若仅存在一因一果的状态, 则无探寻法律原 因的必要, 直接根据事实原因即可断定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但在大多数侵权案件中, 一因一果十分鲜见, 往往出现的是一因 多果、 多因一果以及多因多果。在存有纵多原因的情况下, 不分 轻重远近确定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无疑扩大了责任主体的范 围, 这显然有失衡平法上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诉求。因此, 有必要 探寻法律上的原因, 即找出对损害最直接和最重要的原因, 以确 保不错怪无辜的人。 (二) 划清了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与法庭判定的界限 在英美的侵权诉讼当中, 一般先由原告证明存在事实原因, 若事实原因不存在, 则不构成侵权行为, 案件到此以原告败诉告 终; 在原告已经证明加害人的行为是其损害产生的事实原因的前 提下, 由法庭判断在法律上是否有充分理由使加害人对损害后果 承担民事责任,即认定加害人的行为是否能成为法律原因。显 然, 因果关系二分法划清了原告证明事实原因与法庭确定法律原 因的界限; 存在事实原因并不一定判决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还 要考察该事实原因能否成为法律原因。 (三) 为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标准 因果关系二分法实质上是从经验世界和法律世界两个不同 的角度对侵权行为作出不同的判认, 一方面它体现了侵权法的价 值追求, 另一方面也顾及到社会政策和社会的接受程度, 因而具 有较强的说服力。 通过探寻事实原因, 考察经验世界中的因果关 系, 确定责任主体及损害范围; 再从法律世界进行考察, 确认责任 主体应该对那些损害承担责任, 这既使得人们更好地理解侵权法 中的因果关系, 也使得司法实践更为便捷, 最重要的是使法院的 判决更具合理性和合法性。 正因如此, 因果关系二分法在世界各 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四、 因果关系二分法受到的质疑 在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当中,从来就没有一种理论不受质 疑, 因果关系二分法也不例外。 对因果关系二分法的质疑主要是 对事实原因与法律原因的质疑。 (一) 对事实原因的质疑 美国学者马龙 (Malone) 对事实原因表达了质疑, 他认为事实
上的差别。马龙的观点的确反映了在侵权法中事实原因与法律
பைடு நூலகம்
作者简介: 何嘉健, 广州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
・法学研究・
2 009. 7(下)
原因的掺杂。 但是, 他忽略了事实原因与法律原因的主观价值判 断是有区别的。 事实原因判断的根据是一般人的知识和经验, 其 主观价值判断奠基在客观的认识之上,仍具有一定的客观事实 性; 而法律原因的判断, 根据的是法官对公平、 正义、 社会政策等 高度抽象的意识形态的把握, 带有明显的主观性。因此, 不能抹 杀事实原因的客观性, 这种客观性在某程度上是遏制法官滥用自 由裁量权的重要力量。 (二) 对法律原因的质疑 有学者提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即法律原因) 是不存在的, 存在的是一种归责体系, 是当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本身难以解决问 题时, 如何归责而已。那为何不直接用法律政策之类术语如公 平、 正义、 诚信等来归责” ⑦上述观点不无道理。但是, 。 探求法律 原因是受到英美法系的悠久的法律传统影响的。 在英美法系, 法 官详尽的说理是其灌输公平、 正义、 诚信理念的主要途径, 即便是 在遵循先例的情况下, 法官仍会用大量的篇幅阐述其法律理念。 因此, 英美法系的法官阐述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 其意图不仅在 于作出一个妥当的判决, 还在于通过易于理解的逻辑链接方式让 人们领会到法律的价值追求, 从而确保法律在社会上的说服力和 权威性。 五、 结语 在日常生活中, 因果关系是客观联系的真实反映。 但在侵权 法中, 因果关系更多的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 其意图并不在于 探寻引起的损害结果的真实原因, 而是为受损一方寻求有效且合 理的损害赔偿请求对象。 因而, 不能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 上的因果关系等同起来。因果关系的二分法之所以能在英美法 系延用至今, 正是其尊重客观事实的同时, 又顾及了公平、 正义等 法律理念, 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法律品格。 在纷繁复杂的因果关系 中, 因果关系的二分法无疑是确定损害赔偿主体的最优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