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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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因果关系是厘定责任存在、责任标准的重要因素,它能够更好地保护行为人以及受害者,避免出现逻辑经验主义的现象,最大限度地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文章就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并就我国的认定标准以及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进行阐述,旨在能够进一步为审判实践提供参考,更好地帮助相关主体认定因果关系。

标签:因果关系;民事侵权诉讼;基本理论;相当因果关系一、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一)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性”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观点,即强调民事侵权行为必须要具有造成损害的相当性,否则将不成立侵权。

至于“相当性”的判定,主要是以普通社会大众的常识、生活经验为判定基点。

只要基于这一基点能够判定具有相当性,那么侵权行为人将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相当因果关系说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受害方的举证责任,便于受害方举证证明英国关系的存在。

除此之外,在某些极其特殊领域的侵权诉讼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理论也能够排除加害方的责任。

当下,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都采用该种理论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

(二)两分法学说英美法系主要采用两分法学说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即一是要对事实因果关系进行认定,二是要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一方面,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是基于事实问题对因果关系加以判定,即行为人作出了何种行为,他的这种行为是否是导致受害人受损的事实。

另一方面,如果符合事实因果关系,还需要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要由法院审判人员根据价值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而言,审判人员需要依据法律政策、法律法规、立法目的、公平正义等因素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判定。

由于此种两分法学说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和自由裁量权,且主要被应用于补充法律漏洞,故被大多数判例法国家所应用。

(三)比例因果关系说为了更好地减轻受害者举证责任,学界有学者提出了比例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即从可能性的角度认定因果关系存在与否,而不需要从事实层面100%判定因果关系一定成立。

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作者:李建梅张霁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期【摘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进而承担侵权责任就必然离不开对因果关系的判断。

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提出不同的学说。

本文对不同的代表学说比较,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定。

【关键词】因果关系;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无论在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还是在英美法系的侵权行为法理论中均无争议,我国民法学者也无一不赞成其为构成要件。

但是,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民法理论中,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都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理论。

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的判定(一)德国法上的因果关系判定法国学者提出:“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对德国人的法律思维有不可遏制的吸引力。

”德国学者提出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影响了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

因果关系在德国的认定学说包括:1.条件说作为大陆法系研究因果关系最古老的理论。

该学说基本上是从较古老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演变过来的:凡是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重要作用的条件行为,都是该损害结果的法律上的原因。

依据该学说,许多原因造成一后果,该众多原因分析价值是同样的。

2.相当因果关系说它是建立在条件说的基础上,通过考察各种原因就引发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区分所有与损害后果有关的原因:如果原因和后果之间完全没有可能性,则加害人无赔偿责任。

它的目的在于排除加害人因某些极其特殊的原因所造成损害的责任,但这并不取决于是否可以依据具体情况推定加害人具有责任。

3.法规目的说该学说认为行为人对于行为引发的损害是否负赔偿责任,并不是探究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相当因果关系而是探究相关法规的意义与目的。

4.危险范围说该理论的目的在于区分可归责于加害者行为的损害后果和受害人的自我生活风险。

具体而言,加害人就一般的生活风险中所产生的损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法国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定法国侵权法对因果关系的考察着眼于经验考察,并没有明确的区分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更没有区分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理论

因果关系理论

现代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一般原则,该原则的核心为行为人对且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其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乃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因果关系这一命题在古罗马时代事实上已经提出,但由于社会生活结构相对简单、侵权形式相对单一,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较为直白,因此,被学者们认为似乎并无讨论的必要。

但自19世纪60年代始,由于工业革命带动社会飞速发展,社会生活也变得日益复杂,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开始显得异常繁复,难以把握,至此,因果关系问题才开始真正受到民法学界的普遍重视,并在全世界范围内引发一浪高过一浪的因果关系研究热潮。

事实上,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具有逆反性的特点;同时,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在现实的司法审判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又不可避免地具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在内,这就使主观与客观这一对哲学上的经典矛盾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中显得尤为突出。

通过一个多世纪的不断探索,各国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研究,创立了许多有益的学说和立论,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

但是,尽管如此,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妥善解决该问题。

这也形成一个奇特现象:在任何国家的法学领域里,都不可避免涉及因果关系这一难题,但是却未见到任何一部成文法典对它作出具体规范。

以致一位美国学者prosser尖刻的批评这种状况说,“在这个问题上,凡是值得说的都已经说了,很多不值得说的也已经说了。

”[1]因果关系问题,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其不仅是一个哲学命题,而且是一个民法命题;其不仅是一个法哲学问题,而且是一个民法哲学问题;其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性,而且具有极强的实践性。

对于它的研究不仅要深谙历史源远流长的民法学理论,而且要求占有丰富翔实的足以说明民法因果关系原理的典型案例;不仅要求了解现今世界主要法系国家各种各样的因果关系学说,而且要求掌握我国目前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不仅要求融会贯通相关的哲学观点,而且要求领会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的特有精髓。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作者:赵志强秦磊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2期【摘要】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仍然非常滞后,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对侵责任的认定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理论研究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的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因此,对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非常必要。

尽管国内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得到法律的认同,各个法学家在因果关系的研究上都有自己的思考。

当今法学界,因果关系作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已经得到认可,所以如何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也有着毋庸置疑的重要性。

本文从世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代表理论的比较,结合我国目前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因果关系的证明及推定,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因果关系;内涵;证明;特殊状态一、因果关系的界定(一)侵权法因果关系的哲学基础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

原因和结果是唯物辩证法的一对基本范畴。

无论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中,万事万物都是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处在普遍联系相互制约中的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都是由于某些或者某种现象引起的,而这种或者这些现象的的出现又会进一步引起另外一种现象的产生。

在这里,引起某一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而被某些现象所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

客观现象之间的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

当人们运用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来指导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就形成了侵权法上因果关系概念。

(二)侵权法因果关系的概念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就是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它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他们之间存在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具体而言即: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对他人造成损害承担责任或对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导致的损害承担关系的情形。

行为人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应当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受害人遭受的伤害则是前者的结果。

侵权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简析

侵权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简析

太 理想 。
其 次 , 当 因 果 关 系 说 对 所 谓 的 因 果 关 系 相
“ 当性 ” 相 的判 断在 理 论 上 有 混淆 “ 过错 ” 断 的 判
系认 定 中往 往 出 现不 合 理 的认 定 结 果 。因此 , 条
件 说现在仅 在一 些 简单 的案 件 中适 用 , 已被 排 除 在 主流学说 之外 。 ( ) 因说 - 原
理论。若采 用条件说 , 法律价值判断转入对过错 的认定 当中, 把 使得侵权责任 的构成要件 清晰明了, 能够处理 好过错与因果 关系的关 系, 且操作起来也较其它学说 更为方便 , 有利 于司法实践的进行 。在认 定因果关 系之 后, 还可 以通过过错 来对侵权责任予 以限制。 关键词: 侵权 法; 侵权责任 法 ; 因果关 系; 条件说
收稿 日期 :09— 8 — 6 20 0 2
作者简介 : 陈长明( 9 3一) 男 , 16 , 湖南茶陵人 ,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 院副教授。
第 4期
陈 长 明 。 乾 修 : 权 责 任 法 中的 因 果 关 系 简 析 宋 侵
3 1
正是基 于 以上 几 点 , 学者 们认 为 , 条件说 在认 定 因果关 系上缺 乏灵 活性 , 稍 微 复 杂 的 因果 关 在
害结果提供条件 的行为都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 果关 系 。因而所 有 的这 些 具有 条 件关 系的行 为 , 都 与损 害结果 之间存在 法律 上 的因果关 系。
条件说 的优 势在 于 , 它适 用起 来 比较容 易 , 按 照该 学说法 官 比较容 易发现行 为 与结果之 间是 否 存在 因果关 系 。但 是学 者们对 于 条件说 的批判 也
很 多 , 为其 缺 点 主要 有 : 一 , 认 第 它把 所有 的条 件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刚刚颁布,但其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尚不明确。

对于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学者对其有不同的界定。

首先,本文介绍了因果关系的概述,得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其次,本文对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进行了简要的评价,进而提出了本人赞成的观点--相当因果关系说。

然而相当因果关系说也存有缺陷,针对其缺陷,提出了改造的方法。

在文章的最后,简要评述了我国侵权行为法对因果关系的理解,以及提出纠正的方法并对发展方向作了建议。

关键词: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侵权行为法一、概述存在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主观判断。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人类社会由前一现象或事物引起后一现象或事物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然而对于何为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学界有不同的看法:(1)因果关系者乃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前因后果之牵连也。

①(2)因果关系是作为原因的加害行为和作为结果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②(3)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可分:加害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损害赔偿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

③综合上述几种观点,本人认为《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本质上乃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归属问题,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各学说的评价及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改造英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理论对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采取了一种”两分法”,即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大陆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理论择其要者,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

鉴于上述对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判断的多种学说,我们应该看到,英美法系人为地将因果关系割裂为事实上的判断和法律上的判断,然而有时会出现难以区分的情形。

论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收 稿 日期 :0 9 0 - 0 20-3 3
作 者简 介 : 长明 , 。 南工 业 大 学法 学 院 副教授 。 陈 男 湖
第 2期
陈长 明 :论侵权 法 中因果 关系 的认 定
9 1
远 隔的对象也是 接近 的。 [ 根 据休谟关 于 因果 ” 5 1 关 系的理论 .有 学者 总结 出了休谟 关于 因果关 系 判 断的八条规 则 :第 一 ,原因和 结果必 须是 在空
五 .当若干不 同 的对 象产生 了同样的结果 .那 一
论侵权法 中因果关系 的认定
陈 长 明
( 南工 业 大 学 ,湖 南 株 洲 4 2 0 ) 湖 1 0 8

要 :侵 权 法 中 的 因果 关 系理 论 乃 是 哲 学 中 因果 关 系理 论 在 法 学 中 的运 用 ,与 哲 学 中 的 因果 关 系 认 定
相 比 ,侵 权 法 中 的因 果关 系 认 定 具有 较 强 的主 观 性 ,是事 实 判 断 与 价 值 判 断 的有 机 统 一 。 虽 然 大 陆法 系 和 英
美法系有 关侵权案件 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并不相 同,但其价值追求却是相 同的,即追求公平 正义 。侵权法 中
的 因果关 系认 定 主要 是 一 个 司 法 问题 而 不 是 立法 问题 .因 此 在 侵权 法 中设 计 因果 关 系 认定 规 则 应 当采 取 司 法
主义 的逻辑 进 路 。
越需 要更 多 的人 参 与研 究 。正 是 基 于这 一认 识 , 本文 拟对侵权 法 中的 因果 关 系理论 作些 思考 。以
决定 心灵去形 成 另一个 对 象的观念 。一 个对 象 的 印象就 决定 心灵 去形成 另 一个对象 的较 为生 动 的

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3篇)

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案件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民事案件。

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是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从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概念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是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 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是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2. 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涉及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 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即权利主体和权利义务主体之间存在着相互对应的关系。

三、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1.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侵权案件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损害事实是侵权案件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

3.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案件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4. 侵权责任能力:侵权责任能力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资格。

侵权责任能力是侵权案件法律关系实现的条件。

四、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效力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权利保护: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确保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使受害人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2. 义务履行: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规定了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3. 责任追究: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明确了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法律制裁: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为司法机关提供了追究侵权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依据,确保法律的实施。

五、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规范侵权案件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明确了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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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12期山东社会科学No.12总第196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196论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构建方明(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13)[摘要]大陆法系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目的说和客观归责理论。

普通法系将侵权法因果关系划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构建应从对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的二分、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认定的影响以及因果关系的推定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侵权行为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推定[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1]12-0068-04一、大陆法系和普通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学说:第一,条件说。

条件说认为凡是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起重要作用的条件,都是该损害结果法律上的原因,一切条件对结果事实的发生都是一样的,不必进行主要条件和次要条件的区分,只要是条件都是平等的、等价的。

根据对损害结果作用的不同,条件说分为必要原因理论和有效原因理论。

必要原因理论认为一种行为必然引起另一现象发生,此行为是真正意义上的原因。

如果结果的发生有介入因素,则原行为不能视为损害的原因。

基于必要原因理论,毕克梅耶创立了有效原因理论,他主张某种结果发生的全部条件均有相当作用,并对结果的发生具有推动作用,但是最直接和最重要的作用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果关系。

尽管条件说是大陆法系因果关系认定最古老的标准,但是条件说没有对事实的因果关系进行价值判断,容易造成因果关系范围的扩大。

第二,原因说。

原因说将引起结果发生的因素分为原因和条件,原因是对结果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的条件,条件为原因之外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条件均能引起结果的发生,只有原因能够引起结果的发生,因而不同于条件说。

原因说是条件说的发展和创新,其中包括了必生原因说、直接原因说、最重要原因说、决定原因说等。

必生原因说认为,只有结果发生所必要的条件才能成为原因,其余的为条件。

直接原因说认为,直接引起结果的条件是原因,其余的为条件。

重要原因说认为,引起结果发生最重要的条件是原因,其余的为条件。

决定原因说认为,引起结果发生并占有优势的条件为原因,其余的为条件。

原因说对原因和条件进行区分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对原因和条件的判断并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

因此,原因说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也差强人意。

第三,相当因果关系说。

冯·克里斯在1888年发表的《论客观可能性的概念》一文中首次提出了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随后,默克尔、赫尔满、鲁梅林、莱布曼和特拉格尔等学者接受并发展了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在相当因果关系中,认定因果关系的相当性主要基于如下因素:结果的发生与一般情况下条件作用的联系具有客观可能性,对该客观可能性应该以全部经验和最高洞察力进行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以侵权人的行为增加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从而认定该行为是造成结果的原因。

“冯·克里斯将可能性判断引入因果关系领域,旨在用科学的方法为因果关系的认定提供可靠的依据。

可能性的认定理论既是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核心,也是相当因果关系说的难点。

”①法国司法判例倾向于相当因果关系说。

在法国侵权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被界定为“损害仅仅是由那些在事物的自然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引起损害的那些事件所引起的,因此,损害仅仅同一般情况下会引起损害的事件有收稿日期:2011-11-15作者简介:方明,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法。

①刘信平:《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2页。

因果关系。

”①在大陆法系中,相当因果关系说在侵权责任认定中适用非常广,并且其理论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完善。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仅要求被侵权人证明损害的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必然因果关系理论的要求,从而大大减轻了被侵权人的民事举证责任。

相当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在于法官对可能性的判断标准是客观的。

与此同时,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

相当因果关系对可能性的认定主要由法官进行,势必存在着不同法官对类似侵权案件中因果联系的可能性存在着不同的认定。

第四,法规目的说。

法规目的说是指侵权人对其行为导致的损害是否承担责任,不仅要考虑相当因果关系,而且考量应适用法规所要保护的权利范围。

其“特点在于:其一,归责独立于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其二,在某些情况下,基于规范的目的可以将一些完全少见的、非典型的风险事件视为相当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②法规目的说并不适用所有的损害,其主要适用于《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的范围,行为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义务首先取决于相关法律是否提供保护,受害人是否属于该法律所保护的范围。

法规目的说肯定了法规目的对责任认定的作用,但是该理论的缺点在于对侵权法中一般条款的法规目的难以判断。

因此,在判断因果关系的成立上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而在责任承担上适用法规目的说乃是较为合理的选择。

第五,客观归责理论。

客观归责理论原本只涉及刑法中因果关系与归责的理论问题,侵权法领域对客观归责理论的研究还很有限。

客观归责理论是指当行为人对行为客体制造了不被容许的风险并在结果中实现了,该行为引起的结果就可归责于行为人。

对客观归责理论的采用学者之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周光权教授认为,客观归责理论不会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没有客观归责理论,并不妨碍我们对于刑法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实质判断。

”陈兴良教授认为,客观归责理论应当纳入我国学者和立法者的视野,“客观归责理论肇始于因果关系理论,但它又彻底从因果关系理论中摆脱出来,从而使因果关系的归责性功能更加明显,对于解决我国因果关系理论的混乱状态具有重要意义。

”客观归责理论是对传统理论的突破,尤其是对“违法性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传统观点的突破。

对于刚刚制定的《侵权责任法》而言,如何理解和适用客观归责理论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上,我国侵权法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上存在不足。

因为侵权损害事实发生后,人们认识的一般路径是先认定损害事实,而后客观归责,最后确定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刑法领域中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害通常伴随着刑法惩罚和侵权责任两种法律责任,而客观归责理论恰好可以使得两种责任承担具有相同的判断思维和路径。

普通法系将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理论。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是指只要原告指控被告造成的损害是被告事实上造成的结果,被告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考虑法律或公共政策。

事实原因理论要解决的是事实发生之后,在被告的加害行为和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建立起因果关系。

事实原因只考虑事实判断,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会考虑到价值判断,如对共同危险行为的判断更多地体现了侵权责任的分散价值。

在对事实原因的考察中,法官对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判断通常存在着隐性的价值判断。

事实上因果关系的判断理论包括必要条件理论、实质因素理论和错失机会理论。

必要条件是指如果没有加害行为,则没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必要条件是不可缺少的条件。

对必要条件的认定可采用剔除法和替代法。

剔除法主要是指若剔除侵权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不会有影响,则不存在因果关系;若剔除侵权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出现有决定性的影响,则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剔除法对于积极行为较为适用,对于不作为引起损害的情形是不大适用的。

”③替代法是以一个合法行为代换侵权人的不作为行为,如果损害结果不受影响,则不作为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若以合法行为代替不作为行为,损害结果不发生,则该不作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因此,加害行为是作为时采用剔除法,加害行为是不作为时采用替代法。

实质因素理论由美国法学家史密斯首倡,后被《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版)》采用并说明:“如若有两项因素同时起积极作用,一个因素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另外一个是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但任一因素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则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可被认定是损害结果的实质因素。

”④其在事实原因的认定上以必要条件说为基础,辅之以实质要素说。

错失机会理论主要运用于医疗纠纷案件,特别是解决对医生职业过失导致病人丧失或者减少治疗和生存的机会是否应当纳入赔偿范畴的案件。

由于病人通常对治疗的机会非常重视,错失机会理论就成为法院在此类案件①②③④张民安:《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7页。

V.Caemmerer DAR1970,288;Lange JZ1976,200.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5页。

Restatement of Torts,ɦ432.作出不利于医方判决的支撑。

但是错失机会理论的采纳也不是绝对的。

第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理论。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理论简称法律原因理论,也称为近因理论,是指能够成为要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的因果关系。

法律原因理论中最主要的认定标准是直接结果和可预见性规则。

直接结果理论是指从被告的过失行为到损害结果的发生中间没有介入因素作用,而是在被告行为连续作用下引起的损害结果,那么被告的过失行为就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应承担责任。

即直接原因理论不考虑损害结果的可预见性,而是强调被告的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

但是“直接”是很难定义的语词,因此直接结果理论最大的问题在于如何区分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鉴于直接原因理论的缺陷,法官已逐渐采用可预见规则理论进行裁决。

可预见性理论在合同法领域和侵权法领域都存在适用的空间。

在合同法领域,可预见性存在于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侵权法领域,可预见性存在于因果关系判断中。

可预见性理论指被告只对他在行为时可以预见的后果负责,从而将被告的责任限于其行为时应当预见的范围内,即使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很小也不妨碍侵权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在人身案件中,如果发生身体的伤害是可以预见的,侵权人能否预见到所有的损害后果是无关紧要的。

”①判断可预见性的重要标准是以理性人或者常识作为基础,因此侵权行为人作为理性人应当预见到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对可预见性理论而言,介入因素成为中断因果关系链条的原因。

假如该介入因素能免除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该介入因素则是该事件的替代原因。

可预见性理论对受害人的保护和进行客观归责使得因果关系的判断更为合理和公平。

但可预见性理论也存在缺陷,其缺陷在于“可预见性”标准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二、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构建由于大陆法系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过于抽象和复杂,笔者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应主要考虑吸收和借鉴普通法系的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二分法理论对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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