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侵权法上过错在因果关系认定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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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侵权法上的假设因果关系

浅论侵权法上的假设因果关系

浅论侵权法上的假设因果关系摘要: 侵权法上的假设因果关系问题古已有之,它涉及的是损害层面的问题。

在确定损害范围时应否考虑假设因果关系的影响,取决于对损害本质的认识和对损害计算时间点的设定。

对损害本质的认识是假设因果关系可否修正损害范围的前提,它影响了损害计算之时间点的设定,而损害计算时间点的设定则决定了假设因果关系修正损害范围程度的大小。

损害范围的具体确定与损害的类型、假设原因的作用效果、假设原因的可归责性相关:在持续性损害中假设因果关系对损害范围具有修正可能性;假设原因的作用效果决定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害的不同格局;如假设原因属于不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事实,则应考虑假设因果关系对损害范围的修正。

关键词: 假设因果关系假设原因真正原因损害损害范围一、问题的提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甚为复杂且极具争议,困扰着古今学者。

早在罗马法时期,法学家就探讨了这种特殊的因果关系问题:加害人的行为已经导致损害发生,但即使没有此行为,同样的损害结果也会因另一独立的原因事实而发生。

那么,在此情形下,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可否因另一独立的原因事实之存在得以限缩或免除?优士丁尼学说汇纂收录了罗马法学家对此问题的讨论:(,2,11,3)乌尔比安:告示评注第18卷:杰尔苏写道,如果给一奴隶造成致命伤害,另一个人随后又将其杀死,那么前者不负杀害责任但负伤害责任,因为该奴隶乃死于另一伤害,后者负杀害责任。

马尔切勒也持同一观点,它的确最为公平。

(简称奴隶案)根据阿奎利亚法的规定,杀害他人的奴隶和伤害他人的奴隶导致产生不同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片段阐述的事实,加害人杀死了他人的奴隶的,应当承担杀害责任,即使他没有实施杀害该奴隶之前就已遭受的来自另一加害人的致命伤害。

此时,该加害人可否基于奴隶已经受有致命的伤害而获得责任的减免?在杰尔苏看来,该加害人仍需承担杀害责任,因为他直接杀死了奴隶,而实施了致命伤害的加害人仅需承担伤害责任。

马尔切勒和乌尔比安亦赞同这一观点。

侵权责任纠纷下应以直接因果关系认定各方过错

侵权责任纠纷下应以直接因果关系认定各方过错

侵权责任纠纷下应以直接因果关系认定各方过错张某为年仅四周岁的儿童,随父亲居住在苏州并在苏州当地小学就读。

张某的父母租住于民房的二楼,该民房一楼两间被房东出租给王某开设电脑横机作坊。

2013年6月份的一天,张某与王某的孙子一起在该电脑横机作坊玩耍时,因为皮球掉落于机器里面,张某伸手去拿时被电脑横机绞伤,导致右中环指绞伤、环指中节指骨骨折,后经送医治疗,花费医疗费用23000元。

张某出院后,其父母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因差距达大无法达成协议。

故张某父母和王某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构对张某进行伤残程度及三期期限司法鉴定。

后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及产生若干护理和营养期限。

因王某拒不向张某父母进行任何赔偿,故请李律师介入代理诉讼。

本案事实清楚,但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父母之监护失责与王某过错的责任比例。

一审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主要责任在于张某父母之监护失责,故从严格监护人责任角度最终认定张某父母承担70%,王某承担30%。

李律师对本案过错责任比例的看法与一审法官完全不同,李律师认为归责各方过错应以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果关系来判定,据此得出王某的过错是导致张某最终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张某父母监护失责是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经李律师向张某父母详细分析后,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

经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中院最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张某父母监护失责是事故次要责任,承担40%,而王某过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判定王某承担60%,判决书理由与李律师思路基本一致,中院认为事故责任的归责,要根据事故发生时当场原因也就是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判断。

本案最终终审判决结果证实了李律师关于侵权责任纠纷下应以直接因果关系认定各方过错的基本判断。

鉴于父母监护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理平等地位,简单严格监护责任来认定被监护人受伤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中各方过错与法律精神不符,认定过错责任比例应以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因果关系作为判决原则。

试论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概念

试论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概念

试论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概念吴祖祥【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2009年12月26日通过.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程中的一大幸事。

然而,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同世界多数国家的民法一样,并未对“过错”这个侵权责任法中的基本概念予以界定。

就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及判例法之侵权责任之整体而言,“过错”是确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核心要素,也是平衡受害人权益保护与加害人行为自由维护的最基本工具。

【期刊名称】《财政监督》【年(卷),期】2010(000)022【总页数】2页(PP.79-80)【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过错;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责任;2009年;立法进程【作者】吴祖祥【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经济财政磁揭翩翩翩锢翩翩翩翩晦锺饵”巴""'翩翩翩翩翩蛐跑跑租偏.鄙边细细""""细细嚣堕缸缉擅自愿i后二均/影CA“三.争”tE,、""'J,,比,、,在=,」,试论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概念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吴祖祥我国侵权责任法己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2009 年 12 月26日通过,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程中的一大幸事。

然而,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同世界多数国家的民法一样,并未对“过错”这个侵权责任法中的基本概念予以界定。

就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及判例法之侵权责任之整体而言,“过错”是确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核心要素,也是平衡受害人权益保护与加害人行为自由维护的最基本工具。

本文以上述认识为出发点,试图结合民事侵权制度的发展历程,深入分析、研究过错概念的本质属性、认定标准以及相关立法模式,从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供理论支持。

一、主观过错说与客观过错说{一)主观过错说。

主观过错说是指〉悔过错看作侵权行为人内在的主观意志状态。

学者 Steiner 认为:过错包括两个方面的意义:其一,过错是指侵害人侵权行为发生的客观环境 E 其二,过错是指侵害人的主现状态即行为人导致可能发生损害的意图或欠缺意图或对此种发生损害的可能性摸不关心。

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研究意义

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研究意义

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研究意义导语: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侵权行为的发生和损害的产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决定了侵权行为是否可以被法律认定和赔偿的大小。

因此,深入研究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作用及其研究意义十分重要。

一、因果关系的法律定义侵权法中对因果关系的定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的发生相互关联,如果没有侵权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

在法律上,因果关系是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的。

判断因果关系的一个准则是“但因无他,不应发生之损失即发生之。

”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因为特定的侵权行为,那么损害是不会出现的。

二、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的划分中的作用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对于确定侵权责任的划分至关重要。

根据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划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损害的发生,例如车辆碰撞导致的人身伤害。

间接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间接导致损害的发生,例如恶意诽谤导致被害人的社会声誉受损。

在侵权责任的划分中,因果关系还可以用来确定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如果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存在,那么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因果关系不存在,即便有侵权行为,也不会产生法律责任。

因此,在确定侵权责任的时候,因果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

三、因果关系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中的作用在确定赔偿金额的时候,因果关系也起到了关键作用。

根据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确定赔偿的额度。

对于直接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赔偿金额通常会较高,因为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而对于间接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赔偿金额通常会较低,因为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对较弱。

在确定赔偿金额的时候,还需要考虑因果关系的连锁效应。

也就是说,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可能会进一步导致其他损害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因果关系会扩展到后续的损害上,从而影响赔偿金额的确定。

四、因果关系在证明上的困难和挑战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研究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及过错的认定

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及过错的认定

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及过错的认定王伟(【问题提示】侵权案件中,较为模糊的因果关系、过错在法律上如何认定【裁判要旨】在审理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程度的认定以及过失相抵的适用对于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大小起到基础性作用。

【相关法条】《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二十六条。

【关键词】因果关系过错过失相抵行为能力【案情】原告:张钊、田美被告:刘锋、廖颜、廖武春、龙珍珍2012年10月6日晚,原告的儿子张龙与被告廖颜QQ聊天,当晚张龙就到被告廖颜与其男友刘锋共同租住的房间。

第二天10点左右,被告刘锋给女友廖颜打电话无人接听,就来到廖颜租房处敲门。

刘锋进门后看见张龙睡在廖颜床上,刘锋就与张龙发生抓扭,并不让张龙离开。

后经廖颜劝阻两人方停止抓扭。

被告刘锋马上拿起电话叫朋友来现场,并与廖颜发生争吵。

张龙见刘锋与廖颜争吵,在刘锋和廖颜不知情的情况下,爬上窗台跨到隔壁房间空调外机上蹲着并向110报警,后张龙自己从五楼跳下全身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秀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侦查认为系张龙自己跳楼死亡,刘锋不负刑事责任。

原、被告因张龙的死亡赔偿金及安葬费未达成协议而成讼。

(本文姓名皆为化名,下同)【审判】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龙爬上窗台跨到隔壁房间空调上蹲着并自己跳下五楼,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自己从五楼跳下会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其死亡应承当主要责任,一审法院酌定其自身承担90%的责任。

但被告刘锋与张龙发生抓扭,阻止其离开,并打电话叫朋友来,对张龙由一定的威胁行为,虽对张龙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被告刘锋采取不让张龙离开的行为,对张龙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酌定其承担10%的责任。

张钊、田美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评析】在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因果关系、过错系责任承担的必要条件,原因对损害结果产生越近、过错对损害结果产生的作用越大,那么承担的责任就越大,反之就越小。

侵权法上“过错”的困惑和思考

侵权法上“过错”的困惑和思考

侵权法上“过错”的困惑和思考摘要:在侵权责任法上,过错犹如一个难以捉摸的精灵,人们对它既熟悉又陌生。

然而,法律是讲究安定性和稳定性的,笔者认为应当用注意义务的违反取代过错,以求抛砖引玉。

关键词:过错;注意义务中图分类号:d92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2-0200-01“过错”并不是侵权法独有的概念。

合同法中也讲过错,例如通说认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在刑法学中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等等。

本文仅限于在侵权法中讨论过错。

一、侵权法上“过错”的困惑1.过错是什么。

法学上的概念应当讲求准确,一般认为过错是行为主观方面不良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这与刑法中的过错的分类没有区别。

那么什么又是故意和过失呢,我们不得不再套用刑法学中的概念去理解故意和过失。

当然,我认为我们可以这么去做,保证概念上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可是,如果用十分抽象的故意和过失去理解过错的话,那么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证明过错的存在,毕竟过错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已经十分抽象了,故意和过失使得这种抽象性更加剧。

法学尤其是具有民事责任属性的侵权责任法应当力求准确和客观,以保证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的过错的存在,这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

因为在侵权责任法里,过错几乎成为了最核心的要素。

例如,我们认为侵权责任法有两大规则原则,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实行过错责任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过错、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在认定行为承担责任时,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原告要举证证明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否则责任构成要件因为缺少过错这一要件而不能成立,等等。

这都说明了,过错的含义和证明成为了原告主张能否被法院支持的关键。

可是过错太抽象了,我们只能从抽象的心理世界去探寻过错的感觉,原告往往因为无法举证证明过错而被诉,这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科学带来的消极影响。

对侵权行为法中过错问题的再思考

对侵权行为法中过错问题的再思考

对侵权行为法中过错问题的再思考侵权行为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是法律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它在填补损害结果、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此,“现代社会,尽管各国的社会制度、历史习惯、经济发展状况等存在重大差别。

但各国侵权法皆以过错责任为原则。

”虽然,有关过错问题的著述可谓浩如烟海,其中也不乏真知灼见,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完全弄懂了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有一个现象是耐人寻味的:法官、律师、甚至一般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对于特定事实,都能恰当地运用故意、过失、过错等概念做出评断,然而,要他们抽象地阐述这些概念时,他们又茫然无错。

反之,理论界人士虽然在有关过错的抽象理论问题上可能各执一端而且自成体系,但在对具体问题的判断上却可能髙度一致。

这种现象,与下述现象非常相似;一个非常熟悉某一地区路线的人,却画不出该地区的交通地图;反之,绘制地图的人,虽然有不同的画法,但真正走路时,还是走的同一线路。

这种现象说明,流行的过错理论,一定存在什么问题。

才使得它们与审判实务没有多大联系,笔者认为,流行的过错理论虽然在体系上可能完美无缺, 但却如一张格式齐全的空头支票.在实践中没有兑现价值.所以.有必要对过错问题作重新思考,并在此基础上,重建这一理论。

一、对三种过错理论的诘难通常认为,过错或称归责之意思状态,与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的还加上行为的违法性,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换言之,一般侵权行为正如一辆汽车,是由几大部件组装向而成的,汽车由动力系统、传动系统、电路系统构成,要进一步了解汽车,我们就分别要问:动力系统是什么?传动系统是什么?电路系统是什么?别人可以出图片、实物给我们作解答,依同样的思维习惯,我们要问行为是什么--人的身体动或静的状态,损害结果是什么--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实际程度;这些要件我们能够凭经验所感知,一般说来争论不大,然而,过错是什么呢?由于我们看不到它,听不到它,摸不到它,即不能凭我们的经验所感知,因此,就众说纷纭,对“过错是什么”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过错理论,笔者将分析这些理论,并指出其不可克服的困难。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和过错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和过错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作为侵权⾏为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和过错的关系是怎么样的侵权⾏的构成要件⼀般采⽤的是四要件说,其中的⼀个构成要件就是关于因为关系,也就是说侵权⾏为的发⽣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具有因果关系的,但因果关系与过错之间存在关系吗,他们⼆者之间有怎样的联系,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作为侵权⾏为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和过错的关系是怎么样的因果关系和过错的关系在逻辑上可以作如下架构:(⼀)过错:对事实上因果关系进⾏限缩的⼯具因果关系就其本质⽽⾔,是指加害⾏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客观联系,⽽过错则是加害⼈的⼀种主观⼼理状态。

因果关系要确定谁的⾏为或物件造成了损害,以确定可能要负责任的主体,⽽过错则要确定这些可能要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否在法律上必须对损害后果负责。

可见过错的认定是建⽴在对因果关系的认定的基础之上的。

如果把责任的确定过程分为⼏个步骤,那么,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第⼀步,⽽过错的认定是第⼆步”⼀⾔以蔽之,因果关系是承担责任的客观基础,过错是归责的最终决定要件,⾏为⼈⽆过错的⾏为与损害之间的客观联系不具有侵权法上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说,过错有对事实上因果关系进⾏限缩,从⽽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意义上因果关系的功能。

(⼆)过错的种类对法律上因果关系认定的影响如前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以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但从侵权认定结果来说,事实因果关系⼜不免成为⼀定价值因素的载体,这就使法律因果关系认定理论成为必要。

两⼤法系发展的各种因果关系认定理论将价值载体功能表现得淋漓尽致。

在这⼀点上主张返朴归真:由于过错最直接体现法律的否定评价,过错的种类划分可以为法律因果关系认定理论提供⼀些借鉴意义。

过错的种类⼀般被区分为故意和过失,由于故意较之过失⽽⾔代表⾏为⼈更深的主观恶意,因⽽也较之过失应受到更多的法律谴责。

⽇本的保护范围说体现了这种划分思路:此说认为:⾏为⼈在主观上若为故意,因果关系的认定应采直接结果因果关系理论,将所有与侵害⾏为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的损害均应纳⼊赔偿范围;⾏为⼈在主观上若为过失,以处于侵权⼈规避义务所及的射程距离内的与侵权⼈侵害⾏为具有事实因果关系的损害结果作为划定责任范围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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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侵权法上过错在因果关系认定中的影响侵权法理论界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争论多在一般侵权行为领域展开。

然而,争论最为激烈的三要件和四要件说,都是在无法否认过错与因果关系同时存在的前提下各持己见。

事实上,不独于一般侵权行为领域,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中,并非因果关系独领风骚,过错的考量亦难以断然排斥在外。

因为,在侵权行为要件成立的情况下,如果存在法定免责事由,行为人仍然可以被免除责任,但这绝非仅是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其尚需结合当事人的过错进行全面考察。

文章正是基于过错对因果关系认定所具有的渗透性影响,考察因果关系认定中存在的过错因素。

一、过错侵权责任中过错对因果关系确定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历程,已经呈现出从逐步抛弃所谓的传统理论——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到充分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态势。

因为,在必然因果关系说下,条件与损害之间的偶然的联系便不构成原因,因而在特定条件下有可能不适当地开脱本应归责的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补偿。

但是,大陆法系的通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由于不排斥原因和结果之间所有的可能性的联系,往往使行为人难以被适当地免除责任。

笔者赞同应当兼采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优点,采用修正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按照过错责任的要求,有
条件地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

即,在行为人有过失的情况下,所有那些行为人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事实范围,均可构成法律上的原因,而条件不构成原因。

但在行为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时,条件亦可转化为法律上的原因。

推定过错情况下的因果关系。

在损害并非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行为所致,但是否完全由被告所致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为保护受害人利益,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常采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与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有关联就认定有因果关系的存在。

同时,我们不难发现,在需要推定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往往也难以证明行为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此时,若行为人不能反证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过错,即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可见,在无法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对行为人过错的推定与对因果关系的推定实质上合二为一。

只要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那么就认定行为或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反之,只要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就可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

二、无过错侵权责任中过错对因果关系确定的影响
学者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界定,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认为无过错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以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
所受的损失。

另一类是,无过错责任仅是不考虑加害人过错而让加害人承担责任,受害人的过错仍应当考虑。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要建立一种有利于社会弱者的调整规则,使其受到的损害得到充分的救济。

但这种法律上的偏惠,并不是以衡平或者补偿的形式出现,而是借助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则进行,与责任相连。

这就使得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方面要回避对于过错的考察,另一方面又要借助以过错为基础建构的侵权行为法体系来解决损害补偿问题,可谓矛盾重重。

因而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在很多时候亦实现了对过错的判断。

如,在无过错责任领域,原本适用过错相抵来解决的问题被原因力比较所替代,这实际上是以无过错责任为名,行过错责任之实。

可见,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非主张加害人无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而是主张加害人不得以证明无过错而免责,此时,亦无需再区分事实上因果关系和法律上因果关系,只要是损害发生的条件,都可以作为引起损害的原因加以苛责。

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而必须通过证明有法定免责事由才能免责。

由是观之,表面上无过错不是法定免责事由,实则法律是以有无法定免责事由,确认加害人有无过错,在加害人无法定免责事由时,法律默示地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三、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过错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通说认为,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将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

因果关系中断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在判定因果关系时发生了介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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