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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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药品进行检验的函件

关于对药品进行检验的函件

尊敬的XX药检部门:
我是XX公司的代表,我们是一家从事药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根据相关法规和质量管理要求,我们希望向贵部门提交一份函件,请求对我们生产的药品进行检验。

我们非常重视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致力于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的优质药品。

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合规性,我们希望能够获得贵部门的专业检验和评估。

具体希望贵部门能够开展以下方面的检验工作:
1. 药品成分分析:请对我们生产的药品进行成分分析,确认药品中各种成分的含量和纯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 药品质量评估:请对药品进行质量评估,包括外观质量、物理性质、稳定性等方面的检测,以确保其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检测方法验证:请验证我们所采用的检测方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 检测报告出具:请在完成检验后,及时向我们提供详细的检测报
告,包括检测结果、方法和标准依据等信息。

我们承诺将全力配合并提供所需的样品和相关文件,以便贵部门进行检验工作。

我们期待贵部门能够给予积极回应,并尽早安排相关工作。

谢谢贵部门的支持和合作!
此致
XX公司代表敬上。

有关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是否要进行健康检查

有关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是否要进行健康检查

有关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是否要进行健康检查随着药品的普及和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在医院、药店、诊所等医疗机构中工作的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天都与药品打交道,他们的工作环境复杂多变,所处岗位的特殊性,使得他们健康状况受到的威胁比其他行业工作者更高。

因此,为了确保药品生产、储存和销售的卫生质量,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是否要进行健康检查,这是一个广受关注的问题,下面就从几个方面来探讨此问题。

首先,对于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是否要进行健康检查,我们需要了解他们工作环境的特殊性。

在医疗机构中工作的医生、药师、护士、药品销售人员等,不同的职业岗位工作环境不同,但他们都会接触到药品。

医护人员在临床诊疗中需要使用各类药品,而药师在配药、调剂等工作中需要直接接触药品,这些场景中的药品都可能存在某些有害物质,如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这些有害物质对人体的身体健康产生较大的影响,长期接触会导致身体损伤,从而可能出现产生某些疾病的情况。

因此,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需要进行健康检查是必要的。

其次,健康检查是判断是否适宜从事特定工作的重要手段。

不同的工作适应不同的身体条件,通过健康检查可以了解工作人员的身体状况,评估其是否适合从事当前的工作,以及如何防范职业病的发生。

因此,对于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不仅是保障其自身健康的必要手段,也是保障他人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

在卫生医疗机构中,药物治疗需要从业人员为医生提供配药、接诊等专业技能,在此过程中,若出现健康问题,将对医疗安全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为了提高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的健康水平,必须进行定期的体检或健康检查。

第三,健康检查是保障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的一种责任。

事业单位在组织和招聘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时,有责任进行身体体检和疾病筛查,判断候选人是否具备从事工作的基本健康条件。

此外,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需要提供各种药物的配药、调配、储存等操作,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所以用人单位必须对其进行体检、健康监管,以确保从业人员不会因为工作的原因受到不可挽回的身体损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392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392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3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深入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要求,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检查检验是医疗服务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可以有效提升医疗机构运行效率,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广大医务人员要高度重视。

各地要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实施办法,提升群众就医体验,打造优质高效的就医环境。

二、建立结果互认体系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内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明确互认机构范围、条件、诊疗项目(内容)及技术标准等,优先选取稳定性好、高值高频的检查检验项目进行互认。

有条件的省份之间可以联合制定工作方案,逐步实现跨省域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独立设置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纳入互认体系,为区域内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检验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各地要做好互认机构、项目的公示公开,便于群众查询了解。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已纳入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药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药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药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篇:药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药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在药房、库房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

二、新进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健康检查,体检项目与在岗员工检查项目相同,合格者方能上岗。

三、凡患有精神病、传染病(隐性传染病)、皮肤病及可能传染疾病的,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四、工作人员每年的体检由药剂科按期组织实施,并建立员工个人健康档案。

第二篇: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目的 1.1建立一个规范的人员体检和健康的管理制度。

保证从事生产的员工和行政部门等员工身体维持在规定的健康水平。

适用范围2.1 适用于从事生产和行政部门等全体员工体检和健康的管理。

职责3.1 行政部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4.1 健康标准:4.1.1 从事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人员、仓库管理员和行政部门的每一位员工不得患有传染病、隐性传染病及精神病。

4.1.2 在洁净区从事食品生产的员工除达到上述规定外,还不得患有皮肤病,体表不得有伤口。

4.2 体检范围:4.2.1 消化系统及粪便检查。

4.2.2 呼吸系统及X 光胸部透视检查。

4.2.3 皮肤病方面检查。

4.2.4 肝功能全项检查。

4.3 体检频次及工作程序4.3.1 新员工进厂前必须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只有检查全部合格、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员工方可录用。

4.3.2 员工进厂后,每年必须按体检范围项下要求进行一次体检。

只有体检合格、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职工方可继续从事生产。

体检不合格的职工必须立即停止工作,调离岗位。

4.3.3 平时有身体受伤化脓的员工,必须等病情痊愈后才可以上班。

4.3.4 经体检如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皮肤病或其它可能污染产品的患者, 应立即调离原岗位或办理病休手续。

病患者身体恢复健康后应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4.3.5 有关的管理人员及现场监控人员必须把人员健康作为监控的重要内容,随时关注每个员工的身体状况及精神状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18•【文号】药监综药管函〔2021〕367号•【施行日期】2021.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药管函〔2021〕367号安徽、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允许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临泉县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产品的请示》(皖药监中化〔2020〕28号)和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允许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甘肃省大宗地产中药材产地加工切片产品的请示》(甘药监发〔2020〕201号)收悉。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守正创新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要求,根据《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一、产地加工属于中药材来源范畴,趁鲜切制是产地加工的方式之一,是按照传统加工方法将采收的新鲜中药材切制成片、块、段、瓣等,虽改变了中药材形态,但未改变中药材性质,且减少了中药材经干燥、浸润、切制、再干燥的加工环节,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中药材质量。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可以采购具备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的产地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地趁鲜切制中药材(以下简称鲜切药材)用于中药饮片生产。

二、采购鲜切药材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将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该药材的种植、采收、加工等环节,应当与产地加工企业签订购买合同和质量协议并妥善保存,应当严格审核产地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地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加工、干燥、包装、仓储等设施设备,并具备配合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落实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能力。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人[2009]119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人[2009]119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人〔2009〕119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行为、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药学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十一五”规划纲要》(简称《纲要》),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粤食药监人函〔2008〕21号文的复函》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就如何做好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广东省在册登记的执业药师、驻店药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等药学技术人员共32万多人。

他们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领域从事药学服务,对保证群众合理安全用药、推进广东省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省药学技术人员服务质量与消费者的实际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遵纪守法意识还有待加强、药学专业知识更新还比较滞后、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等问题仍然比较普遍,这将不利于全省安全合理用药环境的建立、医药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加强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行为是提高药学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和药学服务质量的前提条件,是树立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整体形象的主要手段,是推进医药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力量,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保证全省群众用药合理安全、医药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加强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落实各项监管工作。

有关做好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体检通知

有关做好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体检通知

做好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体检通知有关做好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体检通知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我们都可能会用到通知,通知是运用广泛的知照性公文。

为了让您在写通知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有关做好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体检通知,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患有传染病或者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因此,根据省、市局的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就20xx年的'体检工作做如下安排,望相关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落实。

一、体检时间、地点从20xx年3月20日起到20xx年6月30日前结束。

为方便参检人员、节约时间、节约费用,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县城内各医疗单位、村级卫生所、个体诊所及药品零售企业、九龙药业、县医药公司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体检;各乡镇医疗单位、村级卫生所、药品零售企业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层体检科到各乡镇进行体检。

二、参检范围1、生产企业的车间工人、药品原材料、包装材料的保管和工作人员、药品质量检验监测人员等。

2、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药库保管、药店主任、药店营业员、药品养护验收人员等。

3、医疗机构的药房主任、药剂科主任、药库保管、司药和直接接触药品、医疗器械的临床护理人员。

4、计划生育、防疫和医疗美容技术服务等接触、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人员。

四、步骤安排1、从3月20日起至6月30日止,县城内及县城周边的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药品零售企业、厂矿、院校医务室人员及大阁中心卫生院所辖村级卫生所、南辛营卫生院所辖村级卫生所的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体检。

2、其他乡镇卫生院及村级诊所、各药品零售企业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层体检科到基层体检,参检时间由基层体检科统一安排,具体时间由疾控中心负责通知,请按时参检,逾期不检者,除到县疾控中心补检外,将依照有关法规条款进行处理。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一、负责医疗器械的验收工作,确保医疗器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质量标准要求。

二、负责医疗器械的保管工作,确保医疗器械存放在符合要求的环境中,防止损坏和污染。

三、负责医疗器械的养护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医疗器械的正常使用。

四、负责医疗器械的出库工作,确保医疗器械的出库程序符合要求,防止错误出库和漏出。

五、负责医疗器械的复核工作,确保医疗器械的复核程序符合要求,防止错误出库和漏出。

六、负责医疗器械的不合格品处理工作,及时处理不合格品,防止不合格品进入市场和对用户造成伤害。

七、负责医疗器械相关记录的填写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八、负责医疗器械的质量跟踪工作,定期对医疗器械进行质量跟踪,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核对:如发现外包装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问题,或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或已超出有效期,要停止发货并报质量负责人处理。

我们的医疗器械质量跟踪工作由质量管理小组组织,销售部门协助进行。

质量跟踪应做到从采购到销售能追查到每批商品的质量情况,特别是无菌器械。

从采购工作开始,我们应记录购进验收和销售出库,对售后质量跟踪可采用、走访等形式进行。

质管管理人员应分类汇总资料,并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

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报告由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整理并上报企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

如果发现不合格医疗器械进入流通渠道,我们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处罚。

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包括质量验收人员在验收的过程中发现的外观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或通过质量复检确认为不合格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公报品种和通知禁售的品种,以及在保管养护过程中发现的过期、失效、淘汰及其他有质量问题医疗器械。

不合格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销毁时应在质量负责人的监督下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我们将严格按照《不合格医疗器械处理程序》执行。

的售后服务质量进行承诺,并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方式等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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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安函[2012]140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食药监法〔2012〕10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并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

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还规定:对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目的是为了防止药品在生产过程中人为产生污染和交叉污染。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患有传染病属不同范围,其健康检查指标和传染病检查范围均遵守卫生部的要求,国家局并未制定其他特殊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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