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财务流水账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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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财务流水账公开制度

为增强村级财务工作透明度,依法保障村民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根据国家监察部、农业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推进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市委办发[2008]1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村级财务流水账每月必须公开一次,于次月10日前由村报账员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

第二条村级财务流水账公开时必须注明日期、款项内容、数量、金额、经手人等有关事项,公开内容必须具体、详细、真实,逐笔逐项逐人公开。

第三条镇财务代理中心建立村级财务公开台账,公开内容由联村干部、村财务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签字盖章确认。对群众反映的疑点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予以调查并答复。对存在的错误情况应及时向村财务负责人指出并予以纠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每月的村级财务流水账存根留底作为监督记实台账附件。

第四条镇定期组织由分管领导、农经员、联村干部、代理中心会计等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对村级财务流水账公开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五条如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公布的,镇政府要督促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据《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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