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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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申报指南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申报指南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申报指南一、功能定位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离岸孵化创新基地)是我省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参与国际科技合作的重要载体,由“海外平台+国内基地”构成,依托海外离岸研发平台或离岸技术转移平台开展离岸创新、海外人才引进或国际技术转移等,链接海外创新资源构建跨境转移通道,推进先进技术成果到国内转化并形成产业化示范。

二、建设与考核重点L开展3项以上的离岸研发项目或从海外引进3项以上技术到国内转化。

2.引进技术转化的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

3.引进5名以上国际化人才。

4,承办1次以上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三、资助强度和实施周期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项,建设期3年。

由建设及运营主体先行组建运行,省科技厅择优立项建设。

四、申报单位要求L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申报主体为行政区域依法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时间截止2023年6月30日)的企事业单位。

每个单位限申报1项。

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2.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有研发投入且按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在管理系统如实填报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

其中,纳入统计部门调查范围的企业(军工企业除外),需按照《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以向统计部门报送的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中的数据为准进行如实填报,并上传附表至管理系统。

3.申报单位以独资、合资或合建等方式已在海外建设离岸研发平台或离岸技术转移平台,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等基础条件,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机构健全,运行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并满足以下条件:(1)离岸研发平台应具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和科研团队开展研发,能提供海外平台建设的现场照片、注册文件、股份说明或权益约定等相关佐证材料。

(2)设立有从事国际化工作的岗位或部门,海外平台有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

(3)近3年用于国际合作的经费200万元以上。

(4)已借助海外平台开展人才柔性引进5人以上,开展离岸研发或技术转移转化项目2项以上。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工作规划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工作规划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工作规划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工作规划一、背景和目标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和全球经济的日益紧密联系,国际科技合作成为推动各国科技进步和经济繁荣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在科技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我国决定建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并制定工作规划,以确保基地的有效运作和取得实质性成果。

二、工作内容1. 建设与规划:基地应建设功能齐全、设施完备的科技交流平台,包括办公区、会议室、实验室等。

建设过程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 招聘与培训:基地需要吸引具有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的科研人才,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同时,基地还应提供相关培训,提升人才的科研水平和国际交流能力。

3. 项目申报与评审:基地应积极组织科研人员申报与其他国家的合作项目,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同时,基地还应提供项目管理和跟踪服务,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成果的产出。

4. 国际交流与合作:基地应积极组织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包括学术讲座、国际研讨会等,加强与其他国家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对接,促进科技成果的共享与转化。

5. 资金支持与管理:基地的运作需要资金的支持,应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资金,并建立科学、透明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最大化。

6. 创新成果转化:基地应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

三、工作计划1. 第一年:基地的规划与建设,包括场地选址、项目立项、设施购置等。

同时,开展人才招聘与培训工作,争取项目相关资金支持。

2. 第二年:基地开始正式运作,组织国际科技交流活动,积极申报和评审合作项目,争取国内外科研机构和企业的支持与合作。

3. 第三至五年:基地深入推进合作项目,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提升基地的国际影响力。

同时,持续加强人才培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努力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四、工作机制1. 领导小组:建立科技合作基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基地的发展战略和重要决策。

西安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西安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西安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市科发〔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地类别第三章认定条件与要求第四章申请与认定第五章管理和考核第六章支持政策第七章附则西安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推动我省、我市“三个经济”发展,深化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提升国际科技合作的成果产出,依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安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认定、管理,具有提升我市国际科技合作能力,实现高端人才和先进技术引入,完成国际知识产权转移,输出我国科学理念和技术标准,并起到引导示范作用的实体平台。

第二章基地类别第三条国合基地按照运作方式分为两个类型:I型(Independent Type):指依托自身强大的科研能力和综合实力,独立开展各类国际科技和人才合作,并产生相应科技成果和社会效益的国合基地。

S型(Service-Centered Type):指凭借广阔的国际资源和先进的运营方式,帮助我市各类有研发需求的市场主体对接国际科研资源,引进各类紧缺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支持我市各类科研主体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输出我国技术成果和理念;帮助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开展跨国(境)知识、技术、产品转移等国际业务,组织人才双向培训交流的国合基地。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要求第四条为突出不同类型国合基地的特点,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认定原则,即对不同类型的国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条件进行认定,由市科技局统一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合基地的共性申请条件为:(一)申请单位应为依法在西安市注册登记的各类法人主体;(二)申请单位应具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业务的人员、设备、资金及场地。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以下简称“国合专项”)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开放创新、支撑发展、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指导思想,国合专项的目标任务定位于:推进开放环境下的自主创新,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目标,以全球视野推进国家创新能力建设,面向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通过国际合作有效利用全球科技资源,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服务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有效发挥科技合作在对外开放中的先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国合—1—专项管理办法。

科技部负责国合专项的组织实施.第四条按照“解放思想,创新管理"的工作思路,国合专项的组织管理原则是:——以我为主,突出合作;——创新机制,特色鲜明;——专家咨询,政府决策;——分级问责,管理规范。

第五条国合专项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一)通过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并对我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外交工作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二)立足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符合国家对外科技合作政策目标,着力解决制约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三)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企业开展实质性合作研发,能够吸引海外杰出科技人才或者优秀创新团队来华从事短期—2—或者长期工作,有利于推动我国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六条国合专项由中央财政通过“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拨款支持,按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经费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经费管理.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七条国合专项突出国际科技合作特点,强化顶层设计,加强统筹协调,紧扣战略目标和技术需求,在项目形成、合作机制、吸收转化等关键环节,建立有利于“主动发现、加快合作、良好转化”的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科政[2022]8号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科政[2022]8号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
法》的通知川科政[2022]8号

【期刊名称】《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23
【摘要】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国际科技合作能力建设,规范国合基地的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合基地的引领示范作用,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和我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

【总页数】5页(P20-24)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32
【相关文献】
1.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科基[2020]18号)
2.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科基[2020]17号)
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川科外[2021]1号)
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
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考核细则》《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估细则》的通知(川科政[2022]3号)5.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川科政[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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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外〔2019〕10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外〔2019〕10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外〔2019〕1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一带一路”重大战略部署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对外开放的意见》,进一步提升我省国际科技合作条件和能力建设,深化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规范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建设工作,我们对《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冀科外〔2013〕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docx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5月28日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一带一路”重大战略部署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对外开放的意见》(冀发〔2018〕18号),进一步深化我省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规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认定,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和较强国际合作能力,合作内容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主要方向,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各类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机构载体。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1999修订)-国科发基字[1999]113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1999修订)-国科发基字[1999]113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1999修订)正文:----------------------------------------------------------------------------------------------------------------------------------------------------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国科发基字〔1999〕113号)教育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卫生部、农业部、信息产业部、铁道部、国家计生委、中国科学院、国家测绘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根据“关于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新一轮评估的通知”(国科发基字〔1999〕064号文)的精神,1999~2003年将进行新一轮的实验室评估工作。

经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我部对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科学技术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一、总则1.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更好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则。

2.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组织与实施。

3.凡验收合格,且正式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五年一次的定期评估。

4.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原则是“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评估工作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统计数据相结合,定性评估为主;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学术专家为主。

评估工作除依据有关书面材料外,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和听取有关情况和建议。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指标1.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研究工作的方向和意义,承担科研任务情况,研究成果和水平,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开放和运行管理等。

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实施方案编制

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实施方案编制

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实施方案编制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指以我国高科技产业为依托,通过与国内外科技创新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和高水平科研院所合作,建设以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与孵化、人才培养与交流为主要目标的国际合作平台。

基地的建设可以加强国际科技技术交流合作,提升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融合,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一、基地整体定位1.基地名称: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2.基地定位:定位为国际化、示范化、创新化的科技合作平台,以促进高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与孵化、促进人才培养与交流为主要目标。

3.基地发展目标:在5年内成为国内外科技创新和转化的示范基地,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企业,并成为创新驱动型国家战略的支撑点。

二、基地建设方向1.强化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与国内外科技创新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和高水平科研院所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并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

2.推动科技创新与孵化:建立科技创新孵化平台,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项目落地和发展,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孵化、资金支持等服务,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孵化和转化。

3.加强人才培养与交流:建立国际化的人才培养与交流平台,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基地进行科研工作和学习,培养创新型人才,促进国际之间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三、基地发展路径1.打造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高水平的实验室、研发中心和创新创业孵化园区,提供先进的研发设施和技术支持,为科技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2.引进和培育高科技企业:通过引进国内外高科技企业和技术项目,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并提供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加速企业的发展。

3.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与国内外科技创新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和高水平科研院所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和交流机制,推动科技成果的共享和合作。

4.建立人才培养机制:与国内外科研院校合作,开展科研项目和人才培训,培养和引进创新型人才,为基地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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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的管理,规范国合基地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以评促建、引导国合基地更好发展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分类评估的办法,突出对国合基地的定位与运行管理、研发创新能力、人才队伍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能力和技术成果产业化能力的评估。

第三条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合作司)负责国合基地评估总体工作,国合基地中的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评估工作由合作司会同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共同负责。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合作司委托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交流中心)实施评估工作的过程管理。

交流中心根据科技部关于基地评估工作部署,提出次年国合基地评估工作总体方案并上报合作司。

第五条评估机构包括交流中心、国合基地的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或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三类。

具体评估工作由合作司委托其中一家实施。

第六条合作司于每年年底前下达次年参评的国合基地清单。

其中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清单由合作司和火炬中心共同提出。

第七条评估机构在国合基地评估名单下达1个月内,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合作司。

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各国合基地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和日程安排等。

第八条评估机构负责遴选评估专家并参与组织评估。

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公道正派、熟悉国合基地工作的科学家、产业专家和科研管理专家。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应当聘请部分技术转移专家。

第九条参评国合基地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国合基地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签署意见,于国合基地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3个月内,向评估机构正式提交。

第三章现场评估
第十条评估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书》,参评单位于规定日期内将《申请书》及评估工作所需各种文件、表格一并送达评估机构。

现场评估一般安排在每年4月-6月进行。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应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将参评国合基地分成若干组。

根据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为每组选择5-7名专家组成现场评估专家小组,确定专家组长。

专家组中应含管理专家1名,国合基地分组和评估专家名单上报合作司审核。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在现场评估会前,将《申请书》、国合基地年度报告等评估材料提交该组评估专家审阅。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安排确定各国合基地现场评估时间和路线,于国合基地现场评估10个工作日前通知各参评国合基地。

有关安排由评估机构负责向合作司和各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负责制订现场评估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评估的程序、日程安排以及《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等评估工作有关文件和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组织召开现场评估预备会,召集专家组成员、科技部相关人员、依托单位和国合基地有关负责人参加,共同商定评估工作具体议程和明确现场评估要求。

评估机构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明确现场评估应完成的任务。

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现场评估期间审核国合基地报送的材料。

第十七条专家组长主持现场评估,在专家组中确定评估意见撰写人。

第十八条专家组审阅《申请书》和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听取国合基地负责人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提问质疑。

第十九条国合基地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要对评估期限内国合基地运行状况进
行全面、系统总结,并就代表性工作成果进行汇报。

报告50分钟,答辩10分钟。

代表性工作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各类国合基地在主要研究或工作方向上,以该基地为承担或实施主体、基地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重要科研成果、技术转移成果、技术转化和产业化成果等。

第二十条工作报告结束后安排考察国合基地的工作状态、研究工作情况、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共享、技术引进情况、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以及管理工作等;核实科研成果、技术转移成果、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等情况;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二十一条考察和个别访谈时间分别控制在1.5小时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国合基地应展示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完成的各类成果、会议相关文(信)件、国合基地年度报告、规章制度等以备专家或工作人员查阅。

第二十三条专家组完成考察访谈后组织召开评议会,交流、讨论对国合基地的评估意见。

专家评议会仅限专家、科技部人员和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并可随时向国合基地质疑。

评议会后,专家组以口头方式向国合基地和依托单位简要反馈评估意见,重点是指出存在问题和不足。

第二十四条如条件允许,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

在专家组选定后,先组织其中2-3名专家到国合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个人访谈,形成实地考察报告,在此基础上专家组通过视频会议听取国合基地负责人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提问质疑,进行评议。

第二十五条专家组在小组所有国合基地的考察评议均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和打分标准(见附件)对国合基地记名打分,研究提出本组国合基地专家组书面评估意见,完成国合基地评估专家综合意见书。

专家组对国合基地的评价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明确指出国合基地的不足。

第二十六条各组现场评估结束后,召开综合评定会议,由各组专家正、副组长和部分专家集中开会,交流各组国合基地现场评估情况,经充分讨论、遴选确定参加复评的国合基地名单。

第二十七条综合评定会议结束后,评估机构负责汇总评审结果,并上报,同时提交专家现场评估的专家打分表、排序意见表、综合意见书等材料。

所有材料均报送至交流中心。

第二十八条评估结果公示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交流中心向合作司提交年度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向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反馈现场评估专家组评估综合意见。

第四章会议复评
第二十九条交流中心组织实施国合基地复评工作。

复评在现场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参加复评的申请情况,采取集中会议的形式对现场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国合基地进行评议。

第三十条复评专家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确定。

专家组不少于7人,其中参加了现场评估的专家不少于50%。

第三十一条复评会议各参评国合基地负责人到会做工作报告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

报告时间30分钟,答辩10分钟。

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有关人员可以旁听国合基地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二条复评专家在会议期间应审阅各参评国合基地提供的《申请书》等材料,在听取国合基地负责人工作报告后,进行交流讨论,结合现场评估意见和整改情况,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国合基地打分,确定复评结果。

第三十三条复评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交流中心向合作司提交复评工作总结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向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反馈复评结果。

第五章回避、保密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参评国合基地负责人、固定人员,依托单位相关人员,国合基地主管部门或其他直接相关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

第三十五条国合基地提交的材料必须反映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如发现数据或材料不实,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评估专家是受科技部和评估机构委托进行国合基地的评估工作,不代表某一部门或单位,在评估过程中的言行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交流中心将对评估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参评国合基地的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评估期间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附件:
1.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指标体系
2.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3. 评估打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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