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宪法司法化问题的几点思考.doc
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分析与构想

062当代思潮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分析与构想宪法司法化指的是宪法能否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
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种:一是指在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宪法是否可以直接作为断案依据,二是宪法对与之不符的事项进行有关司法审查。
宪法司法化的现实意义宪法司法化有利于体现宪法的实践效力。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有最高性和原则性的特点。
宪法作为法律却不能直接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断案依据,这就使其法律效力大打折扣,不能体现其真正的价值。
任何法律都应当为司法实务中所运用,宪法不应当被除外,通过司法适用,宪法与具体的社会关系相联系形成法律关系,并通过国家强制力得到实现,这样才能确保和体现宪法的效力最高性。
宪法司法化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
宪法作为“人权保障书”,其重要作用就是限制公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
我国宪法通过大量的篇幅来规定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有些权利却在一般法中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这就导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法院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不能保障宪法中的公民权利得到实现。
因此,为了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引入宪法。
宪法司法化有利于弥补现行立法的缺陷。
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生活复杂万变,这就需要法律规范也及时适应生活的实际需要作出变动,但法律又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且新的法律出台也是一个缓慢的过程。
因此,在普通法缺位期间,宪法可以弥补普通法的缺陷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公民权利。
影响我国宪法司法化的障碍片面强调宪法的政治属性,忽略其法律本质。
宪法作为政党执政治国的总章程,具有强大的政治属性。
宪法与其说是一部法律,更是规范与配置国家权力、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政治纲领,其法律观念缺乏大众普遍的认同感。
宪法被划入了意识形态的范畴,潜在的忽视了作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其司法功能,同时,过于注重宪法的政治属性,也不利于公民宪法意识的树立及宪法性司法活动的有序开展。
缺乏宪法司法化机构。
纵观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我国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职能。
关于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引出的几点思考

关于“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引出的几点思考[论文摘要]关于齐玉苓的案件引出的“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空前激活了中国的宪法学界,本文在不否定最高法院《批复》的合理性基础上,驳斥众多观点后得出该案不是宪法的司法化,而是宪法在个案中的论证,本文又从该案的背后揭露了炒作的真正原因,从而显现出了中国宪法体制的弊端,针对该弊端笔者作出了中国宪法司法化制度建设的一些构想。
[关键词] 宪法司法化违宪审查宪法的适用宪法论证效力优先原则背景提示1990年,山东藤州八中应届毕业生齐玉苓考上了一所中专,但录取通知书却被同学陈晓琪及其父亲陈克政与所在中学共谋攫取。
陈冒齐之名上学和工作直至1999年。
1998年7月,齐知道了真相,于是就以陈晓琪、陈父以及原所在学校为被告提起了诉讼。
枣庄市中院一审认定陈晓琪,侵害了齐玉苓的姓名权,判决停止侵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金35000元。
齐玉苓不服,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院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院作出了批复,指出:在此案中,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1年8月23日,山东高院终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藤州八中、藤州教委向齐玉苓赔礼道歉: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损失7000元有陈晓琪和陈克政赔偿,济宁商校藤州八中、藤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齐玉苓因受教育的的权利被侵犯所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济宁商校藤州八中、藤州教委承担连带责任;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藤州八中、藤州教委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失费50000元。
自从最高院针对齐玉苓一案所作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发布后关于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再度成为宪法学界一大热点问题,不少学者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此案是“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开创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河”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学者对此保持高度的冷静和理性,但无论如何,人们对此案的关注,说明在今天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已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但从学术界不同的观点和争论中,也说明在对宪法司法化问题的理解和认识上,尚有许多理论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对宪法司法化的看法

对宪法司法化的看法
宪法司法化是一种将宪法规定的权利和原则通过司法机关进行保护和执行的方法。
我认为宪法司法化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文件,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安定。
通过司法化,可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与法治。
首先,宪法司法化能够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司法机关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能够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追责和惩罚,增强宪法的约束力,防止政府和其他组织滥用权力或违反宪法规定。
其次,宪法司法化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解释宪法来保护公民的人权,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私人财产权等。
司法化还能为公民提供维权途径,让他们能够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再次,宪法司法化能够促进社会的公正与法治。
司法机关通过对宪法规定的原则进行解释和适用,保证了法律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司法化还可以防止政府的滥用职权和有损社会稳定的行为,维护法治的稳定性。
但是,宪法司法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司法机关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以防止滥用司法权力。
其次,司法机关应该保持独立和公正,不受政治和其他利益的干扰。
此外,司法
化的过程需要与其他立法、行政机关形成良好的配合和协调,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
总的来说,宪法司法化是保障宪法有效实施和公民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
通过司法机关的解释和适用,宪法司法化能够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促进社会的公正与法治。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妥善解决一些问题和挑战,以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和公正。
XXXX年当前司法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思考(可编辑).doc

XXXX年当前司法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思考(可编辑) 当前司法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思考去年以来我县全面开展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
为切实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县人大常委会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于年月份和月份先后两次组织检查组对公、检、法、司机关以及其下属的所、队、庭、室的办案工作进行检查督促通过听取汇报、查看案卷、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人员等形式比较全面地了解了当前司法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就如何促进公正司法进行了积极探讨。
一、司法工作现状近年来我县司法部门面对新的形势能从各自的工作出发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约束机制狠抓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积极推进自身的改革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保障。
县公安机关通过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在制止、预防和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建立健全办案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等内部监督机制防止在执法中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等问题发生县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积极推进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审判方式改革和执行工作改革努力构筑“铁案工程”县人民检察院以“严打”整治斗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龙头在“突出打击重点强化检察职能促进严格执法推动全面发展”等四个方面取得进展查办职务犯罪取得成效办理严打案件的数量、质量、效率均有所提高司法局及基层司法所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普法宣传调解纠纷化解了大量矛盾。
目前我县基本形成了学法、守法、用法打击违法犯罪宏扬社会正义的法制环境。
二、存在问题⒈一些案件久拖不决。
个别司法单位对公民的报案求助推诿拖拉不及时深入侦查或侦而不结或伤情鉴定耗费时日致使群众告状无门。
⒉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个别办案人员工作态度蛮横、方法简单、作风粗暴甚至办人情案。
⒊一些案件侦查工作不到位。
年~月份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报送刑事案件中由于主客观原因侦查不全面、证据不足被退回补充侦查件人撤回件人。
⒋取保候审工作存在漏洞。
取保候审案件的续侦、续办工作比较薄弱取保侯审人员较多“人保”与“财保”问题在案卷中没有体现保证金未全部统一交付管理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侯审的集体研究意见在卷宗上没有体现甚至有个别案件的取保侯审人未在决定书上签名。
关于宪法司法化的思考

关于宪法司法化的思考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问题和根本任务,设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但宪法条文一般不会被司法判案直接援用,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人们也开始关注宪法的司法化问题。
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开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在我国也不乏这样的案例。
山东枣庄有个女孩叫齐玉玲,和她的同班同学陈晓琪一起考济宁市的一所商业学校,考试过后,录取通知书到达他们村里面。
因为她们是同一个村子的,于是陈晓琪的父亲就利用它的权力吧通知书截了下来,把他女儿的名字改成齐玉玲,档案也改了。
之后,陈晓琪就拿着齐玉玲的录取通知书去上了这所商业学校。
齐玉玲一直不知道,以为自己没考上。
一次偶然的机会,齐玉玲在一个银行里碰到了陈晓琪,而且知道她用的名字是齐玉玲,她又做了一些简单的摸底,纸袋情况后就提起了上诉,称陈晓琪侵犯了她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
但是这个案子在枣庄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只认定侵犯了姓名权而未提到是否侵犯了受教育权。
齐玉玲不服,上诉到高院。
山东省高院就遇到了一个问题:受教育权能不能在民事案件中作为判案的依据。
受教育权在宪法,《教育法》中有过规定,但能否作为民法上的权利,感到迷惑。
于是向高院递交了一个请求。
高院做了一个批复,认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原告大的受教育权。
所以在这里宪法就直接适用于民事案件了。
在中国宪法一直没有在司法之中适用。
这个案子实际上给了我们一个非常好的经验材料,就是说它毕竟在司法当中适用了。
虽说它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案件,但它是具有宪法研究意义的,它提出了宪法司法理论问题。
我认为研究宪法司法化问题应该考虑到这些问题:一,什么是宪法司法化?(包括什么是宪法,什么是司法)二,我们应不应该提倡推进宪法的司法化?三,我们应该争取到什么样的宪法司法化?在第一个问题中,什么是宪法?宪法有三种解释:○1是宪法是一种契约,是国家与人民间的契约,以保证政府不侵犯人民,这是从契约论的角度上来理解的;○2宪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一种最高意志,人民意志,用以保证人的生命,财产,自由;○3宪法是一种规范,主要规定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思考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改革与思考【摘要】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现行的司法制度与经济体制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经济体制的需要。
人民群众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强烈的不满,司法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
随着十七大科学发展观重要指导思想的提出,使我们对党的发展道路又有了新的认识,如何把握时代脉搏,以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探索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开辟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道路,目前尤为重要。
【关键词】司法制度以人为本司法改革一、我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化到体系化、从忽略法律的作用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曲折发展的过程。
司法制度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维护特定阶级的利益、巩固和发展特定的经济基础、服务于特定的政治体制的广泛社会作用。
司法制度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它伴随着国家、阶级和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
从一般意义上讲,司法制度是统治阶级为保证法律实施而制定的制度,包括司法机关的设臵及其任务、司法机关的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原则及工作制度等。
①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逐步建立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现行的司法制度在某些方面已不再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的要求,近年来,社会实践中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不断出现,社会对现行司法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日渐强烈,现行的司法制度已严重制约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其存在主要的问题是:1、司法权的地方化我国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他负责,受他监督。
但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却发生了实质性地变化,一方面我国的行政机关掌握着整个国家的财权,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决定;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装备、办公条件、办案经费等方面会因各地经济发展及财政收入状况不同而大相径庭,导致了司法机关的财政与地方财政融为一体,而地方财政收入的好坏又取决于地方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状况和纳税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司法机关更多地倾向于从发展①《中国宪法,》许崇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2版,第295页。
实现宪法监督司法化若干问题的探讨

实现宪法监督司法化若干问题的探讨要想使宪法监督具有司法化,前提条件在于分析宪法司法化,如果无法确定宪法司法化的定义,就无法制定出合理并且正确的宪法监督司法化。
宪法监督中具有司法化是当前宪法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由于我国的宪法监督不具备司法化和专业化,长期坚持着“议决和执行统一”的政策,使我国机关单位和部门除了具有自我监督功能外,也具备监督其他部门的功能。
这种监督方式具有极大的片面性,并且明显带有职权和理想主义,缺点已逐渐在实际操作中体现出来。
在当前,加强宪法的权威性,提高宪法监督的力度,可以说是研究宪法并执行的重中之重问题。
在二零零一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因为一项顶替他人上学的案件而公布了一项“批复”,此批复规定了在宪法保护的教育基本权利被侵犯时,侵犯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此批复的发布,引起了国内各界强烈的反映,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这项批复是宪法司法化制定的基础,会引发我国宪法诉讼的浪潮,可以促使我国进行宪法司法化的建设。
但是,司法宪法化只是宪法监督司法化的开头,并不代表宪法司法化就是宪法监督司法化,进行宪法监督司法化的路程还比较远,需要一步一个脚印的前进,要做到宪法监督司法化的设立具有合理化和实际化。
一、宪法司法化的价值(一)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治国是国家建设的必然措施,是国家进步的标志。
在党的十五大会议上,明确了国家治理方针为“依法治国”。
在一九九九年宪法修改时,将“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重要依据”写入宪法中,这象征着我国法治建设迈进新的时期。
依法治国的基础在于法律至上,当法律和个人之间发生冲突时,法律在个人之上。
而由于宪法在法律中的地位,因此,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是以宪治国。
宪法是法律的根源,是法律精神的实质体现,也是法律精神转换成实体时的载体。
(二)我国宪法实施状况虽然宪法是国家的基础法则,在法律中具有最高的效力,但我国宪法的实施情況却不是太好,主要原因在于三个方面。
第一,宪法的实施体现不出法律特性,宪法无法像其他法律一样进入诉讼环节。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引言推行宪政的关健在于制定一部合乎正义的宪法,并且切实保障宪法作为根本规范的最高效力。
宪政的主题是让国家权力特别是立法活动受到某种超越性规范的约束,避免法律实证主义的弊端,使社会正义以及基本人权的理念在现实的制度安排中得以具体化,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司法化”①最能体现和落实宪政的精神。
迄今为止,中国的法院还没有获得审理宪法案件权限,不仅不能审查违宪立法,就连行政机关制定法规和规章的抽象行为是否合宪,是否合法的问题也没有资格作出判断。
200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直接适用宪法条款审理涉及教育权的诉讼案件的问题做出批复启动了关于“宪法司法化”②的讨论。
今年27岁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收容所被伤害致死案,导致了三位青年法学博士以普通中国公民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①从而进一步引发了法学界乃至全社会对违宪问题的关注。
孙志刚案并不是偶然的,人们对收容遣送制度暴所露出来的问题的反思使之能够把普遍关心的个案公正处理和收容遣送制度改革这二个重大问题结合起来,这将对宪法贯彻实施起着极大推动作用。
本文拟对宪法“司法化”若干问题作初步讨论,以期抛砖引玉。
一、宪法“司法化”语义解析首先,宪法“司法化”这一话语在纯理论意义上具有两个维度②:一是当没有具体法律将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落实时,司法机关能否直接适用或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依据?在这种意义上,宪法“司法化”意味着宪法司法适用性。
这个命题建立在公民基本权利之充分保障的宪政理论之上,即认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如果宪法权利没有得到具体法律落实,司法机关又不适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依据,无疑权利保障成为一纸空文③。
因此,宪法的司法适用有最后屏障之功效。
宪法司法化的第二层面是:在司法机关对个案审理过程中,能否对有违宪嫌疑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
这涉及到司法机关是否有违宪审查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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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如果法院仅仅通过适用刑法、民法和不完整的行政法来保障宪法的实现,那么宪法中没有被具体化的一些条款就落空了。
应允许法院在部门法没有具体规定,而宪法有规定的情况下,引用宪法。
其三,在判决书中引用宪法条款,既是强调了宪法在审判活动中的指导作用,也是针对具体问题对公民进行宪法教育的必要形式。
[参考文献]
[1]韩大元、王德志合著,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
J
],政法论坛,2002,6;
[2]]王磊:宪法的司法化[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费善诚:《论宪法的适用性》,载《法学家》1996年03期;
[4]
李曙光、苗连营:《宪法应成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载《理论信息报》1989年5月22日第203期。
关于社会宪法司法化问题的几点思考_诉讼法论文
进入诉讼领域,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这一命题。
宪法首先是法,是一部法律规范,是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又表现为司法效力。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批复,既“关于以侵权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这个批复具有积极意义,且先不论高院的解释是否应用合理,就这一应用先例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的重要课题,势必写入宪法司法化改革的史册。
[
宪法一直被称为我们的根本大法,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但是现实中的宪法在我国的地位就有些尴尬了,它原本的构想地位和理论地位是十分地高的,确实是高高在上,但是我们现实中我们显得有点可望不可及。
宪法是其他法律的根本法,凌驾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上。
而宪法的实际地位可以说是处于理想与现实的巨大落差之中,不仅在普罗大众的眼中,宪法仿佛离自己还很远,即使在许多法律工作的人们的心中,也觉得宪法的实操性不强,觉得在我国宪法架子虽大,但并没有显出应有的威严,宪法课只能当作理论课来上。
这在我们的调查结果就有所反映,我们的调查问卷上设计了一条就是你认为中国的宪法起到了应有的保护作用了吗?其中有34%的人选择了“没有”,和21%的人选择了“不是很大”。
读过宪法的人为59%,完整读过的人为12%,没读过宪法的人占24%,加上没有表态的人,29%的人没读过宪法。
宪法在中国的地位还有待实质性地提高,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的普法和造势上。
(二)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
宪法的主要特性是法律性,决定了其只有通过司法途径才能使纸面上的文字成为活生生的现实而有效的规则。
就内容和调整对象而言,宪法与法的其他渊源相比较,其政治性表现得较为浓厚,但并不能由此改变宪法的法律属性[2]。
法律的功能在于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促进和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
而检验法律的真实价值或有效性的唯一方法,在于依据法律规范解决利益冲突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过程。
唯其如此,才能发现法律的真实价值、矛盾及荒谬之处。
司法机关的职责就在于解决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由此决定了只有它才能把握法律的真正涵义。
故此,美国的一位大法官曾宣称:“我们受治于宪法,而所谓宪法不过是法官奉为宪法的法律”。
但是,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大学生确实有宪法要在原基础进一部提高的愿望,但是谈到如何应用宪法这一层面就显得较为无言和少语了,大多都是表示赞成,但是具体内容如何就很少涉及了,更不用去提宪法司法化的一些建设性意见,当然法律专业的在校大学生意识要稍微强一点,部分学生能够深入的谈这一问题。
这有点出乎我们的开始的想法,因为我们都认为大学生的应该会更加的理性和富有建设性,但是确实应证了宪法在我国的尴尬处境,我们有点一头热的感觉,似乎宪法司法化这一呼声只是在纯理论界中传播,并没有达到一种实际的社会效果,真正问起有哪些宪法适用案件时候,大多数人都没有过多的关注。
我国从小学教育始,就开设了政治常识课,中学和大学专门开5至10课时的宪法课,那么,60岁以内的人都应该接受了系统的宪法教育,表示没读过宪法的人实际只是一种“失意”。
但是近三分之一的公民不知宪法为何物,近10%的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宪;对于宪法效力、土地制度、选举制度、司法制度、通讯自由等与生活关系密切的国家基本制度,20%左右的人认识是错误的,这是值得特别关注的现象,这可能与我国此前宪法的非司法化有关。
西方国家解决上述难题较中国要容易得多。
首先,其国家机构体系是按照权
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建立起来的,只存在立法机关,而不存在国家权力机关,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之间呈相互制约之势,司法机关适用宪法完全可以解释为制约其他机关的一种手段。
其次,制宪机关与立法机关通常在主体上是分离的,能够明显地发现宪法与各种国家机关及由它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在地位上的层次之别。
第三,议会内阁制国家的内阁有权通过国家元首解散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议会重新举行大选的做法,使人们在政治观念上能够清楚地认识到民意代表机关的行为与民意之间存在一定差距而不能划等号。
总统制国家的总统与议会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有时两者并非同一政党,也使人们认识到总统和议会中的任一机关均不能完全代表民意。
第四,由于普通法院或特设法院受到其他机关的制约及社会公众舆论的压力,在适用宪法时通常总是谨小慎微,并未出现人们所担心的结局。
而这些制度性的做法在中国并不具备,这就为在中国解决前述三个理论问题增添了难度。
同时,在现阶段,前述三个理论问题远未达到形成基本共识的程度,有的甚至还尚未被意识到,而在潜意识地起着消极作用。
(三)一些有关的想法和建议
对于违反宪法行为的追究需要通过宪法的适用来实现的。
但是我国的宪法适用体制又是很不完善的。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十余年来,它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已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同时又不能不承认宪法实施与其应有的地位和权威还有较大的差距。
在我国的法制实践中,存在着一个矛盾的现象:一方面人们越来越多地注重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等法律部门的作用;另一方面却只把宪法当作一套抽象的原则,而忽视其作为国家根本法的调整作用,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完全排斥宪法的法律依据作用。
宪法是一个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石,宪法缺乏其应有的权威,法制的权威和尊严也是难以保证的。
产生这种矛盾现象的原因是多方
面的,而未能形成适用宪法的有效法律机制,不能不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我们觉得有必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一个假想操作:(1)健全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的组织机构,
在全国人大下设一个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
(2)制定宪法监督法,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化、程序化。
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也是我国的宪法监督难以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3)确立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对违宪争议案件的移送权和一定范围的审查权。
[3]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往往是在涉及具体案件的过程中表现出来。
同时我认为有必要赋予人民法院对法律、法规的一定范围的审查权,对认为违宪的法律、法规可以通过一定程序移送宪法监督机关进行审查和裁决。
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应当具有此项权力。
这也有利于及时解决法律、法规的合宪性问题,健全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五、指导老师评价
在这次的实践活动中,我们还邀请了何琳老师作为指导老师,她给我们的研究项目作出了以下评价:现行宪法实施20余年来,取得了不少进展,但也暴露出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比如说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宪法的司法化,公民宪法观念的培养,宪法权威的树立等问题,其中思想层面上的宪法意识的培养与制度层面上的宪法司法化问题是尤为重要的。
本项目可以说较好地捕捉到了这一关键问题,并着手进行研究,中国已明确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社会对法制的依赖性将越来越强,最终又有赖于宪法的有效实施。
但是,如果在此过程中,宪法对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诸方面不发挥应有的调整和规范作用,不树立起宪法的权威,则法治社会不过是可想不可及的理想而已。
该项目采取对大
学生这一特殊群体进行问卷调查这种新颖的方式的宪法意识调查,并进而探讨构建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这在理论上具有新意,在实践中对于推动我国宪法司法化和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项目的参与者认为宪法意识状况是宪法权威的思想基础,研究大学生宪法意识对研究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具有现实和积极的意义,并认为建立宪法司法适用性体制,是强化宪法实施的有效措施,就此通过设计调查问卷等形式来进行研究,可以说是捕捉了当前社会的“敏感点”,具有很积极的现实意义。
通过本次训练计划项目,很大程度地提高了学生的动脑和动手能力,增强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