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与核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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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自考00244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2022年自考00244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2022 年自考 00244 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第一章 绪论
【名词解释】经济法学:是以经济祛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 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单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 【多选】从法学学科的一般分类来看,经济法学可以分为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两大部分。 【多选】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其中,科学方法又可分为 一股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
【简答、论述】经济法在相邻关系中的地位。 通过说明经济法与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相邻关系,就可以揭示 经济法的价值和独立地位。 (1)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从总体上说,两者之间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宪法中的相关 规范,是经济法规范确立的基础;经济法规范,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宗旨
【名词解释】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 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单选】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是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 【多选】经济法的宗旨的确立标准主要包括独特性标准、普遍性标准,包容性标准。 【多选、简答】经济法宗旨中的几个重要目标。 (1)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 (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 (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 (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
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调制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才有权规定调控和规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在法律明确 授权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法规也可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调控权法定”;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2)调制适度原则。即调控和规制行为必须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

经济法的体系结构

经济法的体系结构
张守文《经济法体系问题的结构分析》 载法学论坛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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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划分的其他观点
经济法体系可以概括为:经济法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 控法两个子部门。在市场规制法中,主要包括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宏观调控法中, 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节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和对外 贸易管理法。作为经济法的子部门法,它们还有各自的层 次结构或称自己的亚部门,正是这些子部门和亚部门构成 了多层次的规范群,共同组成经济法体系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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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的四部分构成
一、市场主体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相互平等,不存在任何依 付关系,但市场主体受国家权力的约束。国家必须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需要对市场主体的某些活动进行必要的调控和约束。
经济法的市场主体法主要研究经济法中的政府、经济法中的行业协会 以及经济法中的企业。
经济法体系的三部分结构
一、经济组织法
主要就是企业法,企业是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主体,是经济管理的主要 对象,所以,企业法是经济法的起点。
二、经济管理法
经济管理法是经济法的核心部分,可以分为综合职能管理制度和行业 管理制度两个部分。前者如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和预算内投资,金 融和外汇管理等,后者如工业、农业、商业和运输业等特定产业管理 法律制度。
三、经济活动法
经济活动法主要调整的是经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经济合 同法和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内容。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是有国 家意志直接参与或国家直接参与的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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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李昌麟主编 法律出版社
一.市场主体法 二.宏观调控法 三.市场秩序法 四.经济监管法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体系是指由一系列法律规则和制度组成的,用于调节经济活动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体系。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基本法律制度: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等法律法规,是经济法体系的基础。

2. 企业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制度,是保障企业正常运营和实现经济利益的基础。

3. 财税法律制度:包括税法、财政法、会计法等法律制度,是调节财务收支和实现财政平衡的基础。

4. 金融法律制度: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制度,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

5.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制度,是保护知识产权和推动创新发展的基础。

这些基本要素构成了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对于保障经济发展、保护公共利益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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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作为我国新兴的部门法,学术界对其基础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许多基本的理论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反映到经济法体系的认识上,就是对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因素认识不一致。

这种状况给同学们学习经济法带来了一些困扰,不同的教材,不仅在很多概念的表述上不一致,而且包含的亚法律部门也差异很大。

一、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公认的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经济法学理论界对经济法体系构成的表述,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之分。

“两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两部分组成;“三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市场主体法(或对外经济法或国家投资法)组成;“四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分配法(或社会保障法)组成。

尽管他们的认识差异明显,但都把依据“二分法”所确立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这两大部分作为经济法体系的构成部分。

也就是说,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已经成为经济法学界的共识。

在学术界对经济法的诸多基本问题(包括经济法的概念)争论不休时,为什么却能对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达成共识呢?这是因为对于经济法是规范国家调节(干预、协调)经济的法律,学术界已经有了一致的认识。

市场失灵导致国家调节,对国家调节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律,便是经济法。

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国家调节经济的两种主要方式,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自然也就成为经济法体系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正是19世纪末社会化以后,随着国家调节经济的出现,才兴起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市场规制法和中央银行法等宏观调控法。

二、国家投资经营法也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但主张“三分法”和“四分法”的学者认为这样的划分没有包含所有的经济法。

其中,漆多俊教授认为:市场有三个固有的缺陷:市场障碍、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所以国家调节必然针对于这三个缺陷而采取三种基本方式:国家对市场强制规制、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而国家调节的各种方式和活动都需要法律依据,需要法律加以规制和保障,这就决定了作为国家调节之法的经济法,其体系必然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基本法律: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国家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知识点汇总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旨在规范和保护经济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与稳定。

本文将对经济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汇总,以帮助读者了解并掌握该领域的基本概念和规则。

一、市场经济体制与经济法市场经济体制是现代经济的基础,其核心是市场机制的运行和市场主体之间的自由交易。

而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约束规则,用以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秩序和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1. 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 自由交易:市场参与者可以自由选择交易对象和方式。

- 公平竞争:市场参与者在平等条件下进行竞争。

- 契约自由:市场参与者可以依法自由约定交易内容和方式。

- 资源配置效率:市场机制能够高效配置资源。

- 政府干预:政府应适度干预并维护市场秩序。

2. 经济法的职能和作用- 规范经济行为:通过法律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确保其合法、公平、诚信。

- 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市场的公正竞争环境,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 保护市场参与者权益: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公平的交易条件和权利。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体系经济法作为法律领域的一个分支,具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体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和法律体系的概述。

1.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自由原则:基于市场经济体制,尊重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强调交易的自愿和公平。

- 平等原则:保障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

- 公平原则: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 诚信原则:要求市场主体在经济交往中遵循道德规范和诚实守信原则。

- 效率原则:追求资源配置的最优效益。

2. 经济法的法律体系- 民法:涉及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公法:涉及国家对市场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 经济法规: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专门规定经济活动的法律。

- 司法解释:法院对特定经济案件的解释和裁决。

三、经济法中的重要概念和规则1. 公司法- 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
七、按国家经济调节国内外领域划分,可 分为:
国内经济的经济法与涉外经济的经济法。
八、按国家经济调节的平常和非常时期划 分,可分为:
国家经济调节平常时期经济法与国家经济 调节非常时期经济法。
九、经济法由低到高的不同层次
1.战时经济法 2.危机应对经济法 3.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
十、经济法还包括:
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国有资产
管理法
5.国家作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在实施二次分配和建 立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社会保障法等
合同法 社会保障法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 间的经济关系,属于民商法范畴。
社会保障领域需要多种部门法综 合调整:有些属于行政法性质;大量 的属于民商法和劳动法范畴,也有一 些属于经济法规范。
市场障碍 强制、干预
市场惟利性 参与
调节机制的 引导、促进 滞后性
市场规制法 国家投资法 宏观调控法
通过实证分析和理性分析,阐明了经 济法体系的三种基本构成的必然性。
第一,所调整的对象都是属于国家经济 调节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一种以国家 为一方主体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第二,他们的基本功能和任务都是保障 国家调节,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 展;
四、经济法的多元结构
以宏观调控法为统帅,微观规制法与国 有参与法为主体、市场监管法与对外管 制法为辅助。
第一节 经济法内容和形式的分类和结构
经济 法内 容
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 济法的制度和规定,是为 经济法所规定的人们各种 行为规范。
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调节
关系。其内容依照不同的标准, 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变化的
一、 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引起生产 更进一步社会化和经济的全球化;

经济法总则

经济法总则

经济法总则
经济法总则是一种法律范畴,它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规范和基本制度,是经济法治体系的基础和核心,也是指导经济活动的根本性规定。

经济法总则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公司法、合同法、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税法、金融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则,它们彼此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和相互协调的关系。

经济法总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经济原则:即市场配置资源、价格由市场决定、竞争
自由等原则。

2、产权保护原则:即保护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构建完善的
产权保护制度。

3、公平竞争原则:即推行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等原则。

4、政府管理原则:即政府依法行政、监管市场、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等原则。

5、社会公正原则:即促进社会公正、纠正不公、保障社会公
共利益等原则。

经济法总则是经济法体系的支撑,它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经济法总则也是指导企业合法经
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法律依据。

简述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简述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简述经济法体系的构成经济法体系是指由一系列涉及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组成的体系。

它是指导和规范经济活动的基础法律框架,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它包括了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市场准入是指规范市场参与主体进入市场的条件和程序,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

市场竞争是指规范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行为,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市场秩序是指规范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保护市场的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

二、经济组织法律制度。

经济组织法律制度是指规范经济组织的设立、组织形式、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法等各类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定,为经济组织的合法运营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金融法律制度。

金融法律制度是指规范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运行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了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各类金融法律规定,旨在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维护金融秩序。

四、国际经济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合作与交往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各类国际经济法律规定,为国际经济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是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各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定,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者信心和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指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各类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为知识创造和创新提供了法律保护,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七、劳动法律制度。

劳动法律制度是指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各类劳动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了合法权益保护,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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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与核心【作者】王健只有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被界定清楚了,才能反映经济法的真实存在,经济法也才能最终被人们所认同。

而与此相联系的经济法体系的核心问题由于最集中、最突出地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①a],因此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也占据着重要地位。

一、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学者们较普遍地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对调整对象的不同分类可组合成不同的经济法体系。

目前,对如何划定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有三种学说: 1. 结构说。

结构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而特定的经济关系有着其自身的结构。

特定经济关系的结构决定了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②a]。

2.干预领域说。

干预领域即调节领域。

该说主张建立经济法体系应突出干预领域,淡化干预方法原则[③a]。

国家干预经济领域的不同决定了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3. 干预(调节)方式说。

该说认为,划定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应该从国家干预(调节)方式入手[④a]。

国家干预方式的不同决定了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笔者认为,结构说是一种比较模糊的学说,而且由于其本身没有经济学理论的支持因而显得不够严谨,带着很大的随意性,让人捉摸不定。

实际情况也如此。

比如,同样是结构说,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可分为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⑤a];而另有学者则认为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与社会经济保障关系[⑥a]。

于是,前者认为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⑦a];后者认为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是企业组织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⑧a]。

至于干预(调节)领域说,实指国家干预(调节)国民经济的领域。

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国民经济体系的基本构成决定了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而国民经济按不同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例如,国民经济既可分为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也可分为国内经济与涉外经济。

相应地,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既可以是微观经济法和宏观经济法,也可以是国内经济法和涉外经济法。

很显然,这种分法不仅标准各异,而且互有交叉,易产生一些把握上的混乱,实不可取。

关于干预(调节)方式说,笔者持赞同态度,即主张用干预(调节)方式的不同来确定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因为这种学说最能反映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众所周知,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从自由竞争到垄断阶段过渡时期。

在自由竞争时期,强调政府完全不干预私有经济,用无形之手调节经济即可。

但由于市场经济有着固有的缺陷——缺乏完全竞争、外部效果和不能有效提供公共产品,而且有着盲目性、滞后性等特点,使得无形之手的调节时常不那么有效,这在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到垄断时期后愈加明显。

于是,人们企盼着能有另一只手伸出来协助,以有效地调节社会经济,这便是“国家之手”。

国家之手强调政府对社会经济进行各种干预、调节和组织活动,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

同时,这种调节(干预)需要法律保障,这种法就是经济法。

可见,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在于“干预”(调节)两个字,即经济法是国家干预(调节)经济之法。

用国家干预(调节)经济的方式不同来构筑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国内外均有所见。

如日本一学者据此认为经济法体系由直接的市场规制与间接的市场规制构成[①b];我国一学者则认为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②b]。

这是十分可喜的事情,表明已有学者认识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在于国家干预,不过,上述两学者的见解也并非十全十美。

他们虽然认识到了用干预方式来构筑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但并没有指出国家干预经济方式的种类到底有哪些,而采取模糊方式来对待,不能完全令人信服,留下了一个不大不小的漏洞待填补。

现在,这个漏洞已由我国一经济法学者加以解决。

他指出:“统观自19 世纪末20 世纪初以来各国的经验,国家调节大致运用三种基本方式,或者说,‘国家之手’有三种基本动作一一强制、参与和促导。

”[③b]据此,进一步提出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是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宏观调控法[④b]0笔者赞赏这种学说,认为把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分为强制、参与和促导这三种是较为科学的。

经济学界的研究也表明:“一般说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可从三方面着手:第一,通过调整宏观经济参数影响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第二,对单个的经济领域、部门和经济单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中观、微观调节;第三,通过公共企业调节经济发展。

”[⑤b]其中,第一种方式即促导;第二种方式相当于强制;第三种方式即参与0在此基础上合乎逻辑地推导出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是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宏观调控法,不仅令人耳目一新,而且极具说服力。

可以说,在经济法发展史上树立了一块新的里程碑。

从此,经济法变得越来越真实。

二、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在我国,有关经济法体系核心理论的讨论由来已久,带有明显的阶段性与经济体制改革的烙印,同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特别是调整对象的认识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般认为,自从1992 年下半年国家决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各种新观点层出不穷,据此可称为“新经济法”时期。

作为对应,1992年以前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可定为“旧经济法”时期。

“旧经济法”时期与“新经济法”时期的经济法体系核心理论有着明显的不同,可以说是泾渭分明的。

另外,笔者试图在对过去“旧经济法”时期与现在“新经济法”时期经济法体系核心理论回顾、评析的基础上,来展望未来经济法体系核心的发展趋势。

(一)经济法体系核心的过去从1978年到1992年,在我国“旧经济法”时期,有关经济法体系核心理论的研究是相当活跃的,先后提出了四种学说:经济合同法说[①C]、企业法说[②C]、计划法说[③C]、计划法与市场法说[④C]0 经济合同法说认为经济合同法是经济法体系的核心。

该说的提出与把纵横两种经济关系都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盛行有着密切的联系。

根据“纵横统一论”,经济法不仅调整纵向经济关系,而且调整横向经济关系。

经济合同关系即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横向经济关系,由于这种理论指导,许多教材在讲部门经济法时都把经济合同法放在第一位置,从经济合同法开始慢慢展开。

但随着1986 年《民法通则》的颁布,这种理论不攻自破。

影响这种理论的“纵横统一论”也先后修正为“密切联系论”和“管理——协作论”。

企业法说认为经济法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法。

该说的提出受到了“以企业活动为中心的经济法学”理论的影响[⑤C],认识到了企业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特别是注意到了计划经济条件下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双重主体直接作用下的国营企业关系问题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难点之一,是其可取之处。

但是,由于在企业法中有着重要地位的公司法是商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商法的范畴,因此把企业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始终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相比较而言,计划法说,即认为计划法是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在旧经济法时期的经济法体系核心理论中占据着主流的不可动摇的位置,影响颇大。

这种认识跟我国过去曾长期以计划作为宏观管理基本手段渗透到一切经济领域不能不说没有关系。

实践证明,以计划作为宏观管理核心的结果是忽视和排斥了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的作用,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进行,特别是党的十三大确定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以来,宏观经济管理的手段日益多样化,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和比重大幅度缩小,市场对经济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大。

许多学者感到如果再提计划法是经济法体系的核心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也是格格不入的。

毕竟,观念应与实践相联系。

发现这个问题后,有学者试图对经济法体系核心理论进行修正和更新,于是提出了计划法与市场法是经济法体系的核心的理论。

这种动机是良好的,是值得肯定的。

但良好的动机不一定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第一,所谓核心,从哲学角度上说,它是事物的主要矛盾。

主要矛盾应该是唯一的,因此核心也应该是唯一的。

提出经济法体系的核心由两类完全不同的法律组成,在逻辑上显属自相矛盾;第二,“市场法”的内容是十分庞杂的,它横跨了民法与经济法两大法域,就像作者本人所说的,市场法体系包括的物价及利润取得最高限额法、平等竞争法、计量法、产品质量法、经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具体法规[①d]。

况且,“市场法”概念的提出其本身的合理性也是令人怀疑的,是值得商榷的。

(二)经济法体系核心的现在1993 年,我国开始驶入发展市场经济的快车道,经济法理论的研究随之也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各种新观点不断涌现。

在经济法体系核心理论的研究中,学者们到现在为止共提出了四种学说:财政、金融法说[②d];竞争法说[③d];反垄断法和计划法说[④d];国家投资经营法说[⑤d]。

财政、金融法说认为经济法体系的核心是财政、金融法。

该说认识到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金融作为宏观调控手段在调整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中的作用日显重要,但把作为宏观调控法组成部分的财政、金融法上升到经济法体系核心地位未免言过其实。

作为经济法体系基本构成之一的宏观调控法现在都不能占据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更不用说财政、金融法了。

竞争法说认为,竞争法是经济法体系的核心。

这种学说目前很有市场,有许多学者表示赞同。

该说认为,经济法的根本任务应从基本上“维护计划经济管理秩序”转到“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上来无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是建设统一市场,而建设统一市场就要造就公平、正当竞争的统一规则。

没有这种规则,统一市场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

所以,把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是顺理成章的[⑥d]。

笔者认为,竞争法固然重要,但在今日中国把它上升到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是否正确,值得商榷。

实际上,作为竞争法所要反对的垄断和竞争限制行为,在我国具体条件下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以地区和部门为依托的超经济的行政垄断和竞争限制,另一种是企业或企业间的经济垄断和竞争限制。

其中,第一种表现形式在我国比较多见和严重;第二种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尚未构成市场竞争中的主要问题,以滥用市场权力牟取暴利和企业间相互价格协调行为为主。

况且,严格说来,超经济的行政垄断和竞争限制不是竞争法津和竞争政策的调整对象,它是由体制所决定的,也只能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加以解决[⑦ d]。

正因如此,竞争法的地位将大打折扣。

另外,从我国现状来看,竞争过渡与竞争不足并存,社会尚缺乏有效竞争;生产也过于分散,企业集中度较低,这大大削弱了我国产业竞争力。

所以,国家在鼓励企业公平竞争的同时,组织企业适度垄断,即把适度垄断作为我国产业组织的战略目标[①e]。

在这种战略目标的指导下,竞争法的地位到底如何,不言自明。

反垄断法与计划法说主张反垄断法和计划法是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并认为这是世界性的大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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