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保险案例分析篇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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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航运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航运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旨在为船舶、货物以及相关利益提供风险保障。

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航运保险在保障航运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航运保险领域,由于合同条款的复杂性、保险责任范围的模糊性以及保险纠纷的多样性,时常出现保险争议。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航运保险法律案例,探讨航运保险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9年,我国某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我国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投保了船舶全损险。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

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遇恶劣天气,导致船舶沉没。

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但被告以船舶沉没是由于原告未遵守航行规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船舶沉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以及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人按照约定,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本案中,船舶沉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需要结合保险合同条款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3. 案例分析(1)船舶沉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

在保险期间内,船舶沉没属于保险事故。

然而,被告认为船舶沉没是由于原告未遵守航行规则所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对此,我们需要分析船舶沉没的原因。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船舶沉没的主要原因是恶劣天气。

虽然原告未遵守航行规则,但恶劣天气是导致船舶沉没的直接原因。

因此,船舶沉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2)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按照约定,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分解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分解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分解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往往面临着各种风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则成为了保障贸易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某外贸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货物由集装箱运输。

在运输途中,由于船舶遭遇恶劣天气,导致部分集装箱坠入海中,货物损失惨重。

该外贸公司在货物出运前投保了一切险。

首先,我们来分析保险责任的范围。

一切险除了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船舶遭遇恶劣天气属于自然灾害,是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其次,关于损失的认定。

坠入海中的集装箱及其中的货物属于实际全损,因为货物已经完全灭失,无法再挽回。

然后,是索赔的程序。

外贸公司应在货物出险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提单、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等。

保险公司会根据现场勘查和相关证据来确定赔偿金额。

最后,赔偿金额的计算。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金额通常是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基础,并扣除一定的免赔额。

如果货物在运输前进行了足额投保,那么保险公司将按照货物的损失价值进行赔偿。

案例二:一家进口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电子设备,货物由航空运输。

在卸货时发现部分设备有明显的碰撞痕迹,无法正常使用。

该进口公司投保了航空运输一切险。

对于这个案例,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保险责任的起讫。

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开始,到卸离运输工具为止。

在卸货过程中发现的货物损失,只要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分析损失的原因。

设备的碰撞痕迹表明可能是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了意外的撞击,这属于航空运输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在索赔方面,进口公司应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调查。

同时,要保留好受损货物的原状,以便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关于赔偿金额,同样是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依据,并考虑折旧等因素进行计算。

案例三:某企业出口一批化工产品到欧洲,货物通过海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分解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分解

• 案例四: •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 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 火很快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雇 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 的损失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被水浇 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 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问:(1)从损失的性质看,上 述损失各属何种损失?为什么?(2)根据CIC条款规定,在投 保何种险别时(最小险别)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上述损失?
• 案例二: • 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号轮在4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 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 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一部分货物并 组织人员抢修裂缝。船只修复以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船舱 失火,船长下令灌水灭火。在火被扑灭后发现2000箱货物中一 部分被火烧毁,一部分被水浸湿。在船抵达目的港后清点共有 以下损失:(1)抛入海中的200箱货物;(2)组织抢修船只而 外支付的人员工资;(3)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4)船只部 分船体被火烧毁;(5)被水浸湿的100箱货物。试问: • (1)以上的损失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说明原因。 • (2)投保什么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为什么? (指CIC的最小险别)
Case Studies
International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April 1st, 2012 English Department Wuhan Media and Communication College
一、责任起讫
• 案例一 • 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 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在卸货过程中,外贸 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某日, 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 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另一半留在 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外贸企 业逐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对此, 试予以评论。 • 要点评析:保险公司不需赔偿,因为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条 款,保险责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进入指定仓库时终止,而本案 中的货损发生在仓库内,所以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

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篇一:海上保险案例海上保险案例案例分析练习1、某年6月14日,某渔业公司以其全部的A-13号渔船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船舶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当年6月15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14日24时止。

农业公司应交保费4200元,但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其并未交付杂费。

保单有条款规定“这时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的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签发保险单的前两年7月24日,投保渔船由于机械事故意外惊险出险,与他船相撞,渔船受损。

同年8月3日,该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交付寿险保险费4200元。

交付杂费的第二天,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条件,提出索赔。

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渔业公司向本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赔偿。

2、19××年某海运公司将其所属的“长兴号”货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一切险。

10月24日,该船装载着4751.6吨水果罐头从厦门港启航,驶往俄罗斯澳的符拉迪沃斯托克港。

10月28日,“长兴号”轮在航行途中遭遇6.5级左右大风,在风力的作用下,船舶出现剧烈摇晃。

随着船舶晃动的加剧,分装在托盘之中的罐头散落船内并移至左舷一侧,并由此而造成船舶严重倾斜,为了使船舶恢复平衡,船长下决心在左舷压载水舱全部排空,右船舷压载水舱余下注满。

这样虽然令船舶的倾斜度驳船明显减小,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使到其恢复平衡状态,船舶的倾斜度仍有10度左右。

由于当时风浪较大,且无减弱之迹象,如果在倾斜状态下继续航行,船舶将面临溺毙的危险。

为了船货的共同数据安全,船长决定将该船开往邻近的韩国开至釜山港避难,并电告船公司有关电令事故情况,经船公司同意后,宣布共同海损。

在釜山港,船长决定渔夫将船所载货物全部卸下,然后重新积载,并用所购置的物料进行必要的绑扎和衬垫,共支付物料、装载、积载、保管以及总计航行等共同海损费用共计107864美元。

经共同海损理算师理算,船舶获救价值占船货刺蕊获救总价值的63.7%,船方应承担共损分摊68709.37美元。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1、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三个进口商的进口棉布,甲商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乙商投保了水渍险,丙商投保了一切险。

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气候,船员虽尽快关闭了货舱的通风口,但是仍有一些海水在通风口关闭以前被大浪打入货舱,三个货主的棉布有一部分不幸被浸泡在海水中。

船长命令船员立即采取行动打开包装进行晾晒,并进行了重新包装,但货物仍遭受了一定损失。

由于恶劣气候持续下去,通风口关闭时间过长,使得船舱温度上升,大量舱汗聚集,因此通风口附近的三批棉布也遭受了水湿损失。

到货后,三个货主就棉布的损失分别向保险公司索赔。

试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对三个货主赔偿。

2、某进口公司按照CIF条件从中东进口一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

由于海湾战争爆发,货轮在运输途中被扣留在红海,船上货物不能运达目的地。

进口公司在提货不着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这批货物承担赔偿责任?答案:偷窃提货不着险是指被保险货物整件被偷,本例显然不属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拒赔是正确的,除非投保“交货不到险”。

(?)3、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

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

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答案: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遭受的损失应全部予以赔偿。

1该船触礁所造成的8000美元的货损,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赔偿。

2触礁之前由于蚺造成的2100美元的货损,保险公司也应赔偿。

因为,这是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4、某批化工品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投保了海运货物一切险。

在装船时出于安全考虑,船方将该批货物放置在甲板上。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分析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集锦一、关于货轮途中遇险致损案案例1“昌隆”号货轮满载货物驶离上海港。

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温度过高,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发大火,将装在第一货舱的1000条出口毛毯完全烧毁。

船到新加坡港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而不同程度受到串味损失。

其中由于烟草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登记已大打折扣,售价下跌三成。

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香,不能当作茶叶出售了,只能按廉价的填充物处理。

船经印度洋时,不幸与另一艘货船相撞,船舶严重受损,第二货舱破裂,仓内进入大量海水,剧烈的震荡和海水浸泡导致仓内装载的精密仪器严重受损。

为了救险,船长命令动用亚麻临时堵住漏洞,造成大量亚麻损失。

在船舶停靠泰国港避难进行大修时,船方联系了岸上有关专家就精密仪器的抢修事宜进行了咨询,发现整理恢复十分庞大,已经超过了货物的保险价值。

为了方便修理船舶,不得不将第三舱和第四舱部分纺织品货物卸下,在卸货时有一部分货物有钩损,试分析上述货物损失属于什么损失。

[案例分析](1)第一货舱的货物。

1000条毛毯的损失是意外事故火灾引起的实际全损,属于实际全损第一种情形——保险标的实体完全灭失。

而烟草的串味损失属于火灾引起局部的损失,因为在颠末特殊加工处理后,烟草仍然能保持其属性,能够按“烟草”出售,三成的贬值是烟草的局部损失。

至于茶叶的损失则属于实际全损,因为火灾形成了“保险标的丧失属性”,虽然实体还在,但是已经完全不是投保时所描述的标的内容了。

(2)第二货舱的货物。

精密仪器的损失属于意外事故碰撞形成的推定全损。

根据推定全损的定义,当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不可制止,或为制止发生实际全损花费的整理拯救费用超过保险标的本身的价值或是其保险价值,就会得不偿失,从而构成推定全损。

精密仪器恢复的费用异常昂贵,超过了其保险价值,已经构成推定全损。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案例分析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案例分析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案例分析一、关于货轮途中遇险致损案案例1 “明西奥”轮装载着散装亚麻子,驶向美国的纽约港。

不幸,在南美飓风的冷风区内搁浅被迫抛锚。

当时,船长发现船板有断裂危险,一旦船体裂缝漏水,亚麻子受膨胀有可能把船板胀裂,所以船长决定迅速脱浅,于是,该船先后4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后退,终于脱浅成功。

抵达纽约港后,对船体进行全面检修,发现主机和舵机受损严重,经过理算,要求货方承担6451英镑的费用。

货主对该项费用发生异议,拒绝付款。

试分析本案?案例分析根据共同海损的含义,货主无权拒付。

从案例陈述的过程中可得共同海损成立;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而引起的损失,应由获救的各方和船方共同承担。

案例2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某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次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货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次年1 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次年1月30 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案例分析(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

货运险案例分析

货运险案例分析

货运险案例案例分析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出险后出单赔偿案案情简介: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购进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

年月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

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

原告豆粕(共计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金额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元,保险合同条款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摘要)规定。

该批货物于年月日开始装船。

月日凌晨天降大雨,因承运船第八舱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原告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

原告要求承运人卸下件,并告知被告货被雨淋,要求被告上船对剩余货物是否需要卸下船进行检验确认。

被告经查验,没有提出卸货意见。

当日,承运人按《运规》规定向原告出具了“仓货物被雨淋湿,已卸下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录。

年月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即运往广州黄埔港。

月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

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紧张,一直在锚地等泊,同年月日才靠泊卸货。

根据黄埔港理货公司理货证明和黄埔港货运记录记载,所卸下货物有件水湿现象,其中有吨豆粕发生霉变。

原告即通知被告赴广州黄埔港查验货损情况。

被告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原告尽快采取各种补救措施,迅速处理受损货物,避免扩大损失。

原告即将受损严重的吨豆粕以每吨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

按投保额扣除残值后,原告损失万元人民币。

事后,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被告以货损事故系承运人责任造成的为理由拒赔。

年月日,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原告货物进大连港投保货物运输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损失的后果是客观真实的,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货损事故,被告理应负赔偿责任。

要求被告赔偿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货损是由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按有关规定,在限额内应由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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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正确理解海运保险的“仓至仓”条款 1993年,江西赣南卷烟厂从德国进口总价值299.8 万西德马克 的佛克卷烟包装机组,按照价格条件向中国平安保险总公司投 保。平安保险公司于 1993年7月22日签发了货物运输保险单, 启运日期为1993年7月22日,承保条件为一切险及战争险。 进 口设备于9月12日顺利运抵到岸口岸-广州黄埔港,同月16、 17日卸离海轮,存放于黄埔港头。赣南卷烟厂于10月21日向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南康县支行办理了国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11 月3日前往黄埔提货, 11月4日装载进口设备的6辆大货车行驶 在广东新丰路段上,由于一辆卧铺大客车强行超车,一辆大货 车为防止正面碰撞采取紧急刹车右转,但车尾仍然相撞,造成 大货车冲出车道,附入深谷。大货车上装载的一台透明纸卷烟 机、3台电器控制设备被摔得支离破碎。事后,赣南卷烟厂向 南康人保公司报告并要求赔偿,但遭拒绝。在索赔无果情况下, 为技改项目上马发挥效益,赣南卷烟厂贷款重新购买遭损设备, 设备购置费折合人民币 497.5万多元。后来,法院在审理该案 过程中,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通知其参加 诉讼并判决其赔偿损失。
背景知识:本案主要是有关保险人的除外责任问题。被保 险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即使投保了一切险,也并不意味 着保险人对任何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都负责赔偿。 • 《海商法》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 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市场行情变化; 2、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3、包装不当。 • 《海商法》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 之一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 不知道的除外; 2、船舶自然磨损或锈蚀。 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 果是货物保险,对托运人、收货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 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如果是卖方违反了贸易合同造成 被保险人(买方)损失,保险人也不予赔偿
分析:本案货物灭失的原因是货物装载于甲板上,船 舶航行期间遭遇恶劣海况,大浪淹过甲板所致。 油脂公司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根据国家保险主 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1997款解释的请示〉 的复函》,一切险承保的范围是平安险、水渍险 及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 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仅指偷窃、提货不着、 淡水雨淋、短重、混杂、沾污、渗漏、碰损、破 损、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蚀。 根据该解释,舱面货物险不包括在一切险之内, 因装载于舱面的特有风险造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 不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 思考:进出口企业如何巧妙利用“仓至仓 条款”,才能做到既节省费用又使自己的 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呢? 第一、在出口公司投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时, 应将自己作为被保险人,然后将保险单背 书转让给国外进口商。这亲可以利用外商 付来的保险费,充分运用“仓至仓条款” 的承保范围,在不另付保险费、不须另外 办保险的情况下,使自己的装船前阶段的 风险得到保障
第二、进出口公司在办理运输货物保险时,要将所 托货物在装卸海港通过陆上、水上运输延伸到内 地阶段的风险合并在一张远洋运输货物保险单中 投保。对此,保险人一般都可按客户需求承保, 而且保险价格也会得到优惠。这样可避免海运过 程的两端延伸至内地阶段另外购买保险,费用可 节省1/2-2/3。 第三、若进口货物由国内用户或国内贸易公司接货 并集中运往内地,进口公司除了应按前述将内地 段的运输与远洋运输一并投保货物保险外,进口 公司还应该注意将提单和保险单及时转让给国内 直接用户或贸易公司,使得在“仓至仓”范围内 应享受的保险保障得以继续
• 就案件讲,江西赣南卷烟厂的进口设备于9 月17日全部卸离海轮,11月4日在陆上运输 出了险,期限未超出60天之限,因此平安保 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应延展至最后目地赣南卷 烟厂仓库,平安保险公司无法以自己承保的 是海洋运输险来推卸责任,赣南卷烟厂有权 从平安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 综上所述,被保险人在国内或国际上办理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时,应准确理解海洋运输 保险的“仓至仓”条款的规定,把握实质, 以便充分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背景知道: 1、向保险公司索赔必须具备以下三项基本条 件: (1)保险公司与索赔人之间必须有合同的有 效的合同关系。 (2)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必须享有 保险利益。 (3)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凭持有的保险单向保 险公司索赔时,他要求赔偿的损失,还必须 是该保险单的承保范围以内的。
2、FOB合同下的风险转移与保险责任起迄 FOB合同下,保险由买方办理并支付保险费。因为 FOB合同属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在装运港按规定 的时间、地点将规定的货物装在买方指派的船上, 并提交符合规定的货运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与 货物有关的风险,也在装运港从货物越过船舷时 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买方投买保险, 只保其应该负责的风险,而风险转移前发生的风 险损失,买方概不负责,由买方向其投保的保险 公司当然也不负责任。也就是说,在FOB合同下, 虽然保险单上列有“仓至仓条款”,但保险公司 承保的责任起迄不是“仓至仓”,实际上是“船 至仓”,保险公司只承保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起 至货物运至买方仓库时止的风险损失。
• 海运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 CIF合同投保一切险,货到目的港时,已以 30%货物腐烂,买方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 1992年9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一批洋 葱,合同采用的是CIF价格条件,由我方公司投保,合 同规定须投保一切险。该批货物由我远洋运输公司的 “东风”号轮进行运输,卖方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 内装货后取得了清洁海运提单,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投保了“一切险”。但由于“东风”号轮在海上行驶速 度过慢,以致在途时间长,货物运抵目的港澳大利亚悉 尼后,买方凭提单提供清点时发现已有30%的洋葱腐烂 变质不能食用,于是买方凭卖方公司背书转让的保险单 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起保险索赔,保险人对卖方请求 予以拒绝,理由是:运输迟延导致的货物损失属于保险 单规定的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买方不同意,诉 至我国法院后,经调查查明,“东风”号轮属于超期船 舶,船上的机器设备已陈旧老化,导致了船速慢,透彻 在海运途中亦无过失行为。根据以上情况,我国法院判 决买方败诉,我方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进出口公司应注意“仓至仓条款”的 时间界限,尽量在条款规定的时间范围内 完成运输任务。如货物在港口停留时间不 能超过60天。另外在中途要对货物出售或 分配分派,货物抵达出售或分派地点之后, 则超出了“仓至仓条款”的范围,须另行 购买保险。
案例分析三:一切险不包括舱面货物险 【案情介绍】1995年12月,东莞新亚油脂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油脂公司)从马来西亚进口一套棕榈油生产线 设备,由ARKTIS SKY轮承运,从马来西亚巴生港运到 中国东莞新沙港。油脂公司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运输货 物一切险,保险金额2750416美元,保险单规定采用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1996年1月2日,ARKTIS SKY轮抵达新沙港。应油脂公 司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在 卸货前登船查勘,证实短少货物三件:脱臭器、脱气 器和蒸汽洗涤器。短少的货物装于甲板上。 据ARKTIS SKY轮船长出具的海事报告称,ARKTIS SKY 轮1995年12月23日至1996年1月1日期间遇到九级以上 的大风、狂浪、大涌,引起船舶激烈摇晃,大浪淹过 舱盖和甲板货物,导致装载在甲板上的部分货物灭失。
分析:1、保险公司之所以拒绝卖方的索赔,是因为 他虽然在货物发生风险期间,对该保险标的有所 有权,也应当有保险利益,但是他当时不是保险 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的受让人。 2、保险公司拒绝买方的索赔,是因为他虽然是保险 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持有人,但是在货物发生风 险期间,他对该批货物尚未享有所有权,因此他 当时对保险标的并没有保险利益,无权向保险公 司索赔。 3、FOB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实际承 担“船至仓”责任。卖方为保险从卖方仓库至码 头期间的保险利益,必须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买保 险,如我国的“卖方利益险”。
分析:本案造成货损的原因是因为船舶老化、船速慢、 导致运输延迟,以致洋葱腐烂变质根据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保险单上关于保险人除外责任的规定,运输 延迟属于明文规定的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我方保险 公司拒赔有理有据。 本案中买方的做法也欠妥当,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发生货损后,确定索赔对象是十分重要的,弄错索 赔对象,往往徒劳而返,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买方应当根据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或依据买卖合同规 定向卖方即我方进出口公司索赔,因为本案货损属 于保险单中规定的除外责任,所以他向保险公司提 起索赔当然会遭到拒绝。
• 在这起事故纠纷中,平安保险公司承保的是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而事故的发生是在陆上 运输过程中,那为什么平安保险公司还要承 担赔偿责任呢?这就涉及到如何正确理解海 洋运输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 海洋运输保险是指经海上用轮船运输于各国港口之 间的货物保险,从定义上很容易理解为保险公司只 对海洋运输过程中的出险负责,但事实不尽如此, 海洋运输的保险范围并不局限在海上运输这一段距 离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1年作出的海洋货物 保险条款,对此作出了相当具体的规定:“保险从 保险货物离开保险单指定的仓库或存放地点开始, 在正常的运输过程中(包括海上、陆上以及内水运 输和用轮船运输)持续有效,一直到保险货物运送 到保险单指定的目的地-托运人的最终仓库或存放 地点,或者送到通常运输过程以外的投保人用于分 配货物或用于存放的其他任何地点。但是本保险限 于保险货物在最终港口从远洋货轮上全部卸完之后 算起到货物到达止而提到的仓库或存放的地点前的 60天以内。如果在上述60天到期前,保险货物提前 到达非保险单指定的一个目的地,本保险应在运输 开始前终止”。
据货物的订舱单记载,所有货物能无害且合法 地装于甲板,船长有权选择装于甲板,风险和 费用由货方承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也记载: 船东对装载于甲板上的货物所产生的损坏和灭 失不承担风险和费用。 油脂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而向广州海事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赔偿 其灭失货物的损失497080.美元。保险公司答辩 认为,油脂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未加保舱面 货物险。根据保险条款和中国人民银行对该条 款的解释,一切险不包括舱面货物险。本次事 故是由于货物装于甲板造成的,不属于一切险 的承保责任范围.法院最终驳回了油脂公司的诉 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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