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题目: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研究研究背景与意义: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基础,而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关系中的一项重要程序。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成熟和健全,对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近几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伴随而来的就业形势的变动,市场竞争加剧,企业在面临经济下滑、市场萎缩等困境时,劳动合同解除机制的运用也随之增加。
但是,由于解除程序的规范不严格,劳动关系的利益纠纷经常会引起法律纠纷,给企业和职工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加重了就业困难和就业不稳定等问题。
这就需要我们对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探究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为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研究内容:本研究旨在从法律角度分析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分析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和发展历程,剖析其中存在的问题。
2. 分析我国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方式,并探讨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3. 研究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认定标准,剖析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对解决问题的建议。
4. 探讨劳动合同解除的实施问题,包括解除的原因、程序和权利义务等问题。
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实证分析法等方法。
其中,文献研究法主要用于收集和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文献;比较研究法主要用于分析国内外劳动法制和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异同;实证分析法主要用于分析现实情况和提出问题解决方案。
研究结论:通过对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分析及比较,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1.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历程相对完善,但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问题。
2.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方式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3. 对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认定标准需要明确,并加强对法律适用的严格要求,以尽可能减少企业和职工的纠纷。
4. 劳动合同解除的实施应加强程序的规范和标准化,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法律制度研究

4、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政府、企业和工会应当共同努力,加强沟通和 协调,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合同解除纠纷的发生。此外,可以引入 调解、仲裁等多元化解纷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解决争议途径。
结论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法律制度是保障企业和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完善这 一制度对于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公平正义、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 要意义。然而,当前这一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需要继续努力完善法 律规定、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等方面的工作,以实现保障 企业和劳动者权益的目标。
4、企业需要依法依规进行解除程序,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和道德压力。 劳动者方面: 利:
1、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益和自由度,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自由选择适 合自己的工作;
2、有利于劳动者在不同企业之间流动,发挥个人才能和价值;弊:
3、如果劳动者对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不了解,可能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 致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后果;
3、裁判标准
我国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中,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若出现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 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三、实践探讨
在实践应用中,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以下通过具体案例进 行分析: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 同
对于用人单位存在重大违法等严重影响劳动者的情形时,应当允许工会及时对 该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并给予相应的帮助。
劳动法中的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劳动法中的合同解除制度研究近年来,劳动法中的合同解除制度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日益复杂化,雇佣关系的稳定性和合同解除的合法性都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本文将从劳动法的角度探讨合同解除的制度,以期深入研究这一问题。
一、合同解除的定义和方式合同解除是指雇主或员工根据劳动法规定,以书面形式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协商解除,即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单方解除,即雇主或员工在特定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是合同解除过程中最理想的方式,它体现了双方平等协商的原则。
在协商解除中,双方可以通过友好的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这种方式更加注重人的尊严和自由意志的体现,符合劳动关系平等的基本原则。
然而,单方解除也是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解除方式。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严重失职、盗窃公司财物等;同时,员工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合同约定的工资未按时支付、工作环境危险等。
这种方式相对于协商解除来说,更加注重合同权益的保护和雇佣关系的合法性。
二、合同解除制度的现实问题1. 合同解除的滥用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雇主滥用合同解除的权利,以达到降低劳动成本的目的。
他们往往通过提供短期合同、频繁解雇员工等方式,来规避劳动法的保护性规定。
这种现象对员工权益的保护造成了很大的挑战。
2. 合同解除的程序不合理合同解除的程序也是合同解除制度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现行的劳动法规定,雇主单方解除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而员工单方解除合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雇主。
这种不对等的情况容易导致劳动关系中的不平衡,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充分。
3. 合同解除的争议解决机制在合同解除中,争议解决机制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目前,一些纠纷往往会被双方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而并不依靠法院的仲裁或审理。
《2024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下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范文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下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代商业社会,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企业和员工都至关重要。
然而,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便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旨在探讨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实际操作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背景与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和挑战。
这些变化可能导致企业的经营策略、业务范围、组织结构等方面发生重大调整。
在此过程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应对方式。
因此,研究这一问题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文献综述在过去的研究中,许多学者对劳动合同解除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他们认为,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保障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需要关注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就业保障、经济补偿等问题。
四、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下的劳动合同解除(一)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企业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还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如提前通知、支付经济补偿等。
(二)实际操作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与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意愿和需求。
同时,还需要关注劳动者的就业保障和经济补偿等问题。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循平等、公正、自愿的原则,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一)问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下,劳动合同解除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双方协商难度较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就业保障和经济补偿等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三是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企业滥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二)解决方案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方案: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确保企业和劳动者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比较研究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比较研究引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其签订和解除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其中,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制度是一个重要的制度,旨在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
本文旨在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为我国劳动法的完善提供借鉴。
中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原则进行。
如果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我国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有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5.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
比较研究美国在美国,各州的劳动法有所不同,但是在大多数州,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无论是否有正当理由。
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因为劳动者的种族、宗教、性别、年龄、国籍等因素,那么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欧洲在欧洲,各国劳动法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法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是受到限制的,用人单位需要提前通知和面谈劳动者。
而在英国,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但需要事先告知劳动者并给予一定的通知期。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还可以起诉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中国香港在中国香港,劳动合同单方解除也是受到限制的。
用人单位需要有正当理由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要对劳动者支付一定的遣散费。
此外,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遭受到用人单位的不合理歧视、骚扰等行为,那么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补偿。
结论通过对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劳动法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关于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的规定存在很大的差异。
★开题报告《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一、选题依据劳动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关系之一,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在不断完善,我国的劳动关系也日益趋于复杂化和多元化,劳动者对合法权益保护的需求也呈多样化发展的趋势。
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以及我国立法和执法上的各方面原因,劳资关系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补偿金等现象层出不穷,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亟待完善。
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是劳动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是与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
在社会生活中,关于劳动合同的大量争议,大多都是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由于此类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个案差异很大,加之我国劳动立法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规定仍存在诸多不尽完善之处。
以上种种原因都造成了审判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法律适用标准难以统一等突出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为劳动争议的审判实务提供更充足的法学理论依据及正确指导此类案件的妥善处理,理论界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探讨。
尽管在很多问题上,学者还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争论。
但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这些有益的尝试,都不断深化了我们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也促进了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发展和提高。
研究劳动合同解除法律问题,有利于理顺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双方的正当利益。
规范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出现了较大的变化。
用人单位一方掌握着丰富的社会资源,它们在资金、技术、社会影响、信息资源等方面越来越占优势。
正是由于处于这样的优势地位,用人单位一方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层出不穷。
规范劳动合同解除制度,限制用人单位的合同解除权,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劳动关系是重要的社会关系,社会上大部分人都是劳动者,都身处于劳动关系之中,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限制条件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以下限制条件:
1、违反法律法规:如果劳动者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可能会被禁止解除劳动合同。
2、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可能需要 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赔偿金等违约责任。
3、特定职业限制:部分职业可能存在特殊规定,如公务员、军人等职业的 劳动合同解除受到特殊限制。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 研究
目录
01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的概念和分 类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
02 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 序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
03 劳动合同的概念和分 类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
04 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 序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
05 劳动合同的影响和后 果
06 参考内容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概念和分类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即劳动者无须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只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依据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同,可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
预告解除是指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时,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经 过30日(或试用期内)的预告期后,方可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我国《劳动 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预告解除是劳动者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主要方 式。
4、申请仲裁或诉讼:如果用人单位采取不当措施应对劳动者的解除请求, 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法院等机构寻求帮助。
结论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比较研究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比较研究1.中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方解除制度: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和条件。
如果未能约定,则按照法定解除事由进行解除。
其中,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包括: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由于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需要提前通知对方,并且一般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2.美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美国的劳动法相对灵活,没有严格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
根据美国法律,雇主和雇员之间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或支付经济补偿。
这种灵活的制度使得劳动力市场更加灵活,有利于企业快速调整员工规模,但也使得劳动者的权益相对较弱。
3.德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德国的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有着相对严格的规定。
根据德国法律,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基于合理的原因,例如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犯罪行为等。
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通常需要提前通知对方,并且在法定的解除期限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同时,德国也规定了雇主单方解除合同时需要遵守的程序,例如提前通知期限、解除理由的明确等。
通过比较上述几个国家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可以看出不同国家在劳动关系的管理上存在着差异。
中国的制度相对偏向劳动者,强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美国的制度相对灵活,便于企业调整人员;德国的制度相对严格,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有合理的原因,并保证了解除程序的公平性。
总结起来,不同国家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受到社会经济、文化习俗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与灵活管理劳动力之间寻求平衡。
在我国,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可以进一步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我国还应在制度设计上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使劳动力市场更加灵活、公平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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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研究摘要:在现实社会里,实施《劳动合同法》,尤其是施行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在许多方面都直接和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息息相关,也和用人单位的用人制度、工作制度与用工制度息息相关,因此,可以说劳动法影响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合同法》当中对劳动合同解除成为劳动者的重要保障。
但是在具体实践里,不管在法律规定还是在法律实施还存在很多问题。
所以,还要一进步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实际地解决这些不中,才能更好的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各种纠纷,更好地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应有的合法利益,并且进一步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和谐有序的发展。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针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提出问题的研究背景和研究价值、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基木理论,第三部分是劳动合同解除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比较,第五部分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解除1、引言1.1 问题的提出劳动合同,即一种在契约自由基础之,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社会能量和实力水平的多方衡量之后,为实现劳动关系的实质平等和结果平等,以社会利益作为本位,国家公权力会进行必要干预的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作为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部分,在实际生活中尤为重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成为了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核心所在。
在劳动合同的解除里,注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正是世界各国劳动立法的其中一个基本出发点。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体制改革得以深化,促进了劳动力配置的日趋市场化,劳动关系多元化发展,然而,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相对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还有很多不够完善和成熟,存在很多不足。
想要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就需创造一个科学合理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西方发达国家在当前对劳动合同解除的研究的相对比较少,主要是因为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己完成制造业的升级与转型,他们的盈利主要来自技术优势而不是低廉的人工成本,因此劳动力成本已经不再是企业关注的重点。
而发展中国家虽然大多仍处于世界工厂的阶段,但是对劳动者利益关注较少并且法制不健全,因此对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关注也不算多。
在实践当中,劳动合同解除已经成为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因此也劳动法上重大问题之一,然而由于它直接涉及到了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失与权利的保护,因此十分容易引起纷争。
特别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的争议日渐成为了企业劳动争议纠纷的焦点,也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有9个相关条文,但是因为立法的历史局限性和立法技术水平有所欠缺,同时时代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所出现新情况也尚待立法来规范,这就使得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操作中很许多难以解决的情况,而这些难题有相当大的探讨价值。
1.3 研究目标和方法本文从劳动法本身的属性出发,结合了理论上的争议,形成对劳动者合同解除权的认识。
并在已有劳动者合同解除权研究的成果基础之上,理论联系实际,运用辨证和演绎的思维方法进行各方面考察。
从而在比较中能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
比较分析法的运用可以让我们清晰的认识劳动者合同解除权的多个方面。
并通过对国内立法的评析和对国外立法的比较和借鉴,得出了笔者关于劳动者合同解除权立法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的相关建议,推动我国的劳动立法的发展。
2、对我国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的基本理论2.1 劳动合同解除的定义我国《劳动法》第三章一共有20条,规范劳动合同的条文占有17条之多,而在这17条当中,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有1条,而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条文达9条之多,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条文数占关于劳动合同条文数达53%,而占《劳动法》条文总数的8. 4%,可见劳动合同解除规定十分重要。
劳动合同指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了劳动关系,明确双了方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而劳动合同解除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在尚未履行完毕前,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定的条件之下,通过了双方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双方合意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抑或溯及地消灭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2.2 劳动合同解除的基本特点2.2.1 劳动合同解除的主体的特定性劳动合同解除和一般合同解除相比,最明显的不同点就在于其主体上的特定性,劳动合同解除的主体只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就是法律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主体方面的限制。
劳动者即对从事劳作活动一类人的统称,它主要指的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用人单位指的是具有用人权利能力与用人行为能力,运用了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并且向劳动者支付了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目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等。
2.2.2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阶段限制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阶段一定要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并且在尚未履行完之前,这是法律对劳动合同解除在时间方面的限制,同时也是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无效之间明显的区别。
换言之,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定要针对有效合同的解除,假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事实上,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目的正是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出现了某些的法定或是约定的原因之后,在无法继续行使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能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地消灭的问题。
2.3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功能与价值首先,劳动合同解除制度能够确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里,可以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其次,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可以实现劳动合同的平等订立、履行、变更以及消灭,从而维护劳资双方的利益,而这一功能主要是针对劳动者而言的。
第三,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可以有效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保持劳动力市场的活力与促进社会的稳定,通过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劳动合同法》在宏观上可以维护整个劳动力市场。
凭借对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的规定,能够保证劳动力资源的自由流动。
第四,我国《劳动合同法》还具有促进我国经济转型,促进产业的升级换代的经济功能,由于企业用工成本主要包括了工资成本,社会保险福、福利成本,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成本等,企业违法成本就相应增加了管理成本。
从以上分析可知,劳动合同法涉及了三方的利益。
从微观上来看,它涉及了合同双方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
从宏观上来看,它还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利益。
从功能上看,它在客观上对三方利益都有不程度的影响。
从价值角度来看,它又具有一定的倾向性。
劳动合同法意在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在此基础上,又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重心,因此具有倾斜保护的价值取向。
3、现行法律对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及其不足3.1 劳动者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因为是在试用期之内在用人单位具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并不多。
但当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对在用人单位存在着严重过错,从而导致了劳动者被迫辞职的情况里,对用人单位追究法律责任的力度往往不够,并没能够在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试用期里,劳动者如果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一定的费用,往往没有法律依据,从而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体制改革不断的深化,劳动力配置日趋市场化,劳动关系也变得多元化,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相对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还不是很完善和成熟,存在很多不足。
为了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利益,需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
3.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将劳动合同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在实际生活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我国占据了主导地位,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并没有成为常态。
《劳动合同法》相对于《劳动法》来说,一定程度增强了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注意,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凭借法律条文的规定让“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只要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工作连续满十年后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才有条件和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倘若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合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受到了巨大阻力,并没有如立法者预期的那么顺利。
可见,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成为常态的情况中,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解除条件上大体一致,在立法上并无区别的对待,也就是说,相同的解除条件适用于两类有本质区别的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由于我国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得十分严格,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往往受到极大的限制。
这种局面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价值与作用的发挥影响很严重。
3.3 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去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然而,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要逆序遵守法定的程序———解除预告期“提前30 天通知用人单位( 试用期内提前3天) ”。
目前,我国现行的劳动立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预告期均定为30 天( 试用期内为3 天) 。
这一设计显然太简单,不够灵活和合理。
这主要是因为对不同类别的劳动者无进行区别的对待。
在现代经济快速发展、就业压力很大的今天,预告期30 天的硬性规定,要让用人单位在短短30 天内重新招录新的劳动者来填补职位空缺,有时相当困难,特别是对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较长而具有丰富经验的高素质劳动者,用人单位往往很难在短期找到。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预告期30天事实上往往没有可操作性。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有确定的终止时间,预告期的规定还应该考虑具体合同的期限,根据期限的长短来规定不同的预告期。
3.4 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的竞业限制规定在我国,竞业限制制度的发展历史并不漫长,《劳动合同法》中,首次对竞业限制的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主要具体地规范了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期限与地域做了具体规。
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它对劳动权保障问题依然存在缺陷。
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均只简单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进行了限制与处罚,这就缺少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