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精选3篇)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精选3篇)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篇一劳动合同制度——专门规范劳动合同的制度,称为劳动合同制度。
中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试点,在九十年代得到大力推行,至今已在城镇各类企业中广泛实施。
中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应该书面订立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充分认识劳动合同制度的作用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通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是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从源头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社会保障工作的基础工作。
通过劳动合同制度,来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调整好劳动关系,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事实越来越被人们肯定。
为此,各级政府要重视劳动合同工作,把它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议程。
劳动保障部门更应对劳动合同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劳动合同制度在整个劳动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统一思想,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地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随着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制度的确立,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用工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劳动用工管理的面和量都有明显的增多。
为此,要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必须加强、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
首先,要建立劳动管理的专门部门或科室。
随着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扩大,一些地方在机构改革中将劳动保障部门中劳动管理的科室撤销或合并,致使劳动管理的功能削弱。
笔者认为企业自主用工,不等于劳动保障部门不需要劳动管理,而是要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企业自主用工来进行劳动管理,也就是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完整版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完整版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完整版一、总则1.1 为规范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1.2 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2.1 企业应当与拟聘用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关键信息。
2.2 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劳动招聘人员及法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生效。
三、劳动合同的执行3.1 劳动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和有序进行。
3.2 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及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应当按时上岗工作,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劳动合同在生效期内如需变更,须经劳动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程序进行书面变更。
4.2 劳动合同解除应当遵守法律程序,双方解除合同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
五、劳动合同的管理5.1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档案制度,确保劳动合同存档有序,内容真实可靠。
5.2 企业应当定期对劳动合同进行审查,及时更新劳动合同内容,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与良好。
六、违约责任6.1 若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责令整改、解除劳动合同等。
6.2 对于严重违约行为,企业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补充条款7.1 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如需修改或补充,须经企业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报经企业法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7.2 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本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完整版,如有涉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如需了解更多详情,请咨询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以上内容为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完整版的文本格式输出,总字数为134字。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5篇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5篇篇1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员工权益,规范用工操作,特制定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二、合同签订1. 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工单位名称、用工单位地址、劳动者姓名、劳动者身份证号码、劳动开始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等内容。
3. 劳动合同有变更应当经劳动者同意。
4. 劳动合同应当保留工资奖金发放凭证。
三、合同履行1.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履行职责,提供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用具和劳动保护措施。
2. 用工单位应当定期向劳动者核发工资,并在工资支付时提供工资单。
3. 劳动合同实行双方共同解除,解除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对方。
4. 用工单位应当如实录入和保存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等有关信息,并建立完善的工资管理系统。
四、合同解除1.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续订,当事人协商解除或解除合同。
2. 劳动者自愿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3. 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另一方解除合同。
4. 劳动合同到期,合同约定的条件终止,解除合同。
五、合同处理1. 劳动者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按法律规定支付经合同约定尚未支付的工资、加班费、中方退费、补偿金等。
2. 用工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并支付解除补偿金,并结算经合同约定尚未支付的工资、加班费、中方退费等。
3. 强制解除劳动合同者,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并结算经合同约定尚未支付的工资、加班费、中方退费等。
4. 用工单位将给予劳动者一个月以上的解除通知,支付解除补偿金,经劳动者同意后,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9篇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9篇第1篇示例: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员工之间就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管理等方面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约束双方行为的法律文书。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在企业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规范员工行为,维护企业秩序,保护员工权益,降低用工风险。
一、制度目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行为,明确员工待遇及权责,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利益,加强劳动关系管理,促进企业和员工双赢。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合同等各种形式的劳动合同。
三、合同签订1.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双方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
3.劳动合同一式多份,双方各持一份,以备查证。
四、劳动报酬1.劳动合同应明确员工的工资支付方式、计算标准、时间、地点等内容。
2.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3.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待遇。
五、工作时间及休息1.公司应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时间制度。
2.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工作,不得迟到早退,严禁旷工缺勤。
3.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员工的休息时间,合理安排员工的休息休假。
六、劳动关系协调1.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与员工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劳动纠纷。
2.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培养员工的敬业精神,增强员工的责任意识。
3.员工应积极配合公司的管理,服从公司的安排,维护公司的利益,做到忠诚、守信。
七、合同解除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可以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协商终止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解除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经济补偿。
3.公司应保证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恢复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权益。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4篇)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____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____日内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除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18周岁。
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4篇)

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劳动合同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提高劳动合同的执行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委托劳动者与雇佣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保障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落实劳动合同的规定为目标,以提高劳动合同的执行效力为核心。
第四条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机构为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雇佣方代表、政府代表等相关方组成。
第六条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七条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保障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二)制定和完善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健全劳动合同监督机制;(三)统筹协调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解决劳动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四)加强对劳动合同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劳动合同履行的意识和能力;(五)制定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工作;(六)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
第八条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劳动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将会议结果及时通知相关方。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九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
第十条雇佣方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真实的劳动岗位,明确的工作内容,详细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劳动者应当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充分了解并明确劳动合同的条款和约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签订的程序如下:(一)双方应当亲自到场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时应当将劳动合同的内容详细交代清楚;(二)双方应当签署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并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三)劳动合同应当由双方各保留一份,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履行,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内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10篇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10篇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办公室负责用人单位(部门)劳动政策法规的学习及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部门)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配套措施,自觉遵守和执行各项劳动政策法规。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员工与用人单位(部门)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自用工之日起,配合公司办公室依法与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采用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
第六条用人单位(部门)招用员工时要有具体的书面录用条件及客观的考核标准,并告知应聘者。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部门)还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应聘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应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工作经历、劳动关系现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户籍、住址、档案状况、家庭婚姻状况、学历、健康状况、职业技能水平等信息。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由员工本人签署,签字后并在签字处加印右手食指指印;公司办公室应验证员工签名与身份证相一致。
劳动合同加盖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员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退休返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就其返聘期间有关报酬、福利待遇签订返聘协议。
第十条凡用人单位(部门)违反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赔偿等连带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8篇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8篇劳动合同管理制度8篇。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篇1)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一、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保障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开展集团公司及各单位与员工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那么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和终止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原那么,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以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原那么。
劳动合同是员工与公司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凡在公司工作的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假设公司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愿意签订的,公司有权在三日内解除用工关系。
第三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下属各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条劳动合同管理执行部门人力资部第五条劳动合同管理执行部门职责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根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3、加强劳动合同的根底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标准化、标准化。
第六条劳动合同类型与内容1、劳动合同类型1.1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2固定期限的合同期以年为单位,最短为一年,特殊情况可签订6个月;1.3新入职员工按不同岗位签订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试用期2.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2.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劳动合同主体说明3.1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劳动者必须是有劳动才能、年满18周岁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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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讨论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员工招录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用工第四章劳动合同的续订第五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六章劳动合同的终止第七章劳动合同的解除第八章离职员工的工作交接、财物移交、结算第九章劳动争议的处理第十章劳动合同档案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用工行为,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防范和化解劳资矛盾,经民主协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签订、续订、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争议处理等有关劳动合同管理事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为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职能部门,在总经理领导下工作。
工会和公司行政、生产、财务、保卫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人力资源部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员工招录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员工流动,在本部门无法进行人员调配,无法进行内部挖潜弥补用工缺口的情况下,向人力资源部提出部门员工增补申请。
部门员工增补申请应说明增补原因,明确增补岗位、技能要求、增补人数、用工期限等。
增补申请一般以月度为周期,在当月5日前提出。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对汇总的部门员工增补申请进行综合审查后认为确有增补必要,制订招工计划。
因公司重大生产经营项目需要批量招录人员时,由人力资源部直接制订招工计划。
招工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招工计划应当包括招工方式、招工岗位、招录人数、录用条件、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招工广告和报名、考试、考核、面试、体检等内容。
日常零星招工可不制订招工计划,但应满足录用条件。
公司招录高层管理人员或特殊技能人员的方案、程序特别制订。
第七条招工计划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可通过政府劳动力资源平台、平面媒体、电视、网络、展板等合法方式发布招工广告。
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不得委托非法中介机构招聘或发布招工广告。
招工广告内容应报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八条招录人员应当进行资格审查、面试、体检。
并按照招工计划的要求进行考试、测试。
第九条招录人员年龄一般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至少5年以上,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报名人员应当提供个人简历,如实告知个人基本信息、学历、技能等级、就业单位和工种经历、有无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健康状况、社保种类及参保时间、家庭主要成员、联系地址、电话等内容,提供照片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对报名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通过的初审名单。
初审通过的报名人员应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明、技能证明、社会保险记录、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证明、残疾证明等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核实报名人员提供的证明材料。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应在个人简历和证明材料复印件上签字,对已有工作经历报名人员必要时可向其原从业单位了解诚信、技能、竞业限制等情况。
第十二条资格审查合格后进行面试。
面试由3人组成临时面试组,或总经理指派的面试人员进行面试。
面试应核实人员身份、了解身体状况、形象、反映能力等。
第十三条面试合格的人员应统一安排体检。
体检项目应包括视力、听力、心肺功能、肝功能、肢体功能。
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应予休息治疗的疾病,患有影响录用岗位正常工作的其他疾病或五官、肢体功能不健全者,或有潜在重大疾病隐患,不得录用。
招聘残疾人员时,不影响工作的功能障碍者除外。
第十四条根据招工计划,可以对通过体检的人员进行考试、测试。
考试、测试的具体程序、内容、标准由人力资源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联合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经过规定的招录程序,人力资源部向总经理报送拟录用人员名单,经总经理批准后决定录用。
第十六条招录员工不得扣押报名或录用人员的证件,不得要求缴纳押金。
第十七条招录员工相关部门、人员不得泄露应招、录用人员个人信息。
未录用的人员的资料要求退还的,应及时退还。
第十八条决定录用人员提供的个人简历、证明材料和面试、体检、考试、测试等材料应当归档。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用工第十九条决定录用后,人力资源部应填报录用审批表,注明似录用人员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工资待遇、工种、岗位等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经似录用人员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
录用审批表批准后,及时与被录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必须由被录用人员本人当面签字,一式两份,被录用人员和公司各一份。
依据保密制度规定,被录用人员工作岗位为涉密岗位的,应签订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录用已达退休年龄,且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签订雇佣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应当告知被录用人员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安全生产状况、可能职业危害、劳动报酬,以及被录用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被录用人员应当在招工告知书中签字确认告知事实。
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告知与员工权益相关的公司制度,并提供查阅方便。
劳动合同签订后提供包括职工行为规范、违纪处罚办法等主要制度的员工手册,并由其在制度告知书中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签订劳动合同前,被录用人员应当如实告知个人基本信息、学历、技能等级、就业单位和工种经历、有无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健康状况、社保种类及参保时间、家庭主要成员、联系地址、电话等。
已达退休年龄的被录用人员应告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被录用人员应在个人情况告知书中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文本应使用公司格式文本,但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内容、劳动报酬、违约金等内容应当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非协商确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得修改,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应经总经理批准,必要时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协商条款的内容应当规范、完整。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应选择固定期限,或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一般不签订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5年。
经总经理批准可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超过5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约定用工时间为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起始日,特殊情况下可约定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起始日后的某一日期。
员工报到后实际用工时间迟于劳动合同起始日或约定用工日的,实际用工日作为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日。
因起始日延迟,导致合同期限不足约定期限的,期限终止日不予顺延。
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日或用工日一般应为劳动合同签订日的次月第一个法定工作日,终止日一般为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决定终止日至法定退休年龄除外。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应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
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应不超过员工法定退休年龄,经总经理批准除外。
约定劳动合同工作内容根据录用工种确定,必要时可约定岗位。
具体工种划分、岗位设定按公司工种、岗位表确定。
劳动合同不应约定职务,职务执行公司职务任免相关规定。
劳动报酬的约定应当符合公司薪酬制度的规定,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如有集体合同,应符合集体合同的约定。
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只适用于员工违反服务期和保密义务的情形。
从事涉密工作的员工除约定保密义务外,可约定3-6个月的脱密期。
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部应在劳动合同签订后2日内告知用人部门、财务部门、保卫、后勤等部门录用人员情况、用工岗位、用工日期,提供必要个人材料,以便相关部门做好工作安排,办理员工入职、社保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用工前如因特殊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提供劳动合同要求员工在用工之日起20日内补签。
员工拒绝补签的,应书面通知在用工之日起第1个月内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部统一接受员工报到,办理入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新员工上岗前应当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员工手册学习,培训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组织。
培训情况应当收入员工档案。
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部应当在用工后及时增补员工名册,并将员工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录入员工电子数据库。
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门应配合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员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自用工当月缴纳社会保险。
如当月实际工作日不足法定工作日,不足法定工作日部分公司缴纳的相应比例社保费用在该员工次月工资中扣减。
员工需要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的,应告知员工及时配合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因员工未及时配合导致未能按期参保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公司应自用工当月为其参保工伤保险。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续订第三十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人力资源部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分别征求用人部门和员工本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同时对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征求其是否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见。
未确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列入终止劳动合同名单。
前款所称期满包括首次约定期限和顺延、续订后的期限。
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或不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应有其在续订劳动合同意见书中签字,并记载其意见。
续订劳动合同意见书应存档。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该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二)已经与本公司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含顺延),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以及第四十条规定第一、第二种情形;(三)经总经理特别批准。
第三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续订劳动合同时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员工,如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一般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员工,续订劳动合同时尚不符合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经总经理批准可签订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到期顺延,且未列入劳动合同终止名单的,除员工在到期前不同意顺延期限外,劳动合同按约定顺延期限顺延。
第三十四条不属于到期顺延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未列入劳动合同终止名单的劳动合同,应通知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签订下一份书面劳动合同。
员工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的,最迟应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1个月内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续订劳动合同约定待遇应不低于前一劳动合同约定。
经总经理批准或根据相关薪酬制度、集体合同规定待遇变化时,应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期满时间不得超过最高法定退休年龄,经总经理批准除外。
第三十七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约定顺延劳动合同期限时,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应不超过该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八条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后,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四十条劳动合同变更内容可包括工作内容、报酬、工时制、工作时间、保密、服务期、违约责任等。
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因公司安排培训、学习可协商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