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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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法考题目

职务侵占罪法考题目

职务侵占罪法考题目
以下是几个可能的职务侵占罪法考题目:
1.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请解释其定义和构成要素。

2. 根据现行法律,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期是多少?最低刑期呢?
3.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有何区别?请举例说明。

4. 请列举一些职务侵占罪的常见案例。

分析这些案例中的主要问题和法律适用。

5. 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它是否需要有故意成分?
6. 请解释职务侵占罪的独立犯罪原则。

为什么职务侵占罪不属于贪污罪的从犯行为?
7. 职务侵占罪属于公职人员特定犯罪罪名,那么公职人员的定义是什么?
8. 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是否有时效性?如果有的话,应该如何计算时效期限?
9.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防范措施有哪些?如何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以防止职务侵占行为?
10. 请解释职务侵占罪的刑罚量刑标准。

在刑罚量刑上,法官
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请注意,这些只是一些可能的考题示例,具体的考题会根据考试的要求和范围而有所变化。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有哪些不同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有哪些不同

What are you afraid of starting from a low starting point, the big deal is to redouble your effort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有哪些不同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的两个方面:第一,犯罪客体不同。

贪污罪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只侵犯单位所有财产所有权;其二,犯罪主体不同。

职务侵占罪是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

而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家的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与职务侵占罪类似,那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之间有哪些不同呢?若你不清楚的话,可以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有哪些不同(一)主体不同。

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国家公职以员身份。

(二)客体不同。

侵占罪的客体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而贪污罪的客体一般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以及国家的廉洁制度。

(三)对像不同。

侵占罪的对像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遗失物,而贪污罪的对像是公共财产。

(四)侵占罪属于不告不理罪,而贪污则不是。

二、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完整word版)刑法分则重要罪行辨析

(完整word版)刑法分则重要罪行辨析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辨析1受贿罪与贪污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受贿罪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2)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

(3)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

(4)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

2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B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C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D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财产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限于本单位的资金,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自己所在单位内的其他财物,包括不动产等。

(3)犯罪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非法使用本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A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B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如何区分,与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如何区分,与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

贪污罪与挪⽤公款罪如何区分,与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贪污罪与挪⽤公款罪如何区分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

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两者⼜有如下区别:(1)主观⽅⾯不同。

前者只是暂时使⽤,后者具备⾮法占有的故意,并没有打算归还。

(2)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

前者挪⽤公款数额较⼤归个⼈进⾏⾮营利性的合法使⽤的,必须⾮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未还才构成犯罪;⽽贪污罪只要⾮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

(3)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

如挪⽤公款未超过⼀万元归个⼈进⾏⾮营利性的合法使⽤时,超过三个⽉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犯罪;⽽贪污⾏为⼀经实施,即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

(4)刑程度不同。

后者要⽐前者处罚重。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是国家⼯作⼈员;后者是公司或其他单位中除国家⼯作⼈员以外的其他⼯作⼈员。

(2)犯罪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国家⼯作⼈员公务⾏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后者侵犯提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3)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只限于公共财产;后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其中既公共财产,也包括私⼈财产。

(4)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前者的最⾼法定刑为死刑;后者的最⾼法定刑却只有⼗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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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职务侵占”两种罪量刑截然不同

“贪污”“职务侵占”两种罪量刑截然不同

“贪污”“职务侵占”两种罪量刑截然不同“徐副部长”涉贪400多万,庭审时否认“贪污”,承认“职务侵占”本月16日,73岁的原广东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徐裕年因涉嫌贪污400多万元出庭受审,面对指控,徐裕年很“爽快”地坦陈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起诉的具体涉案金额也“全没意见”,惟独对检察机关起诉他的罪名———贪污罪不认账,反复“声明”自己已经不是公职人员,犯的不是“贪污罪”而是“职务侵占罪”。

记者采访有关专家后得知,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是有明显区别的两种罪名,在量刑上,“区别”尤甚。

据了解,现行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其它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它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从字面上理解,“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非公务人员,一旦“公家”的人涉嫌“职务侵占”、无论是公私财产,起诉的罪名很可能就是贪污罪。

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从目前刑法理论著作和实际操作的情况看,许多专业人士认为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有三:———犯罪对象不同。

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私有财产。

———犯罪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

———行为特征,贪污罪的客观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财物,而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问题研究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问题研究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问题研究1.引言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两个重要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混淆使用的情况。

因此,对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本质区别进行深入研究,有利于确立这两种犯罪的正确界限,严格依法惩治现象,维护社会正义。

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区别2.1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力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

贪污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犯罪,是一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工勤人员、特种工作人员、公安人员、武警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教育工作者、医护人员等特定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2.2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占有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但与贪污罪存在本质区别。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也是国家工作人员,但行为主要针对的是财产侵占,与贪污罪最大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所寻求的利益不同。

贪污罪是以职务上的便利为手段,谋取个人或他人的不正当利益;职务侵占罪则是以个人的财产为目标,实现个人的不正当占有。

3.界限问题的争议3.1行为态势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态势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具有明显贪污特征的行为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如工程款项的收受、物品的行贿接受等;同时也存在一些明显的职务侵占行为被认定为贪污罪,如收受赌资、收受捐款等。

3.2主观要件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也存在一些区别。

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明确的故意,即作出行为时是明知法律的规定,明知自己与他人的权利义务,仍要求他人提供利益或者收受他人的财物以谋取个人或者他人的不正当利益。

职务侵占罪中的主观要件虽然同样需要意图,但其范围更为广泛,包括故意占有、欺骗、攫取、秘匿、毁弃、变卖、转移等。

禁止职务侵占与贪污规定

禁止职务侵占与贪污规定

禁止职务侵占与贪污规定在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各国政府以及组织机构越来越重视职务侵占与贪污问题的解决。

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公众利益,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因此,为了防止和打击职务侵占和贪污行为,各国和组织机构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法律。

一、职务侵占的定义及其危害职务侵占是指在担任某一职务过程中,以职务之便利向他人或自己牟取私利的行为。

这种行为背离了职务人员应尽的职责,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权益,严重破坏了公共利益和社会正常秩序。

职务侵占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资源浪费:职务侵占造成公共资源的滥用和浪费,导致社会财富的流失。

2. 公共服务受损:职务侵占破坏了公共服务的公正性和效率,使得公众无法享受到应得的服务。

3. 社会不公平:职务侵占导致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公平,加剧了贫富差距和社会矛盾。

4. 经济损失:职务侵占削弱了经济的发展和竞争力,影响了国家和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二、贪污的定义及危害贪污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接受他人给予的以及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公共财产的行为。

贪污行为涉及到公共资源的非法占有,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行为,其危害程度也不可忽视。

贪污行为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损害公共利益:贪污导致公共财务的流失和损害,使公共资源无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目标进行配置和利用。

2. 扰乱经济秩序:贪污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3. 腐蚀社会风气:贪污行为破坏了社会正义和道德观念,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公民道德素质的提升。

4. 溃败国家形象:贪污影响了国家的声誉和形象,在国际上降低了国家的威信和竞争力。

三、禁止职务侵占与贪污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为了禁止和打击职务侵占与贪污行为,各国和组织机构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法律,包括但不限于:1. 法律措施:各国制定了相关法律和法规,明确了职务侵占与贪污的行为界定,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现在政府对于政府官员的管理是⾮常严的,并且对他们做出了很多的规定的,这⾥就包括受贿、贪污⽅⾯的,但是有很多⼈会把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弄混淆,那么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相同点有哪些?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下⽂中的知识可以帮助到您。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相同点⑴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

⑵客观⽅⾯都表现为利⽤职务上的便利。

⑶在⾏为上都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或其他⾮法⼿段占有公共财物的⾏为。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

⽆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作⼈员⾝份的⼀切职⼯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作⼈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作⼈员⾝份的⼈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国有单位中,⾏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作⼈员⾝份的⼈员。

2.犯罪⾏为不同,本罪是利⽤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为。

⽽贪污罪是指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为。

3.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职权范围内或者是⼯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

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

⽽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

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的⾏为,数额较⼩的不构成犯罪。

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

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贪污⾏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本罪的最⾼法定刑只有⼗五年有期徒刑,⽽贪污罪的最⾼法定刑为死刑。

店铺⼩编提醒您,⾏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勾结,利⽤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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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内容摘要
本文在概述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立法沿革
的基础上,又对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对象和犯罪主体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比较。

得出了两罪划分的界限不能仅从客体是公
共财物,还是私有财物来确定,适应主要结合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来综
合判断的科学结论特别是通过对“用于是
扶贫和其它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
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家族式公司、企业、单位的出资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这些公司、企业、单位财产侵占等问题的具体分析,回答了刑法理论上有关的疑难问题对司法
实践也能产生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沿革,客体、对象及犯罪主体的分析比较。

一、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沿革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立法在我国法制建
设的进程中,是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建国初期的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2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务,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和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当时是将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犯罪统统纳入贪污罪之中。

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法典,将贪污与受贿罪名分立,该法第15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使贪污罪成为刑法中的一个独立的具体罪名。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的补充规定》明确: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在立法上
进一步明确了贪污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作出重大的修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增设职务侵占罪,将该罪从贪污罪中分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予以专条规定;规定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将非国有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纳入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之内,缩小了贪污罪主体的范围;体现了对职务侵占罪主体的从轻处罚原则。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吸收了《补充规定》和《决定》的内容,标志着贪污罪已被一分为二,即分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罪和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了职务侵占罪的内容。

现行刑法规定了多种类型的贪污,并扩展为以下数个条文:
1.第382条规定了两种贪污罪的概念和基本构成特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是贪污罪。

;受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行为,以贪污论处;2.第383条规定了贪污罪的刑罚运用,这对所有类型的贪污罪都适用;
3.第394条规定了“礼物型”的贪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
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应构成贪污罪;
4.第183条第2款规定了国家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
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贪污罪;
5.第271条第2款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人员的贪污罪。

理论上,有学者认为,虽然刑法规定上述条款的行为都是贪污罪,但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有普通贪污罪和特别贪污罪之别。

刑法382条第2款是特别贪污罪。

笔者认为,这种分类是正确的,上述条文规定的贪污罪,其构成要件确有差异。

二、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客体、对象的比较贪污罪的犯罪客体、对象
1979年刑法将贪污罪规定在刑法分则侵犯
财产罪中,因此理论上一般认为,贪污罪的客体或者主要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2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将贪污罪移至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后,引发了理论界对于贪污罪侵害的客体重新探讨。

归纳起来,形成了四种不同的观点: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公共财物后有权;3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公共财物所
有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威信;4认为
本罪的客体是公共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廉政
建设制度;5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
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物所有权。

笔者认为,观点四准确指出了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内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物所有权。

我国1997年刑法第91条规定了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同时还规定了几种不同情况的贪污罪,其对象分别是“应交公的礼物”、“保险金”等。

现从以下六下方面加以论述:1.国有财产
国有财产是公共财产的最主要部分。

而且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的贪污罪对象范围,其贪污对象只限于国有财物。

何为国有财产?一般认为,就是国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通常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拥有的财产,还包括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等国家享有的所有权的其他国有
财产。

7
对国家参股或国有公司,企业参股的公司财产,是否属于国有财产?有观点认为,应以是否控股来划分混合型经济体的财产性质,即国有、集体控股或投资比例占多数的企业的财产,应全额认定为公共财产。

8笔者认为,对此作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非法占有股份制企业中明确属于国有资产的股
份或者明确属于国有单位的财产,应认定为国有财产;如果行为人直接非法占有的是企业资产,尽管该企业有国有资产的投资,其财产也不能界定为国有财产,只能认定为企业财产,是否构成贪污罪,应结合其主体身份等其他条件予以认定。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确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察:一是集体财产必须存在于集体所有制的单位。

集体所有制的单位。

包括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公司、企业,也包括一些集体性质的社会团体、自治组织或中介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

二是集体所有财产的范围既包括所有权明确的集体财产,也包括集体应有的财产。

如集体企业参股的股份制企业中的集体所占股份、所得的利润等。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
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理论上一般认为,“公益事业”,是指服务于社会公益的事业,如学校、医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养老院、孤儿院等。

“社会捐助”,是指单位或个人向社会公益事业、贫困地区或贫困个人捐献、赞助的款物。

“专项基金”是指专用于扶贫、救济、救灾或者其他公益事业项目的各种基金,例如宋庆龄基金、希望工程基金等。

9这些财产就其原本所有权
的主体而言,可能分别归属国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个人财产或者合伙财产等,但是在由这些主体捐助后,其所有权即归属管理、
使用这部分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人民
团体、基金会等机构,在性质上,这些财产仍然属于公共财产,是一种不同于国有财产、劳动群众所有财产的特殊公共财产。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
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刑法之所以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是因为这部分虽然所有权归私人所有,但由于交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时,就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上的一种委托关系,管理、使用、运输者就有义务保护该财产,如果丢失、损毁,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10另外,“以公共财产论” 的范围,应限于私人财产,即刑法第
92条规定的“私人财产”的范围,不能扩大。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90条第2款规定,
没有提到国有事业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私人财产是否“以公共财产论”。

显然是立法上的疏漏。

因为,从性质上看,国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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