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保险中介的监管
保险经纪机构的监督

保险经纪机构的监督1. 引言保险经纪机构作为金融行业的一员,负责提供保险代理、风险评估和理赔等服务,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和产品推荐。
然而,由于其直接参与金融市场的运作,保险经纪机构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也相应增加,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督以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客户的利益。
本文将介绍保险经纪机构的监督制度,包括监督的目的、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督手段和监管发展趋势等内容。
2. 监督的目的保险经纪机构的监督旨在保护保险市场的稳定运作,确保保险公司和保险客户之间的公平交易和信任关系。
具体目的包括:•维护市场秩序:监督机构通过监管手段,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遏制不当竞争和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督机构要求保险经纪机构遵循诚信原则,提供准确、透明的信息披露,确保客户的利益最大化。
•防范风险:监督机构对保险经纪机构的资本充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防范金融风险对金融体系的冲击。
•促进创新发展:监督机构通过监管框架的优化,适应市场变化,促进保险经纪业务的创新发展。
3. 监督机构的职责为确保监管目标的实现,各国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来对保险经纪机构进行监督。
监管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颁布监管政策:监管机构制定和修订与保险经纪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发放许可证:监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保险经纪机构进行批准和许可,确保其符合资质要求和诚信原则。
•监督检查:监管机构定期对保险经纪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其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业务运营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惩罚处罚: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和吊销执照等。
这些惩罚措施对于违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维护市场秩序。
•协调合作:监管机构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等保持密切合作,共同推动保险业的监管和发展。
4. 监督手段为实现监管目标,监管机构采用了多种手段对保险经纪机构进行监督。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课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风险意识的提高,保险中介机构在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 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国保险中介机构数量庞大,但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有待 提高。
保险中介机构的趋势
未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发展,保险中介机构将更加注重线上业务的 拓展和创新,同时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以满足市场的需求。
务态度等方面,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行为规范。
04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实践 与案例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实践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法律法规
介绍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法律法规,包括《保险法》、《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规定》等,以 及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过程。
保险中介机构的分类和资质要求
详细介绍保险中介机构的分类,如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等,以及 这些机构应具备的资质要求,包括注册资本、业务人员资质等。
强化风险管理
未来监管将更加注重风险管理,要 求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 理体系,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风险 。
国际化趋势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 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将更加注重与 国际接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完善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建议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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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 保险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 和职责,为监管提供有力 的法律保障。
漏洞、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
保险中介机构违规后果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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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这些保险中介机构违规的后果及处理情况,包括行政处罚
、行业禁入等。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成效与挑战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成效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面临的挑 战
深入分析保险中介机构监管面临的挑战,如法律法 规不完善、监管手段有限、信息披露不充分等。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学课件第八章保险监管

3、对保险财务的监管
(1)资本金的监管 (2)准备金的监管 (3)资金运用的监管 (4)财务核算的监管
– 各国政府通常规定,保险公司在年终时, 应向监管部门递交年终财务报告,反映各 自的财务核算状况。
(二)对保险中介的监管
1、资格监管
– 通过有关资格考试 – 获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接受培训
2、业务监管
展务、
的引指
方导导
向 保险
和 信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被 保 险 人
的 市 场 秩 序
维 护 公 平 竞 争
整维 体护 安保 全险 与体 稳系 定的
中国保险监管的目标 三个“维护”和一个“促进”
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一) 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元以上; – 第三,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 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国家监管部门批 准;
• 外资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按规定提取各项 基金和准备金后,才可以向境外汇出。
2、对保险经营的监管
(1)经营范围的监管 (2)偿付能力的监管 (3)费率和条款的监管 (4)再保险业务的监管 (5)业务竞争监督管理
(2)偿付能力的监管
• 偿付能力监管是国家对保险业监督管理 的首要目标,也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
• 偿付能力监管主要包括:
– 开业资本金最低数额的规定; – 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 – 保证金及资金运用的规定; – 财务会计管理的规定。
(2)偿付能力的监管
• 保监会规定了具体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保 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低于规定标准的,按下 列方式处理:
保险经营的风险性,包括设计风险(保险公司设计的 险种存在错误而产生的风险),承保风险(公司在对 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时失误而产生的风险) ,巨灾风险(即事故发生会带来巨大的损失,从而影 响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资金运用风险(即在资 金运用中因预测不准或决策失误而带来的风险),利 率风险(预定利率高于投资收益率);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关于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九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八章保险市场(1)

第一节 保险市场概述
(二)构成要素:
• 保险市场一般由保险主体、保险商品和保险价格 三个要素构成。
• 保险市场主体一般由保险产品的供给方、保险产 品的需求方和保险市场的监管方三方构成。投保 人是保险需求者,是保险商品的买者; 保险人是保险供给者,是保险 商品的卖者,保险中介人是为 保险商品的交换提供中介服务的人; 保险监管部门就是监管方。
第八章保险市场(1)
• 2005年初,中意人寿的一笔高达200亿的寿险大单 搅动了中国寿险市场的一池春水。
• 3月6日,由意大利忠利保险和中石油公司合资组 建的中意人寿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挂出了一篇题 为“中意人寿成功运作200亿保单”的公司公告。 该公告宣称其与大股东之一中石油签署的“中意 阳光团体年金保险”200亿元人民币保费已经全部 计入中意人寿当月(3月)的保费收入。而中国保 监会随后公布的截至2005年3月的各寿险公司保费 收入数据则明白无误地向业内外宣告,中国寿险 市场的格局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借助这一天 价保单的力量,中意人寿截从2004年寿险公司保 费排名的第14名一跃成为截至3月保费排名的第二。 而中外合资寿险保费收入所占比例终于突破3%的 天花板,一举跃升至20.036%。
9、政府的政策。政府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保险业的发展, 决定保险经营的性质,决定保险市场竞争的性质,也决定了 保险业的发展方向。如果政府的政府对保险业采用扶持政策, 则保险供给增加;反之,若采取限制发展的政策,则保险供 给减少。
第八章保险市场(1)
第三节 保险供给
二、保险供给弹性 三、保险供给的组织形式 四、保险市场价格
第三节 保险供给
4、互补品与替代品的数量。互补品和保险供给成正 相关关系;保险替代品的数量和保险供给成负相关 关系。
保险中介公司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等业务,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并收取报酬的机构。
第三条保险中介公司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保监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全国保险中介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级银保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险中介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五条设立保险中介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名称;(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五)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七)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保险中介公司,应当向银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保险中介公司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注册资本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五)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六)保险业务管理制度;(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银保监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保险中介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分支机构名称;(二)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分支机构住所和经营场所;(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分支机构从业人员;(五)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分支机构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章 保险监管

一、保险监管理论评析 (一)经济管制理论 1.社会利益论 从政府干预经济、也就是对经济活动进行管制所强调 问题的不同方面来看,我们可以把管制的社会利益论分为 管制的利益论和管制保护论。 (1)管制的利益论,在于说明为防止某些产业危害社会利 益,需要通过管制消除差别价格,以达到保护消费者利益 的目的。 对于利益论的解释又可从两个角度展开:
2、保险监管的目的 • 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 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第二节 保险监管体系与方式
一、保险监管体系 1、保险监管法规
– 对保险监管对象的规定 – 对保险监管机构授权的规定
2、保险监管机构
– 1998年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 一监管中国保险市场
3、保险行业自律
– 保险同业公会 – 保险行业公会
(3)健全原则
目的:保险监管者在监管过程中指导、督促保 险业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提高保险 经营效益,维护股东及合伙人的权益。 内容: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提供适合社会需要 的保险品种,创造保险经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 效益。
(4)社会原则
目的: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政策的需要,积极 发展保险事业,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内容:扩大保险保障的覆盖面,宣传保险和风 险管理知识,积极而又慎重地运用保险资金。
(三)保险管制的“辩证法”
从某种角度来看,保险手段的创新在一 定程度上是监管放松的标志,因为这些创新 部分抵消了政府管制。在实践当中,随着保 险管制的放松,发生了更多的保险风险和保 险公司偿付能力危机,因此,一些国家又开 始加强保险监管的力度。这种方式将不断地 重复逃避管制(或称为寻找漏洞)和再管制 这样的过程,使静态平衡根本不可能实现。 可见管制辩证法的特点是不能获得稳定的平 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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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中介监管的形式和方法
一、保险中介监管的形式 二、保险中介监管的方法 三、保险中介机构资信评级制度
一、保险中介监管的形式
(一)公告形式 (二)原则监管形式 (三)实体监管形式
(一)公告形式(公告管理) 公告形式(公告管理)
公告形式是一种比较宽松的方法, 公告形式是一种比较宽松的方法,它是国家对保险中 介人的经营不进行直接的监控,而是通过主管机关将 介人的经营不进行直接的监控, 其资信状况和服务质量等相关事项公布于众的方式进 行间接的监督。这种监管形式为保险中介人的自由发 行间接的监督。 展提供了较大的活动空间,使保险中介人的经营有较 展提供了较大的活动空间, 高的自由度。 高的自由度。
(六)自我约束原则
自我约束原则,即在外部强制监管的同时,要加强保险中介机 自我约束原则,即在外部强制监管的同时, 构自身的内部自我约束,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内控机制, 构自身的内部自我约束,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内控机制, 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有效作用,做到内部监督和行业监督 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有效作用, 相结合、内部制约和外部制约相结合、内部自我约束和外部政 相结合、内部制约和外部制约相结合、 府监管相结合。 府监管相结合。
(七)综合性管理原则
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督是综合性的, 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督是综合性的,不但通过行 政手段,还通过法律和经济等监管手段进行监管, 政手段,还通过法律和经济等监管手段进行监管,对违法违规 的被监管者根据其违法违规性质的不同,分别规定了所须承担 的被监管者根据其违法违规性质的不同, 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这种综合性 的监管方式保证了监管的严肃性、适法性和有效性。 的监管方式保证了监管的严肃性、适法性和有效性。
(三)强化保险市场运行机制的原则
强化保险市场运行机制是指在进行保险中介监管时要注意充分 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具体地讲,就是要遵循供求规律、价 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具体地讲,就是要遵循供求规律、 值规律和竞争规律以及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的规律, 值规律和竞争规律以及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的规律,用以维护保险 中介市场的正常秩序。 中介市场的正常秩序。 国家加强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要考虑保险中介产业布局和 国家加强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保险中介市场的均衡发展,应强化市场运行机制, 保险中介市场的均衡发展,应强化市场运行机制,顺应保险中介 市场自身的发展规律,促进公平竞争,防止不正当竞争和恶性的 市场自身的发展规律,促进公平竞争, 盲目竞争。监管部门作为监管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应该在运 盲目竞争。监管部门作为监管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用宏观调控手段的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最大效率地 用宏观调控手段的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 做好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工作。 做好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工作。
培育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 要求
由于我国保险中介人起步较晚,市场的覆盖率有限,保险中介服 由于我国保险中介人起步较晚,市场的覆盖率有限, 务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因此,很多境外或未获准许的外资保险中 务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因此, 介人在我国借机从事地下非法中介活动。如果不对此现象进行打 介人在我国借机从事地下非法中介活动。 击和整顿,必然对我国保险市场秩序造成巨大冲击。 击和整顿,必然对我国保险市场秩序造成巨大冲击。 与发达国家比较,我国保险中介公司无论在经营上、技术上、人 与发达国家比较,我国保险中介公司无论在经营上、技术上、 才上还是管理上都还很落后,所以保险监管部门在加大对中介市 才上还是管理上都还很落后, 场行为监管力度的同时, 场行为监管力度的同时,还有必要对国内保险中介人进行必要的 指导、培育和扶植, 指导、培育和扶植,从而使我国保险中介市场能够稳定协调地快 速发展。 速发展。
保证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保险中介人在保险市场上占有独特的地位,它代表的是投保人、 保险中介人在保险市场上占有独特的地位,它代表的是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保险人的利益,为他们提供专业化的保险中介服务。 被保险人或保险人的利益,为他们提供专业化的保险中介服务。 保险中介人的出现有利于形成保险供给者和保险消费者之间的平 等独立关系,如果不对保险中介人的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管,保险 等独立关系,如果不对保险中介人的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管, 中介人就有可能出于自身的利益或执业中的过错而损害保险当事 人的利益,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 人的利益,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 为了保证保险中介服务的规范经营,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利益,发 为了保证保险中介服务的规范经营,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利益, 挥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中的独特作用,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对保险 挥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中的独特作用, 中介人的经营行为实施有效监管。 中介人的经营行为实施有效监管。
第八章 保险中介的监管
第一节 保险中介监管的原则 第二节 保险中介监管的形式和方法 第三节 保险中介监管实务 第四节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 本章小结 案例分析 复习思考题
第一节 保险中介监管的原则
一、保险中介监管的含义 二、保险中介监管的必要性 三、保险中介监管的原则
一、保险中介监管的含义
保险中介的监督管理就是指法定的主管机关对从事保险中 介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介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保险中介的监管具有以下特点: 保险中介的监管具有以下特点: (一)保险中介监管的执行部门是法定的机构 (二)保险中介监管机构的监管活动是国家行为 (三)保险中介监管机构具有监管权限 (四)被监管对象具有行政复议和诉讼权
二、保险中介监管的必要性
(一)保证保险市场规范有序的必然要求 (二)保证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三)培育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保证保险市场规范有序的必然要求
保险市场作为一个完整体系,其主体由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中介三 保险市场作为一个完整体系,其主体由保险人、 方构成。保险中介人作为保险市场的子系统,包括保险代理人、 方构成。保险中介人作为保险市场的子系统,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 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三者在保险市场中具有不同的地位, 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三者在保险市场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发挥着 不同的职能作用,都是保险市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主体。 不同的职能作用,都是保险市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主体。 保险中介人的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同时, 保险中介人的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同时, 也影响着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 也影响着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所以必须对保 险中介人的行为实施有效监管,这样才能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市场秩序。 险中介人的行为实施有效监管,这样才能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市场秩序。 我国在引入保险代理制度的初期,由于法律滞后和监管乏力, 我国在引入保险代理制度的初期,由于法律滞后和监管乏力,许多不 规范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 规范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极大地影响了 保险中介人的信誉,损坏了保险业的形象。所以应吸取教训, 保险中介人的信誉,损坏了保险业的形象。所以应吸取教训,总结经 严格实施监管规则和加大执行力度,以保证保险中介人以高起点、 验,严格实施监管规则和加大执行力度,以保证保险中介人以高起点、 高素质、高标准来赢得社会的信赖,使保险市场在一种规范、有序、 高素质、高标准来赢得社会的信赖,使保险市场在一种规范、有序、 健康、稳定的环境中发展。 健康、稳定的环境中发展。
《保险中介理论与实务》 保险中介理论与实务》
第八章 保险中介的监管
[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
本章将围绕保险中介监管所涉及的保险中介监管 的原则、保险中介监管的形式和方法、 的原则、保险中介监管的形式和方法、保险中介 监管实务和保险中介行业自律四个方面进行介绍。 监管实务和保险中介行业自律四个方面进行介绍。
三、保险中介监管的原则
(一)适度监管原则 (二)维护保险中介业务当事人利益的原则 (三)强化保险市场运行机制的原则 (四)依法监管原则 (五)有利于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则 (六)自我约束原则 (七)综合性管理原则
(一)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监管原则,即要求监管既不过分严格, 适度监管原则,即要求监管既不过分严格,又不过分 松散。要求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既鼓励竞争又 松散。要求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不放纵竞争,认同保险中介机构追求利润的动机但又 不放纵竞争, 不容许违规操作、损害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 不容许违规操作、损害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可控的、有管理的市场运行机制,通过提供有价值的 可控的、有管理的市场运行机制, 专业服务,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 专业服务,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
(四)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进行保险中介监管,是保险中介监管的基本原则。它包含了 依法进行保险中介监管,是保险中介监管的基本原则。 两层含义: 两层含义: 一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必须接受国家保险中介监管机关的监督; 一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必须接受国家保险中介监管机关的监督; 二是指保险中介监管机关在履行其监管职责时必须依据有关法律、 二是指保险中介监管机关在履行其监管职责时必须依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监管,其监管行为不得与之相抵触,必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监管,其监管行为不得与之相抵触, 须保持保险中介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一致性。 须保持保险中介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一致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保险中介监管主体地位的确立和监管权力的取得来源于法律 2.保险中介监管主体应依法行使监管权
(二)维护保险中介业务当事人利益的 原则
保险中介人行为既作用于保险人, 保险中介人行为既作用于保险人,又涉及投保人与被 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保险中介自身的利益也在其中。 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保险中介自身的利益也在其中。 国家对保险中介人实施监管,必须维护各方面的利益, 国家对保险中介人实施监管,必须维护各方面的利益, 以保证保险交易活动的公平合理。 以保证保险交易活动的公平合理。 1.维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 2.维护保险人的利益 3.维护保险中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