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第三方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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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财政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绍兴市财政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绍兴市财政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内部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明确内部分工,规范工作程序,保障财政资金的高效使用,根据《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称实施意见)、《绍兴市财政局绩效评价内部协调工作制度》、《绍兴市财政局绩效评价工作联络员制度(试行)》(以下称联络员制度)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包括确定绩效预期目标、绩效预算、实施评价和结果应用以及宣传、组织培训等内容。

第三条本工作规程适用于市局内部涉及财政支出管理工作的相关处室、分局和绩效评价中心。

第四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遵循“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原则,由绩效评价处牵头协调制订相关绩效评价工作制度、办法;相关处室、分局和绩效评价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绩效评价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各尽其职、分工负责”的方式实施评价。

第六条市局建立绩效评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研究、讨论上报的绩效评价工作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审核评价对象的绩效预期目标或绩效预算;听取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等重要事宜。

联席会议由局长召集,分管副局长、相关处室、分局和绩效评价中心负责人参加。

绩效评价处负责会议的具体组织事项。

第七条绩效评价处、相关处室、分局和绩效评价中心按照《联络员制度》的规定,落实绩效评价工作制度和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市局组织实施评价评价工作以绩效评价中心和相关处室、分局为主,绩效评价处负责做好组织、牵头、协调和监督工作。

对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经绩效评价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可由绩效评价处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聘请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绩效预期目标和绩效预算第九条相关处室和分局负责按照绩效预期目标或绩效预算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另行制订)的有关规定,根据财政支出预算布置的时间、方式、程序,做好与预算同步绩效预期目标或绩效预算的布置和资料的收集工作,并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对本处室和分局上报的绩效预期目标或绩效预算进行评审;同时将评审结果与需要重点评审的绩效预期目标或绩效预算上报绩效评价处。

第三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三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三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评价质量和公信力,保障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绩效评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委托的项目绩效评价、政策绩效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

二、第三方机构的选择与确定(一)委托方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选择第三方机构。

(二)第三方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3、具有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经济、管理、统计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依法纳税记录,在近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委托方在选择第三方机构时,应综合考虑其资质、业绩、信誉、报价等因素,确定最适合的机构。

三、绩效评价工作流程(一)委托方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评价目的、范围、内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义务、费用支付方式等事项。

(二)第三方机构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数据收集方式、样本选取、进度安排等,并报委托方审核同意。

(三)第三方机构按照评价方案开展数据收集、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第三方机构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和评价,形成初步评价结果。

(五)第三方机构与委托方及被评价对象进行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初步评价结果进行修改完善。

(六)第三方机构撰写评价报告,报告应包括评价背景、目的、方法、过程、结果、问题及建议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七)第三方机构将评价报告提交委托方,委托方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评审,第三方机构根据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再次修改完善。

(八)委托方将最终评价报告作为决策参考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市县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市县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市县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市县委决策水平和工作效能,加强对各级党政机关绩效的监督和评估,市县委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条绩效评价是指根据市县委的指标体系,对各级党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以促进工作改进、提高科学决策能力。

第三条市县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目的是通过专业机构的独立评价,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确保评价结果公正、公开、透明。

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由市县委办公厅牵头,设立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小组,负责协调、组织和监督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市县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评价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六条绩效评价工作应依据市县委制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绩效指标,重点评价各级党政机关在完成目标、履行职责、促进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第七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及时向被评价单位通报,并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绩效评价工作的程序第八条市县委办公厅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的需要,制定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并报市县委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小组负责编制绩效评价的招标文件,确定评价机构,并组织评价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小组应确保评价机构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科学。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小组应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价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工作应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包括资料收集、调研访谈、数据分析等环节。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小组应根据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并督促其改进工作。

第十四条被评价单位可以对评价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小组应及时做出回应,并对需要改进的地方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市县委应将绩效评价工作纳入党政机关的考核体系,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章绩效评价工作的保密和激励机制第十六条绩效评价工作涉及到党政机关的内部信息和数据,评价机构应严守保密责任,禁止泄露评价对象信息。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绍政办发(2011)175号•【施行日期】201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1)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绍兴市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促进作用,加快推进我市二、三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意见》(绍市委发〔2010〕54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配套细则》(绍市委办发〔2011〕6号)等精神,统筹设立绍兴市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存量调结构、增量调方向”的办法,在归并整合原有市级工业、科技、商贸服务业等二、三产业类财政性扶持资金的基础上统筹设立,并根据产业转型升级实际需要逐年调整安排,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职责分工(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广局、市旅委、市建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办等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财政扶持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开展评审论证、会商确定项目、实施跟踪管理以及绩效评价等。

每年9月前,各归口管理部门应研究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汇总后,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类预算的编制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4.21•【字号】浙财绩效字[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绩效字〔2006〕4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的作用,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规范有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绩效评价工作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规范有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绩效评价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一)熟悉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二)具有丰富的相关行业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三)具备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领域的执业资格;(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五)符合绩效评价要求的其他条件。

各地绩效评价专家应具备的条件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三条凡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的方式向当地财政部门报名,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报名表(见附件)1份;(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有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附复印件1份);(四)1寸免冠近照两张。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报名人员提供的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聘任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有关资料。

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规范评审专家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审工作,保证评审活动的公正与公平性,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和《绍兴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绍政发〔2013〕5号)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管理适用市财政局对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使用、考核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加入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以独立身份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审工作的社会各界专业人员和人代会、党代会代表、政协委员。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开展评审等工作中,能遵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二)具备一定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能够胜任财政支出绩效评审工作;(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监督管理;(六)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与绩效评审工作有关的财政部门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任的人员不能被聘为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自我推荐、专家互荐与市财政局邀请等方式审核确定。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市财政局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推荐。

自荐或推荐时应填写《绍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推荐(自荐)表》,并交验以下材料:(一)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二)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

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浙财绩效字〔2009〕5号)、《绍兴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绍政发〔20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原则。

绩效评价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组织。

(二)客观公正原则。

绩效评价要坚持真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财政支出绩效,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以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出发点,科学、准确地评价财政支出绩效。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政府和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四)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五)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六)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七)预算申报时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八)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九)其他相关资料。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3•【字号】绍政办发〔2015〕9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5〕94号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日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合并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用地、办公用房的管理,《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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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第三方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预算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绍政办发〔2014〕140号)、《绍兴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绍政发〔2013〕5号)等文件规定,为加强对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努力提高使用绩效,特制定绍兴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第三方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第三方评价制度是指通过引入第三方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第三方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重要依据,以此发挥第三方人才、理论和学术优势,广泛吸纳社会意见,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的有效监督,促进专项资金的公开程度和水平,提高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透明度、公信力和使用效益。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委、市政府工作任务和要求,为支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后设立,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由市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之外安排并单独编制支出预算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第三方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一定的资质和条件,与政府无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民间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咨询研究机构、大学科研机构等中介机构及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单位等组织绩效评价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评价组织者”)聘用第三
方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相关工作适用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第三方评价适用工作情形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绩效评价工作适用评价组织者委托第三方进行。

(一)财政专项资金拟安排重点项目前期绩效评审。

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以往项目实施情况,确定社会影响较广、与民生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点项目委托第三方评审,对项目的必要性,支出的合理性、产出、效果和效率,管理水平进行前期绩效评审。

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对市级主管部门提前一年已纳入项目库的备选项目进行审核。

(二)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项目运行过程绩效跟踪评价。

市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跟踪评价。

(三)财政专项资金重点项目事后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对完成的财政专项资金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分析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并将评价结果应用到以后年度的支出安排。

(四)财政专项资金政策设立、整合的绩效评价。

1.新设立财政专项资金政策的绩效评审。

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委托第三方对需要新设立财政专项资金政策进行绩效评审。

2.财政专项资金政策存续期满后的绩效评价。

财政专项资金政策存续期届满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清理评估。

第三章第三方评价的实施
第七条第三方评价由评价组织者采取选聘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或二者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选聘评价机构由中介服务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的机构中产生;选聘专家由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库中产生。

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评价组织者应根据具体项目的评价目的、评价范围和内容,编制评价任务计划,明确评价的具体要求,选聘评价机构。

第九条评价组织者选定评价机构后,应根据政府采购规定的具体要求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条款执行。

第十条评价组织者应对评价机构评价工作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并要求评价机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设计评价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评价机构评价费用根据中介服务实施定点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支付评价费用的审批程序和支付办法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实施财政专项支出第三方绩效评价按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评价机构或专家与被评价项目(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参与评价人员与被评价项目(单位)有经济
利益关系、与被评价项目(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评价机构或专家对被评价项目(单位)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妥善保管绩效评价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十五条评价机构与专家应当执行保密与回避制度,评价机构评价人员或专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擅自对外提供项目单位资料的,评价组织者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

第四章第三方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六条评价机构、专家按要求出具依据充分、数据真实、内容完整、分析透彻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评价机构、专家出具的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审查监督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调整预算和决算,财政专项资金政策设立、整合,项目库项目筛选及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评价机构、专家实施项目绩效评价过程中应当帮助项目实施方对项目进行反思,出具绩效评价结果应事先征询被评价项目单位意见,帮助改进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市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是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和部门归口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评审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第三方评价工作质量的管理第二十条市财政局负责加强与规范第三方评价工作质量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评价组织者发现评价机构有违反委托协议的,应当依据委托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视具体情况扣减部分或拒付全部委托评价费用。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可对被评价对象组织再评价,如发现原评价机构在评价中有严重失实或失职等情况的,评价报告中存在数据和情况不实、格式不规范等问题,将酌情对其通报批评或从评价机构库中将其注销。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将记录评价机构的工作情况,并与政府采购部门共享,作为将来选择评价机构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教育培训、考核和处罚等管理工作按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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