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研究述要
我国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研究述要

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研究述要一、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研究概况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法上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不管是在立法上依旧在理论上,集体合同制度均差不多成为一项十分成熟的法律制度。
就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研究而言,与我国劳动立法和集体合同立法的落后状况比较一致——劳动法长期没有得到法学界、司法界和社会各界的充分重视,因此劳动法学研究至今仍然属于我国法学研究中的“薄弱环节”;在我国劳动法学研究中,学者们又把研究重点放在了劳动合同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方面,而集体合同制度一直没有受到劳动法学界的足够关注,因此集体合同制度研究又成为我国劳动法学研究中的“薄弱环节”。
然而,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研究依旧在不断地取得进展,表现在:第一,越来越多的学者逐渐意识到了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地位,因而研究集体合同制度的人员在逐渐增加;第二,差不多有一批研究集体合同制度的学术专著差不多开始出现。
迄今为止,我国学者对集体合同制度的研究要紧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研究集体合同制度所涉及的各种差不多理论问题,二是介绍和研究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合同制度,三是研究在我国如何样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和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四是研究如何样构建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完善我国的集体合同立法。
二、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研究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观点(一)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法上的地位董保华教授系统论述了“劳动关系调整的法模式”,他认为:“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时,是通过劳动基准法调整全部劳动关系,通过集体合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通过劳动合同调整个不劳动关系。
”“第一层次的调整方式,是由劳动关系所具有的人身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所决定的。
第三层次的调整方式,是由劳动关系所具有的财产关系和平等关系的特征所决定的。
第二层次的调整方式,作为一种中观的层次,既是一种承上启下的层次,又兼顾了劳动关系的各种特征。
”劳动基准法在调整劳动关系时尚留有空间。
简述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

简述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引言集体合同是劳动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方面达成的共同约定。
集体合同的签订旨在平衡劳动双方的利益,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本文将从集体合同的定义、签订程序、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探讨。
一、集体合同的定义集体合同是由劳动者代表团体(例如工会)与用人单位达成的书面协议。
它是一种集中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制度安排,用于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二、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1.劳动者代表团体的选举:劳动者可以通过工会等组织选举代表团体。
2.签订集体合同的讨论和协商:劳动者代表团体与用人单位开展讨论和协商,确定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
3.代表团体和用人单位授权:劳动者代表团体经过内部表决,授权代表团体的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
4.集体合同的签订:代表团体的代表与用人单位的代表进行集体合同的签订。
三、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1.劳动条件: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例如,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等。
2.劳动报酬:涉及工资水平、工资支付时间、加班加点工资、奖金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率等。
3.劳动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安排和规定。
例如,提供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
4.劳动纠纷解决:确定劳动纠纷解决的程序和途径。
例如,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其他权益保障:包括职业培训、晋升机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提供职业培训机会,保障职工的晋升机会等。
四、集体合同的重要性集体合同在劳动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统一劳动者利益:集体合同是劳动者集中代表的制度安排,可以确保劳动者利益得到维护和保障。
2. 平衡劳动双方利益:集体合同通过协商和约定,可以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实现双方的共赢。
集体合同概念研究

内容提要:集体合同的概念,虽然大家有一定的共识,但是却也似是而非。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界定,国内学界也有不同的观点。
本文在列举了学界的九个主要的观点的同时,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书和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集体合同概念做了比较深入细致的研究,提出了一个比较具有中国特殊的界定。
关键词:集体合同、主体、内容集体合同的概念就其一般意义来说应当是有共识的,但是从科学的角度严格分析,其实各国的国情不同,对集体合同制度的理解也还是不尽相同的。
我国学者对集体合同的概念界定大体有这样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集体合同是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为保证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工人、职员的物质生活条件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参见1989年7月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出版,龚建礼等编著的《劳动法学教程》)。
第二种观点:“集体合同即集体契约。
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通用名称团体协约。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团体协约大体有如下特征:1.当事人。
从雇主一方说,是雇主或者雇主团体,从受雇人一方说则为团体,一般情况下工会即为代表受雇人的团体。
”“在社会主义国家,集体合同一般是指企业行政与工会之间订立的关于调整该企业劳动关系的一种协议;有时也可以由一个地区的工会组织与企业组织订立行业性的集体合同。
”(参见1990年6月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史探径著《劳动法》)第三种观点:“所谓集体合同,就是用人单位或者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团体与法人资格的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以规定劳动关系为目的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当事人在用人单位方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但在劳动者方面则永远是团体。
”(参见1994年12月中国物价出版社出版,强磊博士、李娥珍(香港)著《当前中国的劳动合同,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第四种观点:集体合同“是工会与企事业单位及企业部门、雇主及雇主团体之间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经协商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制度与劳动法律

集体合同制度与劳动法律一、引言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集体合同制度的内涵、劳动法律对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以及集体合同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集体合同制度的内涵集体合同制度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集体合同制度的核心是协商和共识,通过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合同条款,从而实现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企业发展的双赢。
集体合同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集体性:集体合同是劳动者集体的意志表达,体现了劳动者群体的利益和需求。
2. 协商性:集体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体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地位。
3. 约束力:集体合同一旦签订,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必须遵守。
4. 综合性:集体合同的内容涵盖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
三、劳动法律对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对集体合同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关于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探讨

关于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探讨一、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等,是个人劳动合同的对称,它是指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雇主或雇主团体之间签订的,以改进劳动组织、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确定劳动标准及协调劳动关系为主要内容的书面协议。
国际劳工组织1951年第91号建议书《集体合同建议书》提出,集体合同的签订办法由有关的雇主与工人双方来确定,或由国家立法按照各国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办法。
集体合同是指以一个雇主、一群雇主、一个或多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与一个或多个工人代表组织(或选出并依法授权的工人代表)为另一方之间签订的关于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对签订者及其代表者有约束力。
受集体合同约束的工人个人与雇主之间签订的雇用合同中如有违反协议的规定,则此项规定应属无效,除非它对工人有利。
(二)集体合同的特征1、集体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一般来说,一方为工会,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2、集体合同目的具有特定性,即规范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劳动关系。
3、集体合同内容具有广泛性,涉及企业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
4、集体合同是特殊的双务合同。
合同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一方违背了义务,责任人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工会一方若违背了义务,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只承担道义和政治责任。
5、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一般都要求以书面形式签订。
二、我国集体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签订的集体合同多为“走形式”。
在具体实践中集体合同制度相当程度上是走形式,对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起到实际的作用。
具体表现在:完成任务指标的多,出于职工自身需要的少;集体合同条款虚的多,实的少;集体合同的内容从法律法规规章中摘抄的多,反映企业和工会谈判成果的少;知道签订集体合同的多,知道进行集体协商的少;集体合同生效的多,向全体职工公布的少。
①(二)、政府充当的角色不当目前很多劳动纠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社会就把矛头指向政府,认为政府没有尽到责任,但其实政府在这方面还是做了很多工作的,却没有收到实效。
集体合同制度概念研究【精品范文】

集体合同制度概念研究集体合同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通常被称作集体谈判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就是指用人单位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条件、职业培训等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依法经过谈判达成一致协议,以书面的形式确定该用人单位劳动标准,用此协议规范劳动和劳动管理行为的法律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应当包括这样一些内容:第一,谈判代表团的承认;第二,集体谈判;第三,集体合同;第四,集体合同的履行;第五,集体合同的监督;第六,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等等。
集体谈判代表团的承认就是指用人单位员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双方依法组成谈判代表团,双方应当相互承认对方代表团的合法性和对各自主体的代表性。
这个问题主要是针对雇主的,雇主一方对员工方的代表地位应当承认,如果没有这个承认,首先是不能进行谈判的,即便是谈判,所达成的协议也是很难具有实质性约束力的。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其劳动法中都有关于工会承认的规定,因为他们的用人单位往往可能同时存在多个工会组织,这些工会组织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员工群体。
多个工会组织是否能够对员工有代表性,则需要首先予以确认,只有这样集体谈判达成的协议才是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的。
各国各用人单位对谈判代表团的承认形式也不尽相同。
有的是分别承认而签订针对不同群体员工的不同集体合同,有的是几个工会组织联合起来共同组成一个谈判代表团与用人单位方面进行集体谈判,所达成的协议对其所代表的员工均有约束力。
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全国组成统一的工会组织,均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组织系统,在同一个用人单位也只有一个合法的工会组织。
因此,一般说来不需要对谈判代表团的承认即当然合法性。
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在一些外资企业中,往往也难免有这样的困惑即工会对员工是否真的有代表性,也就是说工会应当证明自己确实可以代表员工的利益和愿望——不仅是法律意义上的,更是实际意义上的。
在一些非涉外的用人单位中,其实也是存在这样的疑问的,不仅在用人单位方面,就是在员工方面也是存在这样的质疑。
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是指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假等方面达成的集体协议,并以书面形式确定的一种劳动制度。
下面是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相关内容。
集体合同制度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性,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
在集体合同制度下,劳动者不再是个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单方面协商,而是通过集体协商来维护自身利益。
集体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在集体合同中有权获得合理的工作安排、合理的劳动报酬、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权益等。
用人单位则有义务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充足的劳动保护措施、合理的劳动标准等。
通过集体合同的签订,使得双方在劳动关系中形成一种平等、公正、有序的合作关系。
集体合同制度是一个集体行为的体现。
在集体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劳动者通过工会等组织,代表广大劳动者的利益进行集体协商。
这种集体行为能够更加充分地代表劳动者的意愿和诉求,使得集体合同中的规定更加公正、合理。
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对于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性和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通过集体合同制度,能够使得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好地保障,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并提高劳动效率。
而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和稳定的劳动力市场,对于吸引国内外投资和提升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有些用人单位存在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这给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困难。
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对集体合同缺乏了解,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不足,导致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存在一定困难。
同时,集体合同制度的完善和监督也亟待加强,以保证其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综上所述,集体合同制度是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
通过集体协商,双方能够达成平等、公正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协议,并以合同形式予以签订。
集体合同法律制度研究

集体合同法律制度研究集体合同是劳动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它是集体谈判的结果,涉及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劳资矛盾的协调处理等方面。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法律规定、实践运用和存在问题等角度对集体合同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历史背景集体合同作为一种劳动关系调整机制,起源于工业化进程中出现的劳资冲突。
19世纪末20世纪初,工人阶级面临诸多困境,欠缺权益保护和劳动条件改善的机制。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工组织开始倡导集体谈判,通过与雇主达成集体合同协议来达到权益保护和劳动条件改善的目的。
二、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对集体合同进行规范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了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签订程序及效力等方面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也对集体合同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集体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劳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职工培训、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与奖惩、社会保险和福利等。
集体合同的签订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等形式的劳动关系也适用集体合同。
三、实践运用集体合同在实践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它为劳资关系的和谐提供了制度保障。
集体合同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明确了雇主的义务。
通过集体合同的签订,劳资双方可以进行平等协商,促进了劳资双方的沟通与合作。
其次,集体合同对劳动条件的改善起到了推动作用。
劳动者通过集体合同可以争取到更好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福利保障,提高了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工作满意度。
再次,集体合同对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劳资双方产生分歧和纠纷时,可以通过集体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协商和调解,避免了劳资矛盾的激化和劳动纠纷的产生。
四、存在问题尽管集体合同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调整劳资关系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劳工组织和劳资之间的力量对比不平衡,导致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存在困难。
一些雇主往往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限制了集体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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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研究述要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研究述要一、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研究概况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法上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集体合同制度均已经成为一项十分成熟的法律制度。
就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研究而言,与我国劳动立法和集体合同立法的落后状况比较一致——劳动法长期没有得到法学界、司法界和社会各界的充分重视,所以劳动法学研究至今仍然属于我国法学研究中的“薄弱环节”;在我国劳动法学研究中,学者们又把研究重点放在了劳动合同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方面,而集体合同制度一直没有受到劳动法学界的足够关注,所以集体合同制度研究又成为我国劳动法学研究中的“薄弱环节”。
但是,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研究还是在不断地取得进展,表现在:第一,越来越多的学者逐渐意识到了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地位,因而研究集体合同制度的人员在逐渐增加;第二,已经有一批研究集体合同制度的学术专著已经开始出现。
迄今为止,我国学者对集体合同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研究集体合同制度所涉及的各种基本理论问题,二是介绍和研究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合同制度,三是研究在我国怎样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和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四是研究怎样构建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完善我国的集体合同立法。
十年来,我国学者撰写了下列专门介绍和研究集体合同制度的著作:(1)《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刘继臣著,中国工人出版社,1995年3月;(2)《集体谈判集体合同的理论与实用全书》:强磊、关彬枫著,中国物价出版社,1995年5月;(3)《集体合同集体谈判》:石美遐著,法律出版社,1996年5月;(4)《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杨汉平主编,中国物资出版社,1996年6月;(5)《集体协商谈判规程与谈判技巧》:纪明波、强磊著,中国工人出版社,1996年8月;(6)《市场经济与集体合同》:高小平主编,济南出版社,1997年;(7)《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石美遐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8)《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与管理》:刘毅著,中国工人出版社,1998年9月;(9)《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余云霞著,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10)《论集体合同法律制度》:姜俊禄著,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1年;(11)《劳资谈判》:郑桥著,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年;(12)《集体谈判制度研究》:程延园著,2004年。
除上述著作之外,我国学者也撰写了一批研究集体合同制度的论文。
二、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研究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观点(一)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法上的地位董保华教授系统论述了“劳动关系调整的法模式”,他认为:“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时,是通过劳动基准法调整全部劳动关系,通过集体合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通过劳动合同调整个别劳动关系。
”“第一层次的调整方式,是由劳动关系所具有的人身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所决定的。
第三层次的调整方式,是由劳动关系所具有的财产关系和平等关系的特征所决定的。
第二层次的调整方式,作为一种中观的层次,既是一种承上启下的层次,又兼顾了劳动关系的各种特征。
”劳动基准法在调整劳动关系时尚留有空间。
如果这一空间单纯以劳动合同来调整的话,由于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不平等,劳动者个人力量单薄,不足以与劳动力使用者抗衡。
集体合同是一种依靠集体力量来保护自身利益的劳动关系调整方式。
”可见,在董保华教授看来,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关系调整的法模式”中承上启下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层次。
有学者进一步指出:“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枢纽,是劳动法的核心制度”;“劳动法……实行的是‘劳动基准法定与合同约定相结合’原则,……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由法律规定,具体权利义务由双方通过合同协商约定。
在权利义务约定的具体方式上,劳动法又实行‘个体约定与团体约定相结合’,并以团体约定方式为主导,即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结合,以集体合同为主导。
为何要以集体合同作为确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工具?因为在个体劳动关系中,……雇主手中掌握着与几十个、几百个、几千个、几万个劳动力相对应的生产资料和工作岗位,而劳动者个人手中只掌握着自己身体内所蕴含的与一份生产资料相对应的一个劳动力,如果劳动者个人拒绝与一个雇主订立劳动合同,这个雇主只不过丧失了一个订约机会,而如果雇主拒绝雇用一个劳动者,则意味着这个劳动者丧失了几十个、几百个、几千个、几万个订约机会……因掌握资源的数量不同而导致……谈判力极其悬殊……”。
王全兴教授也认为,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法体系中处于与劳动合同制度并重甚至比劳动合同制度更为重要的地位,因为在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协调劳动关系方面,集体合同具有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无法取代的功能;在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这两种制度的实行顺序上,集体合同是“纲”,劳动合同是“目”,“纲举”才能“目张”,因此政府、企业和工会都有必要把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工作而优先实行,至少应当使集体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同步实行。
(二)劳动三权之间的关系“团结权,又称组织权,一般是指劳动者为实现维持和改善劳动条件而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还包括了集体谈判权和团体争议权(简称争议权,如罢工),是劳动者运用组织的力量对抗雇主以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一般称之为‘劳动三权’。
可见,劳动三权与集体合同制度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关于劳动三权之间的关系,程延园副教授认为,“团结权是集体谈判的前提和基础,劳动者团结起来组成工会,是进行集体谈判的‘先行行为’。
争议权则是实现集体谈判权的辅助性权利,是保障集体谈判得以开展的压力手段,没有集体谈判权,争议权也无法最终落实。
团结权和争议权的目的均是为了集体谈判,集体谈判是‘劳动三权’的核心。
”常凯教授也指出,“团结权,是集体劳权中的首先的和基础的权利。
没有这一权利,其他权利,如集体谈判权和劳动争议权等就无法实施”。
(三)集体合同的劳方主体在集体合同的主体中,一方是雇主或雇主组织,关于这一点没有什么争议。
但是,我国《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那么,劳动者一方的主体究竟是不是工会?学者们对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目前我国劳动法学界主要有‘工会主体说’、‘劳动者主体说’、‘劳动者和工会共同主体说’三派观点。
” 程延园副教授对我国《劳动法》第33条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将职工一方作为与雇主相对应的另一方,那么职工一方究竟指的是谁?笔者以为,它要么是指劳动者个人,要么是指某个劳动者集体。
如果是劳动者个人,则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谈判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不是集体协议;如果是指劳动者集体,但这种集体又不是工会,则只能是现行体制之外的工人的自发组织,如同乡会、打工者协会、雇员协会或者某个劳动者群体,如果这些组织也有权与企业谈判,签订集体协议,那就意味着我们承认多元工会,这与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一元化工会体制又相悖。
因此,在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制度中与雇主或雇主协会相对应的主体只能是工会,而不能是劳动者个人和其他工人团体。
”另有学者结合《劳动法》和《工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综合分析:“集体合同中与企业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只能是工会,因为企业职工只有组织起来才能运用集体的力量同企业抗衡,进行集体谈判(即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而‘组织起来的企业职工’就是工会(即劳动者团体);没有组织起来的企业职工只是一个单个的、分散的、彼此没有集体交涉共识的劳动者,如同一般散沙,根本无法运用集体的力量同企业抗衡,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无工会时推举代表进行集体谈判是一种临时组织形式,如同临时工会),因此不可能成为集体合同的当事人。
可见《劳动法》将‘企业职工一方’或‘企业全体职工’视为集体合同中与企业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是很不准确的,客观上模糊了工会在集体合同中的角色,弱化了工会在集体合同制度中的地位。
修订后的《工会法》第20条第3款使用了‘工会签订集体合同’的表述方式,第4款使用了‘因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工会可以……提请仲裁……提请诉讼’的表述方式,这样就明确了工会是集体合同的当事人,把工会推到了集体合同制度的中心位置上,从而大大强化了工会在集体合同中的地位,有利于促使工会在集体合同制度中积极发挥作用。
”(四)工会的独立性和代表性有学者认为,“集体合同制度有两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工会代表原则和主体独立原则。
工会代表原则不仅是指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它更要求工会必须能够真正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
如果工会不能真正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那么从实质意义上来讲,工会就不具备集体合同的主体资格,因为这意味着工会不是和企业相对应的利益主体,即使这样的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也不可能产生集体合同的作用。
所谓主体独立原则,是指集体合同的双方在身份上、地位上、利益上、行为上都应该是相互独立的;尤其强调的是,工会必须具有独立于企业的身份和地位。
从一定意义上说,主体独立原则亦可称为工会独立原则,它是实行工会代表原则的保障;工会如果不能取得独立地位,而受制于企业,那么工会就不可能真正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
显而易见,不能实现这两个原则,就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集体合同制度。
”姜颖副教授则认为,从我国的实践来看,我国的企业工会与企业还存在着较多的依赖关系,工会难以成为集体协商中的独立主体,表现在:工会组织的建立依赖企业,工会主席的产生依赖于企业,工会干部的劳动关系依赖于企业,工会经费的拨缴依赖于企业。
针对我国企业工会缺乏独立性的状况,有学者提出如下立法建议:第一,禁止企业行政组建工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组建工会的法定程序,保障职工的结社自由;第二,禁止企业的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入工会;第三,明确规定工会的选举程序,保障工会的民主性;第四,“理直气壮”地规定工会的职能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要赋予工会不应由工会承担的职能;第五,禁止企业党委成员和企业党委各部门负责人兼任企业负责人、企业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工会负责人,彻底实行党政分开、党工分开,党委超脱于企业行政和工会之上;第六,禁止企业向工会提供任何财政支持,企业也没有义务向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提供经费,工会经费应由工会自行筹集。
(五)集体谈判义务《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结果许多企业据此认为既然可以“签订集体合同”,那么也可以不签订集体合同,因此拒绝同工会进行集体谈判。
有学者对此进行了分析:“《劳动法》第33条第1款实际上只规定了工会和企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而未规定双方必须接受对方的提议进行集体谈判的义务,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