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
广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字号】穗民[2005]18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广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穗民〔2005〕180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今年5月,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印发《关于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穗民(2005)84号,以下简称《意见》)后,我市越秀区等5个区1 7条街道开展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
目前试点工作已经初见成效,受到了民政部、省民政厅、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市民的欢迎。
实践证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十分必要,应当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突出重点,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形成合力,把这项工作扎扎实实开展下去。
按照《意见》所定计划,2006年要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政策,将试点面扩大至市内原老8区的全部街道;2007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这项工作。
为此,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做好养老工作,对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乃至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家庭养老是养老的基础;依托社区,引入社会资源,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则是养老工作的主要发展方向。
因此,根据《意见》精神,2006年要在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萝岗7个区进一步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设平安和谐社区的高度,把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列为社区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任务,加强领导,确保2 006年在我市上述7个区所有街道、2 007年在我市所有区、县级市的街道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3]2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3.03.29【实施日期】2013.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29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特制定《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本市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对象:(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仍处于失业状态、并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含农转居人员、刑释解教人员)。
其中,重点援助对象包括: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35周岁、男性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2、“4050”失业人员:指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3、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性30周岁、男性35周岁以上的无业人员。
4、特困失业人员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①女性40周岁、男性45周岁以上,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②夫妻双方都已失业6个月以上;③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④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⑤其他特殊困难。
5、“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指持有本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失业人员。
(二)随军家属指符合本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
政策性安置后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按失业人员的条件享受相关补贴。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转移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本市户籍无业农村劳动力。
(四)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纳入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组织单位。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广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高血压病等17种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3]9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3.09.11【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指定慢性病专科药费范围及标准的通知【部分失效依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高血压病等17种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98号)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高血压病等17种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范围及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专科药费范围的指定慢性病(以下简称指定慢性病)为:高血压病、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帕金森病、癫痫、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氏病、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
二、经本市指定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符合《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指定慢性病准入标准》(详见附件)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病人),按以下规定享受指定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一)参保病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按规定在选定异地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指定慢性病相应门诊专科药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85%、其它医疗机构65%的标准支付。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其他保险
【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3]10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10.22
【实施日期】2013.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
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3〕105号)
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各区(县级市)人社局:
根据《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4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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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为高校毕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给予专项补贴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5]54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10.16【实施日期】2015.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给予专项补贴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54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精神,决定对我市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给予专项补贴。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公共服务补贴项目及标准(一)人事档案保管补贴1.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转、整理高校应届毕业生人事档案,按每份2.6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办理了未就业登记且在待业期内的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保管待业期内的人事档案,按每份档案每月20元标准给予补贴,保管期人事档案补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赴外省举办招聘会补贴3.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15个以上广州地区的用人单位(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市属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单位数量应占50%以上)招聘团赴外省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按每个招聘团4.8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服务补贴4.举办专场招聘会和见习匹配会补贴。
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主办的免费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且符合参会用人单位200家以上,提供岗位5000个以上条件的,按参会用人单位每个摊位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广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4]5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4.12.04【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52号)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费用范围及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范围的门诊特定项目为:(一)患尿毒症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透析治疗;(二)患恶性肿瘤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及其期间的辅助治疗;(三)施行肾脏、肝脏、心脏、肺脏、骨髓移植治疗手术后,继续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四)患血友病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五)患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六)患重型β地中海贫血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七)患慢性丙型肝炎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八)患慢性乙型肝炎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九)患小儿脑性瘫痪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十)患耐多药肺结核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十一)患艾滋病病毒感染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十二)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院观察进行的治疗;(十三)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治疗。
二、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待遇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确认手续,并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除急诊留院观察外,符合《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准入标准》(详见附件)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病人),须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
白云区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实施方案代拟

白云区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实施方案(代拟稿)为切实解决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问题,积极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现根据《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粤卫〔2012〕166号)及《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卫生厅等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穗卫〔2014〕16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补助、统筹实施”的原则,发放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
二、组织机构成立区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方案》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
组长:周立东副区长副组长:黄小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成员:李满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菁菁区财政局副调研员余景彤江高镇副镇长萧丽燕人和镇副镇长温月云太和镇副镇长沈灼升钟落潭镇党委委员邓文三元里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朱金华松洲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龙日维景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张葵燕黄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鲍晓玲同德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钟金文棠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冯柏林新市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叶敏云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龙庆标同和街道办武装部部长王肖明京溪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黄精辉永平街道办武装部部长桂革萍均禾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钟美愉嘉禾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肖秀玲鹤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何世凌石井街道办武装部部长胡蔚仪石门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何利均白云湖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罗春明金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三、补助对象及标准(一)补助对象。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补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广东省户籍。
2.2012年12月31日前离岗。
3.截至2012年12月31日,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
4.持有效的农村接生员和赤脚医生证明文件。
5.从事接生员和赤脚医生工作时间满1年及以上。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项目资金审核发放程序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财行[2009]25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广州市委【发布日期】2009.11.27【实施日期】2009.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项目资金审核发放程序的通知(穗财行〔2009〕259号)市直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组织部、劳动保障局、人事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09〕40号)精神,现将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项目、标准、审核和发放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项目资金审核发放程序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发放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资金审核程序(劳动保障方面):一、补贴项目和标准(一)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1.补贴对象:广州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
2.补贴标准:(1)对招用高校毕业生人数超过上年度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办理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以实际超过人数计算,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补贴(其中招用特困或残疾高校毕业生给予单位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2)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办理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以实际招用的人数计算,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补贴(其中招用特困或残疾高校毕业生给予单位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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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卫生厅等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穗卫[2014]1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7.04
【实施日期】201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卫生厅等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穗卫[2014]16号)
各区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粤卫〔2012〕16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卫〔2013〕6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粤卫〔2012〕166号文和粤卫〔2013〕66号文所列的补助对象条件。
(二)经我市的区、县(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证并曾在我市设置的行政村(含生产大队)卫生站从事接生员和赤脚医生工作,且工作时间满1年及以上。
二、证明文件及工作年限的认定
(一)申请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应有我市区、县(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接生员证、赤脚医生证,或提供粤卫〔2012〕166号文和粤卫〔2013〕66号文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
具体认定办法和程序由各区按省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二)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的工作年限的计算,最早可从1965年9月21日《中央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中发〔65〕586号)决定“为生产队和生产大队培养质量较好的不脱产的卫生人员”之日计起,最迟不超过粤卫〔2013〕66号文规定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