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1通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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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1
如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在企业人事制度中的地位,正如宪法在诸法律中的地位一样。人事管理制度是基础性、概括性和原则性的制度,它规定了企业人事制度的基本框架。在这个大前提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人事制度的内容几乎覆盖了人事管理的方方面面,主要内容包括:雇用、迁调、退休、资谴、移交、培训、服务、休假、请假、加班、值班、出差、考核、奖惩、待遇、福利、保险、抚恤、安全卫生等。前五项属于招聘内容、第六项是培训、第七至第十四项属于考勤与绩效、第十五至十八项属于薪酬福利。
在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时,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以下是本人经过综合比较和修改后,形成的一个典型的人事管理制度样本。
人事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使本公司员工管理有章可循,特定本规则。
第二条范围:
1.本公司员工管理,除遵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外,依本规则办理。
2.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雇用男女从业人员。
雇用
第三条本公司各部门因业务需要须增加人员时,应依《招聘实施细则》规定及流程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招聘。
第四条新进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试用申请,试用期为3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成绩优良者,可酌情缩短试用时间。
第五条试用人员如品行不良、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不满三日者,不发给工资。
第六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力资源部缴验:
1.身份证和学历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最近三个月内半身免冠照片两张。
3.区级以上医院体格检查表。
4.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
5.其他必要文件。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雇用:
1.被剥夺政治权利、判处刑罚或受通缉者。
2.吸食毒品及代用品者。
3.亏欠公款受处罚者。
4.品性恶劣,经公私营机关开除者。
5.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或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6.未满16岁者。
第八条员工一经正式雇用,应当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服务
第九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制度。
第十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1.尽忠职守,服从上级,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职的行为。
2.不得经营与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公司的职务。
3.全体员工务须时常提升工作技能,以提高工作效率。
4.不得泄漏公司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5.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或私自携带公物出公司。
6.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7.工作时间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
后方可离开。
8.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工作地点的环境清洁。
9.员工在工作
中不得怠慢拖延,应全神贯注,不得看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烟。
10.不得在工作场所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第十一条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2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超过4 5小时。
第十二条经理级(含)以下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以双方旷工一日论处。
第十三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依下列规定处分:
(一)迟到、早退
1.工作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15分钟内到公司者为迟到。迟到每次扣50元,拨入福利金。超过15分钟后方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2.工作时间终了前10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处,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3.上下班忘记打卡者,经单位主管证明,方不视为早退。
(二)旷工
1.未经请假或期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者以旷工论。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双方均以旷工论。
3.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或一年旷工达12日者,径予解雇,不发资遣费。
待遇
第十四条本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本着劳资互惠原则,给予员工合理待遇。
第十五条员工薪酬视其学识、技能、经历及工作性质决定,年度薪资调整方法由人力资源部拟订,呈总经理核定后调整。临时、外包或计件等工作人员待遇,按《临时、外包、计件人员薪酬管理细则》办理。
第十六条员工待遇分日薪和月薪二种。月薪人员,下月5日发放一次;日薪人员每月发放二次,当月20日及下月5日发放本月上半月份及前月下半月份薪资;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日停薪,并按日计算。
休假
第十七条员工除星期六、日休息外,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
第十八条前条休假日薪资及津贴照付,如工作需要加班,应征得员工同意。
第十九条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定期限,每年给予特别休假,日数规定如下:
1.服务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全年给7天特别休假。
2.服务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全年给10天特别休假。
3.服务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全年给14天特别休假。
4.服务满10年以上者其特别休假每增一年加给一天,但不得超过30天。
第二十条员工特别休假,应自届满规定时间后,由劳资双方以不妨害工作原则下,事先共同排定休假日期,并按请假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而未休者,其未休天数,公司应发给薪资。
第二十二条员工停薪留职不予特别休假。
请假
第二十三条员工请假,事假应于一日前安排职务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单,照下列规定办妥后方得离开,否则以旷工论;因突发事件或急病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迅速向单位主管报告并于当日由单位主管或其代理人依下列规定代办妥请假手续,否则亦以旷工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