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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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精神,依法查处了一大批涉税违法案件,有力打击和震慑了涉税违法犯罪分子,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是,目前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重大案件没有统一的标准;案件查办过程中相关税务机关的职责不清,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案件查处没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一些地区查处案件不及时,结案率不高;案件查处工作缺乏必要的考核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现就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确定案件标准、实行分类管理(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涉案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查办形式分为组织查办案件和督促查办案件。

上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组织查办。

(二)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地区,在全国范围内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

(三)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违法行为涉及省内多个地区,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省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证明开具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证明开具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证明开具问题的公告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证明开具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为规范纳税人涉税证明开具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现将税务违法证明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申请纳税人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一定时期内的税务有无违法情况的证明。

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提供如下资料:(一)拟申请上市(或增发)的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的《关于为某某公司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函》。

若上市主体公司在外地,深圳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需要开具证明的,其取得的上市主体公司所在地类似深圳上市办机构出具的书面函件,可比照深圳上市办函件处理;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非拟申请上市(或增发)的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纳税人书面申请;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开具条件(一)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未担任其他非正常户(含非正常注销户)法定代表人;(二)纳税人在证明环节不存在税务监控;(三)纳税人无税务违法违章未结案情况。

若存在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先对上述事项进行处理,然后可开具税务违法证明。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务违法证明模块上线的通知》(深国税函〔2010〕235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结束——。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清缴欠税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清缴欠税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清缴欠税的通告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清缴欠税的通告为维护税收法律尊严,惩治涉税违法犯罪,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公平的社会经济环境,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清缴欠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由我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各税种的纳税人(包括单位及个人),凡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以下统称欠税人),必须依照如下规定于限期内清缴税款、滞纳金:(一)截止本通告发布之日止,尚未超过税务机关责令缴纳税款期限的欠税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相关税务机关清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缴所欠税款、滞纳金的,应依照新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延期缴纳手续。

(二)截至本通告发布之日止,已超过税务机关责令缴纳税款期限但仍未清缴税款、滞纳金的欠税人,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相关税务机关清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三)对未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欠税人,本通告视同催缴税款通知,欠税人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相关税务机关清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二、按本通告规定主动清缴税款、滞纳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将予以从轻处理。

三、未按本通告规定清缴税款、滞纳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将依照新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四、未按本通告规定清缴税款、滞纳金,且在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期间,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等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税务机关将根据新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采取上述手段逃避追缴欠税,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税额超过一万元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欠税、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解读

法规·解读RegulationsII关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解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深入推进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管理工作,规范管理流程,约束行政权力,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更好发挥税务诚信机制在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职能作用,税务总局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施行。

2014年,税务总局制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2016年和2018年,税务总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两次修订。

实施以来,原办法在震慑税收违法行为和引导依法诚信纳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近年来,国务院对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原办法在失信主体确定、修复程序规范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原则(一)切实强化权利保障。

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贯穿于失信信息公布工作全过程。

事前保障知情权,规定在作出确定失信主体的决定前,告知当事人相关事由、依据、拟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事中保障异议权,及时复核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事后保障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申请权,及时受理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

(二)严格约束执法行为。

全面规范失信主体确定、失信惩戒和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工作的相关执法程序,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职权,细化失信主体确定、信息公布、信用修复等环节工作流程,确保相关工作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设立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及各区局税收违法案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设立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及各区局税收违法案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设立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及各区局税收
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的通告
【法规类别】税收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深国税告[2009]1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12.22
【实施日期】2009.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设立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及各区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9〕12号)
为从严打击涉税犯罪活动,有效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保障单位或者个人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现将设立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等有关机构的事宜通告如下:
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国税综合大楼2310房
邮编:518048
举报、传真电话:83878888、83878750
网上举报:深圳国税网站/// (举报投诉)
受理范围:负责受理群众检举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有关偷税、逃税、抗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二、深圳市罗湖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蜜园路1号罗湖国税大楼413房
邮编:518023
举报、传真电话:25860153、25860070
网上举报:深圳国税网站 // /(举报投诉)
受理范围:负责受理群众检举的罗湖区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有关偷税、逃税、抗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31
【摘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地方税收重大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总页数】2页(P3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J], ;
2.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J], ;
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J], ;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J], ;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深圳国税局查获60亿元虚开骗税大案

深圳国税局查获60亿元虚开骗税大案

深圳国税局查获60亿元虚开骗税⼤案深圳国税局查获60亿元虚开骗税⼤案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16-02-16作者:通讯员陈冰杨昕颜本报记者陈⼤元陈俊峰⽇前,深圳市国税局与公安局联合办案⼈员成功破获⼀起涉及虚开黄⾦票、骗取出⼝退税、贩卖假发票、偷税等众多涉税违法犯罪⾏为的案件,涉案⾦额近60亿元。

2015年上半年,国家税务总局与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开展打击利⽤黄⾦交易虚开增值税专⽤发票违法犯罪专项⾏动的通知》以及相关的嫌疑企业名单,深圳市国税局发现辖区内深圳市龙海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通公司)存在参与黄⾦票虚开的重⼤嫌疑。

⼩公司暗藏⼤猫腻经调查,龙海通公司的办公场所仅⼗⼏平⽅⽶,9个⽉内的销售额竟达到约8亿元。

更蹊跷的是,这家主要经营范围为黄⾦的公司却开出了⼤量建材、服装、电⼦等产品的发票,接受其开出发票的公司,经营范围也⼤都与黄⾦⽆关,且⼤都出现了⾮正常经营的情况。

综合种种疑点,税务机关决定对其⽴案检查。

办案⼈员经实地调查发现,龙海通公司的下游公司要么不存在,要么只租了⼀个场地却从未使⽤。

特别是追查⼀家在天津的下游公司时,发现这家经营钢材⽣意的公司,在短期内连续多次接受由龙海通公司开出的⾼达2000多万元的黄⾦发票,⽽接收的货品中根本没有黄⾦。

随着调查的深⼊,⼀宗涉及黄⾦票虚开、骗取出⼝退税、贩卖假发票等众多犯罪⾏为的特⼤涉税犯罪案件逐渐浮出⽔⾯。

仅涉案的龙海通⼀家公司,从2013年11⽉开业⾄2014年7⽉⾛逃期间,共取得上海黄⾦交易所开具的进项发票143份,涉及⾦额超过8.6亿元,涉及进项税额超过1.4亿元。

票货分离伪造资⾦流经⼤量前期调查,专案组最终查清了其作案⼿法。

龙海通公司为获取发票,主要通过上海黄⾦交易所的会员单位购⼊黄⾦,再将黄⾦低价进⾏处理,利⽤个⼈和⼀些企业购买黄⾦不需要发票的漏洞,将这部分由上海黄⾦交易所开具的正规增值税专⽤发票据为⼰有。

办案⼈员通过对该会员单位的银⾏账户资⾦流分析,排查出资⾦流转规律,并调取了龙海通公司的对公银⾏账户以及其100多个业务往来企业的银⾏账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务违法证明模块上线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务违法证明模块上线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务违法证明模块上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深国税函[2010]235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务违法证明模块上线的通知(深国税函〔2010〕235号)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为加强对我市拟改制上市企业证明开具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证明开具的业务规范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我局开发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务违法证明模块(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证明模块),自2010年8月1日起上线运行。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税务违法证明模块适用范围此模块业务暂仅适用于我市拟改制上市(或增发)的纳税人申请某时期内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开具,以及纳税人已开具证明的查询。

二、纳入税务违法证明的范围和标准参照《关于为拟改制上市企业办理无违法违规证明问题的函》(深上市办字〔2010〕2652号)的要求,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纳入税务违法证明的违法违章范围和标准为:(一)罚款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的违章行为;(二)所有涉及补税、滞纳金或罚款的稽查案件(不包括还未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稽查案件);(三)截至证明开具日,纳税人有欠税的情况;(四)纳税人是非正常户或非正常注销户的情况。

其中,证明以录入的“查询期限起、止”为确定违法违章情况统计的时间口径。

即以出具处理决定书或处罚决定书的日期来确定,只要决定书出具的日期在“查询期限起、止”之内的,则该违章信息要纳入证明开具范围。

“欠缴税额”则以开具证明当天为截止时点统计纳税人所有逾期未缴税额。

三、税务违法证明开具流程(一)纳税人申请。

申请开具证明的纳税人,应当持深圳上市办开具的书面协调函(《关于为某某公司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函》)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查验身份证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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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9.10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
行)》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10日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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