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14个修改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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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民诉法解释对照表

新旧民诉法解释对照表

新旧民诉法解释对照表一、引言本文将围绕新旧民诉法进行解释对照,并对两部法律的主要变化进行梳理和分析。

新旧民诉法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比两部法律的变化,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演进和发展。

二、新旧民诉法概述2.1 旧民诉法旧民诉法是我国197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这部法律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基石,奠定了我国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

旧民诉法共计有十章八十七条,详细规定了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和若干判决执行的制度安排。

2.2 新民诉法新民诉法是我国201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对旧民诉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民诉法共计有十一章一百零七条,相较于旧民诉法增加了章节和条文,涉及了更多的细节问题。

三、主要变化对照3.1 诉讼主体在旧民诉法中,起诉权和被诉权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主体的地位没有明确规定,而新民诉法对诉讼主体的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民诉法规定了起诉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此外,新民诉法还规定了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主体的地位和要求。

3.2 诉讼程序新民诉法相较于旧民诉法对诉讼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首先,新民诉法明确了审查起诉的程序要求,并对起诉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旧民诉法对于起诉的程序和条件没有详细规定,导致一些不符合诉讼条件的案件进入法院,增加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而新民诉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提高了起诉的准确性和效率。

其次,新民诉法对举证责任和证据采信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民诉法规定,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强调了当事人的举证义务和法院对证据的严格审查要求。

再次,新民诉法增加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对诉讼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最新民诉法全文2015

最新民诉法全文2015

最新民诉法全文20152015年2月4日,被称为史上最长篇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正式颁布实施。

下面是分享的新民诉法全文。

供大家参考!新民诉法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3民诉法修订主要内容

2023民诉法修订主要内容

2023民诉法修订主要内容
根据目前的信息,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可能包
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简化程序:将简易程序运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提高程序效率,减少民事诉讼时间。

2. 审判方式多元化:推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并行审判,根据案件性质和争议金额的不同,灵活选择适当的审判方式。

3. 强化调解机制:加强对诉前调解的推动力度,提倡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减轻法院负担,提高行政效率。

4. 加强案件管理:提高法院案件管理能力,优化案件分流机制,提高审理效率和质量,并加强对不法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

5. 加大对民事参与人权益的保护力度: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更好地平衡公益性和私益性诉讼。

6. 创新科技手段:推动法院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技术提高审判效率,加强电子诉讼、在线调解和证据认定等方面的应用。

需要指出的是,具体的修订内容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上只是根据目前信息的推测。

详细内容需要等待官方发布正式修订草案或法律文件后才能确定。

新民诉法全文

新民诉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完整版)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完整版)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被告
三、若干相关的概念和问题
1、证据价值(可靠性和证明力)判断 2、解明度与证明度 3、经验则和逻辑法则 4、证明标准问题:
“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 “证明”与“疏明”
四、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分配
1、举证责任的含义和功能 含义:行为和结果、主观和客观 功能:“真伪不明”的解决及程序进行的
驱动装置 2、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管辖权异议与上诉
四、审判组织
1、根据程序种类构成的审判主体: 独任制、合议庭
2、人民陪审制度 实质上的“参审”性质 近年来的发展与相关讨论
3、有关审判委员会职能的争论 作为审判主体的审委会及其改革
五、回避制度
1、回避的概念 申请回避与主动回避 适用回避的主体范围
2、回避的要件 法定的要件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法律要件分类说” 根据权利发生、妨碍、消灭和阻却等事 实区分的举证责任分配 3、举证责任的倒置与减轻
第七讲 保全、强制措施、诉讼费用
一、保全制度 1、概念与种类: 财产保全与有关行为的保全 诉前与诉讼过程中的保全 2、要件、程序和保全措施 3、有关保全制度的问题及论点 功能、担保的提供与程序保障
二、民事审判的受理范围和界限
1、民事审判的对象与受理范围 2、我国受理范围的历史变迁 3、“告状难”或“立案难”现象 4、社会结构的影响和法院的位置 5、将来的展望
三、管辖制度
1、管辖的概念与意义 2、分类:级别与地域、一般与特殊、 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 3、管辖的变动:共同管辖与选择、移 送、指定、管辖权移转等 4、有关管辖的争议处理程序:
1、“三方诉讼”结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分类 有完全独立请求权与有部分独立请求权

民事诉讼法修改

民事诉讼法修改

将电子数据首次纳入证据的种类进行规定,并纳入法庭调 查应当出示的证据种类之一,从而使法律规定更加符合现 行科技发展的客观趋势
四、整合保全规定 新民诉法将原法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删除,将该章内 的财产保全内容整合至新法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之 内。主要内容如下: 1保全范围扩大。新民诉法关于保全的整合后,保全的对象 不再限于财产及证据,而是包含制止损害行为。 新法第一百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造成当事人财产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可以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三、完善证据制度
1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举证义务。 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义务在一定期 限内及时提供证据,在期限内无法提供可以申请延期。若 逾期提供且没有正当理由,当事人将承担证据不被法院采 纳,或者虽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的不利后果。 2规范法院的证据受理程序。 新民诉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供的证 据材料后,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 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 旧:审判员或书记员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只要是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 物权法等法律,可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权物权登记 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法院受理后,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当事人依据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历程
民事诉讼法(试行) 1982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我国对民诉法进行了部分修改,主要包括审判监 督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内容,删除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2012年8月31日修改,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范 围主要涉及管辖、证据、起诉、保全、审判监督以及司法 协助等多个方面.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 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新民事诉讼法“新”在哪里

新民事诉讼法“新”在哪里

新民事诉讼法“新”在哪里作者:屈炜来源:《浙江人大》2013年第01期小标的案件,一审终审新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解读】旧的民诉法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统一实行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均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二审,在二审审判终结前一审判决并不生效。

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为拖延审判时间,延长最终法院执行期限,对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依然无故提出上诉,一个简单的案子有时能拖延一年甚至更长;另一方面,如简单的侵权、借款、租赁纠纷案件等,权利人苦于诉讼时间太长,权利得不到及时救济而放弃诉讼,进而通过一些非正常的甚至是违法手段行使“私利救济”,反而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针对上述情况,新民诉法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当事人选择法院,应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新民诉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解读】旧的民诉法确立了“约定管辖”制度,即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选择合同或财产纠纷案件将来起诉时所管辖的法院。

新民诉法在旧民诉法规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5类“固定”约定管辖地之外,增加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使得原来5类“固定”管辖地变成了实际联系地的列举,在实际中使得约定管辖更加灵活。

另外,将约定管辖案件的范围,由原来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扩大到了“合同或者其他财产纠纷案件”。

在适用约定管辖时,需要注意的是,首先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约定的地点不能与争议没有任何实际联系。

快速送达法律文书,提高审判效率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2024年民事诉讼法全文

2024年民事诉讼法全文

2024年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适用本法。

第三条民事诉讼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益。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婚姻家庭权益。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环境权益。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管辖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确定。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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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14个重点修改
1、增加针对诉讼代理人关系的申请回避
此次对回避制度的修改最大的一点在于增加了诉讼代理人和审判人员等之间有关系可以申请回避的规定。

本次修改民诉法,特地将诉讼代理人带来的关系加入回避的一个理由,同时将审判人员等违规请吃违规会见等情况作为回避的一个理由。

2、新增公益诉讼制度
新增公益诉讼制度。

此前,公益诉讼的途径很少,大部分是通过法律援助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还仅限于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才适用公益诉讼制度,而且一般主体限于环保组织、消费者协会。

3、新增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第三人权利受侵害的维权之道
第三人权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或者知情不能维权的情况下,通过此种方式推翻已生效的裁判,给第三人维权提供了一条绿色通道。

但是,第三人必须要满足以下三个硬性条件:1、未参加诉讼不是自己的原因;2、有证据证明发生效力的裁判文书错误;
3、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如有一个条件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就不能成立。

4、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类型
将电子数据列入证据类型,是适应社会发展,特别是科技发展的表现。

实践中,有的案件涉及到电子数据的内容,甚至有些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可以左右案件的进展和最终解决。

将电子数据纳入民事证据类型,是民诉法与时俱进的表现。

5、鉴定人也需出庭作证,进一步加强举证质证力度
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特别是涉及到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笔记痕迹鉴定的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在案件的认定和判决中往往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能否保证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公正性关系到能否还原事实,保证公平正义。

本次修法规定如果当事人或人民法院认为鉴定意见需要进一步证明,作出该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

如果不出庭作证,会导致两种结果:法庭不采信该鉴定意见,返还鉴定费用。

此规定对于强化鉴定意见的可信度和权威度有着积极的意义。

6、新增专家证人制度,让定案证据更权威更经得起检验
新增专家证人制度,对于审理案件中遇到的涉及到专业知识技能等方面问题,在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审判人员又无法得出确切结论的时候,专家出具的意见则显得至关重要。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专家范围的认定,权威的认定问题,国家和地方应该有一个专家人才库,并分门别类,在有需要时,有当事人聘请或者法院指定人才库中的专家出庭作证,提供专家意见。

7、新增行为保全制度
行为保全作为一项新的保全类型,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一
起组成我国民诉法的保全制度。

行为保全,也分为诉前行为保全和诉讼行为保全,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

当事人通过行为保全,可以防止在诉前和诉讼期间损害扩大化,将对方行为可能给自己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

但是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一样,申请行为保全如果法院要求提供担保,必须提供担保,否则驳回申请,防止因为申请人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害。

8、不予立案要出具书面裁定,维护当事人上诉权利
立案难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有时会出现当事人去法院立案,法院由于种种理由不予立案,或让当事人去其他法院立案,而其他法院又拒绝立案,出现踢皮球的现象,又不出具书面材料。

这让当事人立案无门,后续的维权更是无从谈起。

为了解决此问题,民诉法修改规定了法院不予立案,必须给当事人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拿着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裁定去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9、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当事人拥有程序选择权
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方式、审理时限等方面比较普通程序更为简便,所以在实践中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基本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出现不能按时审结的情况下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但是修改前对于案情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的民事案件,是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只要当事人达成一致,一致同意适用简易
程序,基层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0、完善支付令制度,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完成衔接
督促程序是针对基层法院审理金钱、有价证券债务案件的一个简单处理程序,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修改前规定只要债务人提出异议,支付令立即失效,且后续处理须债权人再去起诉。

为了完善督促程序,本次修法进行了两个方面的改进:一是债务人提出异议,该异议必须经法院审查,改变了以前一提异议立即失效的状况,支付令的有效性有所增加;二是支付令失效后,案件自动转入诉讼程序,而无需债权人再去法院立案起诉。

11、特别程序新增之一: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本次修法在特别程序一章中增加了两种新的程序,其一就是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未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如果一方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不能依据调解协议申请执行,只能就此提起诉讼。

修法后,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执行。

但要注意:1、调解协议必须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2、必须双方共同申请确认;3、必须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4、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

12.特别程序新增之二:实现担保物权
本次修法新增的第二个特别程序是实现担保物权。

设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情况下,担保物权人可以在起诉
前就依据担保登记等证据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审查,成立后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实现债权。

若不符合规定,裁定驳回后当事人提起诉讼。

13、完善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检查建议成监督新手段
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除了公诉职能外,检察院还要积极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能,如提供抗诉,本次增加了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院在发现法院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除了抗诉,还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提出质疑。

14、执行难,新增措施促进执行
1、执行通知同时可以执行
2、检察院执行监督
本次修法对于执行难问题进行了重点研究和修改:
法院执行局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时,修法前就出现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就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此种情况下,执行通知成了被执行人的通风报信通知,贻害无穷。

修法后法院在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防止上述行为的发生。

检察院可以对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对法院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懈怠、不作为等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加大执行力度,对于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除了让其继续执行,可以处以罚款、拘留。

罚款的数额个人由1万提高到最高可达10万,单位1-30万提高到5-100万,拘留15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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