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14个修改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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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14个重点修改

1、增加针对诉讼代理人关系的申请回避

此次对回避制度的修改最大的一点在于增加了诉讼代理人和审判人员等之间有关系可以申请回避的规定。本次修改民诉法,特地将诉讼代理人带来的关系加入回避的一个理由,同时将审判人员等违规请吃违规会见等情况作为回避的一个理由。

2、新增公益诉讼制度

新增公益诉讼制度。此前,公益诉讼的途径很少,大部分是通过法律援助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还仅限于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才适用公益诉讼制度,而且一般主体限于环保组织、消费者协会。

3、新增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第三人权利受侵害的维权之道

第三人权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或者知情不能维权的情况下,通过此种方式推翻已生效的裁判,给第三人维权提供了一条绿色通道。但是,第三人必须要满足以下三个硬性条件:1、未参加诉讼不是自己的原因;2、有证据证明发生效力的裁判文书错误;

3、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有一个条件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就不能成立。

4、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类型

将电子数据列入证据类型,是适应社会发展,特别是科技发展的表现。实践中,有的案件涉及到电子数据的内容,甚至有些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可以左右案件的进展和最终解决。将电子数据纳入民事证据类型,是民诉法与时俱进的表现。

5、鉴定人也需出庭作证,进一步加强举证质证力度

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特别是涉及到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笔记痕迹鉴定的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在案件的认定和判决中往往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能否保证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公正性关系到能否还原事实,保证公平正义。本次修法规定如果当事人或人民法院认为鉴定意见需要进一步证明,作出该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如果不出庭作证,会导致两种结果:法庭不采信该鉴定意见,返还鉴定费用。此规定对于强化鉴定意见的可信度和权威度有着积极的意义。

6、新增专家证人制度,让定案证据更权威更经得起检验

新增专家证人制度,对于审理案件中遇到的涉及到专业知识技能等方面问题,在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审判人员又无法得出确切结论的时候,专家出具的意见则显得至关重要。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专家范围的认定,权威的认定问题,国家和地方应该有一个专家人才库,并分门别类,在有需要时,有当事人聘请或者法院指定人才库中的专家出庭作证,提供专家意见。

7、新增行为保全制度

行为保全作为一项新的保全类型,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一

起组成我国民诉法的保全制度。行为保全,也分为诉前行为保全和诉讼行为保全,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当事人通过行为保全,可以防止在诉前和诉讼期间损害扩大化,将对方行为可能给自己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

但是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一样,申请行为保全如果法院要求提供担保,必须提供担保,否则驳回申请,防止因为申请人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害。

8、不予立案要出具书面裁定,维护当事人上诉权利

立案难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有时会出现当事人去法院立案,法院由于种种理由不予立案,或让当事人去其他法院立案,而其他法院又拒绝立案,出现踢皮球的现象,又不出具书面材料。这让当事人立案无门,后续的维权更是无从谈起。为了解决此问题,民诉法修改规定了法院不予立案,必须给当事人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拿着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裁定去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9、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当事人拥有程序选择权

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方式、审理时限等方面比较普通程序更为简便,所以在实践中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基本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出现不能按时审结的情况下可以转为普通程序。但是修改前对于案情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的民事案件,是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只要当事人达成一致,一致同意适用简易

程序,基层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0、完善支付令制度,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完成衔接

督促程序是针对基层法院审理金钱、有价证券债务案件的一个简单处理程序,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修改前规定只要债务人提出异议,支付令立即失效,且后续处理须债权人再去起诉。为了完善督促程序,本次修法进行了两个方面的改进:一是债务人提出异议,该异议必须经法院审查,改变了以前一提异议立即失效的状况,支付令的有效性有所增加;二是支付令失效后,案件自动转入诉讼程序,而无需债权人再去法院立案起诉。

11、特别程序新增之一: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本次修法在特别程序一章中增加了两种新的程序,其一就是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未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如果一方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不能依据调解协议申请执行,只能就此提起诉讼。修法后,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执行。但要注意:1、调解协议必须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2、必须双方共同申请确认;3、必须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4、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

12.特别程序新增之二:实现担保物权

本次修法新增的第二个特别程序是实现担保物权。设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情况下,担保物权人可以在起诉

前就依据担保登记等证据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审查,成立后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实现债权。若不符合规定,裁定驳回后当事人提起诉讼。

13、完善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检查建议成监督新手段

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除了公诉职能外,检察院还要积极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能,如提供抗诉,本次增加了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检察院在发现法院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除了抗诉,还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提出质疑。

14、执行难,新增措施促进执行

1、执行通知同时可以执行

2、检察院执行监督

本次修法对于执行难问题进行了重点研究和修改:

法院执行局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时,修法前就出现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就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此种情况下,执行通知成了被执行人的通风报信通知,贻害无穷。修法后法院在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防止上述行为的发生。

检察院可以对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对法院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懈怠、不作为等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加大执行力度,对于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除了让其继续执行,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罚款的数额个人由1万提高到最高可达10万,单位1-30万提高到5-100万,拘留15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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